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役军官军衔等级人土兵穿军官服是什么罪

今起全军换发2016式军官证士兵证,释放哪些信号?_网易新闻
今起全军换发2016式军官证士兵证,释放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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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起全军换发2016式军官证士兵证,释放哪些信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从今日起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军官证和文职干部证,2016式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同步换发。
据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了解,现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于1998年10月开始使用,而新式证件沿用现行本芯证件样式,在防伪性、通识度、数字化等方面作了大幅改进提高。值得关注的是,此举与军改强调的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有着密切关系,释放出军官职业化信号。
新式证件赋予军人唯一身份编号
今年3月31日,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新闻发言人杨宇军表示,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部署要求,经中央军委批准,今年7月1日将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
国防部发言人透露,这次换发新式证件,主要是适应新的军队领导指挥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军官和文职干部队伍的精准管理。新式证件将对每名干部赋予唯一的身份编号,并通过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处理,在防伪度、通适性、数字化等方面做大幅度改进提高。
新版《军官证》拥有编制唯一证件号,人员从进入干部队伍到退出,不管职务岗位如何调整变换,号码始终不变,增强了证件的唯一性、权威性及法律效应。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统一采取&军&冠字头加7位数字的形式编码;《义务兵证》证件号码统一采取&兵&冠字头加数字的编码形式;《士官证》证件号码统一采取&士&冠字头加数字的编码形式;《文职人员证》统一采用&文&冠字头加数字的编码形式,全军统一审核赋予唯一编号。
新增加密二维码可查核验证
据观海记者了解,从外观上来看,新证更显庄重沉稳、美观整洁,封皮颜色为暗红色,与军装服饰红色元素相协调,采用阻燃防水材料,背面凹烫&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监制&。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防伪程度更高,证芯使用专用证券纸和专色油墨定制生产,运用浮雕、定位水印、安全线、解锁、缩微文字、无色荧光等多项防伪技术,易于检验识别。证件内容新增加密二维码,嵌印至证芯底部,可通过军队干部部门查核验证。
此外,《义务兵证》及《士官证》证件也是本芯式,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制作,背面凹烫&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字样,内夹单页折叠式证芯,新增加密二维码。
确定几类人员类型军官发展职业化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注意到,此举与军改强调的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有着密切关系。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就加强军队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令人耳目一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部分中明确指出,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
军官职业化是指使军官具备独特的军事职业意识、技能和道德,并具有相应社会地位,使军官由非稳定职业变为稳定职业,或者使非职业军官变为职业军官的过程。通过此次换发证件,几类人员和干部类型基本确定。
具体来讲,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职业士官的组织和管理,既要遵循职业管理的一般规律,又要遵循军事职业的特殊规律。
《军官证》发给被授予少尉以上军衔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证》发给军队文职干部,已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干部,不换发新的《军官证》和《文职干部证》。因此,军队中的文职干部(比如许多军事院校的教员、军队医院中的医师)都不属于军官,也不持军官证。
随着解放军士官长改革的帷幕徐徐拉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一批批士官长走向基层的各个岗位,履职尽责。
观海解局记者/李文姬
值班编辑/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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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证 信号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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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关于“取消军官身份做退役处理”的疑惑
阅读权限58
2000年的《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做出退出现役处理。”7 h+ V9 w' c' g. h/ r7 G
我国关于士兵征集、管理和退役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士兵可以从“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中来的规定,也没有关于“取消军官身份”后可以“比照”、“参照”士兵退役程序办理的规定。
我自己也申请了走人,入伍以后的东西我也无所谓要不要,但是他们做出的处理必须有规定不是?
所以疑问一:“按义务兵退伍”是否真的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话,所谓“按义务兵退伍”的兄弟们实际上走的是什么程序,套的什么规定走的?
