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是国家事业单位正科级待遇干部因病去世,作为他的父母都有那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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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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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工作流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干部任免工作流程。
一、酝酿阶段(8-10天)
1、组织部干部科将全县科级领导职位出缺情况呈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分管副部长请示部长同意后,一是与出缺职位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初步协商有关人选事宜。二是结合各单位党委(党组)推荐人选报告和全县干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初步考虑相关人选。
2、组织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与推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充分沟通酝酿。
3、根据沟通酝酿情况,分管副部长形成初步的人事配备方案呈部长审阅,组织部长将有关人事配备方案向县委书记汇报。
二、民主推荐阶段(3-5天)
1、根据酝酿确定后的人事配备方案,组织部干部科做好以下工作:
①与相关单位联系,确定民主推荐大会时间、地点、参会人数等有关事宜。
②制作民主推荐大会主持词及相关表册,审核单位上报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人员名册。
③抽调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组织考察组成员进行有关培训。(考察组成员一律实行公务回避)
(注:对拟提拔到纪检系统、政法系统、武装系统的干部,考察组一般应有纪委、政法委、武装部的同志参加)
2、考察组到相关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3、组织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考察组将民主推荐情况向部长办公会进行如实汇报(参与部长办公会的同志实行公务回避)。部长办公会根据考察组汇报情况,作出采取何种考察方式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的决定(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阶段(8-10天)
1、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组织部干部科做好以下工作:
①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联系,确定考察时间、地点、测评人数等有关事宜。
②制作考察人选《干部考察预告》及有关考察表格。
③抽调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组织考察组成员进行有关培训。(考察组成员一律实行公务回避)
(注:考察对象系拟提拔到纪检系统、政法系统、武装系统的干部,考察组一般应有纪委、政法委、武装部的同志参加)
2、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开展考察工作。
3、考察组查阅考察对象个人档案及有关材料,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准备好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前的所有材料。
四、组织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阶段(1-2天)
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组织部长办公会议进行如实汇报(参与部长办公会的同志实行公务回避),提出考察建议。部长办公会根据考察组汇报情况,作出考察人选拟提拔任用意见和是否同意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决定。
(注:若考察对象在考察中有不良反映,经部长办公会讨论后,考察组将对反映的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请县纪检、监察有关同志参与调查)
五、征求意见阶段(10-15天)
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前组织部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事项:
1、涉及纪检干部的拟任免职致函征求县纪委意见,涉及政法系统干部的拟任免职致函征求县政法委意见,涉及乡(镇)武装部长的拟任免职致函征求县人武部党委意见,涉及双重管理部门干部的拟任免职致函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
2、征求县人大党组书记和县政协党组书记对拟任免职人员的意见。
3、征求分管县领导对分管部门拟任免职人员的意见。
4、征求县纪委对拟任免职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5、乡(镇)党政正职拟任免职人选征求县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拟提拔事业人员到乡(镇)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须征得贵阳市委组织部同意。
(注:在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前所有征求意见必须将回函意见收集完毕)
六、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前酝酿阶段
县委常委会议召开前,县委书记召集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召开会议,对拟上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人事议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七、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阶段(1天)
县委召开常委会,由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一汇报组织部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的人事议题。
八、公示阶段(7天)
对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的拟提拔任职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九、谈话阶段(1天)
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经公示后无情况反映的人员和不需要公示的拟任免职人员进行谈话。
1、乡(镇)党政正职、县直科局正职拟任免职人员由县委书记进行谈话,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与;也可由县委书记委托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谈话。
2、县直部门副职(不含党校常务副职)和乡(镇)党政副职拟任免职人员由组织部长进行谈话,纪委领导、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参与;也可由组织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对其进行谈话。
十、拟定任免职文件阶段(5-10天)
1、组织部干部科拟定相关干部任免职(含提名任免职)文件,经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拟稿,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审核,组织部长会阅、县委书记签批后以县委文件正式行文。
2、干部任免职文件的拟定根据具体情况,有如下分类:
①县委任命:
县委工作部门正副职,纪委副书记、纪委各室主任及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县委党校副职,政协办公室正副主任、智力支边办正副主任,各单位党内职务(含副书记、成员或委员等)、公、检、法内设副科级岗位各室(科、所、队)主任(科长、所长、教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书记,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②县委提名,县人大任命:
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不含公安局政委),法、检两院正副职、法院各庭庭长、审判(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员),人大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含派驻的人大工作委员会)正副职。(其中: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③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任命:
政府工作部门副职、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副职(均不含党内职务)、副科级事业单位正职。
④县委提名,县政协按政协章程任命:
政协正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正副职。
⑤县委提名,乡(镇)人大选举:
乡镇正副乡镇长、人大主席、人大专职副主席。
⑥县委提名,县人武部任命:
各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
⑦县委提名,工商联机关和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选举:
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文联、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正副职。
十一、宣布任职
任职文件准备完毕后,组织部干部科与宣布任职单位确定宣布时间,并请领导参加。
1、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由组织部长进行宣布,也可由组织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进行宣布。
2、县直各单位正职(不含公、检、法正职和党校常务副职)由组织部长进行宣布,分管县领导参与,也可由组织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进行宣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宣布任职由组织部分管副部长进行宣布。涉及纪检干部、政法干部、武装干部,一般应有县纪委、县政法委、县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
十二、试用期有关规定
凡提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均要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按法律、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任命的除外。提任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实行试用期。&
