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齐河县城居民住区居民要提建议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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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地研究——以天津市武清区为例.pdf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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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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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丽山川――郭堡水库
  凤凰山森林公园
  南山旅游公路
  中国园林网12月9日消息:近年来,太谷县坚持“规划引领、全民参与、实现生态宜居”的创建思路,努力打造蓝天碧水、街绿城美的园林县城。目前,建城区面积13.9平方公里,建城区人口10.7万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4.2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为33.5%、40.42%,初步形成了绿地布局合理、功能设施齐全、风格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景观。
  坚持“三个到位” 强力推进创建工作
  首先,组织领导到位,凝聚创建合力。2013年12月,太谷县委、县政府根据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成立了太谷县园林局。同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两位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创建园林县城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组织领导等硬政策问题得到一一解决。制订了《太谷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明确了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措施和要求。同时,将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召开全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动员大会和项目推进会,将实际推进中的具体问题明白化,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了督办函。
  其次,规划引领到位,明确创建目标。2014年,太谷县委托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太谷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同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了编制,规划按照“一心、两基底、三廊道、多板块”的绿地空间结构设计,其中,“一心”指太谷县城区为绿化中心,形成县域范围内的绿心;“两基底”指县域中北部的农田生态基地和南部的森林生态基地;“三廊道”指沿乌马河、象峪河、津水河三条主要河流形成的生态走廊;“多板块”指县域内重要的生态板块与人文板块。重点突出“二环绕城、六楔入城、绿廊网城、绿块嵌城”的城区绿化结构,致力于建设“谷色古香”的生态宜居城市。其中,一环指以太谷县古城为中心,在其周边围合形成的城市内环,由南山南路、箕城街、108国道和东海南路组成,第二环指由新108国道、南外环路、滨河北路和省道S319组成的城市外环;“六楔”指依托凤仪街、108国道、箕城西街、康源南路、太太路和东海北路六条城市对外的主要联系通道;“绿廊”指沙河两侧滨水绿廊、城区内部主、次干道路绿廊等;“绿块”指自然资源较好的用地,布置面积相对较大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斑块。《太谷县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于4月份通过专家评审,6月份县政府批复实施。为该县城市绿化提供了实施依据和法律保障。
  最后,依法监管到位,提升管护水平。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护,不断巩固提高绿化成果。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启动了“绿色图章”制度,使园林绿化管理有法可依、有度可行。在城区店面推行“三包责任制”,将绿化苗木管养责任明确到单位、个体,绿化管护机制不断完善。在强化执法管理方面。园林局审批监察股联合公安、规划等部门,对侵绿、毁绿行为,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从严查处。今年以来,共进行了三次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毁绿行为。在注重日常保护方面。园林局精心挑选绿化养护人员,对养护队进行定期考核、不定时抽查,要求全面实施园林精细化管理。同时,园林局出台了《太谷县园林局关于印发规范施工单位施工、养护期间工作制度执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对施工单位、养护单位的管理,下发了《园林植物夏季养护要点》的办法,使绿化管护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08国道走廊太谷过境段
  太谷山水美如画
  突出“三项重点” 达到“三个提升”
  突出园林绿化,提升城市综合品位。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满足游憩,太谷县在街道绿化方面,按照“一街一景”、“一路一品”的原则,以白腊、法桐、垂柳等乔木为主,以灌木、草花为辅,实施高标准街道绿化。先后建成了凤仪街、太太路、龙城连接线、金谷大道等几条绿色大道。其中,属于该县2015年重点工程的凤仪街,总投资7490万元,现已完成投资3500万元,绿化设计面积37.4万平方米。龙城连接线投资200万元进行提升改造,太太路投资200万元,建成该县第一条省级园林大道。目前,全县城市道路绿化总面积为42.35万平方米,道路绿化普及率为100%,达标率为86.3%。在单位、小区绿化方面,严把审批关和验收关,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展县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活动,鼓励各单位、小区积极进行墙体绿化及垂直绿化,先后建成了农业大学、信息学院、盛地嘉苑等几个高品质单位、小区。目前,居住区绿地达标率为97.5%。在公园广场绿化方面,该县先后建成了箕城公园、滨河公园、凤凰山森林公园、金谷广场等几座高品质公园、广场。对街旁空地见缝插绿,建成了畜牧小游园、南山南路游园等十余处游园绿地,人均公园面积达到14.22平方米。在实施环县城、环县域、环化工园区三大防护林带建设工程方面,着力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努力构建生态防护林带。目前,该县范围内的农大校门、太太路、108国道、高速引线等地已种植了大量的国槐、毛白杨、柳树等树种,数量共计2.8万棵,总占地面积达到12.02万平方米。在苗圃建设方面,采取积极引导政策,支持集体和个人苗圃建设,建成大威村、贾家堡村等几大苗圃用地。在河道绿化方面,该县实施了乌马河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将乌马河改造成为生态景观长廊,在满足人们游憩、观赏需要的同时,还有维持生态平衡、再现自然、净化与提高河道景观的环境质量等功能。乌马河总占地面积45公顷,其中绿地面积22公顷。工程总投资8822万元,现已完成投资5300万元。
  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太谷县实施两场建设,分别是污水处理厂:太谷县污水由圣源环保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总投资6403万元,日处理1.8万吨,污水处理率达94%;垃圾填埋场:现太谷县城及周边垃圾全部运送到太谷县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天运送垃圾平均达到158吨,处理率达100%。采用公用设施建设,每年、每季对道路的路面、人行道、路灯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加强公厕建设及管理,截至目前,共建成公厕32座,解决了市民出游入厕难的问题。实行集中供热,太谷县集中供热工程经过8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蓝天供热公司和宏源热力公司两家供热企业。 2014年该县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587万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为652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达到90%。供热管网总长度约115公里。强化城市供水,太谷县自来水公司建有地表水水厂一座,日处理能力为1.6万立方米,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99%以上。大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县城交通秩序、占道经营、门店牌匾、户外广告、居民小区等开展全方位整治,取缔非法占道经营、规范户外牌匾,清除违法广告,县城秩序明显改观。
  突出节约型建设,提升现代魅力。该县提倡鼓励种植法桐、柳树、杨树等乡土树种,提高成活率,降低了种植成本和后期管理养护成本。采用透气透水铺装,位于该县城北的金谷广场采用大量的透水砖铺装1.08万平方米,增加了雨水回渗功能。大力推广中水灌溉,主要是对市区道路、游园绿地均使用中水灌溉。22公顷的滨河公园全部使用中水灌溉,每年利用23万吨。同时,推进节水技术,发展喷灌,逐渐引进微喷、滴灌等灌溉技术,节约人力、物力,也大大节约了水资源。还充分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太阳能。2014年在凤凰山森林公园路灯修建中,合理利用太阳能、调整绿地内的照明系统,共计安装940盏灯,总投资282万元。
  太谷西站
  力争“三项保障” 夯实创园基础
  太谷县为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力争做到“三项保障”:保障财政资金到位、保障生态环境优化、保障节能减排实施。“三项保障”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园林绿化的健康发展,打牢夯实创园基础。
  保障财政资金到位。保障园林绿化维护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切实保障县城园林绿化维护工作正常开展;保障县城园林绿化维护专项经费,对于日常绿化维护费、洒水车所需经费等全部足额予以安排,并且逐年增加;保障用于改善绿化设施及办公设备的资金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2015年,以上涉及资金总计580万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保障生态环境优化。该县持续加大城市建设投入,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2014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为311天,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达到三类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6DBA。
  保障节能减排实施。近年来,该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人居环境为目标,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目前,该县节能建筑比例为38.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26.8%,中水回用率为20%。