疑问二:关于“按义务兵退伍”一些单位要求“取消党员,取消学籍等”的做法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么?3 x&&]/ G$ W3 T: k+ `# m8 g
希望了解情况的哥们帮忙解释一下。
阅读权限58
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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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把军官将为士兵,然后退出现役,都是这样操作。找规定有用么?
2、这个可以没有
阅读权限85
我也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强调下,一下个人理解!; }3 `% g3 x&&N6 ~& Y# t4 Y) P
首先,军官可以按照义务兵退伍,但是不代表身份真的变更为义务兵,义务兵最高兵役两年,而军官选择这条路大多军龄超过4年(算军校)。义务兵退役应当算作正常的人员流动到地方,地方将按照既有的规定和程序实现义务兵的安置,这其中考虑到了这两年的作为义务兵的补偿,操作起来应该是比较便利的。但是当军官回到地方时候,多半不合乎这个程序的规定,地方处置起来比较麻烦,多半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而军队大家都知道,没走一天,还是队伍里边的人,上边开始卡的死死地,半点问题不让出,这就会造成一个,地方消极则军队不易放人,担心在交接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个是个人,第二个地方,第三个军队自己,任何一方面担责任,部队都会受到压力(多半来自人治社会下的责任不明确)。1 `6 L: e3 L! p7 z# g* r/ R' _
且法律是讲究逐字推敲的,军官法只是规定:“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只字未提义务兵的事情,只是说取消军官身份,推出现役,只是走的是义务兵的过程,但是从程序上说,你并不符合一个真正的义务兵的条件。所以程序上来说,到“可以退出现役”这一步之后,就没有一个共同的处理办法可依,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做法,有的按照义务兵,有的按照志愿兵,有的甚至按照复原给予本人回应,但实际上,对于上级单位,本级单位仅仅做到“可以退出现役”就已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了,对上级也算是交代完毕了。。。故此,我觉得,“走”是法规,但对于个人而言“走”的附加条件(待遇,处分,走的形式)则完全是各个单位自己的处置了。
&&n# ]7 v1 Z9 G" W9 t, {/ d! {% s# j
至于所谓的“双开”,即是附加条件里边的内容,有涉及很多其他方面,从部队的处分上来说,它有权限取消你的党纪,但是学籍它没有权限取消,这个根本不是处分的范畴,即便是被剥夺全部权利的将要执行的死刑犯,也没听说过取消“学籍”这样的权利剥夺。且学历由国家教育部门统管,部队有什么资格取消呢?' F; g: Z7 Z! ^" n' d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阅读权限58
嘀咕 发表于
18:42# ^; e8 [: I2 _
<font color="#、先把军官将为士兵,然后退出现役,都是这样操作。找规定有用么?
2、这个可以没有
那天问了好几个论坛里走人的哥们,算是又有了一些了解。
不过虽然这么说取消军官身份,但是住房公积金这些东西还是参照军龄发的~4 s% ]+ B" t& e5 p: x8 _' L
本来我以为只会千把块呢,现在一看几万了~
阅读权限58
打狗十八掌 发表于
13:20$ v3 Q( x3 T5 S! X8 P2 g5 d
我也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强调下,一下个人理解!
首先,军官可以按照义务兵退伍,但是不代表身份真的变更为 ...
这个可能确实是看每个单位自己的规定。在单位拿的这些东西我都无所谓了,但是不是单位给的东西必须给我,想给我收走,门都没有。
这个我那天看了一下《中国军法》杂志,2013年第一期,里面有这个 取消军官身份 的理解,貌似确实只有 取消军官身份 这个是上面批的一个命令,剩下的都没有规定。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阅读权限65
打狗十八掌 发表于
我也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强调下,一下个人理解!1 M, O/ q&&m" X: {* p. a&&K
首先,军官可以按照义务兵退伍,但是不代表身份真的变更为 ...2 x+ l- R+ W# C5 [+ a3 N( M
透彻!!!