十三、建立干部文书档案
1、干部推荐考察材料文书档案包括的内容:
下一级党委(党组)调整干部的请示及会议纪要;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大会上的讲话;民主推荐分层次统计表;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民主推荐会的干部名单;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口径;民主推荐谈话记录;考察组民主推荐阶段情况汇报;组织推荐为考察对象的请示;确定考察对象的部长办公会议纪要;考察预告及考察对象简要情况;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分层次统计表;考察谈话口径;考察谈话记录;考察组考察阶段情况汇报;确定拟任免人选的部长办公会议纪要;向部长办公会呈报拟任免人选的请示;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函、复函;对干部的有关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干部任免职前谈话提纲或谈话记录;干部考察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
2、干部任免材料文书档案包括的内容:
干部任免职通知及拟文底稿;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干部问题的会议纪要;向县委呈报的干部任免职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县委常委会干部任免职投票结果报告单;县委常委会干部任免职票决表;干部任前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结果报告;干部任免职前谈话工作方案。
&&&&&&&&&&&&&& 关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撰写干部考察材料、
&&&&&&&&&&&&&&&&&&&&&&&&&& 干部现实表现材料的有关要求
为做好干部任免职材料的呈报工作,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填写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切实提高干部考察材料、干部现实表现材料的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表样附后)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
“出生年月(&& 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苗族、布依族、侗族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贵州开阳”。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须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和加入时间的同时,另起一行填写“中共”和加入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的填写,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状况”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不能填写“相当××学历”。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 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大学××系××专业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大学××系××专业
经济学硕士
×××大学××系××专业
×××大学××系××专业
“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主任”。
&“简历”栏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简历要前后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简历中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如是最高学历,要表述为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院校××系××专业学习或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系某××专业学习(函授);如不是最高学历,则表述为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院校××系××专业学习(中专〈大专、本科〉或函授中专〈函授大专、函授本科〉)。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名前面应冠以省(区、市)名(如××省××县××局副局长),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3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加括号注明,括号内用“其间:”引导;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加括号注明,括号内不用“其间:”引导。挂职单位和职务要比较规范的简称。
凡担任过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委员的,需在简历的最后隔行另段填写,并注明届数。
“近3年奖惩情况”栏,凡近3年受地、厅级以上奖励和记功的要如实填写,要写明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授予何种奖励或记功;受处分的,不论受到哪一级的处分都要如实填写,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填写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干部本人父母的情况必须填写,已退休或已去世的须在填写原工作单位和职务后加括号注明。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地级(军队副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填写时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女)、次子(女)、三子(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子女填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填写。子女年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其“政治面貌”栏必须填写,如:“共青团员”、“群众”,但不能填写为“少先队员”;年满28周岁以上的,其“政治面貌”栏不能填写为“共青团员”。家庭主要成员在家务农的,表述为“××省××县××乡务农”。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人员已去世的,其“年龄”栏不填任何内容。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呈报单位”栏中应填写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并加盖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一致。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用标准的格式,逐栏填写,并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铅印。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律使用16开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
二、关于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干部现实表现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的标题应为《×××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一是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准确反映出干部的理想信念、政治倾向和宗旨观念。二是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思想品德和作风、廉政情况等,着重介绍干部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工作实绩。要抓住干部的特点,用观点统率材料,用材料说明观点。对干部的工作实绩描述要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拨高,不能把大家或集体的成绩说成是一个人的成绩。三是写清楚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不要用模棱两可、含意不确切的语言。四是要如实介绍此次民主测评、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考察材料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要写出干部的主要特点,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考察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考察材料必须是近期考察撰写的材料,不能使用过时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同时署上考察组和考察人员名,但在呈报上级党委时,署名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要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现实表现材料的标题应为《×××同志现实表现》。内容主要包括干部的政治倾向和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任现职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此次民主测评、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材料一般不超过800字。署名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要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凡属提拔任职的,均要呈报干部考察材料。
乡(镇)长拟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委员、副乡长拟任乡(镇)委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的,均应呈报干部考察材料;由非领导职务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要呈报干部考察材料;继续提名任原职务及其他交流任同职级职务的,应呈报现实表现材料。呈报干部考察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一律使用16开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在文件的印刷上,要求标题用宋体二号字,正文用仿宋体三号字。页面设置为:每页20行,每行25个字;页边距为:上边距2.5厘米,下边距2.5厘米,左边距2.5厘米,右边距2厘米。
