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田的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的权限包括哪些?
  摘要: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征地审批、权限、拆迁安置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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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1-6
日期: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览次数:4552
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一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在深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举措,这是指导未来一个时期耕地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站在改革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客观分析了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揭示了土地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战略目标和总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需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我国粮食安全并非高枕无忧,尽管粮食总产量实现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十连增&,但粮食与其他重要农产品的进口数量也在持续攀升,产需缺口不断加大,2012年贸易依存度已上升到21%。未来随着人口增加和城镇化发展,粮食需求还将刚性增长,粮食供求紧平衡很可能是一个长期态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耕地保护就丝毫放松不得。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经过多年以大量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发展,许多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明显减弱,水土资源和能源不足、环境污染等问题凸显,财政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大。我国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关键时期,粗放扩张、人地失衡、举债度日、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走内涵挖潜新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
  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是保障改革发展战略部署顺利推进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对土地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发展、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进行了整体部署。目前各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发展的热情高涨,但因认识不足或理解偏差,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的苗头,冲击耕地红线。保障改革发展战略部署顺利推进,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这既是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也是推进改革的底线。
  10多年来,我们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尽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耕地面积增加了2亿亩,但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也就18亿亩多一点,粮食生产的实有耕地面积并未增加,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加大,绝不能仅凭耕地数量增加就盲目乐观,耕地保护这根弦必须始终绷紧。同时还要看到,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不仅十分必要,也已具备条件。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将耕地保护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把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知》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要举措。
  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这是基于二次调查成果和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综合考虑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出的耕地保护总目标。一方面,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另一方面,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对二次调查查明的陡坡耕地、中重度污染耕地等,还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整治修复的总体安排逐步调整,保持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极为必要。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这既是新形势下土地管理乃至建设发展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耕地保护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我们强调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但一些地方实际走的是一条重发展轻保护、粗放扩张之路,尤其是新城新区、各类开发园区急功近利、摊大饼式扩展,占用大量良田好地。耕地占补平衡重数量轻质量问题也比较突出,过去10年,建设占用耕地近1/2是水田和菜地,而同期补充的耕地中水田和菜地远未达到这个比例。这种建设发展模式和占补平衡做法必须改变。《通知》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土地整治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在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以补定占原则,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审查中从严把关;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等。
  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这是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穿于土地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提出的综合性、系统性举措。《通知》按照这一要求,从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督察等多方面,提出了从严管理的要求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保护成效。
  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这是总结多年实践经验,本着标本兼治和着力构建管理新格局的要求,提出的耕地保护新机制新办法。《通知》提出,加快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推进耕地保护调查监测和信息化监管;加强耕地保护法制化规范性建设。
  为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牵动千家万户,关系稳定大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这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也是当前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地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农地流转中&非粮化&、&非农化&倾向明显,有的以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之名行圈地之实,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通知》重点围绕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等。各地要准确把握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执笔人:董祚继 田春华)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二
时间: 15:08:19&&作者: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查看:745&&评论:0
内容摘要:《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突出强调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体现了新形势下保护耕地的新理念、新思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会议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有力举措。《通知》突出强调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体现了新形势下保护耕地的新理念、新思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充分认识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对保护耕地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现代土地管理的基础制度,是各国借以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工具。一个良好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首先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特别是对于优质耕地、水源地、湿地等重要用地预先加以保护,从源头上防止开发占用和破坏。其次,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合理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证各类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有序、适度。再其次,具有长远性和战略性,从国家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超前安排,防止因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乱占滥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再次,还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规划往往以准立法方式制定或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有效防止违反规划或擅自修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在耕地保护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
