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干和副职农机购置补贴比例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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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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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精神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国以来石狮市现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社区,下同)离任村主干,主要指曾担任建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主任(或生产大队长、革委会主任、街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离任村主干的晚年生活,有利于更好保护和调动现任村主干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第二章&资 格
  第四条& 申请享受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担任村主干(含副书记、副主任等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累计满6周年;
(三)已离任,不再担任村&两委&干部职务。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担任村主干的,不予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养老生活补贴,已享受的终止或取消资格。
  (一)去世的。
(二)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自行脱党的。
(三)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被劝退、除名的。
  (四)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的纪律处分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免职、撤职的,或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含缓期执行)及以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或赌博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或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领养老生活补贴的。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十)其他情形不应给予享受养老生活补贴的。
第七条&应取消养老生活补贴享受资格的,由各村及时报镇(街道,下同)调查核实。各镇应于两周内把调查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
第三章&标 准
第八条& 按担任村主干(含副书记、副主任等副职主持工作)累计年限,分为4档。
(一)任职满6周年至9周年以下,每月补贴350元。
(二)任职满9周年至12周年以下,每月补贴400元。
(三)任职满12周年至15周年以下,每月补贴450元。
(四)任职满15周年,每月补贴500元。
第九条& 养老生活补贴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管 理
第十条& 办理养老生活补贴,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镇、村做好宣传工作,由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或曾任村主干)所在村领取、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材料。
(二)村级申报。各村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核查、汇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后,以文件形式报送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
(三)镇级审核。镇党委、政府对各村报送申请对象的资格逐人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审核,对申请对象及其任职年限进行甄别。
(四)组织公示。各镇将初审通过的名单,交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五)联合审批。镇党委、政府将经公示没有异议或群众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影响申报的申请人进行汇总,经镇党委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镇。
第十一条& 对养老生活补贴申请实行定期办理。第一批统一时间办理,自2011年开始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各镇应提前安排时间、按程序要求组织申报。
申请对象在申报年度正值规定年龄,在6月30日前出生的,各镇应于6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在6月30日后出生的,各镇应于12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申请对象在申报年度已超过规定年龄的,各镇应安排在最近批次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养老生活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上旬发放上一季度补贴。
第十三条& 养老生活补贴自审批之月起开始享受,一律不予补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享受养老生活补贴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镇党委、政府和村负责发放对象的登记、公示、审核、上报和滚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有瞒报、虚报、骗领行为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养老生活补贴,追回骗领的补贴,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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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浜村公开招聘副职干部拟聘用人员公示
作者: 来源: 日期: 13:42:58 人气:901
&& & & & 根据《2015年甪直镇湖浜村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和有关规定,经过民主推荐、竞聘演讲、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将拟聘用人员公示如下:& & & & 孙燕静,女,1992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2014年盐城工学院外贸英语专业毕业,拟聘用为甪直镇湖浜村工作人员(副职干部)。& & & & 公示期:9月14日-9月20日。& & & & 监督电话:甪直镇组织办& ,湖浜村村委会:。&&甪直镇湖浜村村民委员会日 & &&&村副职干部离退后为什么没有任何待遇?_百度知道
村副职干部离退后为什么没有任何待遇?
官都村支书村副属于干部所农民想要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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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精神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国以来石狮市现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社区,下同)离任村主干,主要指曾担任建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下同)主任(或生产大队长、革委会主任、街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离任村主干的晚年生活,有利于更好保护和调动现任村主干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第二章& 资 格
  第四条& 申请享受离任村主干养老生活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担任村主干(含副书记、副主任等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累计满6周年;
(三)已离任,不再担任村&两委&干部职务。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担任村主干的,不予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养老生活补贴,已享受的终止或取消资格。
  (一)去世的。
(二)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自行脱党的。
(三)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被劝退、除名的。
  (四)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的纪律处分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免职、撤职的,或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含缓期执行)及以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或赌博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或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领养老生活补贴的。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十)其他情形不应给予享受养老生活补贴的。
第七条& 应取消养老生活补贴享受资格的,由各村及时报镇(街道,下同)调查核实。各镇应于两周内把调查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
第三章& 标 准
第八条& 按担任村主干(含副书记、副主任等副职主持工作)累计年限,分为4档。
(一)任职满6周年至9周年以下,每月补贴350元。
(二)任职满9周年至12周年以下,每月补贴400元。
(三)任职满12周年至15周年以下,每月补贴450元。
(四)任职满15周年,每月补贴500元。
第九条& 养老生活补贴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办理养老生活补贴,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镇、村做好宣传工作,由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或曾任村主干)所在村领取、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材料。
(二)村级申报。各村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核查、汇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后,以文件形式报送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
(三)镇级审核。镇党委、政府对各村报送申请对象的资格逐人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审核,对申请对象及其任职年限进行甄别。
(四)组织公示。各镇将初审通过的名单,交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五)联合审批。镇党委、政府将经公示没有异议或群众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影响申报的申请人进行汇总,经镇党委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镇。
第十一条& 对养老生活补贴申请实行定期办理。第一批统一时间办理,自2011年开始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各镇应提前安排时间、按程序要求组织申报。
申请对象在申报年度正值规定年龄,在6月30日前出生的,各镇应于6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在6月30日后出生的,各镇应于12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申请对象在申报年度已超过规定年龄的,各镇应安排在最近批次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养老生活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上旬发放上一季度补贴。
第十三条& 养老生活补贴自审批之月起开始享受,一律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享受养老生活补贴的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工作。镇党委、政府和村负责发放对象的登记、公示、审核、上报和滚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有瞒报、虚报、骗领行为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养老生活补贴,追回骗领的补贴,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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