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户口非法孙子投靠爷爷奶奶拥有双重户口的爷爷的可以注销吗

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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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安局规范办理户籍业务暂行规定
(2015年7月修订稿)
为规范办理户籍业务工作,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号)、《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2014年修订版)及相关文件精神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规范。
(二)户口登记应以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公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三)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维护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四)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成套住房。临时租借或者违章搭建以及单位集体宿舍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公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住房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农村地区自建住房需提供《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单位分配的公房需出具公房的《房屋产权证》、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协议或单位发放的公房使用证等。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需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管部门证明、租赁合同。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和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及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
(五)本规定所称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等证明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六)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子女(含儿媳或女婿)、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之间的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公民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夫妻关系需出具《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DNA亲子鉴定证明;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关系需出具相互关系证明链材料(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除外)。直系关系证明链不够明确清晰的,还需提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或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等。
(七)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户内户主或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办理。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办理。涉及整户迁移的应由户主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由指定的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办理,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直系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八)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二、出生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婴儿出生后30日内,需向婴儿父母任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经常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由婴儿父母到派出所申报(特殊情况除外)。
2、婴儿出生登记应以出生医学证明记录的内容为准。姓名登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可随父姓或随母姓或父母双方姓氏(特殊原因的,需由婴儿入户地村(居)委会或婴儿父母所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民族成份登记,应是国家认定的民族族称,依据父母亲民族成份确定,父母亲民族成份一致的随父母;父母亲民族成份不一致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商定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成份登记,登记后的民族成份原则上不予变更。籍贯登记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应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
3、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居民家庭户口、一方为居民集体户口的,婴儿应随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名下无房产的,经单位同意,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母一方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不再出具婴儿未在另一方入户证明,派出所需登录全国人口库进行婴儿入户情况核查(婴儿父母系外国籍除外),并将核查情况、核查时间及核查人在《户口申报表》备注栏加以备注。
5、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及出生住院记录等。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母亲一方信息的,不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6、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保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7、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同时,查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按月通报所属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生登记业务办结后,需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加盖已入户章,申报人需在常口表上签字确认。
8、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十四周岁以下的,应提供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比照&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
9、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地国家为美国、加拿大、香港等除外),回国(入境)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在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0、婴儿出生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户籍内勤直接按出生入户办理;超过一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
11、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再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婚生出生申报
(1)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出生申报
(1)申报人申请(说明非婚生的原因);
(2)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还应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及出生住院记录等)。
3、国(境)外出生申报
(1)申报人及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4、婴儿父母双方是单位集体户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4)房产部门出具婴儿父母在本市名下无房产证明;
(5)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集体户户籍证明。
6、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原籍户籍已注销证明;
(6)部队出具婴儿父母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7、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
(1)申报人或婴儿父亲申请(说明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2)申报人及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4)出生住院记录(加盖出生医院公章);
(5)社居委、乡镇街道及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母亲基本情况及婴儿出生情况的证明;
(6)相关证明人谈话笔录(包括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7)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综合报告。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由派出所前台窗口直接办理。
三、收养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私自收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派出所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登记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违规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2、对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3、收养登记业务办结后,派出所需在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加盖已入户章。
4、对无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的,需进行DNA取样并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按收养入户办理出生登记。
(二)所需材料
1、政策内收养或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4)公安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已进行DNA取样并已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情况的说明。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公安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已进行DNA取样并已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由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四、分(立)户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2、居民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户主。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本市居民因具有合法产权的独立住房、婚姻关系变化、子女分家等原因,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
4、非法承租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地区不予分立户;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户。
5、城镇居民分立户申请人必须成年、经济独立,有合法产权的单独住房。
6、乡村居民分立户,单独自建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已成年人可申请办理分立户;如果是结婚后或其他原因分割原家庭住房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合法变更分割的,可办理分立户,分立户的地址在原地址上按顺序另加副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进行合法分割的,不予分立户。
7、对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且与其同户的,可办理分立户。分立户的地址在原地址上按顺序另加副号,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备注栏加以备注。重度残疾人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8、对五保户,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与其同户的,可办理分立户。
9、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或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按照分立户的规定办理。
(二)所需申报材料
1、城镇居民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房地产权证》,系单位分配的公房需同时出具公房的《房屋产权证》、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协议或单位发放的公房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系多人共有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当场提交放弃立户书面申请材料);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乡村居民分立户(单独自建住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对《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可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非本村居民,村(居)委会及乡(镇)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3、乡村居民分立户(分割原家庭住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户主《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对《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可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分家析产协议公证书》;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法院出具的有关房屋析产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系城镇商品房的除外);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重度残疾人分立户
(1)本人或供养亲属书面申请;
(2)本人或供养亲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残疾证》;
(4)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的供养证明;
6、五保户分立户
(1)本人或供养亲属书面申请;
(2)本人或供养亲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证明;
