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找了第二份职业被开除了,派遣劳务工被开除合同签了半年,打官司能打赢吗?,

如何才能打赢劳动官司
&&作者简介:洪柏祥&&&
(小学文化),男,75年12月出生&&,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现在广州市打工。如果有劳动者需要为自己或者与我对维权进行讨论、帮助的话,我的联系方式:QQ:,电话:
&&&&&&&&&&&自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不甘受企业的无情剥削,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将不良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法庭。当然,真正有勇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将不良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法庭的毕竟是少数人,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起诉到全国各地法院并审结的是28.6万件;2009年起诉到各地法院并审结的是31.9万件。相对于上亿的劳动者来说,这区区几十万个勇敢的劳动者数量太少了,更多的劳动者面对不良企业的剥削,选择了退缩。他们(或她们)之所以要退缩,主要有几个原因:1),自己不懂得劳动法律法规(有些人甚至连《劳动法》是什么都不知道);2),知道《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但认为老板是有钱人,可以卖通劳动部门、法官,打官司肯定打不赢老板的;3)懂得法律,但觉得打官司须要很多钱、很多时间,划不来。
其实,打劳动争议的官司并不难。从2006年6月起,我先后与7家工厂打过劳动官司,除第一个输了(打官司的成本约650元,仅仅获赔420元)外,其他6个案件都赢了。以下是我所经历的其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洪白祥诉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案。案情:日我入职裕华丰公司,岗位是普通流水线员工,公司当天与洪先我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内容为“计件工资”,没有具体数额。公司以“须要公司老板盖章”为由,把两份合同文本都拿走了。该公司实行每周工作70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公司请假并得到公司的许可;普通员工超过每周40小时的,公司除了支付计件工资(计件的价格是由公司总经理一人决定的)外,公司再支付每小时1元的加班费。日晚上,我因感冒不愿加班,公司竟要按“厂规”罚款25元,我不服,与公司行政主管辩论,并声明:如果公司一定要罚款将向劳动监察投诉。于是公司按“洪白祥不符合公司的标准”为由,强行为我办理了离职手续,除了支付我(共计在职35天)1287元计件工资,没有给我工资条,没有任何的补偿。
&&&&&我于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劳动监察大队前往公司调查询问,公司承认“&洪白祥”是其员工,但已经离开公司了,于是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作好〈劳动监察笔录〉后,以“双方存在较在争议,建议投诉人走法律程序解决”草草结案。无奈之下,我于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并没有将《开庭通知书》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是把《开庭通知书》用邮寄的方式寄到我的家中,而邮递员又是把这封邮件托付给另一个村子的村民转送的,结果我一年后才看到这份〈通知书〉。而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在日以“申请人&洪白祥无故不到庭”为由,按撤诉结案。随后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搬迁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我左思右想咽不下这口恶气,于日又向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日开庭,公司聘请广东省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希尧(男)、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男)、申请人&洪白祥到庭参加。由于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我一份,我无法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提交了一份有公司名称的“请假条”,由于考虑到社会上某些仲裁员其实是些“要钱不要脸”的腐败分子,我没有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去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哪份〈劳动监察笔录〉,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随后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当然不服,于日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仲裁输了,但我并不气绥,而且我对赢得本案官司有100%的信心,因为&我仲裁之所以会输,除了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枉法情节外,我还有当初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所作的一份《劳动监察笔录》可以证明我是公司的员工呢。所以这次我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当初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开庭时,公司聘请的仍然是仲裁时哪个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哪个崔勇刚律师并不知道我已向法院申请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当初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满以为一审的结果又会是仲裁的结果一样,所以既不向法院提交《答辩书》,也不提交任何证据,趾高气扬地就上了法庭。可是当法官拿出哪份〈劳动监察笔录〉时,顿时傻了眼,满脸通红的不得不承认我是其公司的员工。但却又愚昧地辩称我已经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因为从我离开公司到第二次仲裁已经一年多了),另外谎称是我自己离职的,公司没有辞退我。对此拙劣的辩解,我予以反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一年没错,但是我一直在向相关部门投诉、仲裁主张权利,因此我的时效一直被中断;另外,公司应就其“洪白祥是自己离职的,公司没有辞退他”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然而,公司的代理人崔勇刚律师从一开始就没把我放在眼里,自以为是地认为此案必胜,所以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现在面对我的尖锐回击,措手无策。结果他的低劣的辩称并没有被法院采信,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共计在职35天)的加班费55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70元。
