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环移湖城市设计移湖社区领导班子是谁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等诉庐江县庐城镇移湖社区居委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全文】CLI.C.4339658
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等诉庐江县庐城镇移湖社区居委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郭维进。
  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庐江县庐城镇移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枫,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金刚,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元农村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王良元。
  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以下简称“黄碾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移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移湖社居委)、王良元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王良元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碾村民组原审诉称:王良元户原是庐江县万山镇程桥村候院村民组农户,1998年搬迁至黄碾村民组居住。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黄碾村民组按政府安排将村民组耕地全权委托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合作经济委员会发包,郭维华户承包了黄碾村民组2.79亩土地。1998年王良元户来到黄碾村民组后,名义上是代耕郭维华户承包地,暗地将该承包地转到其户名下,并伪造一份编号为041418号《承包(租)耕地登记表(合同副本)》调换郭维华户承包合同。日,王良元户将户口迁入黄碾村民组。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与王良元户签订承包合同时,王良元户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侵犯了黄碾村民组村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依法确认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合作经济委员会与王良元户签订的编号为041418号《承包(租)耕地合同》无效。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提起民事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履行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第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权利应当参照《》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黄碾村民组在本案起诉前,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黄碾村民组虽提供了会议记录1份,但该会议记录仅能反应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会议,该会议的民主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替代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会议。黄碾村民组据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第第(一)项、《》第之规定,裁定:驳回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黄碾村民组的起诉。
  黄碾村民组上诉称:1、黄碾村民组所居住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已被国家征用,现仍未回迁安置,黄碾村村民租住在各地且大部分在外地打工,现上已不具备村落群居状态。原审法院要求黄碾村民组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中共庐江县委组织部&03-14&03-12&03-12&03-10&03-10&03-09&03-08&03-07&03-07
&07-15&05-09&-&-&-
&02-20&08-25&06-11&06-13&06-2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