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公告查询陈文锋简历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49:09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道路封闭施工通知
  因建设需要,为加强安全保障,决定对工程涉及道路实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封闭路段:泉南高速六景到南宁下行线KM(伶俐服务区人行天桥处)
  二、封闭时间:日至日。
  三、为保证施工期间车辆出行安全,封闭施工期间道路禁止车辆通行,请过往车辆绕行服务区匝道通行。
  四、因道路封闭带来的诸多不便,敬请广大车主理解;在封闭期间听从交警及工作人员指挥。
  南宁市高速公告营运公司
  广西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五大队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9时30分在南宁市厢竹大道7号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一批。
  有意竞买者请与我公司联系看样,并于日17时前持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展示时间:日至25日
  展示地址:委托方仓库
  公司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A座501室
  联系电话:
  广西永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陈红伟、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兴诉你们及蔡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永强偿还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赖世安:
  本院受理原告韦家尊诉你及李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2799-1号民事裁定书,对你所有的桂R87368号、桂R87166号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予以查封。限你自登报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杨吉夫、冯丽钰: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赖世安、李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韦家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本金共50000元及利息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417号
  陈树俊:
  本院受理的陈铭波诉陈树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杨国奇: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杨国奇归还原告谢建国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国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上林县三里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林县三里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上林县三里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上林县三里镇林业站、上林县三里镇水利站、上林县三里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上林县三里镇养殖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上林县三里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
  宁柏强:
  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程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信兴与被告程新、李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浔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程新、李汉梅应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李信兴;二、被告程新、李汉梅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李信兴(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覃国勇:
  本院受理原告覃锋与被告覃国勇、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浔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覃国勇、陈建文应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给原告覃锋;二、被告覃国勇、陈建文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覃锋(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以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覃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平市人民法院
  宁梦付:
  本院受理梁琼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此公告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山市人民法院
  邱绍典:
  本院受理原告陆春洪起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王晓情:
  本院受理原告邓明发起诉被告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黄林政:
  本院受理原告陆秀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德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陆秀念与被告黄林政离婚)及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答辩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589号
  于海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连生诉被告于海丰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620号
  徐庆勇:
  本院受理的詹昌安诉徐庆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要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张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0207.1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114、115号
  文雄智、王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进分别诉被告文雄智、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海民二初字第114、11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59号
  凌展鲲:
  本院受理的谢勇诉凌展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展鲲归还借款47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谢勇;二、驳回原告谢勇其他的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246号
  黄丽、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夺诉被告黄丽、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须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韩夺;二、被告广西北部湾画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黄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广西钦州现代新街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春晓与广西钦州泰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潘干忠、潘柱安、韦超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桂林灌阳千家峒丝绸有限公司、潘干忠、潘柱安、韦超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2015)合民二初字第268号
  曾益喜、曾夏羽:
  本院受理原告伍先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浦县人民法院
  黄志盛、曾玉凤:
  本院受理郭晓幸诉黄志盛、曾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黄志盛归还原告郭晓幸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二、被告曾玉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盛、曾玉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覃素群:
  本院受理薛正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35000元、利息及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杨五星:
  本院受理曾秀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对柳州市锦绣路7号11栋2单元301号房改房进行析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日16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上林县镇圩瑶族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上林县镇圩瑶族乡农机化技术推广站、上林县镇圩瑶族乡林业站、上林县镇圩瑶族乡水利站、上林县瑶族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上林县镇圩瑶族乡人民政府
  庞胜、庞爱福:
  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阳光司法告知书,钟军请求:1、依法撤销庞胜与庞爱福于日签订的《柳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恢复原状;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徐飞、徐福喜:
  本院受理关于余青剑诉徐飞、徐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飞向原告余青剑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分段计付,从日起至还请借款时止);二、被告徐福喜对被告徐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9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5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飞、徐福喜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陈文、郭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你们及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陈文、郭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郑荣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5544.8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雪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4761.94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傅瑞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7316.51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4527.56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戴治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3624.3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李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港北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0007.03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上林县巷贤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上林县巷贤镇农机化技术推广站、上林县巷贤镇林业站、上林县巷贤镇水利站、上林县巷贤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上林县巷贤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拟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日起90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上林县巷贤镇人民政府
  ▲下列户口簿遗失:
  覃桂珍黄东耀梁海清
  卢文山覃盛荣宁裕
  戴家新卢汉标韦立志
  韦进华冯文森覃高材
  吴成铭
  &&&&&&&&&&&&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兴安县漠川乡大拱桥电站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字号:916,现声明作废。
  身份证遗失均可登录平安广西网查询:
  周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覃译德:
  本院受理原告黄芳毅、邓勋、邓珂诉你、覃翠丽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诉状副本(三原告补充诉请60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谢小梅:
  本院受理关于曾结祥与谢小梅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谢小梅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准予曾结祥与谢小梅离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汤柳兵:
  本院受理关于赵海英诉汤柳兵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汤柳兵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准予赵海英与汤柳兵离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韦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桂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黄桂松与被告韦春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桂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韦忠格:
  本院受理原告蓝飞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蓝飞英与被告韦忠格离婚;二、婚生长女韦兆阳、长子韦英保由原告蓝飞英直接抚养至其成年为止,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蓝飞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柳金:
  本院受理原告杨家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被告黄柳金偿还原告杨家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计,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柳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柳金:
  本院受理原告蓝英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被告黄柳金偿还原告蓝英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及借款催告后的利息(利息计付:逾期利息以本金36000元计,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黄柳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53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柳金:
  本院受理原告唐运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被告黄柳金偿还原告唐运仙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元计,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黄柳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柳金: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如下:被告黄柳金偿还原告黄秀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0元计,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柳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75元(上诉案件受理费汇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399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胡国友、宁飞霞:
  本院受理的(2015)叠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匡欣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叠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匡欣荣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被告胡国友偿还原告匡欣荣借款本金1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算);驳回原告匡欣荣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蒋洪泉:
  本院受理原告谭锦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蓝东山:
  本院受理原告兰海诉你、罗婷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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