对此判决,我依然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与自己约定工资标准,就应当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条款来审理本案,广州市2007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是3300元,番禺区人民法院仅判决公司支付770元补偿金,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日洪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穂中法民一终字第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55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393.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公司承担。
案件点评:公司方的崔勇刚律师从一开始就把案件的取胜点放在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可见这是一个法律水平多么低劣的律师啊!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来证明的,何况本案中我还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呢,劳动监察部门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可是个铁证哦。至于我为什么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去调取哪人份〈劳动监察笔录〉,从这些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就可以证明:我当初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虽然说我获赔的钱不多,但以我一个连初中一年级都没念完的农民工打败了一个有一千多名员工的公司,特别是打败了有着“名律师”之称的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我还是为自己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
案例二,洪白祥诉广州市白云区瑞野服饰厂(以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争议案。案情:日我入职该工厂任流水线普通员工,但工厂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厂实行每周工作82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工厂请假。工厂对流水线普通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单价由工厂老板一个人决定;没有任何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待遇,每月的15日工厂向员工支付上月的工资。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提高计件单价、支付加班费无果后,日我以工厂“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工,并于当天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工厂,要求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在1月15日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随即我离开了这家工厂,没有领取12月份的工资。日是工厂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子,但工厂没有支付我12月份的工资,日向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投诉,要求责令工厂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劳动监察中队前往工厂调查询问,工厂承认“&洪白祥”是其员工,但已经离开了,所以没有向他发放12月份的工资。于是松洲街劳动监察中在《群众来访处理表》上记录了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后,责令工厂支付工资。工厂随即支付了我12月份的计件工资924元,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将有洪先生签名的工资清单复印一份保存在档案中。工厂没有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日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工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工厂聘请广东省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淑仪(女)、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张文闻(女)到庭代理应诉。由于我没有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据,我提交的证据仅仅有:1,每月的计件产品清单(名称为:瑞野服饰厂计件清单。)、2,我自行制作的《加班明细表》、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单。
工厂辨称:洪先生确实在其厂房里工作过,但其在日便已经将厂房租赁给一个名叫宋汉君的人去了,洪先生是为宋汉君打工,不是为我工厂打工。并提供反驳的证据有:一,瑞野服饰厂计件产品清单、二,职工名册(为打印件,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三,工资发放花名册(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四,考勤记录(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五,洪先生领取12月份工资的工资条(工厂[其实应该是这个谭淑仪律师的弱智主意]在洪先生领取12月份工资的工资条上伪造添加了一句内容“洪白祥与宋汉君解除劳务关系”)。工厂伪造这样一份证据的目的是要造成“洪白祥是与宋汉君建立了劳务关系”这样一种事实。
