领导干部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家有喜事2009,禁止哪些行为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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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纪发〔2013〕17号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期,中央纪委通报了各地违反八项规定的八起典型案例,为落实好通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力弘扬文明、节俭新风正气,现将有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严明纪律规定
党员干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领导干部参加非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其礼品、礼金。
(三)严禁婚丧喜庆活动不文明行为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严禁动用公车参与以个人名义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五)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占用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六)严禁用公款代送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的礼金、礼品(本单位职工丧葬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除外)。
(七)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日中餐饮酒。
(一)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受理举报、现场督查、明查暗访、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领导干部,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的有关部门、乡镇,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突出和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高度重视,充分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敢抓敢管,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要提前打招呼,做好思想工作,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要事先进行警示提醒谈话,防止违规问题发生。
(二)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治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市委“二十六规定”和县委“二十八规定”等相结合,作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模范带头,树立良好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坚持文明、节俭、从简,自觉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 中共太湖县纪委
&&&&&&&&&&&&&&&&&&&&&&&&&&&&&&&&&& 太湖县监察局
&&&&&&&&&&&&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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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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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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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 一条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廉洁高效济南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街道)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等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按照从简、廉洁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 以任何途经和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 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 接受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
  (二) 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 违规使用公款、公物;
  (四) 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禁止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 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任何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 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庆事宜,或者操办其他喜庆事宜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活动 的计划安排;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 告表》(见附件),报告所在党委(党组),并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可不报告,事后按前款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钱财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其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2075
我市严禁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
核心提示:见下文&&&&&&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在操办与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禁止以任何途径和方式邀请所在单位、下属单位等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还将实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应从简、廉洁& 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街道)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或的领导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按照从简、廉洁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或者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据了解,规定界定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等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 操办喜事禁止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与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禁止有下列行为,包括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使用公款、公车、公物;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其中,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就业等喜庆事宜时,还应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包括接受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搞封建迷信活动;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未按规定谢绝礼金须上交组织处理 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同时,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包括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任何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参加人员超出范围须事前报告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将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庆事宜,或者操办其他喜庆事宜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所在党委(党组),并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可不报告,事后按前款要求办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违规严重将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钱财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其廉政档案。 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哪些行为_百度知道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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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节俭;科级领导干部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时、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一般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申报制度,原则上不准超过10桌,只限一事一天一地办理、职工经股室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申报;不得依仗权力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并报市纪委备案,应坚持文明,大操大办。
3、过生日、干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婚丧嫁娶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本人须先填写《婚丧喜庆酒席申请报告单》,严禁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滥发请柬或以“告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加、子女升学,大操大办。
2,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礼物、老人祝寿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1,借机敛财。
4、严禁党员干部在乔迁新居、廉洁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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