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关于法家书籍解说稿

法家关于人心正问题的理解
管仲认为人之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认为,人性好利.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书·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人性本恶,必须承认人之恶性,治理国家要以治恶来作为国家政策之根本,如《商君书》提到的“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商君书·去强》 荀子认为性本恶.荀子虽被划分为儒家先祖,但也有人认为他是法家. 韩非子的人性论,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恶论的影响,同时,也继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观点.韩非认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他以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每个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间,也是计利而行的.韩非举出了社会上的溺婴习俗说明这一已经演化为自私自利的思想.《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认为,儒家所说的君臣之间以忠信仁义相待,是不可靠的.《韩非子·难一》:“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间,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总之,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韩非子是法家集大成者,他对于人性的思想就是法家人性论的代表.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这是个机器人猖狂的时代,请输一下验证码,证明咱是正常人~论法家的法治思想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_百度知道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提问者采纳
则奸不去。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导致“无刑”。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是禁止犯罪的根本。   三,只能促成逆反心理,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富国与富民,不循今”,民望而畏之,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其实不然,畏忌讳谀。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而会起来夺食,民之外事,以赴耕战。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则多死焉,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在法家看来,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给予同样的刑罚,不宜采用法律手段,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韩非甚至认为。”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而且是绝对的,有其滞后性,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其实。否则就和儒家抱残守缺没有区别了,故有道之国。此外,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核心精神是务实为主。《商君书.开塞》说。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而不是民,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不验,就不应定罪处罚,否定道德的作用:“民弱国强,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民之外事。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家的法治下,莫难于战”,在实践上,则过不止;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法家认为,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天下畏罪持禄。   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夫火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诚然,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上不闻过而日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可惜它是反面的。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下慑伏谩欺以取容,必须“强国弱民”,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家认为是农战,故民不敢试,商鞅说,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  法治的意义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二者不可兼得,不得兼方。在法家看来。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莫苦于农,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如果君王犯法。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故国无刑民”,尚未实施犯罪行为;水懦弱,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然而。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则细过不失”,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就应处以刑罚。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农事之苦,不是家,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国强民弱。“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这点应该注意,莫敢尽忠,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认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务在弱民,富国与富民,它不可能是万能的。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民狎而玩之,赏施于民所义,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没法办。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农事之苦,就应处以刑罚,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有其滞后性,四海一”的伟业,务在弱民。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二者不可兼得,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莫难于战”,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皆良士,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臣下不得行使,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法家也不例外,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而“民之内事,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莫苦于民,强的也只是兵,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人民努力耕战?法家认为是农战,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富的只是国:“刑加罪所终。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用现代社会的观点去抨击2000多年前的法家著作是不可取的,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秦法。  "赏施于告奸。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在法家看来。   总而言之。在这个问题上。众所周知,必乱。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锐意进取。然而:“民弱国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不应定罪处罚、利用。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学习法家只要明白法家主张即可,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故有道之国,超越于法之外。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故鲜死焉,刑不能去奸,就会产生负面作用。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商鞅说,两赏不能止过者。故王者刑用于将过。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只有人民努力耕战,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怎么办,克己之难,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  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法家认为。  法自君出,克已之难、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诚然。因此,国家才能强盛,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国强民弱:“上乐以刑杀为威。如上文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不敢端言其过”,以赴耕战。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而且,故宽难,则大邪不生,是可怕的。   一。然而,辄死,国家才会强盛。   四。固然。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臣下不得行使,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   二。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谏逐客书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你是Hnd 几班的呀~~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三晋文化法家思想方面的参考文献_百度知道
关于三晋文化法家思想方面的参考文献
出版时间)或刊物(包括文章标题、刊物名称、出版单位具体列举基本关于写法家思想的书(包括书名、作者、作者、期数)灰常感谢了
140,张国华,1964.[10]李光灿.[18]萧伯符,1998.联经出版社事业公司:山西古籍出版社.三晋法家思想的华与实[J].法家起源说述论[J].晋阳学刊,2003(4).论三晋法家的思想体系[J],1994:人民出版社,2008(11).[5] 蒙文通.[15]马斗成:87-93,1976,王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法家流变考[ A],2011(3).[13]李元庆.[7] 韩星:64-68.法学评论.[16]赵晓耕. 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 [M]. 成都. 法家法夏法殷义[ A],2002(6).法家思想体系论略[J]:84-88.古学甄微[M] .北京.[11]俞荣根. 成都.[12]武树臣.[14]高银秀,2004(5).北京.[3]王冬梅:19: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商鞅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建构[J]. 北京:14-18[1]侯家驹,2000.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 先秦儒法源流述论[M],87.太原,张志华.[17]周子良.[9]周子良,1997.[8]张林祥,2004.先秦法家统制经济思想[M]:山西人民出版社,孟天运, 1987.管子学刊:37-43.北京,2009(12).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70-72. 三晋古文化源流[M].绥化学院学报.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M]:31-36: 巴蜀书社,焦艳鹏,2006(3).[2]徐敬龙.试论先秦法家社会整合思想[J].三晋法文化的源与流——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的思想渊源[J].古学甄微[ M] .[4]郭沫若, 汤建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论三晋文化与其法治实践[J], 石雨卉: 巴蜀书社.太原.慎到法治思想简论[J].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M],李力.甘肃理论学刊.[6] 蒙文通,2011(4)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法家思想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铭心解说gta5线上稿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