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安置积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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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和士官的最低服役时间是多久 延长士官服役2016年 士官退伍新政策 2016年士官退伍费标准
军官和士官的最低服役时间是多久 延长士官服役2016年 士官退伍新政策 2016年士官退伍费标准
导读: 国防生和军校生毕业是在部队的。兵龄不满10年、干龄不满6年的不得退出现役,不听命令强行退役的买断处理。兵龄满10年不足16年的,需要退出现役的,按应金制和计划安置处理。1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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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官和士官的最低服役时间是多久 延长士官服役2016年 士官退伍新政策 2016年士官退伍费标准
  国防生和军校生毕业是在部队的。兵龄不满10年、干龄不满6年的不得退出现役,不听命令强行退役的买断处理。兵龄满10年不足16年的,需要退出现役的,按应金制和计划安置处理。16年以上(包括16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按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处理。士官不是干部,政策不一样,一级士官3年, 二级士官3年,三级士官4年,四级士官5年,五级士官6年,六级士官9年。但是 五级士官正营职待遇;六级士官正团职待遇。至于转业后的待遇,要搞清楚,士官的身份就是士兵,在地方来说就属于&工人&身份。在部队军官由干部处来管理,士官和士兵由军务处来管理;在地方干部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管理,工人由劳动部门管理。军官转业由人事局分配,士官和士兵转业由民政局分配,将来到了地方后人事管理也采取不同的方式。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招收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实行招考,转业士官如果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只能参加社会组织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军官转业后是否否需要经过公务员仪式要看你的级别,通常副团转业一般不参加公务员,如果有行政职务的副团级军官,一般会安排领导职务。如果是专业技术副团一般不安排领导职务,但也因各地方情况不同,政策相异。
  士官退伍新政策 2016年士官退伍费标准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 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士官退伍后的待遇:
  以洛阳驻军为例:
  3期士官期满(农村未经过军士长院校培训的)10万7000元左右
  3期士官期满(城市未经过军士长院校培训的)10万左右
  3期士官期满(农村经过军士长院校培训的)11万1000元左右
  3期士官期满(城市经过军士长院校培训的)10万5000元左右
  (军士长院校就是我们常说的士官学校)
  2016年士官退伍政策: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进入新的一年,我国军人专业政策会改革吗?2016年我国士官转业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一、国家的态度
  要尊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国家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安置方式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三、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四、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担任师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2、担任团级职务的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国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六、转业考试
  1、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
  2、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3、到事业单位的,给予3年适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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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部队士官转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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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部队士官转业政策》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部队士官新政策:士官改革自主择业  做好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直接涉及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受到基层官兵普遍关注。  问:今年士官选取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建设发展和遂行任务需要,进一步优化士官队伍结构,更好地保留士兵骨干,今年重新修订颁发了武警部队《士官编制标准》。根据新《标准》,今冬士官选取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士官选取数量。按照新的士官编制,增加了基层一线的执勤、处突、反恐分队士官和信息化、装备维修等技术岗位士官数量。为保持合理的士官队伍结构,新增的士官在3至4年内配齐。二是提高了部分岗位士官编配等级。基层一线战斗班班长、特战队员、基层中队卫生员等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级12年,特种作战班班长、卫星通信员、支队(团)以上单位卫生医疗机构卫生员等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级16年,狙击步枪手、搜排爆作业手、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护士、部分专业士官教员、机关保密员和士兵档案管理员等岗位纳入高级士官编配范围,拓展了士官发展空间。  问:今年武警部队在士官人才保留上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总参谋部《关于做好士官人才保留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武警部队实际,各级要着力落实骨干保留的政策措施:①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士官编制标准》。对明确扩大的士官编配范围、提高的岗位编制等级,要按新标准配备使用士官。  ②严格执行士官优先选取和硬性保留措施。对获得士官优秀人才奖、师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参加团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要优先选取;对大学毕业生士兵和参加预选士官培训、升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要重点保留;对直招士官、院校毕业士官学员和特种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保留至服役满12年以上。对参加过技术培训、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官,无特殊理由不得安排退役,本人要求提前退役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措施维护“训前承诺”的严肃性。  ③新增士官编制岗位和因执行任务影响培训的人员选取不受“先训后选”限制。士官选取对象原则上仍应经过训练机构培训,特别是专业技术和班长岗位,未经培训不得选取。但对因士官选取指标增加,参加预选培训士兵数量不足的单位,以及因反恐、处突、任务繁重影响培训的部队,普通岗位士官选取可不受“先训后选”限制。  ④认真落实士官晋升警衔有关规定。对下士晋升中士、上士晋升四级警士长的,要按照基层提出意见、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符合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安排退出现役。广大士兵要正确看待个人志愿与部队需求的关系,把个人理想与部队需要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大局,听从组织安排。  问: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如何确定军衔和工资档次?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2010年冬季开始,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从地方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军衔和确定工资档次,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工资档次比照同年度正常选取的士官高定2档。即:初中起点大专毕业生定为下士第三年,工资档次定为下士五档,下士服役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晋升中士;高中起点大专毕业生定为中士第一年,工资档次定为中士三档,中士服役三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选取上士;本科毕业生定为中士第二年,工资档次定为中士四档,中士服役两年后具备条件的即可选取上士。在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按实际在校就读年数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后,原则上至少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  问:如何看待当前士官的待遇,下一步有无新的改革政策?  答:党和国家对部队官兵待遇十分关心,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新政策。从目前看,士官待遇虽然不太高,但也不像有的士官所说的不如一般打工者。对此要学会算账。要把相应的保障综合起来衡量,包括衣食、医疗、保险、住房、救济等方面,退役时还有退役金、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经济补助和伤病残补助等,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退役安置政策。同时作为一名武警战士,还要深刻认识肩负的神圣使命,树立远大理想,坚定报国信念,投身强军,安心部队建功成才。目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士官制度改革也在同步进行,改革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明确士官的职业定位和地位作用,理顺各类士官的职业发展路径,研究士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教育管理、编配使用、选拔培养、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据了解,目前全军正在部分单位进行新的政策制度试点,相信这些政策制度出台后,士官待遇保障将会更加配套完善。  问: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符合以下规定的也可易地安置:①服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③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安置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社会保险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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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冬季转业士官王迪华等10名同志考核得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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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民政局发布时间:【打印本稿】市区51名转业军官积分选岗
市区51名转业军官积分选岗
日 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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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苏州市召开2015年度市区转业军官积分选岗大会。51名转业军官与40余家接收单位现场见面、现场咨询,按照积分高低排名组织现场选岗、定单位,现场审核交接档案。
今年的军转安置工作,继续执行“一个意见、两个办法”,即对师团职转业军官进行积分选岗、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官进行考试考核、积分选岗落实安置。同时,按照今年我市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积分项目进行了调整,对分配方法、比例和任务进行了改进。
此次市区转业军官积分选岗大会,各转业军官的考试成绩、考核积分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进行了张榜公示,积分综合考虑转业军官的服役年限、职务时间、入伍学历以及立功奖惩情况等。市军转办对安置的岗位提前2天进行了集中公布。
积分选岗会议上,用人单位现场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按照团职、营职、连排职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四个层次,分别按积分高低排名组织,各转业军官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意愿选岗,现场定单位,现场审核交接档案,现场各转业军官与用人单位见面,整个操作流程在阳光下运行,实现了转业军官、用人单位和部队“三满意”。
今年,苏州市接收安置转业军官任务为228名,其中,计划分配220名,自主择业8名。截至目前,苏州市三分之二的市、区完成军转安置任务,预计今年9月底前将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责任编辑:
实习生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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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2015年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下发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下发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
  现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 技师(二级),计7分;
  (五)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一)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 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 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四、本办法自日起试行。欢迎访问辽宁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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