  以创建省级园林县城为契机,以美化城市为重点,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现已将太谷建设成为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的大美县城。该县将强化精品意识,坚持项目拉动,不断提高绿化水平,圆满完成园林绿化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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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晋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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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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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请示
为深化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工作,提高考核质量,根据山西经济、社会和环境质量现状,结合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围绕&十二五&环保规划重点,我厅在召开全省创建工作座谈会、征求省发改委等12个省直部门、11个市环保局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体系进行了调整,起草了《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代拟稿),现报上,如无不妥,请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代拟稿)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
&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代拟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
自2004年开展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来(以下简称&创模&),各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已有一批市(县)获得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称号,为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为深化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提高考核质量,省环保厅根据山西经济、社会和环境质量现状,结合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对现行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体系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现印发各地,从2011年8月开始实施。
附件: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
&十二五&工作方案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激励手段,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抓手,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有效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打造城市形象,充分展示城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风貌。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的现代化环保模范城,使各市县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创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
为了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创模领导组&)。副省长牛仁亮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崔国红、省环保厅厅长刘向东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厅、省经信委、省计生委、省国土厅、省统计局、省爱卫会、省总工会等12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模办&),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承办创建申报、协调指导、考核评定和验收审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刘向东兼任。
全省各市、县均可申报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采用不定期考核审查方式,凡可达到考核标准的市、县,可以申请。
考核内容为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基本条件四条,考核指标分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四大类三十三项指标。
1、按期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两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一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综合得分,近两年均占总分值的85%以上。
4、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一)经济社会
5、近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不低于10000元。
6、近两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不少于1.6%,当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
7、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连续两年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8、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9、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10、人口出生率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1、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0%以上(县75%以上)。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或全市(县)域跨境断面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
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县&30%),且建成特色景观。
1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县70%)。
18、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19、清洁能源使用率&60%(县级市、县&50%)。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县&70%)。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县&80%)。
23、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4、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5、集中供热普及率&85%(县&70%)。
26、居民燃气普及率&92%(县&80%)。
(四)环境管理
27、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三同时&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80%以上。
29、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县70%)。
3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县60%)。
31、制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
32、重视古树名树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33、深入持久推进义务植树工作,建立义务植树规章制度、登记卡制度和考核制度。
(一)市县申报: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交书面创建申请和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经&省创模办&组织评审、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二)考核验收:自查达到考核要求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创模办&组织技术评估,报&省创模领导组&验收。
(三)通告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省创模办&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示,时间为10天。
(四)表彰命名: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省创模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命名。
(五)复查:&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以被命名&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可在称号终止前一年内递交复核申请。对通过复核的市县,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认定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对未按期申请复核的市县,或在称号终止前未通过复核的市县,需要重新创建。
1、获命名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向有关市、县颁发奖牌,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获命名市县的市(县)委书记、市(县)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县)长、环保局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
3、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模范&等各种评优创先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4、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 &&&《&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实施细则》、《&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由山西省环保厅另行下发。
& &&&附件:关于《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
&十二五&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2010年11月23日,在孝义市召开全省创模工作座谈会上,将《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交与会人员讨论,并向11个市环保局和8名专家征求意见,起草了拟报省政府印发的《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代拟稿)。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5月26日,将代拟稿送达省发改委等11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截止7月18日,省计生委、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爱卫会8个部门共提出了23条修改意见,我厅采纳了21条;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总工会3个部门无意见。
