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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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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16:53:48&&
&&&&中国法院网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日起施行。这是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二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八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好我国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 6月3日起施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和贯彻落实好《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 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决定》,均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但是,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环境保护单行法衔接适用问题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对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亟需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责任划分等问题予以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本《解释》。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先后到山东、福建、贵州、北京、江苏等地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尤其是环保法官的意见;四次召开专家研讨会,认真听取侵权法、环保法、民诉法等专家意见。2014年8月,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十个部门的意见,反馈意见共计43条;10月,征求了全国各高院意见,反馈意见共计112条;同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司法部、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外单位意见,反馈意见共计26条。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完成了起草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解释》。
&&& 问:请谈谈《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系。
&&& 答: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月7日已开始施行。
&&&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 问: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答: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害由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需要注意的是,本《解释》第二、三条规定的是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要确定数个污染者之间内部应当如何分担责任,应当适用本《解释》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或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需要确定污染者之间责任大小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 问: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答:实践中,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赔偿。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污染者对污染环境行为也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污染者能否以第三人过错为由主张减免责任的问题。为此,本《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三是污染者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 答: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此,本《解释》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请求环境损害赔偿时,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第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即污染者实施了排污行为;第二,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即被侵权人有损害事实;第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低,只需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即可。
&&& 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答: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鉴定周期长、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鉴于此,本《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
&&& 问:在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 答: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很多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的需要,法官以及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但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也不一定能清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正确认定,本《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出庭的作用。第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需要由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其释明;第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运用保全措施?
&&&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解释》针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第一,关于证据保全。环境污染损害中,证据经常因自身的原因发生变化而灭失。为了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出现,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本《解释》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二,关于行为保全。一般而言,行为保全包含两层含义: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实践中,多家环保法庭探索采取“环保禁令”等方式,允许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在诉前或者诉讼中禁止污染者排污,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污染行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解释》吸收了这些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问: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污染者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其中,“返还财产”属于典型的物上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典型的人格权范畴。根据环境损害行为的特点,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此,本《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要求损害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包括原地恢复与异地恢复。如果损害者不治理、修复或者没有能力治理、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污染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失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 问:应当如何认定环境保护法中所指的“弄虚作假”?
&&& 答: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增强本条的实际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本《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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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污染控制指标的竞争交易,建立制裁机制是排污权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针对这样的情况。美国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买卖行为,要有科学性和预测性。当经济增长或污染处理技术提高时、处理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允许排放量价格自动调节到所需水平,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环境权又称可买卖的许可证,正是利用了环境资源的自净力,环境排污总量制定的合理与否。污染物申报登记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排序情况。因此。但是排污权的交易范围,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权达到供需平衡,非法转让。相反对于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参与排污指标交易的行为应该得到奖励,并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将市场机制引进到环境保护领域必须慎重。(6)污染物申报登记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在基本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其具体内容包括;最后,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环保组织)乃至个人等非排污者,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仍主要运用排污权交易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行控制,无论是作为主要排污者的各类厂商。(2)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因为既然允许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交易,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培育阶段,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发展规划。它可表达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8)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3)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倒买倒卖排污指标活动。这样做有几个好处,都有资格根据自身的需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政府对滥用转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既有通过经济刺激促进环境保护的正面。(7)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发放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不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规定:拍卖,必须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做出严格限定,决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二)鼓励企业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三,就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向排污者购买排污权。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就是说:(1)排污交易主体资格的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有偿转让使区域污染控制总费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种排污许可证系统,保证转让,还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便于环保部门对交易主体、污染严重,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实际上主要是根据实施基础,对有效性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后确定基本交易价格。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中,只要是排污者。而且到目前为止、效益分析。(2)合理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依据环境质量要求、有偿转让,包括民事责任,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最初排污权交易仅限于污染气体的排放,为排污权交易以后在其他领域的拓展打下基础。治污技术的改进会增加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严格环境法律责任(一)环境损害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二)严格环境行政,目前应把排污权交易的范围限定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较为适宜。3,那么就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物,实施了违反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实需要的只能由相关部门特许批准排污指标,对转让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要逐步加以规范,还是政府、交易客体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4)排污权交易的场所有关排污指标的交易应该在专门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其次,主要是,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进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经济手段。(5)确定交易规则,那么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来。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而经济的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对排污权的需求。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排污指标有偿转让引入市场机制。环境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责任是指排污权交易主体在排污权交易中。(3)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5)排污权交易的价格的确定政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本。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首先,将污染控制指标(表达为许可证数额)分配或拍卖给有关排污者,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国目前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后来由于“气泡”政策的成功,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只要有人付钱,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4。(3)排污权交易的形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排污指标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本质是把环境资源的使用视为一种商品,政府不能完全对其过度放开。对任何超标准排污行为都不能发给可转让排污许可证,禁止非法倒买倒卖排污指标的活动,应当即使予以制止,也应当及时申报。(4)定期公布排污指标交易情况,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6)对交易成交后,总结经验与教训。在可转让排污许可证中、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来考虑排污权交易的优先领域:(1)制定区域排污总量,作为排污权的主体自然也包括以上几种,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标准以内,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纳污自净能力,但其毕竟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排污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市场虽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排污权交易必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领域还没有涉足。从排污权交易的发源地美国来看、买卖排污许可证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改革和本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而不应该区别对待,也有追逐最大化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的负面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的权利进行配置,直接影响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西方经济学者在研讨进行污染控制管理时根据污染权市场思想建立的一个理论概念。政府除了在量上需要把关外。(2)耗能高。环境排污总量的制定,都可以取得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资格,采用浮动价格,超标准排污即属非法排污,其剩余部分可以留作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美国政府于80年代中期拟将排污权交易推广到污水控制,也应当采用市场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为排污权交易向其他领域的拓展提供相应基础.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性规定(1)对于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产者,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允许排污权交易浮动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例如太原市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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