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工伤,48小时工亡,请问军人有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吗?

2016工伤、工亡认定要点、赔偿标准- 钟如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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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工伤、工亡认定要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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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及答复,总结工伤认情形及认定要点,并汇总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一、工伤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工伤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三、国务院法制办答复认为可认定工伤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答复认定工伤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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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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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另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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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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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期回顾 & && &&&
17岁少年重度中暑49小时后去世
“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多
实习生 周珊珊
中国青年报
&&&&6月19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未成年民工晚死1小时不算工亡&&工伤保险条例&逼人早死?》的网帖。该网帖称,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由于陈果在发病后第49小时去世,其家属时隔20天仍未能得到赔偿。
&&&&笔者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果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
&&&&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
&&&&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陈果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果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果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
&&&&5月31日11时56分,陈果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
&&&&笔者看到,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果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
&&&&陈果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
&&&&陈果的死亡,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有关呢?
&&&&陈果的堂叔说,陈果生于1995年,出事前未满18周岁。2012年6月,他进入东莞市前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电子”)工作,今年2月28日转为正式工。
&&&&前锋电子的主营业务是电磁炉生产,陈果所在的车间主要负责测试电磁炉高温断电性能。测试电磁炉性能时,需将水放至电磁炉上连续加热1小时,因此车间温度很高。
&&&&对于环境的具体温度,双方一直存有争议。笔者多次联系前锋电子,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此前,东莞时报记者曾前往前锋电子采访报道称,中午12时左右,在陈果原岗位位置测得温度为30.2摄氏度,并称车间内风扇、空调均处于工作状态,车间的窗户也都是打开的。
&&&&但陈果的堂叔说,陈果工作环境的温度有37~38摄氏度,该媒体所称的“30.2摄氏度”是前锋电子“在陈果出事后改变了车间工作环境”,还称陈果之前工作的车间由原来的二楼改到了现在的一楼。
&&&&陈果生前所在车间出勤表显示,5月20日到5月27日,也就是陈果去世前的一周左右,他每天的加班时间均在7小时左右。
&&&&“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
&&&&死者家属称,陈果死后,他们多次和前锋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果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联系到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张治儒,他曾接到陈果的父亲陈明献的电话,并为陈家提供法律咨询。
&&&&张治儒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果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
&&&&据张治儒了解,东莞市社保局石碣镇分局曾要求死者家属提供陈果职业病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该由企业进行申请,因为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既往史都由企业保管。让家属鉴定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家属没有死者档案、检查资料。”
&&&&“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陈果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张治儒说,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
&&&&针对“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劳动法研究专家均表示“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目前我国的工伤标准采取的“列举法”,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定义,这会导致部分工伤难以纳入工伤范畴。而48小时的规定,对于突发的疾病,只考虑时间,不考虑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和死亡难以纳入工伤范畴,不是工作导致的死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薛长礼也对“48小时”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说,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很多,问题之一是诱导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现实中,由于“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患病一方独自承担职业伤害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
&&&&“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致,或者死亡标准、道德风险、实施操作等原因,不论是界定为48小时、72小时或是96小时都不科学,这一规定应该废除。”薛长礼说,根本问题在于怎样认定工伤和怎样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如果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推定为工伤,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薛长礼指出,在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视同”的部分,与2004年施行的版本相比,没有解决备受争议的“48小时”等争议问题。事实上,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虽有进步,但还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李坤刚建议借鉴美国的规定:美国对于工伤定义是“injuries&in&the&process&of&work&or&resulting&from&work”,即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也由社保部门认定,薛长礼称“这个多年来备受质疑”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工伤的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操作过程。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要通过仲裁和诉讼,但是即使通过仲裁和诉讼,由于耗时较长,增加了受伤害员工或其家属的负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很难构成有效制约。
&&&&李坤刚也同意这一观点。他表示,目前工伤认定程序太长,一方面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劳动者为了早日解决问题而“闹事”的情况。
&&&&薛长礼说,目前我国职业病体系中有十大类,“中暑”在《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规定为职业病,可以作为工伤的一个项目。但必须要经过职业病认定之后,确定为职业中暑,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的待遇。但职业病的认定及其程序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职业病工伤也有不同,前提条件是被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诊断为职业病,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个过程很复杂。前几年河南张海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之后,社会上对职业病的诊断质疑声比较大,主要问题还是缺少第三方的监督。
&&&&对于此次事件中,死者陈果工伤认定难的问题,薛长礼认为,首先要看前锋电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有的项目还是需要单位承担,这也是一些单位不愿意去认定的原因。
&&&&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几经周折,陈果的家属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陈果于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陈果家属向前锋电子提出70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前锋电子厂跟我们说他们只能赔50万元不到,他们说这是按照规定标准来的。医疗费还有我们十多个人在这边的开销都要我们自己承担。”
&&&&张治儒告诉笔者,工亡的赔付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他说,前两者是法定赔偿,但抚恤金的部分可能需要通过谈判解决。
&&&&张治儒说:“一般的工伤事故中,工伤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果的死亡,所以,用人单位不仅仅要承担工伤死亡的赔偿金,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在赔偿金方面应该高于法定标准,我想这样也是合理合法的。”
&&&&7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陈果家属在东莞的几万元开销外,另赔付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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