经研究认为,省发改委提出增加&建设项目无固定资产投资违规、违法行为&和省爱卫会提出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95%(县&90%)&的建议,同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的要求和创建山西省环保模范城的重点与目标,联系不太紧密,操作性也不太强,因而没有采纳。
调整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体系,同现行的比较,在以下五个方面有了变化:
一是在创建范围方面。在试点的基础上,由城市扩大为所有市、县,同时将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改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
二是在创建内容方面。突出了环境质量改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考核。
三是在创建标准方面。参照最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第六阶段)的考核体系,对照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体系,对部分指标值的标准做了调整。
四是创建对象方面。对市、县的考核,在内容及标准上实行区别对待。
五是创建复查方面。由原来的每三年复查一次,改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再申请再次认定,不申请重新创建。
附件:11个省直部门修改意见的复函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规范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创建、考核与持续改进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指标解释
创模验收当年及前二年,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要求,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已将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建成。
(二)数据来源
1、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环保部门制定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3、环境保护部或省(市)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结果资料。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山西省增加的烟尘、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保部、省政府、省环保厅考核要求(2011年验收时,按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物考核;2012年验收时,前二年按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物考核)。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两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山西省环保厅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山西省环保厅。
(三)考核要求
近两年市(县)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
考核验收前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和山西省环保厅通报、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近两年制定市(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两年在市(县)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近两年内进行演练(2011年验收时,暂不考核实际演练)。
考核时,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环境事件、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除外。
(一)指标解释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按国家和山西省规定,对市县当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厅公布的 &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按国家和山西省规定,参加全省组织的统一考核。
&城考&综合得分,连续两年得分均占总分值的85%以上(各县暂不考核)。
(一)指标解释
1.主要考核市(县)政府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
2.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考核市(县)政府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水平和成效;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向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预防污染在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发生,考核环境卫生或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成效;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关镇内消灭旱厕,考核市(县)政府治理粪便随意排放,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防止有害病菌大量扩散和传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数据来源
爱卫会、卫生、城建、环保部门。
市(县)委、市(县)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
国家爱卫会或省&爱卫办&有关城市(县城)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或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称号的文件,或通过国家、省卫生城市(县城)复查的有关文件。
(三)考核要求
1. 通过国家或省爱国卫生委员会组织的卫生城评比考核验收,或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或获得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称号,或卫生城考核评比连续两年名列全省前列(设区市前6名,县级市和县前30名)。
2.市(县)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县城)河道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3.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
4.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市(县)辖区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连续两年递增。
5.无害化卫生厕所,指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使用管理的厕所。
6. 市(县)建成区内无旱厕。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二)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按照考核前两年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不低于10000元(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8000元以上)。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保投资指数,指市县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验收前两年的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分别&2%(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1.5%),当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5%(县级市和县&2%,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1.5%)。
七、单位GDP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1、单位GDP能耗,又称万元GDP能耗,是指市(县)域内每产生万元GDP(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它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是一次能源供应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率。单位GDP能耗的单位为万吨标准煤/亿元。计算公式:
单位GDP综合能耗=能源消耗总量(万吨标准煤)/ GDP (亿元)。
2、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二)数据来源
经信、统计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单位GDP能耗,近两年逐年降低,连续两年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
2、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指市(县)域总用水量与市(县)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市、县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水用水量。市、县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市县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近两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市(县)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
有市(县)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县可以按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氨氮、化学需要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尘、工业粉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指市(县)域内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市县统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考核范围为全市(县)域内工业企业。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两年逐年下降。
有市(县)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十、人口出生率
(一)指标解释
人口出生率指某地在一个时期内(通常指一年)出生人数与之比,它反映了人口的出生水平,一般用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