(4)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的供养证明;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由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六、死亡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死亡,其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作为申报义务人,有义务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派出所应履行告知责任。经告知,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可由死亡公民所属社区、村(居)委会负责人可作为申报人按规定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2、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详细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申报人出具丢失说明;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二)所需申报材料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国外死亡的,出具经翻译公证的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对无法取得有关死亡医学证明材料的,可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死亡证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七、迁移户口登记
(一)市外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市外户口迁入是指非我市户籍的居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购房、务工、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户口登记,应符合我市户口准入条件。
(2)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1)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投靠已成年子女(含女婿、儿媳);
2)未婚(含离婚现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夫妻相互投靠。
(3)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亡或失踪等特殊原因,未成年人与被投靠人长期生活居住一处的,可申请非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4)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被投靠人应系户主或被投靠人应与所在户内户主系直系亲属关系,且拥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申请非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被投靠人应系户主,且拥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其原籍落户。
(5)迁入乡村或集体土地区域的,还需出具村(居)委会、乡镇同意接受入户证明。
(6)公民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法抚养或赡养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或孤寡老人,可申请孤儿或孤寡老人在我市落户。
(7)居住在我市部队的现役军人,经师级以上政治部批准,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部队驻地、单位或宿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8)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且实际居住,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含集体土地性质)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户口迁移。
(9)《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只允许其中一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其他产权共有人需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10)购买的二手商品房,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新房主才可办理户口迁移。经告知、劝解原房主仍不将全户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可暂将其户口挂靠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并冻结该户口,再为新房主办理户口迁移。
(11)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12)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13)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满一年的省市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我市落户,落户地址为迁入地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
(14)在我市就业并获得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15)来淮投资、兴办实业及公益事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16)在我市就业,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引进的其他紧缺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2、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投靠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现未婚的子女需同时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现未婚证明。
(2)非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投靠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死亡或失踪等合法证明材料;
4)社(居)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1)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省直属的单位或部门需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已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4)录用公务员、招干户口迁入
1)县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5)社居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
3)军官证;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部队提供的入户(地址)介绍信。
(7)购房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务工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劳动合同;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9)在凤台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省市外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证》;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10)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区(县)级以上表彰证书;
3)《劳动合同》;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11)投资、兴办实业及公益事业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3)社区民警出具入户地址确认说明(社区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12)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申请;
2)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或《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
3)《劳动合同》;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被申请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填写《户口申报表》,由派出所窗口直接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仍在读的院校学生需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出具同意入户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军事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比照前款办理。
(3)被宗教院校录入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4)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户口迁入时,应指派专人集中申办并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5)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6)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直接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地。跨年度的,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7)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已将户口迁往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应于当年度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或原籍。户口迁出后未办理落户,因重新改派,要求改变迁往地址的,迁出地派出所可凭改派的报到证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未改派报到证要求迁往原籍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后,迁出地派出所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原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户口注销章后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归档。
(8)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已将户口迁往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保管其户口二年。二年后,务必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或原籍,经告知拒不迁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冻结该户口,不允许办理各类户籍业务。
(9)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外市生源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在我市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居民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10)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户。
2、所需材料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出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及就读院校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2)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入
1)学校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3)大中专学生(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户口迁出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往原籍的可参考);
2)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跨年度的,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4)大中专学生(户口在原籍)毕业户口迁出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原籍)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参考);
2)毕业证书;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
5)跨年度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
(7)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或肄业等将户口迁入原籍
1)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的处理决定或肄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迁入地派出所或迁出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三)市内户口移居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市内户口移居指在全市(含凤台县)范围内,公民因改变实际居住地,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往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2)市内户口移居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公民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对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或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市内公民,可办理市内户口移居。
(4)市内整户办理户口移居,户成员系直系亲属关系但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对户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投靠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房产的,可整户办理户口迁移。
2、所需材料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内户口移居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地产权证》;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整户迁移,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投靠人在本市无合法房产证明。
(2)移往乡村或集体土地区域市内户口移居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对《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可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村委会、乡镇同意入户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由迁入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四)迁出市外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按照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的内容,办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移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应验证户口准迁证的真伪、核实迁移人的身份信息,并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迁出人员户口簿内页。