迄今我国已开展了三轮覆盖全国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对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规划执行还不够严格,随意违反和擅自修改的问题比较突出;规划民主决策和群众参与程度不足,影响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关规划的关系尚未理顺,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矛盾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等,制约了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当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优质耕地大量减少、基本农田随意调整等问题抬头,与规划管控乏力有一定关系。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正确处理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的几个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在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的同时,也对土地制度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新型城镇化发展等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都需要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当前要重点处理好以下4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规划与市场的关系。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由此提上了重要日程。但这并非意味着要弱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相反,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土地利用的社会性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必须加强。《决定》将&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作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前提条件和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作为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
二是处理好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关系长远、关系全局、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等其他规划在土地利用上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局部应当服从整体,有关法律对此作了明确。但在现行体制下,规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增加了规划实施的困难,影响到耕地保护的成效。未来在坚持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性管控作用的前提下,强化相关规划的协调融合、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是大势所趋。
三是处理好规划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手段,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或刚性,表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上,从规划实体到规划程序都有很强的规范性。同时,我国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规划作为长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为此,要处理好规划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对优质耕地、生态用地等的保护要进一步强化,形成规划硬约束;对一般用地安排则要保留一定弹性,根据客观变化依法调整完善。
四是处理好土地规划与土地计划的关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工具,也是土地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作为规划实施工具,应具有稳定性,落实好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应具有适应性,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相协调。应加强年度计划与总体规划、发展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计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切实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力度
全面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战略任务,要从健全规划体系、制定专门立法、完善规划标准、扩大公众参与、严格规划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力度。近期,要按照《通知》要求,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随意修改或变相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重点加强&3个审核&:严格审核各类新城新区规划,严禁突破土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园区;严格审核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改革试点方案,严防借改革之名突破土地规划;严格审核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通过调整规划变相占用基本农田。
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鉴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已经审定,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统一组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重点包括:依据二次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目标,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障耕地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退耕规模和布局,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围绕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试点,探索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最终形成一个市县一张蓝图。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压缩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落实以补定占要求,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纳入计划,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严格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严禁超计划批地。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三
09:17: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国土资源部耕保司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近期一系列重要会议关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有力举措。《通知》明确提出要通过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监管,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等措施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
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在这个环节,一是要控制好&占&,即依据规划、计划和各类行业用地标准从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二是要落实好&补&,即通过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实行&占&与&补&的一一对应挂钩,落实占补平衡。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如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核减不合理的用地;要求地方将补充耕地情况报部备案,确保补充耕地位置可查询、指标真实可靠;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考核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考核中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占优补劣、占近补远、占水田补旱地等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等加以解决。
为解决这些问题,《通知》主要从&抓源头、控过程&两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抓源头&,即将占补平衡审查前置到预审环节进行。一是强化了要求,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与预审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等方面的要求等同起来,在项目立项阶段,如果经论证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将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二是强调了省级监管职责,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占用耕地较多的项目在预审环节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从而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部将组织抽查核实。同时,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占用耕地量大的城市实行&以补定占&,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控过程&,即在审批时既要严格管理,又要高效服务。在用地审查时要从严,对于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落实好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要通过简政放权、改进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做好用地保障。
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相同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也就是说,必须达到数量和质量双平衡。但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存在重视补充耕地数量,轻补充耕地质量的现象。究其原因,固然有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原因,但主观原因不容忽视,一些地方还存在重发展轻保护、重占用轻补充,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当然,我们现有管理工作在精细化、规范化上还有提升空间,对补充耕地质量的评价,还缺乏统一的标准。