 出生率=(年内/年内平均)&1000&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即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的活婴儿综合,以每千人每年出生的婴儿数来表示的。
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以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二)数据来源
《山西统计年鉴》、《城市统计年鉴》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
(三)考核要求
连续两年人口出生率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指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参照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省、市环境监测机构。
(三)考核要求
考核范围为建成区的认证点位。
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县75%以上)。
设区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和县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并经认定。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处于全市(县)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县城)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省、市环境监测机构(有机污染物监测可以委托其他部门)。
(三)考核要求
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市区(县城)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标准要求)。
3、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评价项目,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有指标(2011年验收时,仍执行地表水的28项和地下水的23项水质监测指标)。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评价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5、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具有与市(县)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而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8、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计算公式: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9、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
10、考核时,扣除本底超标的监测项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包括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市(县)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县)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或市(县)辖区跨境断面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且市(县)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计算公式: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市县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
(二)数据来源
省、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水质达标的考核,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规定。
2、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市(县)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
3、跨市(县)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
4、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考核流经市(县)辖区的河流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2011年验收时,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县城的河流干流及一级支流)。
5、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6、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
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7、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监测和评价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
8、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不得分。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市(县)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二)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环保部认证的点位监测,非国家环保重点和县,按上级环保部门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将市(县)城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
有效网格数,地级市大于200个,县及县级市大于1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3、数据的有效性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市(县)城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考核市(县)城区(2011年验收时,考核建成区)。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6、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2011年&2015年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建成噪声监视屏(2011年验收的,可暂时不考核)。
7、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95%。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市(县)城区内经认定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二)数据来源
市(县)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测点布设
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布点方案必须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定后实施。
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环保部认证的点位监测,非国家环保重点和县,按上级环保部门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国家考核城市,布点方案需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
3、数据有效性规定。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4、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考核市(县)城区(2011年验收时,考核建成区)。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6、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2011年&2015年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建成噪声监视屏(2011年验收的,可暂时不考核)。
7、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95%。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绿化覆盖率,指市(县)城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在市、县城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县(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计算公式:
建成特色景观,指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建成区或市区范围内的水、大气、生物、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由环境要素组成的水体、草地、林地、农田等自然环境,以及建筑物、道路、工厂、村落、庭院等社会环境,投资改造、建设的富有鲜明特色,可以改善环境质量,供居民休闲娱乐,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人文景观。
(二)数据来源
市县建设、园林、规划、公用、水务等相关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市(县)城区绿化覆盖率&35%(县&30%),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省平均水平。
2、建成特色景观,由当地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改造或新建,充分利用了当地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区位优势,同其它市县相比,具有明显特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生态景观,对改善环境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能够作为居民休闲、娱乐的理想场所。
3、绿化覆盖率及建成特色景观,考核市(县)城区(2011年验收时,考核建成区内的绿化覆盖率)。
4、公共绿地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5、参照《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号)。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市(县)市区建成区内,经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污水再生利用,指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再生处理后回用的总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市县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1、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县70%),且缺水市(县)污水再生利用率&10%。
