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党史党建知识 判断题室我村支书将党史党建知识 判断题室占为己有,应判什么罪?

贪污党建室我村支书将党建室占为己有,应判什么罪?_百度知道
贪污党建室我村支书将党建室占为己有,应判什么罪?
贪污党建室我村支书将党建室占为己有,应判什么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穿饥扁渴壮韭憋血铂摩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穿饥扁渴壮韭憋血铂摩..恩。。。。匿名交给村支书所在的单位。。。。。 不过
共产党贪污的事
党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记住登录状态
用户名和密码错误。
登录中.....
其它账号登录
全部用户名图片编号标题&>&价格-1/10页
专注正版设计作品交易平台我图网创办于2008年,老品牌值得信赖目前拥有会员15,569,032人,作品总数2,411,798张在线客服:热线电话:400-600-8526客户指南安全认证Copyright & 我图网沪ICP备号 用时:0.0283秒&V若您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发起知识产权投诉。  摘要: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理解- 与贪污罪法条中明确规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同,刑法第271 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是规定“非法占为己有”。由此在解释论上便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与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作一致理解?多数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还同时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 与贪污罪法条中明确规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同,刑法第271&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是规定“非法占为己有”。由此在解释论上便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与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作一致理解?多数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还同时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即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刑法理论公认的侵占犯罪的定型性。也即不管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其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都是侵占犯罪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来说,即使是采用秘密的“窃取”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的“骗取”手段,也都是将原为自己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因而都属于侵占行为的范畴,而与将自己原本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盗窃、诈骗行为有异。当然,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将原本不为行为人持有的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上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实行骗取的行为来说,似乎与侵占犯罪的定型性不符。但是,这种骗取与一般的骗取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即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职权,这种职权较之于拥有像存单这些载有财产权利的凭证中对财物的持有,应当说并无质的不同。这样看来,这种骗取行为与侵占犯罪的定型性,应当说是一致的。   1979&年刑法中只规定了贪污罪,而未规定其他侵占犯罪,且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诸方面的发展变化,原本较少发生侵占财物数额不大的(像非法占有集体组织中的财产等)侵占行为逐渐增多,且危害性越来越大。由于1979&年刑法对其他侵占犯罪的规定尚付阙如,因而刑法对这些行为显得手足无措。基于保护集体财产和惩治侵占财产行为的客观要求,立法者采取了扩大贪污罪主体范围的权宜之计,即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由原为“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但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不利后果是,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解释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性质相同的人员,既显得牵强,也淡化了我国政府一贯提倡并贯彻执行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的影响,同时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仍然无法有效而合理地处置,从而不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于是才有1995&年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等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由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予以包容。现行刑法又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修改为职务侵占罪,进一步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等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而为职务侵占罪所包容。至此,贪污罪中只剩下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这一立法演进过程来看,在刑法中,立法者已将相当一部分原为贪污罪的行为划归职务侵占罪的范围之内,并且对这些行为的方式未加任何限制,因此,应当认为其行为方式仍包括盗窃、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除了侵吞外,不包括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那么对采用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势必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定罪处罚。但是,由于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了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贪污罪定罪,这就意味着,同是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对上述人员定贪污罪,而对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却分别定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显然不符合定罪的科学要求。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以盗窃、诈骗等罪定罪,也不利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手段上的协调。不仅职务侵占罪中存在着采用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问题,就是在侵占罪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同样是将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手段也完全相同,却作不同的定性,显然有违定罪的科学原则。   