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偃师市城关镇派出所所户籍婚姻户籍迁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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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户口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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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户口管理的漏洞
官方公共微信想给女儿改个名字,城关镇派出所户籍科的要我先写申请,还要到村上审批,到城关镇政府批,那有这么多事呀_百度知道
想给女儿改个名字,城关镇派出所户籍科的要我先写申请,还要到村上审批,到城关镇政府批,那有这么多事呀
还要到村上审批,城关镇派出所户籍科的要我先写申请想给女儿改个名字,到城关镇政府批,不如回家卖红薯,那有这么多事呀!当官不为民?想跑死爷吗
更改名字本身是件比较麻烦的事,建议当事人按派出所的要求办理,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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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一镇政府违规出台户籍管理意见 镇长和派出所长被通报
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户籍民警不按照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下达的户政管理规范,而是依据镇里自行出台的户籍管理意见。经查,该意见并不符合法律法规。25日,在河南省纪委通报的安阳市三起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典型问题中,该市内黄县城关镇政府因设槛、设障乱作为,镇长及派出所长被通报批评。
三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北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超期296天,懒政怠政问题。日,北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杨雪受理了李某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材料,11月24日李某的社保账户基金到帐。杨雪以年底业务量大为由,将其手续安排到2015年7月办理,未告知当事人。2015年7月杨雪在办理李某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时,发现其手续利息计息错误,暂无法办理,随即将其手续无故搁置,未向本科负责人付丽芳汇报,导致手续办结时,超期296天。
经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研究决定,北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杨雪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北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科副科长付丽芳行政警告处分。
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红星社区王金枝拒办应办事项问题。日,安漳路66号院居民张某到红星社区为其爱人办理未就业证明,红星社区书记、主任王金枝,因安漳路66号院户口管辖与民政管辖不一致,担心在办理该院居民未就业证明事项上出问题,便以安漳路66号院民政管辖属东风西社区为由,拒绝办理手续。经查,安漳路66号院居民未就业证明应由红星社区负责办理。
经北关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红星社区书记、主任王金枝党内警告处分。
内黄县城关镇政府设置门槛、障碍乱作为,城关镇第一派出所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问题。8月27日-9月5日,内黄县关庄村村民杨某携带婚生婴儿的相关证明材料多次到城关镇第一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手续,户籍警依据《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杨某出具村委会同意入户证明信,否则不予办理。经查《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内黄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责令城关镇人民政府撤销《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责令城关镇第一派出所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杨某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给予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叶丁和城关镇第一派出所所长张志国通报批评。
通报称,各级各部门要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专项治理活动作为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纠风工作责任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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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户口须知(一)户口迁移类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婴儿随母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或社区证明,计生证明,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办理。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或DNA鉴定办理。  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译为中文)、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的,需附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公证书、提供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3、分户和并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或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4、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公民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持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迁入手续。
  5、夫妻投靠落户登记  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外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凭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后到县公安局申领的《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6、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
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户口所在地入户,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省外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到县公安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7、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的,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8、公民购房、建房落户  公民购买商品住宅迁移户口的,需提供购房者的《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报市、县公安局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县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予迁入。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9、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在城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有关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县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10、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1、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盖有学校公章和省或地、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2、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学校学生持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13、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落实接收单位并在接收地有直系亲属的,应落在直系亲属户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才中介机构或户主签章同意的,其户口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或亲友处。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先迁回原家庭所在地,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从家庭所在地迁入接收地。(1)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2)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3)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家庭所在地的,凭迁入地县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和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4)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回生源所在地,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或学校有关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5)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15、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户口迁移  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类
16、公民变更姓名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有关证明,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无犯罪记录、无限制出境情形、公证书、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姓名条例出台后变更姓名按条例办理。)
  17、公民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县级+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
  18、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职工须提供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更正年龄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
干部更正年龄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组通字(2006)41号《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无论什么原因,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19、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三)办理工作时限
20、办理时限  (1)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除外)的变更、更正审批完后的归档办结操作;
&分户和并户;
&县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迁入城区例外);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2)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报县公安机关核准:
&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更正出生日期;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县外迁入或县内迁入城区);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落户;
&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员落户(县外迁入或县内迁入城区);
&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上述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到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21、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269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交《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3元;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请换领新证。申请换领时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簿、单位或社区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4、公民申领加急身份证
公民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加急身份证。申领时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加急居民身份证,申请后由邮政部门统一快递接收。
5、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若申请加急证仍无法满足急需的可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时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后持申请表到县局户政办证厅进行办理。
  6、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发证;加急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临时身份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  7、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制证工本费20元/证;补领、换领身份证应交制证工本费40元/证;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制证工本费10元/证。
  三、办理《暂住证》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畴(设区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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