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通江政府符合什么标准可重度残疾人应享受低保保?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思路和对策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江治强
近年来,各地执行农村低保量化补助政策,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进行了大量有效的探索,普遍建立了以多层级参与和多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办法,取得的成效值得充分肯定。由于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各地做法往往差别性大、标准化低、法定效力不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提高低保量化补差制度执行的准确性。
一、农村低保基本状况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农村低保坚持低标准起步、简单化管理、渐进式推进,逐步完成了制度框架的构建。时至今日已将5315.7 万农村困难人口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获得了稳定长效的制度性保障。
然而,农村低保制度的执行仍相对粗放。虽然各地持续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检查整顿力度,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搭车保”、“拆户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个别地方的农村低保甚至异化成为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约束村民、管理村社事务的工具和手段。这些现象虽不具普遍性,但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问题的产生,既与对现行政策的执行不充分、不到位有关,也与现阶段农村低保规范性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尤其是目前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范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导办法,基层(乡镇、街道)在开展农村低保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时,缺乏明确、量化和可操作的制度文本,造成政策依据不足、模糊地带过多、自由量裁权过大,加之工作经费不足、经办力量薄弱,当面对复杂多样的农村实际时,政策执行中出现“走形”和“变异”是不可避免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各地出台的有关农村低保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和认定做了规定,然而,在成本约束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一)家庭收入难以量化核算
收入核算是任何选择性救助制度面临的共性难题,在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中这个问题更为突出。由于农村村民收入不同于城市居民收入那样来源结构相对单一,农民家庭收入来源多样,全面准确核算经济状况的困难较多。一是收入类别多样,难核实。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更趋多元化,既有传统经营性收入,也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收入的多样化更容易产生隐瞒收入的问题,从而很难保证将各类收入无一遗漏地纳入核算范围。二是收入难以货币化衡量。农村经营性纯收入的计算,需要根据各类农产品的价格和成本投入进行核算,而一方面价格易受市场波动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投入成本也不尽一致;同时不同质量、级差的土地、不同的经营者会有不同的产量,更增加了农业纯收入核算的难度;其次,实物收入尤其是对自产自用农产品、畜牧养殖产品同样因投入成本、价格等因素而无法准确确定和折算。三是转移性收入的认定面临两难。目前新农保、高龄津贴、残疾人补贴等相关政策的推开,提高了部分低保申请家庭获得转移性收入的规模,在全国农村低保标准偏低的条件下,若考虑核算转移性收入则使部分低保(申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可能超过保障标准,若不予核算转移性收入,则各项政策造成的收入叠加效应又会使部分低保家庭的实际福利水平高于非低保困难家庭,造成不公平问题。
(二)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核算缺乏科学统一标准
由于农业经营收入的特殊性,各地对农业经营性收入的核定所采取的方法不尽一致,总体上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地区采用上年度农产品平均市场价格乘以平均产量进行折算,此方法的优点是有直接参考依据,但上年度价格不一定反映本年度实际,产量也因人因土地的质量不同而差异较大;一些地方采取以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乘以劳动力系数的方法推算低保家庭收入状况。人均纯收入直接来自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劳动力系数则根据居民年龄、健康状况制定。但是,人均纯收入不一定反映困难家庭的实际,劳动力系数也不见得科学。农业经营性收入除了土地经营收入,还有林业、渔业、畜牧业等收入,品种繁多,受季节、气候、自然灾害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大,产量不稳定、质量不一,所产生的收入难以用统一标准加以货币量化。再者,家庭经营纯收入也存在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经营纯收入是扣除经营成本之后的收入,但是投入的成本一般各个家庭情况不一,因此,相同数量的家庭经营性纯收入的家庭,并不足以说明具有相同的救助需求。
(三)家庭财产核查手段落后且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财产核查的规定,主要是将其列为限定性条款,即对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家庭财产的范围、价值做出限定,超出限定标准者不予审批低保待遇,从而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财产成为是否享受低保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房产、车辆、税务等信息化发展相对落后,多数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开展跨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的条件,家庭财产核查无法开展比对,仅靠简单地直观考察和登记财产信息很难做到全面准确核实,充其量仅是财产登记;同时多数地方财产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做法主要是基于工作经验,难以保证科学合理。
(四)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未成为量化补差计算依据
对低保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最终目的是量化确定低保补差数量。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个指向性目标尚未实现。一些省份主要根据对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判断,在收入的核定上,甚至采取推断或假定的方式,来估算此类家庭或其成员的收入和救助需求,进而核定低保补助金的等次和数量;有的则省略了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的认定和核查工作,乡镇受理此类对象的申请后,经过入户实地察看后直接进入民主评议程序,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村)的评议结果,对拟救助的家庭提出审批意见。在补差水平的量化上,不少地方存在简化差额计算环节,直接按照不同的救助类别和等次发放相应标准的低保金。这种偏重直观生活形态的观察的方式,一方面不能保证与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相匹配的救助金额,另一方面会引发不同境况者之间不公平的低保待遇,甚至还可能对低保补助按照配额和指标进行发放的做法产生固化效应,从而不利于低保工作向精确化方向发展。
(五)基层“民主评困”面临新的问题
运用“民主评困”方式瞄准低保对象是基层的重大创新,对于保障生活极度困难者具有较强实用性。但对于一般贫困家庭,尤其是支出型贫困家庭,这种方法不见得有效。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加,常年留在村社的农村居民多数是老年人、妇女、儿童,使很多地区农村基层民主评议陷入参与性和代表性不足的困境。同时,在一些相对封闭的农村地区,外来人口少、宗族观念强,家族势力极易影响民主评议的结果,在一些地区还将某些附加性条件植入民主评议程序,加之缺乏严格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不规范、不透明,随之产生的民主评困结果往往面临公正性问题。