2、按国家《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统一部署,对重点流域的市(县),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3、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3025-93)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4、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受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将污泥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并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5、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6、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出水水质和其他指标(如污泥处理等)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
8、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和其他标准中规定的接入市政管网的标准限值。
9、城市污水排放总量,是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总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包括重点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城市地区排污总量85%的重点工业企业。或按照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重点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和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工业氮氧化物稳定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
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稳定达标率分别计算。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环境监测机构。
(三)考核要求
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环保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清除企业污染物暗排口,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3、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指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包括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4、全市(县)域重点工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确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稳定达到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省、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5、全市(县)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申请上级环保监测机构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6、相关技术文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有关行业排放标准、《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函[号)等。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全市(县)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
设区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县级市和县考核的&清洁能源&,指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清洁能源使用率&,指县级市、县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
市县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1、终端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全国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
2、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3、清洁能源使用率&60%(县级市、县&50%)。
4、市县人民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5、相关技术文件。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当地城市年鉴等。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县)域内,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域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1、环境统计年报。
2、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
3、全市(县)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2、检验机构得到省环保厅委托,检验数据应向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台帐。
3、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验的情况,按照一次检验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计环保检验车辆数。
4、机动车主要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时不包括摩托车和低速三轮车。
5、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环保厅委托的检验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市、县辖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县)辖区生活垃圾总产生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市、县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县&70%)。
2、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3、自2011年3月起,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分别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表2、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市(县)域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对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利用的量)之和,占当年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处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会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式如: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废矿井等。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县&75%)。
5、各工业企业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市(县)辖区内的医疗废物当年集中处置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统计报表或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2、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
3、全市(县)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5、医疗废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市(县)辖区范围内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本市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1、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
3、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全市(县)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6、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供热普及率,是指市(县)建成区内,实际集中供热的房屋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率。
集中供热,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市县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锅炉供热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含)(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含)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建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
(三)考核要求
集中供热普及率&90%(县&70%)。
集中供热设备单台容量,地级城市&7兆瓦,县和县级市&3兆瓦。
热电联产的供热设备,应扣除供电部分,只计供热部分热量,包括工业区集中供热。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居民燃气普及率,指市(县)建成区使用民用生活燃气的常住居民人口与建成区常住居民户人口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城建部门、燃料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
(三)考核要求
居民供气普及率&90%。
生活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工业可燃气、专用电炊等。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要在市(县)委、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指在创建工作初期,市县政府组织制定《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以及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重点环保项目,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规定,并隶属创建市、县负责实施的环保项目。
(二)资料来源
市县政府、环保部门或有关媒体。