阅读权限70
“双开”是党籍和军籍,而不是学籍。一般干部做退役处理需要个理由的,单位给你个处分才好往上报。*官法里面确实没有相关的规定,但BD什么时候真正按照规定办过事情了。想获得自由需要付出代价的。想走这条路就少考虑些其他的吧。如果你是地方大学毕业的,而且不是走提前批国防生的,可以肯定你的学籍还在的。
阅读权限85
xlnzhang 发表于
“双开”是党籍和军籍,而不是学籍。一般干部做退役处理需要个理由的,单位给你个处分才好往上报。*官法里面 ...7 g&&U, n! S! V/ f8 t
我不是国防生,我义务兵时候军内考试招的。3 c$ K( A! ]& Z* J3 k
这个双开,我说的不对,谢谢纠正啊。
我对于学历、学位啥的,一点都不在乎,即便全部给我撸掉也无所谓。4 v/ D6 F( O* w
我是10年军龄(干龄3年),HJ,技术专业,我已经做好了准备,就差行动落实。
这里再唠叨一下请xlnzhang看看,我这个经历走的可能性如何?(义务兵可以接受)
阅读权限50
xlnzhang 发表于
13:227 @0 ]. H8 }&&P&&m
“双开”是党籍和军籍,而不是学籍。一般干部做退役处理需要个理由的,单位给你个处分才好往上报。*官法里面 ...' v3 b. `6 A9 X
那是不是义务兵随时都能报随时都能走呢?怎么操作最有效啊
阅读权限70
打狗十八掌 发表于
我不是国防生,我义务兵时候军内考试招的。% C' t+ v" D" n& U$ L, X: @: N4 f
这个双开,我说的不对,谢谢纠正啊。7 u0 b9 o! ]# I3 k9 V" N2 W& K9 U
我对于学历、学位啥的 ...
HJ的我不了解,LJ的基层稍微困难些,KJ的应该是相对来说最好走的。建议你侧面打听一下你自己单位或者兄弟单位的情况。
阅读权限70
是否是否 发表于
16:02 % x: ^- \( n: z. k
那是不是义务兵随时都能报随时都能走呢?怎么操作最有效啊7 F. w9 D7 ]! R
随时都能报,报了批准了随时能走,但能不能批准,这个可就不好说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_百度百科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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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概念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军人担负着捍卫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对军人职责的侵犯,最终会导致军人的职务无法行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刑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刑法第368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59条规定:“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预备役人员”,是指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这些人员执行的职务,是指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决议、指示、命令所赋予军人的各项任务的活动,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被人民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就是妨害了军队各项任务的完成,破坏了有关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为了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军人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军人伤亡的后果。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要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威胁既可以当其面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或第三人转告等方式进行。其企图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军入本人,亦可以是军人亲属。总之,暴力、威胁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虽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只是对其进行顶撞、谩骂、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则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倘若没有阻碍其执行职务,如先企图阻碍但基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职务,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使军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既表现为军人被。迫停止、放弃自己所正在或需要执行的职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或从事职务的内容,对之应当注意把握。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职务的军人受阻等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看行为入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一、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数罪处罚。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翌竺圣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相近,为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罚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也就是采用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暴力的行为,或者采用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等威胁方法的行为,以阻碍其执行军事任务。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如果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就不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应按刑法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二点:一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是其他行为,不适用本条。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构成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而实施的。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种种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都是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是武装部队,是对武装部队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果武装部队虽是整体行动,但不是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构成犯罪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相关说明
一、所谓“暴力”,是指对军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打击,如殴打、捆绑等;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阴私等进行要挟,迫使军人放弃执行自己的职务。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法进行值勤、守卫、巡逻、押运、作战等任务。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只能由非军人构成,如果是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应按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定罪处罚。
企业信用信息士兵服役条例_百度百科
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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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服役条例》,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士兵服役条例简介
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日起施行。[1]
士兵服役条例内容
士兵服役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士兵服役条例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士兵服役条例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
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士兵服役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2]
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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