诚然,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罪的法定刑比较来看,前者的法定刑确实轻于后者,但这并不能说明就应该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作为盗窃、诈骗等罪处理。我们认为,这正是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因为,虽然一般来说,侵占罪的危害社会严重程度明显轻于盗窃、诈骗等罪,但由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相比,还存在着行为人渎职的一面,因而其危害社会程度要重于侵占罪,而与盗窃、诈骗等罪的危害社会程度几于接近。那么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立法者就应该使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与盗窃、诈骗等罪的法定刑相协调。但是刑法第271&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法定刑远轻于盗窃、诈骗等罪。那么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仅因两者的法定刑轻重相差较大,即将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诈骗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作为盗窃、诈骗等罪处理的话,结果势必使侵占犯罪变持有为非法占有的定型性受到损害,因而使侵占犯罪与盗窃、诈骗等罪的界限变得含糊不清,不仅易引起刑法理论上的混乱,也势必严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科学定性和量刑。   “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从字面意义上进行文义解释?有人认为,只有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归行为人本人所有,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的,则无法成立该两罪。因为刑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非法占有”。依照这种观点,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转移给朋友,或者代替自己或亲属占有股份的公司偿还债务的,就不能成立犯罪。实践中这样的案件的确也曾被认定为无罪,而被纯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我们认为,作这样的解释形式上似乎存在刑法依据,因为刑法对有些取得型财产犯罪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合同诈骗罪,而不像职务侵占罪条文中那样。但实际上,这样的解释结论是违背罪刑法定的,没有合理性。理由是:和盗窃罪、各种诈骗罪一样,职务侵占罪的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刑法规定“非法占为己有”,不是为了区分被侵占的财物究竟是给了行为人本人还是他人,而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比如,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给本人或他人使用,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显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属于挪用资金罪;将单位的财物单纯地破坏,没有转移给本人或他人,属于故意破坏财物罪,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永久性的剥夺单位财产的性质,就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人占有是这样,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也是这样,财产转移给他人时,单位的财产也被剥夺了。从主观故意上看,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即可,至于最后由谁非法取得,不影响罪过。所以,对“非法占为己有”必须进行合乎目的的扩大解释,解释为行为人实际上以财产所有人自居而“非法处分”财产,否则将可能导致刑法惩治犯罪功能的萎缩。
推荐阅读: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挪用公款罪-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电话:400-630-991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
   心A座909室
邮编:100055
贪污贿赂罪刑事律师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您现在的位置 >> >>
>> 正文内容
市委办公室专题安排机关党建工作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日点击数:
市委办公室专题安排机关党建工作
3月27日,市委办公室党总支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传达学习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及《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严格市直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的通知》等5个制度文件精神,并就市委办公室党总支及5个党支部2015年度组织生活等工作作了讨论安排。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吕林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会议,领学省委《实施办法》,并就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委办公室提出,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为总领,逐项落实工作要点,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一要加强读书学习。通过定向学、组织学、提示学,有效提升机关党员思想认识和政治理论素养,建设学习型机关。二要健全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7项组织生活制度,使机关党组织生活要求落在实处。三要抓好责任落实。将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政务事务工作布局,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警示教育和督促检查,推动&两个责任&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四要建设文明机关。组织开展&讲卫生、讲礼貌、讲团结、讲效率、讲奉献&为核心的新&五讲&活动,建设和树立一流机关形象。五要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深入开展具有综合办公机关个性的&快递反应、周到服务、甘于奉献、不计劳苦&主题活动,以快捷的工作节奏和高效的工作作风投身机关&三服务&工作。六要搞好联村联户工作。开展&送政策、送文化、送温暖&活动,让广大党员干部在联扶工作中接受思想洗礼和&三农&锻炼。(市委办公室& 供稿)
【字体: 】【】【】
上一篇: 下一篇:
05-2004-2403-30本网通联电话:010-传真:010-
访谈实录(按时间顺序)
江苏宿迁组织部长李健谈基层党建创新&&&&7月10日,江苏宿迁组织部长李健与网友在线交流基层党建创新工作情况。
 2015年,宿迁市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年”、“干部工作规范提升年”两个活动为总抓手,推动组织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川达州组织部长张健谈“两新”组织党建&&&&9月23日,达州组织部长张健与网友在线交流“两新”组织党建情况。
 针对“两新组织”目前存在的一些管理难题,张健在访谈中说,达州结合实际提出了“党旗红、企业兴”的工作目标。
浙江常山组织部长吴利平谈群众路线&&&&7月30日,浙江常山组织部长吴利平与网友在线交流群众路线开展情况。
 推行“三民工程”,“建立民情档案、深化民情沟通、为民办事全程服务”。这是民情沟通日的升级版,更多地从制度层面保障这项工作。
镇江京口区组织部长郦锡梅谈群众路线&&&&6月27日,镇江京口组织部长郦锡梅与网友在线交流群众路线开展情况。
 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着力抓好四个方面。
新沂组织部长杨远朝谈凝聚正能量&&&&7月1日,新沂组织部长杨远朝谈凝聚"跻身苏北第一方阵"正能量。