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搞好干部考察工作,确保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用人失察,更好地促进和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考察,实行公务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公务回避。
二、考察干部,应事先拟订考察方案,并与考察对象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考察组由两名以上的党员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纪委、政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派员参与考察。
三、考察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广泛了解情况,多层次听取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四、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把好考察质量关,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组织能力,业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突出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和廉洁情况,客观分析其实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考察的原则、程序和规定,遵守组织纪律,保守考察秘密,以认真、细致、严谨、科学的态度搞好考察,不得敷衍其事。
六、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人员应全面地,客观地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和考察组组长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负责。
七、做好考察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 八、考察人员必须公道正派、事实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将按照《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干部任用工作内部审核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干部监督工作,为部长办公会议提供正确的决策参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干部任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成立中共开阳县委组织部干部任用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干部监督科科长组成。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是否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审核的方法
1、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审核。由干部监督科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前,对干部拟任的职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结合拟任干部所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填入《中共开阳县委组织部干部工作任职资格审核表》(附表一),报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2、干部任用工作程序的审核。对干部任用工作程序的审核贯穿于干部任用工作的始终,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认真履行每一步程序。审核结果由干部监督科填入《中共开阳县委组织部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审核表》(附表二),经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干部监督科立卷归档。
3、对在考察中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在干部民主测评、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期间工作中接到有关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问题的反映后,要深入了解,弄清事实,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
4、干部文书档案的审核。在每批次干部任用工作结束后,干部科要对该批次干部任用工作全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文书档案的有关意见(试行)》(市组字〔2004〕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经干部监督科审核后填入《中共开阳县委组织部干部任用工作程序审核表》相应栏中,作为干部任用工作材料备查。
四、其他事项
1、对干部任用工作的有关审核工作,在审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干部监督科具体执行对有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过程中,干部科要积极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
2、在审核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工作信息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考察工作中测评、推荐、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经了解核实后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以提供决策参考。
3、干部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过程中,考察组在接到有关对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反映后,要及时向部长办公会议汇报,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干部监督科进行专项调查或会同县纪委等执纪执法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调查结果要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
4、在第批次的干部任用工作结束后,由干部监督科对该批次的干部任用工作的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卷归档。
开阳县科(局)级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试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示期满,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科(局)级领导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于本规定。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科(局)级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限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任职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三、职责及待遇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教育管理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试用期满,试用干部要及时填写《开阳县科(局)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对试用对象的考核;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的方式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试用干部的情况。
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的范围为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部分职工代表。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达到下列条件的,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正式任命: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认真学习和钻研工作业务,并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
3、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有实绩,完成分管工作任务较好;
5、团结同志,关心干部,廉洁勤政,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二)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用资格,不予任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定、决议不力,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顾大局,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好,造成不良后果的;
2、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组织领导能力弱,决策水平低,工作失误多,打不开工作局面且政绩平平的;
3、思想素质不高,在领导班子内有意制造矛盾,同班子成员搞不好团结的;
4、在试用期间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
(三)属下列情况的,暂缓任用或延长试用期:
1、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可以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为离岗的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考察,对工作经验不足,进入角色较慢,完成工作任务不理想的,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延长试用期三至六个月;
3、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的,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七、试用中止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试用干部因工作需要,在试用期内调出本县的,由县委组织部根据试用期的表现,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任免。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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