三、制约因素与构建原则
现阶段能否建立精确化的农村低保经济状况量化核查机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的经济状况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来源结构能否满足对收入量化测算的要求
对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精确化核算的条件主要包括:收入来源易识别、不同类型收入易于证明或可量化、申请者隐瞒收入的难度足够大。虽然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因素对中国农村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但是农村社会的经济特点仍具相当大的惯性,可以预料,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来源结构、收入类型、农业经济状况的特点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显著改变。从上述条件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建设,应当与农村家庭收入来源的特点相适应,收入核查指标应简单易行,收入认定和评估标准不宜过细,更不能盲目地追求量化的收入核算指标,且应当在县(区)范围内推行统一的经济状况核查标准。
(二)在低保标准适度提高的条件下,民主评议的农村社会人文环境是否还能支持农村低保对象瞄准的需要
在传统乡村观念与市场意识的碰撞冲突中,农村社会中的价值观念、人文环境正在遭受重大冲击。过去绝大多数人接受政府救助会有强烈的羞耻感,而现在可能成为一部分人社会活动能力的证明。在农村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农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仍与低保“捆绑”的条件下,农村低保的含金量显著增加,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主评议低保对象的方式面临公平性不足的问题,虽然仍不失为成本较低的现实选择,但是从长远计,绝不能过于依赖此种方式,更不能单纯以此“评定”低保对象,而更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评议”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确保救助程序公开、救助结果公平、群众监督到位。
(三)执行精确化测算所需要的执行成本能否列入基层政府财政预算
执行成本是决定制度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长期以来,农村低保经济状况核查的成本不仅得不到财政预算保证,而且往往向基层转嫁,从而在基层缺乏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的限制下,导致农村低保经济状况精确化核查难以落到实处。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精确量化测算,势必产生巨大的执行成本,需要做好成本测算,并将其纳入不同层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在安排事业费的同时同步按比例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精确化核查的规范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如果工作经费不能有效保障,必然使低保经济状况核算的精确化程度受到限制。
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农村收入财产信息化记录制度相对滞后,对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作全面精确核查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必须在基本原则上形成清晰的思路。现阶段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建立,主要应坚持以下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在收入难以全面精确量化的条件下,推行农村低保量化补差政策,应当优先考量申请者主要收入来源和易于认定的收入项目,并简化核算方式,优化指标体系,建立基层易量化操作、群众能接受认可的收入核算办法,增强可操作性。
公平最大化原则。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体现在:一是程序上,所有应当救助的对象都应当获得政府救助;二是在结果上,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获得同等水平的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公平,首先应扩大民主评议的参与对象、增加量化评议内容,提高经济状况核查统计和认定结果的公开化程度,增强收入测算的可信性;二是应当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农村经济社会的现状决定了低保经济状况核查所得到的结果,只有以自然村或共同居住的社区为基本的单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不同对象之间的公平性。通过将公平优先理念融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全过程,力求实现公平的最大化。
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作为社会救助审核手段的收入评估审核机制既要追求效益,也要体现效率,实现效益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在具体家庭收入评估核定制度设计上,应当在制定统一、规范的经济状况评估测算方法基础上,为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安排适度工作经费,尤其是村居一级,以提高收入评估核定工作的效率。
群众有效参与原则。组织基层群众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在本质上体现了公民选择、参与和评价政府的权利,也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应当坚持扩大群众参与的原则,使基层群众在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议中从“部分参与”到“全程参与”的转变,使基层群众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向“决策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转变,提高低保对象认定过程中群众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四、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重点内容及相应措施
(一)建立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测算指标体系。
1.评估核查的重点项目。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应当将农村收入核算指标化繁为简,选择农村家庭普遍涉及、具有共性、基本反映家庭收入水平的关键收入项目作为核算内容。根据这一原则,应当将土地经营(含林业)收入、畜牧水产养殖等收入、土地转租(流转)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项目纳入重点核查评估内容。
2.明确收入评估和测算的方法。只需在某一辖区采用相同的收入量化测算方法,就可以保证不同申请者获得同等的救助机会以及低保补差的公平性。农业生产收入核算,可以有两种简化的方法。一是以县(区)农业生产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通过劳动力系数折算量化申请家庭的实际纯收入水平。农业生产一般收入水平可根据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村上年家庭经营人均纯收入确定。劳动力系数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和程度合理设置。二是以县(区)农业经营性土地一般产量水平为核算基数,依照去年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再根据土地质量、劳动力系数折算量化申请家庭的实际纯收入水平。上述两种核算方式的优点:一是符合以收入确定保障对象的政策规定,又可通过合理设置劳动力系数体现不同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二是以县(区)作为基本单元,与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批权相一致,也符合县级分担财政投入职责的实际。
畜牧、水产养殖等收入项目的测算和评估可以直接借鉴上述办法。这里的关键是对申请家庭畜牧、养殖业的产出做出全面准确的统计,再通过上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折算。同时,应当将家庭用于自我消费以及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牧、养殖进行合理的区分和折算。