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工厂明确承认洪先生在其厂房中工作,却辩称说是为宋汉君打工,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宋汉君也未到庭接受洪先生的质询,因此,对于瑞野厂称不是为其工厂打工的主张不予采信。日遂裁决:工厂支付洪先生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29.32元。以“计件工资制度是多劳多得的方式”为由驳回洪先生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请求。&&&&&&&
& 我不服裁决
,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912号),并申请法院到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调取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同时,工厂也不服裁决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1061号),要求法院判决工厂无须支付洪先生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29.32元,因为洪先生不是其员工,并要求法院将宋汉君追加为第三人。日开庭时,白云区法院将912号、1061号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法官并没有去为我调取证据;工厂的代理律师谭淑仪,第三人宋汉君、洪白祥到庭到庭参加审理。工厂的代理律师谭淑仪在法庭上依然作洪先生不是其员工的虚假陈述,还否认曾有劳动监察人员调解过。宋汉君也在法庭上作洪先生是其员工的虚假陈述,但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洪先生是其员工。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一时陷入真假难辩的困境,结果案件开了三次庭,时间拖了九个多月依然无法作出判决。面对此困境,我一针见血的打破僵局,再次要求法庭到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调取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这次办案法官同意前往。法官调来的证据: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上显示:投诉人是洪先生,被投诉单位是瑞野服饰厂,工资支付单位也是瑞野服饰厂,工资支付凭证上并没有““洪白祥与宋汉君解除劳务关系”的内容。
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912号、10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工厂提交的洪白祥12月份工资条有伪造情节,其否认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曾调解过的陈述与法院向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所调查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辨称洪先生不是其员工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三人宋汉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洪先生是其员工”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足以证实,洪先生是与瑞野服饰厂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瑞野服饰厂支付洪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70.6元、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25元,驳回洪先生的加班费请求。两个案件的诉讼费均由工厂承担。
对这样的判决,洪先生当然不服,于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中级法院审理中)
&案件点评:工厂方的代理人谭淑仪从一开始就把案件的取胜点放在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并伪造证据,这种弱智的拙劣表演是导致其官司败诉的必然结果。
&& 案例三,洪白祥诉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以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争议案。案情:日我入职该工厂任流水线普通员工,但工厂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厂实行每周工作76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工厂请假。工厂对流水线普通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单价由工厂老板一个人决定;没有任何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待遇;每月20日工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我多次要求提高计件单价无果后,日我以工厂“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工,并于当天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工厂,要求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在8月31日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8月21日我在没有领取8月份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工厂。8月22日我从快递公司取得了工厂负责人签收的快递单。但工厂没有理睬我,连我8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支付。
& <font COLOR="#月29日我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工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仲裁开庭时,工厂的厂长(男)代理老板出庭,但却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面对明显不利的情况,厂长竟然自信地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缺席”审理,他甘愿作为旁听人员。由于我没有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据可以证明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工厂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材料,随后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所有仲裁请求。