 紧紧围绕“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群众零障碍”这一主线,强化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和成效意识,着力提升总体水平。
山东章丘组织部长杨高峰谈加强农村党组织服务&&&&6月10日,山东章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杨高峰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推行以“支部+合作社、支部+服务队、支部+便民超市”为主要内容的支部“一加三”固本强基惠民模式。
淮北组织部长沈光继谈基层组织建设创新&&&&6月21日,淮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沈光继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我们推行基层党建目标化管理,项目化落实,精细化实施,坚持"书记抓、抓书记"。
李静、刘焕成、李军等谈创先争优&&&&5月10日,李静、刘焕成、李军等做客创先争优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营口市以建“活力村部”为创先争优着力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李圣华、苏耀西、刘加利谈创先争优&&&&11月2日,李圣华、苏耀西、刘加利做客创先争优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群众满意是个“易碎品”,稍有不慎,就会让群众不满意……
上海组织部长沈红光谈“组工满意度民调”&&&&1月13日,上海组织部长沈红光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在民调的分数面前绝不能因为分数高了一点而大喜,分数掉了一点儿大悲。
云南组织部副部长崔茂虎谈“组工满意度民调”&&&&1月13日,云南组织部副部长崔茂虎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面对民调的结果,一方面既要重分数,又不能唯分数论。
浙江组织部副部长庄跃成谈“组工满意度民调”&&&&1月13日,浙江组织部副部长庄跃成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要把运用民调结果推进工作的共识转化为工作机制。
辽宁丹东组织部长刘向阳谈基层党建创新&&&&12月22日,辽宁省丹东市组织部长刘向阳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辽宁丹东创办“情景互动式党课” 推动基层党建迈上新台阶
山西长治组织部长王维卿谈“党建网联工程”&&&&12月16日,山西长治组织部长王维卿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下步我们将不断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遵义组织部长周素平谈基层党建创新&&&&12月15日,遵义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周素平做客人民网与网友交流。
  全面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基层组织积极实践,基层党员广泛响应
舟山组织部长张兵谈“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12月15日,舟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兵做客人民网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大探索创新的力度,继续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组织部长朱炳文谈基层党建创新&&&&12月14日,呼伦贝尔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朱炳文做客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内蒙古呼伦贝尔努力开创边疆民族地区党建工作新局面
大渡口区组织部长张国忠谈“党员分布式管理”&&&&12月13日,重庆大渡口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张国忠做客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党员分布式管理是我们基层党建集成创新的结果,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桐梓组织部长彭红谈创先争优&&&&11月23日,贵州桐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彭红做客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与网友交流。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们总体是结合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结合实际抓创先。
安庆组织部长汪卫东谈创先争优&&&&11月18日,安徽省安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汪卫东做客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与网友交流。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主体,能否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关系到活动的成效。
湖北秭归杨兴国谈创先争优&&&&11月5日,湖北秭归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杨兴国做客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秭归县要紧紧抓住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落实创先争优。
新疆组织部宋浩谈创先争优&&&&11月1日,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宋浩做客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新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体思路有三个方面。
袁功民郭腊军魏红军谈创先争优&&&&15日,江苏省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郭腊军,镇江市委组织部长魏红军做客。
  组织个个创先进,党员人人争优秀,发展处处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房国兴黄泽越杨炯谈创先争优&&&&10月11日,仁怀市委书记房国兴,仁怀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黄泽越,仁怀市鲁班镇党委书记杨炯与网友交流。
  把服务型党组织的创建工作作为载体,把创先争优工作做好。
克什克腾旗组织部长侯国有谈创先争优&&&&8月27日,内蒙克什克腾旗组织部长侯国有做客人民网与网友交流。
  全旗党群互动、上下一心,形成创先争优的生动局面。
泰安市岱岳区区组织部长赵传河谈创先争优&&&&9月10日,岱岳区组织部长赵传河做客人民网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黄希俭谈城乡统筹基层党建工作5月28日山东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黄希俭以"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城乡统筹基层党建工作"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黄希俭表示,在推进构建基层党建新格局的工作中,莱芜市主要坚持“四个创新”。
广西重庆四川组织部长谈“组工满意度民调”1月21日陈存根、陈向群、柯尊平以"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民调一小步,组织工作一大步”。这个工作整体上推动了整个组织工作的提升。
宁夏组织部长徐松南与网友在线交流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自治区党校校长徐松南接受本网记者专访。
  徐松南说,实现组织工作的体制机制的科学化,要做到“四个机制”的创新和健全。
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胡泽君谈新时期党建10月29日胡泽君畅谈“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十分重要十分紧迫,作为组织部门责无旁贷,首当其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支书党建述职报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