家庭副业经营收入项目的收入指的是打工、做小生意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对这部分收入的核算应当首先对低保申请家庭是否存在此类收入进行事实认定,能够提供收入证明的由就业单位或其本人出具收入证明,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以所在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再通过劳动力系数进行折算。
家庭成员的转移性收入,主要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对于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义务人具有稳定收入的,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可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低保标准后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所设定的比例应根据义务人的实际收入能力合理设定。
(二)明确家庭财产核查的范围和目的。
农村家庭财产很少能直接带来收入,绝大多数则仅是基本生活生产条件。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的财产,应做到既全面核查,又要重点核查能带来收入或证明申请家庭有一定收入能力的财产。财产核查的目的在于推断申请者生活状况,因此一方面应当允许申请者拥有一定数量的维持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财产,另一方面,不能仅凭财产核查的结果来认定低保对象,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者维持日常生活的刚性支出情况。
(三)完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对家庭收入评估核定的基本方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按照“谁申请,谁提供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的原则,加大经济状况申报环节在低保审批中的分量,凡不提供财产状况者不予受理;同时,按照“谁出具证明、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申请者,根据情节轻重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提高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
2.入户调查。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居干部、群众代表核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要根据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可设置相对较长的核查周期(如每年集中核查一次),同时,建立村社低保自然减员信息报告制度;对一般保障对象(如家中有劳动力人口)采取频次较高的核查周期(如每季度集中核查一次),使入户调查真正成为完善低保对象退出机制的基本手段。
3.调查走访。除了入户调查之外,调查走访也应当成为经济状况核查的重要辅助手段。乡镇审核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其他村民的方式,了解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提高入户调查信息的准确性。
4.信函求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应当通过发信函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但应探索这种方式的有效性,通过正式公文或规范化的方式,确保信函求证有着落有回音。
5.民主评议。在低保民主评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参与人员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公开有效,避免暗箱操作;组织民主评议应由定性评议低保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向定量评估其家庭收入情况转变,逐步提高民主评议的量化程度。
6.信息比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信息比对平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建立联系,通过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四)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流程。
根据目前各地开展情况,县以下应当明确的核查责任、方式和流程如下:
1.村居级评估。在乡镇主导下,依托村民委员会建立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一般由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评估小组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制定的经济状况核查方法和收入认定测算方法,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统计、测算,并对入户询问、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认定的方法、责任人以及评估认定结果在村居张榜公布,同时主动接受质询。
2.乡镇调查。应当在乡镇层面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委员会,人员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助理、驻村干部等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村级上报的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同时应当组织入户调查,并在当地村居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公布申请对象经济状况和收入调查认定的方法、评估认定结果,经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救助金额,评议结果在村居张榜公布。
3.县(市、区)民政局评审。县(市、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主要根据乡镇上报的复评情况,特别对申请对象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业人员的上门调查、资料比对,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评估,之后做出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反馈应急。农村低保作为一项涉及群众利益、事关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形成公平合理的审批和保障结果是一个反馈式服务的过程,对于服务过程中的群众意见、社会监督乃至行政复议需要建立必要的反馈机制。
五、政策建议
(一)科学配置基层政府职责,增强乡镇(街道)工作力量和工作条件。
当务之急是适当扩充县区政府的职责,一方面加强行政系统的政策制定和审批责任;另一方面,应当设立负责经济状况核查和信息比对的专门机构,或者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确保县级层面工作力量的完整性;同时,必须完善乡镇(街道)低保办事机构,在保证乡镇除一名民政助理员外,必须保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或由人社部门配备相应公益性岗位,协助经济状况核对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增强乡镇(街道)工作力量,为政策执行提供必要保障。
(二)制订出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规范性文件。
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细化衔接相关法规政策,从民政部层面制订《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办法(试行)》,对申请低保经济状况核查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收入测算依据和公式、家庭财产核算的范围、财产核定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明确省、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基本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指导省级民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修订和出台省级层面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细化收入测算和财产核定的量化操作办法和具体公式。部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强调农村低保要落实量化补差的制度设计,并侧重对收入和财产的测算、评估的依据、办法和流程以及不同层级责任划分做出原则性规定;省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侧重于操作实施,有条件的可以从省级层面制定各项财产、收入的量化测算指标和测算公式。
