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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共封丘县委 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9:50:27 &已经被浏览:633次
&&&&&&&&&&&&&&&&&&&&&&& 封政办〔2015〕69号&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 《中共封丘县委&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封发〔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中央和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2项) &&&& (一)做好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和调整一批投资审批项目、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县编办会同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进行纠正。(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三)修订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2015年7月底前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县编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9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 (五)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取消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县人社局会同县科工信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9月底前完成)   (六)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每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提交材料清单、流程、期限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县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 (九)根据省、市工作部署,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县编办会同县质监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选择县政府新组建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 (十)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等。(县编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十一)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县编办会同县人社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地税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县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三)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县发展改革委、人行封丘县支行会同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科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十四)承接一批市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科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十五)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县编办会同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 (十六)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征收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   (十七)做好国务院、省、市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县工商局会同县编办会负责。2015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根据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及时出台我县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九)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公平准入。(县商务局、工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5年12月底前由县商务局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县工商局、商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 (二十一)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不得多层、多头执法。(县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省、市要求和部署,及时提出我县具体方案) &&&& (二十二)改革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卫计委、教体局、文广电局、民政局、农牧局&林业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县编办、县国土局会同县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房产所等单位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 (二十四)推动国家、省、市出台的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及其相关意见的实施。(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公安局、科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   (二十六)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县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贯彻意见) &&&& (二十七)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县财政局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 (二十八)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三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强化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编办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二、2016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 (一)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2016年3月底完成) &&&& (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县编办会同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县财政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发展改革委、人行封丘县支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方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县编办会同县质监局、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6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具体意见,逐步向县政府各部门推开)   (六)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研究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意见)   (八)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教体局、监察局、民政局、人社局、农牧局&林业局&、文广电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县编办会同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立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县商务局、工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三、2017年、2018年完成的任务(共10项)   (一)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发布县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科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 (二)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三)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四)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五)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县编办会同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 &&&& (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县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县发展改革委、人行封丘县支行会同县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科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8年)   (七)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县民政局、县编办分别负责。2018年)   (八)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8年)   (九)基本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政府日常监管体系。(各部门分别负责。2018年)   (十)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县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8年)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攻坚克难,扎实推进。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改革氛围,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落实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重点做好县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该放给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同时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 (四)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意见》落实工作,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并对各部门落实任务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对先进的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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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负责审核追烈、评残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设立、更名、撤销工作;负责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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