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离退休2016铁总公安(2016)31号文件荣立个人二等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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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16人民警察奖励最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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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令第135号通过时间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时间日生效时间日签发人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令第135号通过时间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时间日生效时间日签发人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1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1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1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1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组织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行政首长空缺时,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集体记一等功,不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度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公安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年度奖励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在执行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行政首长签署嘉奖令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第六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式样、质地和规格制作。属于公安部批准权限的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属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第三十二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三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2千元,个人三等功5千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三十五条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第三十七条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第三十八条 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第七章 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四十条 对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省级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每年报公安部备案。对获得其他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获得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有调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其所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休养活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功模民警培训和休养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四十三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四十五条 奖励撤销后,由原奖励批准机关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及其在编在职人员,公安机关见习期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在编在职工勤人员和公安院校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公安现役部队奖励工作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令自日起施行。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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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春芳 北京
  本文要点摘录:
  ■&根据群众实名举报,河南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原局长王广训等3起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受贿犯罪案件。
  ■&与此前被查的原铁道部“贪官”迥异的是,王广训并非是刘志军的嫡系人马,刘志军在位时,王广训还是西安铁路局公安局长。刘下马之后,王广训才从西安调到北京,接替原铁道部公安局局长姜战林的职位。
  ■&河南检方在公布王广训被立案侦查的消息时表示,王涉嫌罪名是受贿,并注明是“根据群众实名举报”。
  本报记者 孙春芳 北京报道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公安局长王广训“失联”两个多月后,终于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6月23日,河南省检察院宣布王广训受贿一案,正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广军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根据群众实名举报,河南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原局长王广训等3起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受贿犯罪案件。
  接近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称铁总)的一位内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王广训是在4月中旬被最高检带走的,当时只是小范围的人知道,到5月初,此事已经在铁路总公司的大院内传开了。
  “最近是铁总公安局政委张庆和在主持工作,但由谁来接替王广训的位置,说法不一,目前我还没看到正式的任命文件。”铁总内部人士表示。
  与此前被查的原铁道部“贪官”迥异的是,王广训并非是刘志军的嫡系人马,刘志军在位时,王广训还是西安铁路局公安局长。刘下马之后,王广训才从西安调到北京,接替原铁道部公安局局长姜战林的职位。
  2011年9月,执掌铁路公安8年的姜战林因身体原因辞去当时的铁道部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上述内部人士表示,姜战林属于“苦出身”,没有什么背景,是从一线干起来的,经历跟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有点像,姜在任上干过不少大案要案,业务能力确实有过人之处。在刘志军于2011年2月份因贪腐问题下台之后,姜战林的去留也成为一个颇为尴尬的问题。
  “姜战林是主动提出辞职的,辞职的理由是他身体不好,无法胜任目前这一工作和职位;目前姜战林还挂着调研员的头衔,不过已经不太上班。”该人士表示。姜走后,王广训接任。
  上述内部人士称,姜战林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公安局长时,王广训是其下属,姜调到原铁道部担任公安局长之后,王广训和姜的旧部,调到其他铁路局去执掌公安系统了。
  王广训于2004年调任西安铁路公安处处长(后由处改局)兼党委书记,王在新的职位上以“拼命三郎”的工作作风和善于包装自己著称,在西安铁路局公安局内部的口碑颇为不错。公开报道显示,王上任后,西安铁路局公安局先后23次受到路局以上机关表彰,他本人也荣获2007年铁道部火车头奖章和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在《中国青年报》日的报道中,王广训的头衔已经是铁路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9月,王正式接任姜战林担任原铁道部公安局局长一职。
  2013年3月,原铁道部撤销,铁路的经营运输职能由新成立的铁路总公司接掌,规划、监督等职能由国家铁路局管理。原铁道部公安局由铁路总公司接管,更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安局,王继续担任局长。
  王广训在公开报道中最后一次露面,是在今年3月15日昆明铁路公安网的一则消息中: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胡亚东、铁路公安局局长王广训等领导分别到医院,看望慰问我局在处置“3?01”事件中受伤的民警。
  河南检方在公布王广训被立案侦查的消息时表示,王涉嫌罪名是受贿,并注明是“根据群众实名举报”。
  上述铁总内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比于运输局、工程管理司这些实权单位,铁路公安局是个油水不大的衙门,铁路内部在王广训出事之后也很诧异,王究竟是因为什么经济问题落马的。“可能是因为铁总公安局有任免下面铁路局公安局领导职务的权利,或者因为一些铁路运输上的案件而产生的一定利益关联?这些目前都只是猜测,具体的案情还要等检察机关公布了之后才清楚。”
  目前,铁路的公检法系统已经改制完成,其编制已经划归地方管理,上述内部人士表示:“铁路公安的花名册掌握在地方公安系统手里了,员工的工资也是由地方发,领导的人事任免权不完全归地方官,按照规定,铁总公安局归公安部和铁总双重领导,局长一职由公安部任命,但铁总有建议权,而各个铁路局局长一职则由铁总公安局任命。”(编辑 孙小林)
&&& 【铁道部落马高官一览】
(责任编辑:UF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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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荣立二等功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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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9 & 发布
如果你是部队人员,退休时,退休金加5%。请看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 ([1981]39号 日) 现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置和管理工作,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他们继续为革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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