(三)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制度。
农村低保作为一项选择性救助制度,应当在法律上确立“有请才应”、“有求才救”的规范性程序。农村低保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有效实施,一方面需要依靠行政机制自上而下强力推行,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强化实施经济状况申报制度,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必须以家庭经济状况的公开为条件,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主动出具相关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民政部门要通过合理设计报表,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收入和财产的内容、类型,各种收入和财产合法证明材料的来源、有效性,明确收入和财产的认定标准,对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低保政策宣传中还应当加大对经济状况申报程序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增强低保申请者对自觉申报经济状况的认同感和配合程度。
(四)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由第三方执行,一方面可以减轻基层政府的负担,使基层民政部门专司政策落实、经费安排和对象审核职责;另一方面,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收入核查工作,可以避免行政复议问题的产生,从而使经济状况核查保持独立性。
1.建立低收入认定指导中心,并委托其承担家庭收入核查工作。目前地市一级已经建立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今后应当将此类机构向县一级延伸,使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有专业的部门承担。
2.以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家庭收入核查工作。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执业评价和年检审核,规范评估核定工作,实现家庭收入评估核定工作的社会化。目前江苏通州区通过劳务中介组织聘请相对专业的人员,通过任前培训、目标考核,末位淘汰等管理办法,提高了家庭收入评估核查工作效率,实际运作效果较好。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其一,要明确和细化违反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制度的相关责任。对于拒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的救助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发现的,应当规定在一定时限内不予受理申请,在得到救助后发现的,应当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发放的救助金,并酌情给予处罚。通过扩大违规成本,阻止潜在的骗保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从制度上防治欺诈行为。其二,对于救助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因没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而导致经济状况核查不实者,要给予有效地处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承担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就应当有权力追究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只有从申报者和评估者两方面入手,建立严格的追究机制,增大违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经济状况核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六)加快信息化支持系统建设。
应当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建设,对外尽快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银行、金融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联网,打通与相关部门信息比对接口;在民政系统内部,要利用数据管理软件,建立申请对象从登记、审核、复核、年审、救助到注销各环节的一整套信息档案。农村低保信息化还十分落后,未来一段时期,应当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步伐。只有借助信息化技术,整合救助信息、提高信息化管理和运用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救助对象信息流转、信息利用,提高经济状况核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通江县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来源:通江县政府办公室
  该县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有关文件精神,以打造&阳光政府&为根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有效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现将2014年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公布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通过目录管理系统报送政府信息12533条,主动公开信息30000条,依申请公开信息1条,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召开听证会13次,行政决策过程中征求群众意见200人次。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财政预算信息110条,&三公&经费信息110 条,行政经费信息110条,保障性住房信息 65条,食品安全信息75条,环境保护信息70条,招投标信息100条,征地拆迁信息55条,价格和收费信息70条。
  (三)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6268项,行政审批(许可) 151项,行政处罚5629项,行政征收37项,行政强制216项,行政确认43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给付36项,其他行政权力249项。
  (四)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7253条,微博、微信计划12月底开通,通过新载体发布政务信息80条。
  (五)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县级服务中心1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49个,村(社区)便民代办点 680个。
  (六)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各类事项151866个,办结151866 个,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率100%。
  (七)基层政务公开情况
