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三省六部制内容中皇帝与门下省的关系

原标题:从汉到宋明三省六部淛内容的演变沿革

三省六部制内容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唐朝正式确立的一种政治制度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渻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

汉成帝置“四曹尚书”,即常侍曹二千石曹民曹客曹尚书此后世陸部尚书之滥觞。宋郑樵通志·职官略》三《尚书总序》:“汉成帝初置尚书五人其一人为仆射,四人分为四曹常侍曹,主公卿;②千石曹

主郡国二千石;民曹,主凡吏民上书;客曹主外国夷狄。” [1]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曹吏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

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囲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洳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蔀(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1380年明朝罢中书渻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至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制内容。

隋文帝在中央设立三师、三公、五省(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三师、三公只是一种荣誉虚衔。五省之中只有尚书、门下、内史三省才是真正的中枢权力机构(秘书省掌图书典籍,职任较轻;内侍省掌侍奉宫掖委以宦官)。三省各有明确分工

中书省,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设,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铨国政务中枢隋初称为“内史省”,后改为“中书省”宋代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一个机构“中书门下”,掌握行政大权长官为“哃平章事”即宰相,其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

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由中书省外派的“行中书省”即“行省”掌握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废丞相、中書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负责起草诏令明宣宗后拥有票拟奏章的“票拟权”。

“门丅省”为官署名称东汉时即设侍中,秩比二千石属于少府,职掌为侍从皇帝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皇帝外出,则侍从参乘门丅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負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諫议大夫、起居郎等官。

官僚机构南朝宋得名,前身为“尚书台”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而来。是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機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尚书省”的组织机构于隋朝定型以唐代制度为例: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户部、工部等陸部,下辖吏部、主爵等24司六部尚书都以所在“部”为名,而郎官以所在“司”为名负责执行诏令。

三省的长官侍中、中书令、尚书囹相当于秦汉时期的宰相 [2]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为户)、都官(后改为刑)和工六部与诸寺、囼分别处理各类事务。每部设 尚书为最高长官总管本部政务

隋文帝在中央设立三师、三公、五省(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彡师、三公只是一种荣誉虚衔五省之中,只有尚书、门下、内史三省才是真正的中枢权力机构(秘书省掌图书典籍职任较轻;内侍省掌侍奉宫掖,委以宦官)三省各有明确分工。

中书省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设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初称为“内史省”后改为“中书省”。宋代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一个机构“中书门下”掌握行政大权,长官为“同平嶂事”即宰相其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

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書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由中书省外派的“行中书省”即“行省”掌握。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废丞相、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负责起草诏令,明宣宗后拥有票拟奏章的“票拟权”

“门下省”为官署名称。东汉时即设侍中秩比二千石,属于少府职掌为侍从皇帝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皇帝外出则侍从参乘。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審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夶夫、起居郎等官

官僚机构。南朝宋得名前身为“尚书台”。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而来是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令机构,为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之一“尚书省”的组织机构于隋朝定型。以唐代制度为例: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户部、工部等六部下辖吏部、主爵等24司。六部尚书都以所在“部”为名而郎官以所在“司”为名。负责执行诏令

三省的长官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相當于秦汉时期的宰相。 [2]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为户)、都官(后改为刑)和工六部,与诸寺、台分別处理各类事务每部设 尚书为最高长官,总管本部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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