(三)考核要求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按《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创模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3、山西省及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70%(县及县级市&50%)。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指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指两年内,市(县)域开工建设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占建设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指两年内,市(县)域建设项目建成投运、环保验收一次合格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环保验收一次合格数&,指建设项目建成投运、执行了环保&三同时&规定,经环保部门验收一次合格项目数。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指市(县)域内,三年内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占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总数的百分比。
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指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数目。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统计部门、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5%以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以上。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等法规。
(一)指标解释和考核方法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随机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包含社区居民、机关公务人员、学校师生、企业员工、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现场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市县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参加&城考&的城市可以由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按照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质量规范进行调查。
(二)数据来源&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结果,或国家统计部门调查的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结果。
(三)考核要求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县&70%)。
2、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专栏,时间不少于6个月。市(县)域内有宣传标语和广告。
(一)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指市(县)辖区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职业中学学校总数,占全市(县)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教育、民政、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县&60%),全市(县)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纳入到当地中小学(含职业中学)课程、教学计划,教师有规范的教案,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一)指标解释
制定循环经济方案,指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政策要求,从实际出发,编制并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工作方案》。
(二)数据来源
发改、环保、经信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制定循环经济方案,制定推进循环经济工作年度计划,在市县社会经济发展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开展循环经济工作试点示范。近两年实施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业企业不少于10--15家(县3&5家,第二产业不发达的县不考核)。
(一)指标解释
重视古树名树保护,指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规定,保护与管理全市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并取得实际效果。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数据来源
林业、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2、市县林业、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市县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古树名树底数清楚,档案完整,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3、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4、古树名木管护良好,管理措施有力,近三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现象发生。
(一)指标解释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在全市县辖区内,深入持久地推进义务植树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建卡率达95%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建立义务植树规章制度、登记卡制度和考核制度。
(二)数据来源
林业、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建立推动义务植树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落实。
2、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建卡率达95%以上。
3、义务植树形式多样,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 考核说明
一、山西省环保厅承办创建申报、协调指导,组织技术评估、考核评定、验收审查、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二、本细则中&近两年&、&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年度起算,倒溯的前两个或三个年度。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最新发布的版本执行。
三、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包括全域、辖区和建成区。
市(县)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县城、城关镇)。
全市(县)域:指市辖区、市辖县、县级市(全县各乡镇)。
市(县)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县城)。
四、本细则中,大中小城市(县),按市(县)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组划分。大城市(县)人口在50万到100万,中等城市(县)人口在20万到50万,小城市(县)人口在20万以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与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
第三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原则是:鼓励支持,分类指导;市县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 环境优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市县,达到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要求,经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考核评审和验收,授予&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
第五条 山西省环保厅根据全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体系变化,适时组织制定、修订调整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周期为5年。
第七条 山西省环保厅通过山西环保网站或山西日报向社会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名单。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长期保持先进示范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 创建申请
第十条& 山西省环保厅制定发布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编制大纲。申请创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大纲,组织编制《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在新指标体系公布、实施前,已经提交申请的市(县),创模规划可不重新编写、评审,只需要按照新指标要求在原有规划中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报政府批准实施;在新指标体系公布、实施后才申请的市县,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在新指标体系公布、实施前,已经编制但尚未通过评审的规划,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按规定评审。
第十一条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规划期,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当月起算)。
第十二条 山西省环保厅组织市县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创模规划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应根据规划制定《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总体实施方案和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向山西省环保厅递交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三)《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
本条第三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为申请递交当年及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山西省环保厅对提交创建申请材料、且符合要求的市县,每年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提出创建的城市,自申请之日起,在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以及山西省环保网站上定期发布以下信息:
(一)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含监测点位),每月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结果;