为此,《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倒逼机制。通过&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等规定,发挥占补平衡对建设占用耕地的强约束作用,引导地方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完善制度标准。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形成统一、可操作的标准,并作为规划调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让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有依可据、有章可循。三是健全工程措施。综合采用耕作层剥离、土地复垦、土壤修复等措施。对于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均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国土资源部今年将召开全国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现场会,总结交流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研究出台耕作层剥离利用的政策措施,全面部署开展此项工作。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损毁土地要加强复垦力度,对受污染耕地要探索开展修复工作。四是强化项目管理。《通知》要求抓好土地整治立项、验收及管护等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在立项环节,要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同时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在验收环节,对于土地整治补充的耕地,要先评级再验收,没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下一步,部将完善土地整治监管系统的报备要求,将质量评定情况作为项目备案的重要内容。在管护环节,要求重视建后管护,防止边整治边撂荒现象的发生,防止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防止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等。
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守住耕地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最重要的保障。及时、保质、保量划定15.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当前贯彻落实中央耕地保护方针政策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首要任务,是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的核心工作。
对于划好永久基本农田,关键在于优先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既要守住数量红线更要守住质量红线。以往,一些地方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城镇建设发展用地面积预留过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明确,在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中,必须按照&保护优先、数质并重&的原则,划好地保重点。城镇村庄周边、交通沿线容易被侵占的耕地,必须按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将质量等别较高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集中连片、高产稳产、具有保护价值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只有这样,才能既划足15.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筑牢耕地红线的基础。对于工作部署,《通知》提出按照&由大到小、由近及远&的思路推进,首先从控制发展规模的500万以上人口大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将特大城市、大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覆盖各类城市和小城镇,再扩展到广大农村。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永久留给子孙后代、留给城乡居民,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彰显耕地的生态功能。
对于永久保护基本农田,核心在于坚持用途管制,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突破法律规定,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占用基本农田,确保优质耕地不流失、不被擅自占用。文件进一步重申,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一律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补划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所占用的基本农田。今后,占好地的绝不能补差地,占水田的必须补水田。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四作者: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09:32:39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长期以来,国家对耕地保护采取的政策可谓越来越严格,实行的措施越来越有力,在&守红线&、&建红线&两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伴随着我国&四化&同步推进,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机制不灵、制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很突出,甚至存在严重的困局。保护好、利用好、建设好、管理好宝贵的耕地资源,给农业、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沃土良田,核心点在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地者等耕地的管理者、使用者能够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而构建一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真正扭转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局面,形成各部门密切合作、通力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行政措施,让耕地保护成为各级政府必需担当的硬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重要职责,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要求越来越明确,提出的措施越来越严格。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负总责。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省长、主席、市长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的管理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手段解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问题还不够,必须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必须加强政府调控,必须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我们多次开展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检查也充分表明,强化政府责任并加以严格的考核,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构建科学发展新机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基于以上的考虑,《通知》进一步强调:一是完善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二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加大耕地保护指标权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四是完善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用地指标分配、整治项目安排相挂钩,以立&军令状&的严肃态度,以守不住耕地红线&提头来见&的担当精神,共同肩负起党和国家赋予的保护耕地历史责任。
二、善用经济机制,让耕地保护者有合理的经济利益,让耕地的占用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
放眼世界,能实现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国家,除了运用有效的法律、行政手段外,无不重视采取价格杠杆和税费调节等经济手段,通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促进耕地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从耕地保护与管理的现实看,保护耕地是国家出于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行为,理应由国家承担保护耕地的必要成本;实现均衡发展是国家的基本责任,理应给予保护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必要的财政支持;农民是耕地最直接的使用者和耕地保护的主体,理应获得耕地保护与农业生产合理的收益;耕地的占用者将耕地从农业一产转为更高产出和收益的二、三产业,理应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为此,《通知》按照&两提高一核减&的思路,就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一)提高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一是积极促进提高新增费标准,遏制地方政府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用地者粗放使用土地的冲动。二是按本地区开垦同等质量耕地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提高占用优质耕地的成本,提高补充耕地的资金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二)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经济收益。一是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取之于土、用之于土&、&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有效保障他们种粮的应有收益。二是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管理延伸到基层,将资源配置的事权下放到基层&的社会管理新理念,让农民&用国家的钱、整自家的地&。实践过程已经充分证明,这种创新,不管从经济学,还是社会管理学的角度看,都是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最高的一种方式。
(三)核减耕地保护不力地区的中央新增费预算分配数。加大国家统筹的比例,对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核减相应的下达资金。这样,一则可以抑制地方多用地,达到集约节约的效果;二则集中中央的财力,加大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补偿,有利于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降低行政成本的同时能够真正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三、采取技术手段,让耕地得到及时高效的监测监管
加强耕地保护,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严格管理,制度是关键,机制是手段,技术是保障。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开展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建成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数据库,实行了在线土地督察,基本建成了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电子政务平台、共享服务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国土资源信息建设框架体系,初步实现了对耕地&批、供、用、补、查&的全面全程监管。这是都是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为此,《通知》就充分利用上述技术基础和手段,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二是要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实现耕地保护全天候、全覆盖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五