我不服裁决,因为我知道我不会输,工厂通过银行向我支付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我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日我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前往工厂向我转账的中国工商银行调取证据。2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工厂的代理人仍然是厂长,厂长也仍然是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结果厂长又很自信地要求法院按“缺席”审理,他甘愿作为旁听人员。开庭时,法院出示中国工商银行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是:转账方为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接收方为洪白祥。法院当时没有作出判决,厂长还非常自信地坐在工厂里等着又像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那样的结果呢。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工厂向通过银行向我发放工资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工厂支付
我2010年8月份工资1104元,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76.9元,驳回洪先生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请求。&
我不服判决,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中级法院审理中,案号为:(2011)穂中法民一终字第2579号)
上述是我所经历的三个案件,另外三个案件在仲裁时,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公司主动要求和解,愿意赔偿我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结果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所以在此不作发表。从我所经历的维权过程来看,普通打工者与有钱的老板打官司的结果并不象某些人所想“打工的是斗不过老板”的那样。当然,案件的结果也没有象我所想象的那么完美,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都普遍性的在想方设法地替企业的违法行为开脱,维护企业的违法利益。
但不管怎样,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企业的侵害时,不要做缩头乌鱼,要昂头挺胸勇敢地与其进行斗争,虽然我们农民工文化少、学历低、更没有官员为我们撑腰,也没有钱,但有学历并不代表有能力,与我对簿公堂的几个企业聘请的代理人不都是拥有本科学历的厂长、律师吗?哪位崔勇刚是还是个法学硕士学历的律师呢,结果还不是败在我手下。俗话说“邪不能胜正”,只要我们相信法律,平常不要总是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网络小学,多看看法律书籍,维权时对自己有信心,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就最终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承包了单项劳务工程赔了,当时没有签合同,赔的钱能不能让项目部出,如果打官司我能不能赢,
我承包了单项劳务工程赔了,当时没有签合同,赔的钱能不能让项目部出,如果打官司我能不能赢,
问题类型: -->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据美国中文网11月3日消息,去年3月,一位赴美国南加州园林医院生子的中国...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我是13年12月去单位工作的,3个月实习期后,14年3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15年3月到期之后并没有续签,当时我问过我们主管,主管说:人事没有通知你,你就不用管。我自己当时对这件事也没有上心,现在单位要辞退我了,我才想起合同这件事,发现我手里并没有之前的那份过期的合同,我问了人事,对方说:我们单位的合同都是两份,一份交到社保局,一份保留在单位。后来在我要求下,复印了那份过期的合同,自己现在手里有一份,当时人事还不让我复印,还非要我续签了才给我,他们就想从三月份续签到现在九月份,正好把我辞退的时间。&br&&br&我们单位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目前正在改制,一说是改下来了,人员分流,但也有可能没有改下来,属于省级文化厅管,我们单位和一个企业有合作关系,产生了一个项目,为这个项目单独成立了一个部门,我就在这个部门工作,虽然单位领导现在跟我说我当初被聘用是因为这个项目需要我,但是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的写出来。现在因为国家出台了新的法规,导致企业和我们终止了项目,对方企业说这个是政府政策,属于不可抗因素,因此企业终止和我们的合作合同并没有任何赔偿。&br&&br&现在我们部门的老板跟我说他们辞退我也是因为这个项目没有了,所以不存在赔偿,我说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对方说这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对方说除了我们部门其他地方没有我合适的位子,并且列举了一大堆我工作中的失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件失误,比如就是搞活动时候要我们提前到搬东西,我刚好掐着时间到,所以没有做太多事情),说因为我这些失误,他们不想在聘用我了,但其实我自从来这里工作后我做的事情其实是最多的,能者多劳,他们什么都不会,连excel都做不好,大大小小的文稿都是我在写,比如老板的个人总结,全部是我在草拟,写完后老板肯定要改,但是老板就以这些为理由说我做事做不好,不能独立完成,做了的事情她全部都要改。然后老板亲口说的,她认为我在单位一年多以来做的所有事情就是“一无是处”,她们早就想开我了,把我留着完全是“可怜我,同情我”。(原话,有录音)&br&&br&我们部门就只有四个人,一个老板,一个主管,还有另外一个女生,老板是不会做事的,主管基本什么也不会,也不怎么做,就我和那个女生做,而那个女生经常会偷懒,但是偷懒得很巧妙,老板总是不知道。。。。&br&&br&然后现在单位要我主动写离职报告,他们说这样对我好,如果我不写,单位就出具离职通知,顺便附上情况说明,说我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等等。&br&我也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赔偿是肯定没有问题的,但是她们开除我的经济赔偿比较麻烦,因为在录音中,老板又说到我工作中存在失误,我很傻逼的部分承认。。。。&br&律师并没有跟我说仲裁的胜算有多大,我心里没有把握。&br&&br&昨天跟老板协商离职赔偿问题,老板态度很明确,没有赔偿,我要告他们可以,他们奉陪到底,老板说我们单位的人事任免都要文化厅审批,我可以一层层告,感觉他们完全不害怕,但是从法律角度讲他们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不是因为背后有人或者说他们有其他规避办法才敢这么说?&br&&br&或者说就算我最后赢了,但是他们一直拖欠,或者上诉我怎么办?
