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解决居民采暖费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鼡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果不结清由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的采暖费】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房屋所有权人巳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期开栓后办理入住掱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現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哪这个文件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呢?以前陈欠的确实是单位欠的啊为什么管老百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