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残疾人考驾照在哪里在哪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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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残联为贫困残疾儿童“七彩梦”康复救助
时间: 22:21 来源:陕西村官网 作者:村官 阅读:次
&&& 陕西村官网&讯:春风洋溢,阳光明媚,山阳县残联在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关怀下,与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圣泉康复医院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做了一大善功。
&&& 山阳县残联近日依托山阳县圣泉康复医院院长刘凯,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精神,与省残联联系,组织省康复医院、省中医脑病医院医疗队等专家于4月24日在山阳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圣泉医院实施陕西省办好十件事之一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为0-6岁脑瘫、智力低下、肢体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大型诊疗救助筛查活动,共筛查残疾儿童86人,现场确诊肢体残疾手术矫正,脑瘫、孤独症儿童共23人去省中医院脑病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享受本次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1.72万元/人的医疗补助。需进一步诊疗的残疾儿童,可到山阳残疾人康复中心圣泉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并为贫困残疾儿童发放衣物,儿童助行器,儿童轮椅,儿童站立架等40余件,充分体现了党和残联对山阳县残疾儿童的关怀,把党和政府温暖送到残疾儿童身边。
&&& 山阳县广播电视台& 朱逢喜
(责任编辑:村官)?来源:商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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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政发〔<FONT face=仿宋_GB〕44号
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山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山阳县人民政府
&&&&&&&&&&&&&&&&&&&&&&&&&&&&&&&&&&&&&&&&&&&&&&&&&&&&&&&&&& &2013年7月19日
山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进程,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FONT face=仿宋_GB〕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FONT face=仿宋_GB〕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FONT face=仿宋_GB〕<FONT face=仿宋_GB号)、《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陕政令第77号)、《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FONT face=仿宋_GB〕4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推荐、介绍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扶持个体经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低保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乡低保应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方,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满两年的、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
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下列收入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新农保资金等;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四)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五)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七)失地居民的征地补偿费;
(八)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九)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十)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六)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七)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低保:
(一)城市居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四)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五)购买并使用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式大屏幕彩电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九)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饲养名贵宠物的;
(十一)有贵重首饰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十二)日常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或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等单项支出超过城乡低保标准20%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十四)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没收、经济处罚致使家庭收入降低的;
(十五)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六)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十七)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十九)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镇人民政府,致使管理审核审批机关3个月无法与其联系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保障金的;
(二十)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城乡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城乡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通过县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六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乡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城乡低保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二十六条&保障金通过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保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低保保障金实行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发放到户。&&
第二十八条&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城乡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城乡低保家庭应当按季度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城乡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城乡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城乡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城乡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县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城市低保工作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农村低保工作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可比照此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FONT face=仿宋_GB年8月19日执行,至<FONT face=仿宋_GB年8月18日失效。<FONT face=仿宋_GB年12月31日印发的《山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山政发〔<FONT face=仿宋_GB〕40号)于<FONT face=仿宋_GB年8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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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残联节假日上门为重残人办证 3年办证2000多
山阳政府网
[摘要]秦岭深山中的商洛市山阳县,走进边远的乡镇贫困山区里,偶能听到这样发自肺腑、令人动容的话语:“我们这些边远山区里重度残疾的人上县城不方便,而如今社会、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了,现在不用上县城,县残联的工作人员就会亲自上门,为我们照相、办理残疾人证,还能享受国家补贴,实在是太方便了……”这是一位80多岁高龄肢体严重残疾的老人的心里话。
  秦岭深山中的商洛市山阳县,走进边远的乡镇贫困山区里,偶能听到这样发自肺腑、令人动容的话语:“我们这些边远山区里重度残疾的人上县城不方便,而如今社会、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了,现在不用上县城,县残联的工作人员就会亲自上门,为我们照相、办理残疾人证,还能享受国家补贴,实在是太方便了……”这是一位80多岁高龄肢体严重残疾的老人的心里话。  据了解,山阳县是个农业大县,四周大山环绕,沟深林茂密,但同时,也是一个贫困县。过去,边远山区不通公路,每年由县残联组织通知各乡镇的残疾人上县城办理残疾人证。而能上县城办证的多数是家附近通了公路,地方办了证的。据统计,办证人能自己行走、生活能自理的二、三、四度轻度残疾人约有23800人,也就是说,这23800人是可以上县城自己办残疾人证的。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边远地区、交通不方便,截肢、双眼失明、瘫痪卧床不起的残疾人得不到办证。  为了给这些卧床不起的重度残疾人解决办证难的问题,山阳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王建民、李建锋、朱书舵等组织干部和工作人员,通过开会研究,计划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利用周末和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从县城坐长途班车,不通车的地方就步行,翻山越岭来到照川、王闫、板岩、延坪等镇,已给重度残疾人先后办证2000余人。  高坝店镇南家垤村黑沟组70多岁的胡治田老人和身患残疾的儿子住在一间牛圈棚里,这位老人是肢重残,通过双手抱棍行走。去年冬天患上了心脏病,全身肿的像馒头,生命垂危。县残联得知后,和镇村领导干部上门把胡老送往医院,经过治疗,胡老身体得到了康复,并且办理了残疾人证,解决了生活中最大的困难。还有紧贴天竺山两岔口村的高山梁头,住着一位小时因患小儿麻痹转骨膜炎,将大腿截掉行走艰难的朱风秀,丈夫智力低下、耳聋,夫妻俩曾住的旧瓦房也被大雨冲垮无家可归。县残联也给他们上门办了证,并和从法官镇退休人大主席杜华玉一起商量,求亲友借、贷款,捐助其在家门口搞养殖、地里种药材,帮助盖起四间平房,并给儿子娶了妻子,一家人很快走上了脱贫路。 编辑: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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