我是13年12月去单位工作的,3个月实习期后,14年3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15年3月到期之后并没有续签,当时我问过我们主管,主管说:人事没有通知你,你就不用管。我自己当时对这件事也没有上心,现在单位要辞退我了,我才想起合同这件事,发现我手里并没有之前的那份过期的合同,我问了人事,对方说:我们单位的合同都是两份,一份交到社保局,一份保留在单位。后来在我要求下,复印了那份过期的合同,自己现在手里有一份,当时人事还不让我复印,还非要我续签了才给我,他们就想从三月份续签到现在九月份,正好把我辞退的时间。我们单位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目前正在改制,一说是改下来了,人员分流,但也有可能没有改下来,属于省级文化厅管,我们单位和一个企业有合作关系,产生了一个项目,为这个项目单独成立了一个部门,我就在这个部门工作,虽然单位领导现在跟我说我当初被聘用是因为这个项目需要我,但是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的写出来。现在因为国家出台了新的法规,导致企业和我们终止了项目,对方企业说这个是政府政策,属于不可抗因素,因此企业终止和我们的合作合同并没有任何赔偿。现在我们部门的老板跟我说他们辞退我也是因为这个项目没有了,所以不存在赔偿,我说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对方说这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对方说除了我们部门其他地方没有我合适的位子,并且列举了一大堆我工作中的失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件失误,比如就是搞活动时候要我们提前到搬东西,我刚好掐着时间到,所以没有做太多事情),说因为我这些失误,他们不想在聘用我了,但其实我自从来这里工作后我做的事情其实是最多的,能者多劳,他们什么都不会,连excel都做不好,大大小小的文稿都是我在写,比如老板的个人总结,全部是我在草拟,写完后老板肯定要改,但是老板就以这些为理由说我做事做不好,不能独立完成,做了的事情她全部都要改。然后老板亲口说的,她认为我在单位一年多以来做的所有事情就是“一无是处”,她们早就想开我了,把我留着完全是“可怜我,同情我”。(原话,有录音)…
修改一下题主只相当于第二次签合同所以不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下面第二点不准确,不过还是可以给大家参考,所以就不删了。…………………………以下是第一次更新分割线……………………谢邀。 这种单位的人事和领导都是法盲的官司简直不要太爱。只要在法治环境稍微公正一点的城市这种官司一打一个准。 第一点,你咨询的律师说了,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从3月到现在。这是没有问题的,你只要证明你3月到现在,你依然在单位上班,接受考勤,单位依然发工资给你,证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二点,你之前和单位已经签了两次合同,这次是第三次,不论补签还是没签,都应当视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除非特殊情况,单位已经不能随随便便解雇你了 。 第三点,重头戏。单位合法解雇劳动者,有且仅有以下这几种方式: 1、依法解除。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里的第39条的规定。其中有可以细分,用人单位依规章解除的,需要提供规章的合法性证明,公示证明,规章的修改要经过全体员工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等,所以依规章解除的前提是规章本身合法。用人单位依劳动者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解除的,还要有个条件,就是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的,应证明劳动者存在39条(四)(五)(六)项的事实。 2、不胜任解除。第40条。其中第(二)项中,用人单位还必须提供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劳动者考核不及格后经过培训的证据,还有培训后依然考核不及格的证据。不胜任解除要证明非常麻烦,可以说,打了这么多官司,依据不胜任解除成功打赢官司的单位几乎没见过。 3、经济性裁员。这个就更复杂了,首先要跟工会说明,工会出意见,然后方案要报政府。整个流程和条件不是那么容易走的,并且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且并且,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以上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该告知工会,工会出具意见书。能做到上述情况滴水不漏的用人单位,百中无一。论企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此处是广告←_←)。题主也提到了,千万千万不要给单位写什么离职申请,不然你一分钱都得不到了!单位出具辞退通知,这正是我们梦寐以求的!!!以下是重点中的重点,干货中的干货,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打官司70%都是输在这里。希望你的用人单位没人看到,希望各企事业单位高管们引以为戒(顺便请我做顾问⊙ω⊙)。重点就是,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要符合事实前置原则。意思是,在解除的当时,就要明确列明,劳动者具体行为,违反了具体的什么规定,作出解除的具体依据。很多单位,都是兴冲冲的就解雇了劳动者,然后解除通知简单的写违反了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就解除了。然后打官司的时候再翻旧帐,把之前什么做得不好的地方翻出来,然后找自己的规章一条一条的去套,自以为很完美,最后还是输掉官司,就是因为违反了事实前置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单位随便解雇了,然后随便那些起规章制度去套。还有,题主应该要去照常上班照常打卡,他安不安排工作室他的事,但是你人表达出热爱上班的意愿,也防止他说你缺勤然后依规章来解雇你。关于赔偿,除了3月到9月半年的工资,还有题主在用人单位做了两年半,可以再获得4个月工资。反正老板怎么都不谈了,也明说没有赔偿,赶快找个律师吧,拖着没意思。你赢了他们拖就申请强制执行,他们上诉就奉陪到底。你以为事业单位很喜欢惹官司咩,说不定他们单位一收到法院传票,你老板的老板就压下来要迅速处理了。这种事就是有理不要虚,你不虚了,他们就虚你了。就酱。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律师必先律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打官司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