2、所需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准迁证。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八、变更更正登记
(一)户主变更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2)原户主死亡或原户主户口迁出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需经户内已成年成员协商一致,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户内已成年成员。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户内已成年成员当场书面协商协议。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姓名变更更正(含增加曾用名)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对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18周岁以上人口,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公民申请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侮辱他人的含义。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未成年人由乳名变更学名;
2)父母离婚(丧偶)、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3)依法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4)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名字粗俗、怪异,或者易造成性别混淆、误解的;
6)同一单位、同一学校同一班级或近亲属中有同名同姓,给本人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的;
7)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属人口信息输录错误);
8)其他有正当理由,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情形。
9)曾在公安机关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现申请添加曾用名。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曾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或者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不得变更姓名;
5)拟改姓名中含有异体字、自造字及其他社会公众不易识别字体或者违背民族良俗或者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误解的。
(4) 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未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6)姓名变更业务办结后,应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将原《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收回缴销。
2、所需材料
(1)18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未成年人原出生医学证明;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等婚姻证明;
4)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5)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如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一方查无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的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或学籍档案证明;
3)未成年子女原出生医学证明;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6)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
7)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4)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及学籍档案资料;
3)其他相关证明,如姓名中含有冷僻字、与近亲属存在相同姓名等证明;
4)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添加曾用名的理由;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6)因公安机关管理失误造成差错更正姓名
1)户籍内勤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三)性别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或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可申请办理性别变更。
(2)性别变更后,需按照居民身份证顺序码表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换发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
2、所需材料
(1)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变更性别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2)躲避计划生育造成与实际性别不符的公民变更性别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院出具原始出生记录证明(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说明并重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4)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性别情况证明。
(四)民族变更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向上追溯,不横向攀联。
(2)公民申请民族变更,需经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年满20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份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民族变更业务办结后,要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将原《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收回缴销。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4)父母结婚证;
(5)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公民在户口登记或迁移过程中发生出生日期登记错误,可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人员,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
2)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后又提供补发的与原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
3)曾变更过姓名或出生日期的;
4)系户籍补录的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5)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5)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六)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
1)经公安机关核准是重(错)号的;
2)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2)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性别的。
(2)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后,派出所应出具《居民身份证号重错更正证明》;如户籍发生迁移的,应由现户籍地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或原变更地派出所提供的变更证明出具。
2、办理程序
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七)非主项变更更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公民的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存在差错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毕业证、 退伍证、工作证等材料。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九、注销、恢复户口登记
(一)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或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应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或原籍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提供的落户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准。
2、所需材料
(1)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及证明;
3)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定居港澳台和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外定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2)发现居住在我市的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应说服教育其选择一国保留国籍,如果需要保留外国国籍的,要求其主动申请,注销中国户口。对拥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经说服教育仍不注销中国户口的,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直接注销其户口。
2、所需材料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他国国籍证书或他国护照等(由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三)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在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就业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4)未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而在现就业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的,需出具原户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相关就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四)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入户
1、办理条件及规定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五)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入户
1、办理条件及规定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定居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六)华侨回国定居申报入户
1、办理条件及规定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七)入籍户口登记
1、办理条件及规定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需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2、所需材料
(1)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3)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4)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16周岁以上居民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直接办理。
(八)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公民,不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入户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登记。
2、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劳改劳教单位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及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书》;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转接关系证明;
(4)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经社区民警审核后,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九)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及规定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向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十、船民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二)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船舶产权证书、船舶签证簿;
3、船舶船体照片、相关人员照片;
4、规范填写船舶户牌申领表、船舶户口簿申领表、船民证申领表。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填写《户口申报表》,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十一、户籍补录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户籍补录:
(1)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3)漏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口;
(4)长期居住我市,无迁移的60周岁以上人口或来我市居住20年以上,原居住地无直系亲属的60周岁以上人口。
2、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日后出生成年人,原则上必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补录;特殊情况的,需持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办理户籍补录。
3、外地来我市居住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回原居住地办理户籍补录。
4、因婚嫁户口未迁出等原因,户口被原户籍地派出所注销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在原户籍地办理户籍恢复。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申请户籍补录,要从严把关,谨慎核查。无充分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7、户籍补录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换发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所需材料