(二)每年初公布本年度创模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上年度创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动态。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创模城市人民政府,经自查达到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且实施完成《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任务,向山西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经山西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专家组出具的预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达到全部考核指标要求且实施完成规划任务的结论性意见;
(二)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
(三)《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递交考核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考核验收文件;
(二)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报告;
(三)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
(四)《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完成情况自评估报告;
(五)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专家组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山西省环保厅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市县,组织专家组在30天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技术评估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估工作和评估结论负总责,成员对本人出具的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山西省环保厅选派。
第二十三条 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情况;
(二)评估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评估《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完成情况;
(四)查阅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档案、文件及资料,抽查监测数据、日常管理记录,检查污染举报处理情况等;
(五)在市(县)域范围内对各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第二十四条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向山西省环保厅提交技术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山西省环保厅向市县人民政府反馈预评估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技术评估发现有3项以上(含)考核指标尚未达到,或者有1项以上(含)考核指标3个月内无法达到考核指标要求,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不予通过技术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技术评估且经确认完成整改的市县,山西省环保厅在30日内组织考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对技术评估合格的市县,由山西省环保厅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提出验收建议。
考核验收组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山西省环保厅委派的专家组组成。
第二十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工作情况;
(二)检查技术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现场抽查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专家组向考核验收组提交技术评估意见;
(五)考核验收组以会议形式向城市人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有1项以上(含)考核指标不能达到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且在1个月之内无法完成整改,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不予通过考核验收。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对照考核验收意见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整改计划和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环山西省环保厅备案。1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终止其后续审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的市县,1年之内不再对其开展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工作,满1年之后可重新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考核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山西省环保厅在山西环境保护网站或山西日报上公示,市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在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城市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
(一)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工作报告;
(二)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山西省环保厅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的举报和投诉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环境保护部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八条 对于通过公示或经确认完成有关问题整改的城市,山西省环保厅审议通过后,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命名建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
第五章 复 核
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可在称号终止前1年内递交复核申请。
第四十条 递交复核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持续改进工作报告;
(三)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现行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评估报告;
(四)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意见,主要包括市县达到现行的全部考核指标要求的结论性意见和创模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于按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市县,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1个月内组织复核。
第四十二条 复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四)款,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其它整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终止前通过复核的市县,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认定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提出复核申请,或在称号终止前未通过复核的市县,需要重新通过创建程序获得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命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和正在创建的市县,应切实做到重过程、重实效、重特色、重民生,努力提高环保地位、环保能力、环保水平、环保意识和环保形象,确保达到或持续满足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标准。
第四十六条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应建立完善长效的环境保护机制,继续保持&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人大政协指导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模工作机制,并确保长期有效运转。
第四十七条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年度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二)城市市域内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通不过环境保护部、山西省环保厅组织的质量认定,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
(四)抽查中发现有不能满足考核指标要求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于已递交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验收申请的市县,凡出现上述第(一)至(五)款情况之一的,山西省环保厅退回其考核验收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验收申请。
第五十条山西省环保厅设立城市环境管理专家库,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等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智力支持。经山西省环保厅委派,专家库内专家参与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过程与专家意见负责。
第五十一条 思想品质优秀、业务素质优良、工作认真负责、自愿为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服务的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山西省环保厅遴选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对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可连续受聘。
第五十二条 参与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坚持独立公正、公平客观原则,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检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起施行。原《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方案》、《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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