  公开乡镇(街道)政务信息8000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和信息3000条,村务公开载体为公示栏、展板、新农通、广播等,村&一事一议&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各部门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安排一定工作经费,做到领导、机构、人员、经费&四到位&,为全县政府信息工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同时,确定民政局、广纳镇、广纳镇渠江村和诺江镇西城社区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单位,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探索良好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健全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始终遵循依法依规,按章办事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办《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和《当前电子政务外网重点工作》等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通江县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通江县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通江县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编制《通江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制度汇编》,对公开的每一个阶段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逐步形成覆盖全面、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使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的轨道。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积极推进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逐步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和长效机制,打造&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便民窗口。
  (三)拓宽公开平台。结合实际,采取公开栏、政府网站、电视台、公告、会议、文件材料等多形式地进行公开。在公开内容上,把全局和中心工作、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和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作为公开的内容。在公开的重点上,坚持围绕党员和群众意愿确定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把社会普遍关注、涉及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为群众办事的程序、要求、时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服务承诺等作为重点进行公开。在公开形式上,坚持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具体形式,坚持力所能及,方便群众,注重实效,发挥作用。同时,设立县长信箱,解决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有关问题。目前,我县投入44万元,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成功,对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改版升级,改版后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走进通江、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办事服务、政民服务、县级班子6个专栏,链接各部门各乡镇网站。通过网站,可以查阅全县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热点、重大事故事件、重大舆论动态等信息,做到及时审核,快速发布,更好地成为国内外了解通江的重要渠道。
  (四)规范安全管理。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一手抓政府信息公开、一手抓安全运行。在网络安全管理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技术层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部门和乡镇网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与各部门和乡镇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管理责任;及时更新后台硬件设施,配备核心防火墙,保障网络安全畅通;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查制度,防止信息失泄密现象的发生;与县电信公司联合成立网络技术力量保障组,落实了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技术监管责任,及时排除技术故障,确保了运行畅通。
  (五)强化督查督办。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县政府办、县电子政务中心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基础较好、进步快、重视高的单位,树立为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在工作中进展缓慢、搞形式主义、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切实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开时效性不强。部分单位工作时紧时松,没有按信息公开的时限上传,而是集中到某个时间段一次性上传,导致信息时效性不强。
  (二)管理不规范。部分单位信息员分不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从而导致必须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分类不准确、不细致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形式和内容不够多。一些乡镇和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不够&强&,个别单位存在不愿公开或不及时公开的现象。特别是农村、基层,信息公开形式比较单一,信息获取渠道窄,获取量小。没有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公开,只是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条条框框,甚至没有公开具体内容。有的对重点部分、重点环节避重就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和关键部位没有公开。
  (四)专业人才匮乏。全县网络技术专业人才寥寥无几,乡镇和部门更是奇缺,大部分干部职工仍不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难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转。
  (二)拓宽公开渠道。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增设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强化服务功能,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信息更新,进一步梳理、整合政府信息,确保满足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加快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公开政府办事服务信息;在其它公共场所采用社区公开栏、便民手册等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或者其它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规范工作流程。不断完善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着力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建设,规范公开行为,逐级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监督评议、问责等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好外网系统在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等方面的高效、快捷、透明作用,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打造&阳光政务&。
  (四)抓好培训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讲解授课,提高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技术操作水平。同时,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为政府信息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开展督查活动,通报督查情况,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以完善投诉信箱、监督投诉电话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监督投诉受理平台和在线访谈,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进一步拓宽便民的监督形式和方法。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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