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领导如何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下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干部的什么问题

10余地出细则推动干部能上能下 重点解决能下问题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北京、河北、浙江、甘肃、宁夏、云南、安徽、湖北、四川、新疆、湖南、青海等十余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在贯彻中央规定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细化,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多地增加职务调整情形 不适宜担任现职“一票否决”  目前,可查询到北京、甘肃、宁夏、浙江、青海、安徽等省份出台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与中央规定的不守政治规矩等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对比,大部分省份在地方规定中增加了一些具体标准,并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其中,属浙江增加较多。浙江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细分为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除涵盖中央规定的主要内容外,领导干部需“下”的情形增加了“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等内容。  而北京、青海、宁夏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分别增加至13种、16种、18种。例如,北京市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方面的“问责追究”情形;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方面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情形;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了《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具体情形的内容。对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适当分解细化。  不执行民族政策、完不成扶贫任务等被列入问责情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新增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5种情形。  在地方细则中,多省份的问责情形也有所增加。如宁夏等地在本地细则中强调,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甘肃提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效果不明显等的有关领导干部需要被问责。  北京、河北等多地对领导干部在生态建设工作方面提出了问责标准。北京提出,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需要被追究责任。河北明确,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要被问责。  落实细则推动干部“下”得去 湖北调整28名省管干部  今年2月,中组部曾透露,各地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截至2015年底,31个省区市根据中央规定精神,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方式,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  据《湖北日报》4月12日消息,湖北综合运用履职尽责考核成果,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有28名履职能力、精神状态或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被组织调整。其中,免职8人,改任非领导职务2人,采取平职交流、轮岗或者其他方式调整职务18人。另据媒体报道,打好“下”的组合拳,上海结合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对23名干部进行了调整。  除上述省份外,吉林、福建等地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已进入讨论阶段。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会议上讨论了《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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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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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侯茜)专家解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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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题:破解能上不能下 治理为官不作为——专家解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新华社记者华春雨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专家表示,这在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上是一个突破。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问责、干部兼职、干部档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不断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此次出台的规定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又一重要举措。
“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困扰干部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姚志文说,“我们党执政以来,一直重视、思考、探索如何疏通出口,实现干部‘能下’‘能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完善了领导干部退休、任期、问责等制度,推进了干部能上能下。但总体上看,干部“能下”还存在制度短板,各方面的阻力还比较大。
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是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专门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
“文件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举措。”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不仅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更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具体落实。
“可以预见,制度的执行落实,必将对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姚志文说。
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
专家表示,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是领导干部不能下、下不来、不愿意下,下的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
“实现领导干部‘能下’,需要让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下’得真正能够起到对干部队伍的激励作用,这就要靠相关制度的科学设计。”戴焰军说。
此次印发的规定提出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等六方面“下”的渠道。
“其中,前五个方面已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关键是抓好执行落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而如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一个关键和难点。”姚志文说。
聚焦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下”的问题,规定明确提出应当调整的10种情形,并进一步规范了调整程序和方式。
“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努力在实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常态化上有所作为,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照规定进行组织调整。”姚志文说,只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以制度刚性确保“能下”得到落实,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下来的人心服口服。
专家同时表示,对于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人们会有一个认识和适应的过程,其间,很多传统的思维方式、社会观念需要得到转变和革新。
“随着制度在现实中的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这个本应成为常态的现象,将以其应有的面目为人们特别是为领导干部所认可、所接受。”戴焰军说。
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
推动领导干部“能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消极为官、慵懒散拖,虽然不能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但因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仍然“稳坐铁交椅”。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活力,也助长了“官本位”思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干部懒政怠政是一种隐形腐败,由于没有正常的退出和降级机制,一些“懒官”和“庸官”在领导岗位上熬日子、混饭吃,造成了懒政怠政的氛围,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生态环境。
专家表示,此次中央出台的规定,实质上就是把“下”作为有力杠杆,撬动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感紧迫感,促使各级干部真正把心思放在谋事、干事、成事上。同时,让一部分不作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也能推进一大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上”,为他们干事创业腾出空间、搭建平台。
“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领导干部不做出实绩,就会面临‘下’的危险,从而使其始终保持危机感。”姚志文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注重“下”和“上”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各个环节工作,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牵引带动作用。
“要通过能上能下和科学管理,真正让肯干的受激励、慢干的受鞭策、不干的受惩戒,切实把全体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凝聚到服务改革发展上来。”姚志文说。(完)
(责任编辑:魏晓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_新浪新闻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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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释永信现在已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大和尚了,而是中国佛教界的一面旗帜,嵩山少林寺的一个象征,一种精神。因此,处于这种巅峰之上的释永信必须圣洁,也应该圣洁,并经得起任何质疑和调查。这也就决定了对这次的举报决不能再让其演绎成八卦。
一个向政府要补贴的国有大型企业,它的任何支出都可以看做全民承担,它的所有负债实际上也是全民消化。即便矿泉水不计入票价,终归不是矿泉水公司免费提供,自然要消耗铁路总公司的运营成本,那么这项成本最终将由谁埋单,就一目了然。
我不想“一分为二”地说什么“监管也有其必要性”。至少对那些非盈利、非政府的NGO组织(不管它们是来自境内还是境外)来说,还是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对它们的监督,还是要严格遵循法治精神,合法则保护,违法则追究。
瑞士年轻人愿意选择技校,那是因为技校的地位并不低,学到一门技能之后,能找到不错的工作。在日内瓦,甚至75%的老板均出自技校,而劳动也在这个国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行业、不同岗位有着相同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而在我国呢?这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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