作者:bzkcghy &&&时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含以下6项内容。
从严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通知》要求,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
《通知》明确,今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将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损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耕地。
不断完善发现机制
《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在每年一次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在有条件地区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网等,对重点城市群郊区、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加强监测。
天上看,即卫片执法检查,是指对同一地域不同时间点的遥感影像进行比对,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即实地核查用地合法性,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据检查结果对违法严重地区开展约谈、问责的一项执法检查。
地上查,即巡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
网上管,即执法监察信息与&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将违法案件统计、卫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情况数据化,录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群众报,主要是&12336&违法线索举报电话。2009年8月,部、省、市、县四级&12336&全部开通,成为发现违法用地线索的重要渠道。《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视频监控网是通过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易发区等重点区域建设视频监控点,及时发现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一项手段创新,具有实时监控、远程发现、远程制止和警示震慑等作用,能够有效提升监管效率。截至2013年,国土资源部已经在44个地区、矿区部署开展了视频监控网建设试点,成效较为明显。无人机是遥感监测的手段之一,相较于卫片执法检查精度更高、周期更短,有利于更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应用高科技手段,健全监管体系,并结合工作实践积极创新,加大对城市郊区、耕地集中连片区域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将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认真履行报告职责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一般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行为,必须在核定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01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通知》对报告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将违法占用、损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列入必须及时报告的事项,并明确了3个工作日的报告时限。
坚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坚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每季度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通报一批案件的查处结果。2013年,为强化案件查处的时效性,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按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改为即时,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将以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案件为重点,加强直查和部省联合查处力度,公开通报查处结果。
形成查处违法犯罪合力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合力。
2005年,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提出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2008年,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移送的范围和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制止违法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危害国土资源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的合力,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利用。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积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行为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
15号令再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实施问责: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通知》增加了一项责任追究事项,即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体现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通知还强调,在落实15号令、追究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解读之六
09:2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通知》明确提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整改土地违法问题。这是国土资源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历史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在全面分析土地督察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以耕地保护目标落实、规划计划执行、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和农地流转,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通知》部署,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明确的&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督察效能&的定位,严格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以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着力点,以耕地保护为核心,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从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源头分析、政策宣讲4方面统筹部署各项督察工作,着力深化对省级政府的督察。全面推行审核督察工作常态化,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随报随审,即时核查,把审核督察作为日常督察的重要手段,及时纠正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不到位等问题。例行督察以耕地保护为核心内容,对全国56个重点地区开展监督检查,同步开展土地管理和利用政策宣讲。针对督察发现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中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整装性专项督察。综合领导批示、部门转交、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12336热线等渠道,建立完善督察区域土地违法问题线索库,对违规征占土地等重点问题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和督促纠正。整合工作成果,全面反映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分省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把耕地数量质量保护、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农地流转&非农化&、地方违规出台相关政策造成耕地流失等作为督察工作重点。在例行督察工作中,选点聚焦粮食主产区。在2014年56个例行督察地区中,有29个地区处于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占比52%。选择这些地区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和政策宣讲,就是要以耕地保有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例行督察地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查和评价,系统地发现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机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对发现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严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在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向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将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实施责令限期整改的请示。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将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还将进一步推动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公开约谈工作,督促省级政府抓好例行督察地区的组织整改和省域范围内普遍性问题的清查整改;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各督察局要进行公开督办或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保护耕地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任务光荣而艰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敢于担当,坚守在保护耕地红线的第一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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