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何时改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制度等均不变。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
  委 员:& 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崔天凯  外交部部长助理
       毕井泉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忠泽&&& 科技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牟本理&&& 国家民委副主任
       蔡安季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陈存根  人事部副部长
       黄 卫  建设部副部长
       何洪达  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赵维绥  文化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雷元亮  广电总局副局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张 云  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柴绍良  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
  秘书长:汤小泉  中国残联副主席、理事长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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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同政办发[2011]47号
关于大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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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同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晋政办函〔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大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大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世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张学梅 市政府副秘书长
      秦成贵 市残联理事长
      马安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吕生祉 市教育局局长
      白 玉 市民政局局长
      魏继平 市财政局局长
      陈同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易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翠萍 市卫生局局长
      郭永忠 市扶贫办主任
      张晓非 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委 员:孙 波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柴守吉 市体育局局长
      高子章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彭信轩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德恩 市科技局副局长
      姚文学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渝林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国明 市人事局副局长
      杜文件 市房管局副局长
      姚胜利 市交通局副局长
      沈小钢 市计生委副主任
      李保军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建中 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张延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徐春申 市外事办副主任
      孟爱军 市市政管委会副主任
      杨文斌 大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管守玉 市检察院纪检组长
      苑春光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会民 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志刚 团市委副书记
      李桂莲 市妇联党组成员、调研员
      杨 美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 亮 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贾生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立坚 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 鸿 人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胡立波 农行市分行党委委员、纪检委书记
      蔡劲松 大同海关纪检特派员
  秘书长:秦成贵(兼)
  大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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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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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
为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残疾人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津>发〔1992〕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要适当减收设施租赁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要优先批准残疾人设经营售货摊
点的申请;占道管理部门要减半收取占道费;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残疾人的有关赋税。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于农村户口的,应免除一切社会负担;对特困户,经批准可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土地承包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并给予定期补助;对贫困户应进行扶持,帮助其脱贫;对无依无靠的,可收入敬老院或确定为五保户,由乡(镇)、
村统一供养。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和补助。
三、教育部门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困难户子女减免学杂费。残疾人的外埠子女符合在津借读条件的免收借读费。对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入托、入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并适当减免其费用。
四、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危陋平房改造中,对残疾人住房的,安置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分房时,同等条件下,在地点、楼层上要给予照顾,需要集资的,对残疾人困难户也要给予一定照顾。
五、铁路、公交、民航、地铁、渡口等单位对残疾人进、出站(场),上、下车和登机、下机要提供优先业务,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有关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地铁和渡船;残疾人存放自行车和专用车一律免费。
六、残疾人观看电影、戏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影剧院、体育场(馆)可准予优先购票;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每年五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十二月三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九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十月十五)购票时
,票价减半。
七、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只限盲人)、国际聋人节(只限聋哑人)游览公园的,免收入园门票;平日购半票入园;行动不便的双下肢残疾人,可携带手摇式或手推式轮椅车入园。
八、残疾人凭证就医,实行挂号、门诊、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须住院治疗的应优先安排床位。
九、全市的收费公厕,对残疾人免费。
十、加强对重残户的生活照顾,街、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要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粮、煤、副食、液化气、房管等有关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户,实行上门业务,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十一、司法部门要及时为需要业务的残疾人提供法律业务。发生诉讼时,如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减免律师业务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
十二、公安部门对残疾人申报解决异地配偶户口的,在符合国家有关>策的前提下,应优先解决。
十三、保险部门要为残疾人开办优惠险种。全市各福利企业都应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二年内为残疾职工投保。
十四、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精减机构,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妥善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五、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统一评定标准,为本市残疾人制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此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持有部队和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的复员、转业军人及各类因公致残人员,也可凭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
十六、上述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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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申报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市地税局www.、首都之窗www.网站下载或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税机关领取)和2014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14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2014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wangshen)或通过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具体登陆方式如下:
1.持有可登陆地税系统数字证书的用户可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登陆;
2.上年度进行过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登陆;
3.首次登陆或忘记密码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初始密码。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41712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1712元/人&(本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缴款:
(一)三方协议网上缴款。通过网上审核或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既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实时划款,也可选择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二)银行端查询缴款。通过网上审核或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自行打印或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三)开户银行不是库银联网银行的用人单位,由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后到银行缴款。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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