1、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口人口登记表);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接生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同时,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属乡(镇)、街道及计生部门分别出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及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
(4)被申请人毕业证、学籍档案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5)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7)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成年人户籍补录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贴户口申报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3)日后出生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接生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4)所属村(社)居委、乡(镇)街道及计生部门出具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明;
(5)本人结婚证、毕业证书、驾驶证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7)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8)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3、漏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户籍补录
(1)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口人口登记表);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等户籍档案资料。对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卡遗失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遗失证明;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缺照片的,还应提供如结婚证、毕业证等辅助证明材料,或由行政村、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要说明本人基本情况、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及证明材料上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5)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户籍补录
对长期居住我市,无迁移的60周岁以上人口或来我市居住20年以上,原居住地无直系亲属的,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的,由其子女或行政村负责人代为申请);
(2)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口人口登记表);
(3)对长期居住我市、无迁移的,由村(社)居委、乡(镇)街道分别出具本人基本情况、子女基本情况及居住情况证明,证明材料上要粘贴本人近期照片。
(4)对来我市居住20年以上,原居住地无直系亲属的,由原居住地所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辖区派出所分别出具本人基本情况(含照片)及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5)本人结婚证、毕业证、驾驶证、其他部门发放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辅助证明材料。
(6)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的询问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漏登户口的原因、居住及户口迁移情况及其他需要询问、说明的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十二、户籍删除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原则上保留其中一个公民合法且实际居住的常住户口,删除其他违规设立的重复户口。对故意、恶意申报了两个或多个户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分别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查实的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复户口,经告知或本人同意,由非法落户地派出所或空挂户派出所办理户籍删除。
3、重复户口人员经告知不愿删除其中一个非法设立的常住户口的,非法落户地派出所或空挂户派出所可强制办理户籍删除,并将办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所属村(居)委会。
4、重复户口地双方派出所之间加强沟通,对经查实的重复户口未被删除前,派出所应暂予冻结该户口,不得办理相关户籍业务。对需市外公安派出所删除户口的,可发函通知该派出所删除重复户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户籍删除业务办结后,应及时收缴其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
(二)所需材料
1、本人或近亲属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本人不同意除外);
2、重复户口双方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户籍证明(附近期照片)及户口产生的依据证明材料;
3、社区民警与本人或近亲属谈话笔录(本人不同意除外);
4、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详细说明重复户口的原因及告知情况。
十三、其他户口办理
(一)离婚户口办理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
(2)分户或迁移手续办结后,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告知原户口簿持有人,原居民户口簿已自动作废。
2、所需材料
(1)离婚当事人书面申请
(2)离婚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3)离婚当事人离婚证或法院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4)派出所告知单及告知情况说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十四、证件签发
(一)换发、补领居民户口簿
1、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2、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毁的,原则上由户主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补领或损毁换领居民户口簿。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派出所办理补领或换领手续的,可由户内直系亲属或已成年成员持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或换领居民户口簿,原发放的《居民户口簿》自动无效。
(二)出具户籍证明
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出具户籍证明(特殊情况除外)。如确需出具有关证明公民身份情况的,可由本人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口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核对日期和证明有效期。对未持有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集体户口人员,应给予出具户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发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户口迁移证遗失,经签发机关核实,可按原证件内容补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遗失原因。迁移人未落户情况,可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
(2)迁入地派出所应依据补发的户口迁移证及相关入户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遗失经过;
(2)原户口迁移证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派出所当场办理。
(四)户口迁移证或准迁证超期处理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可由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签发机关注明延期时限,加盖户口专用章,持证人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五)网上迁移
公民在全市范围内迁移(含凤台县与市区间相互迁移)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制度,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六)居民身份证办理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办理5年有效期的居民身份证。
(2)对急需用证的居民,应告知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直投到付业务&,10个工作日内,邮政部门会将居民身份证送达居民。
(3)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社区矫正及正在服刑人员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4)公民整容后,申请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凭整容医院及社居委证明等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2、所需材料
(1)公民整容后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整容的时间、理由并承诺如存在造假行为,责任自负;
2)整容医院出具的整容证明(附整容前、整容后照片加盖公章及整容机构资质证明);国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的司法翻译件。
3)社居委出具整容情况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核查报告。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当场办理。
(七)居民身份证收缴缴销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派出所应依法对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收缴:
(一)换领新证(包括因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或其他原因换领新证)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等;
(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项目变更换领新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必须收缴的;
2、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当场办理。
(八)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在我市拟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居住证: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持有营业执照的;
3)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4)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的;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2)未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根据需要申领居住证。
2、所需材料
(1)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3)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就业证明或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相关落户证明材料。
(5)居住地的居住住所证明。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证明
3、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居住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县局审批,市局签发居住证。
十五、人口信息查询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人口信息属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公安机关有职责和义务为公民保密个人信息。
2、人口信息查询不直接受理公民私人查询。公民因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或办理公证等需要查询人口信息,应由公证处、司法部门受理后依法派员查询或由公民委托律师依法查询。
3、医院、药房、邮电、银行等部门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查询人口信息资料的,可受理查询,慎重办理。 4、公安机关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原则上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需要出具被查询人相关证明的,应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据实出具。
5、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公安派出所可将查询结果书面方式提供给查询人,并告知查询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依法合理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查询结果书面提供的内容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项目,不得提供被查询人其他信息及电子文档。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6、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7、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的事由、查询人姓名(查询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8、批量查询人口信息,需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批量人口信息数据提供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所需材料
1、律师查询
(1)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
(3)公安派出所告知书(告知查询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将依法进行查处,加盖派出所公章并由查询人签字)。
2、医院银行等单位委托查询
(1)单位介绍信(详细说明查询事由);
(2)单位授权委托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查询人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到被查询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治安户政部门办理。
十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及计生部门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十七、办理时限
本规定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申报事项,社区民警及户籍内勤审核把关后,应当场办结或受理;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对需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籍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分县局;分县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涵盖的内容,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寿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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