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长都有谁担任过

张千帆教授:北京律协表示,由70人理事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很民主。民主是什么?由从事民商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的律师来决定宪法委员会候选人,这是“民主”吗?由联合国来决定中国国家主席是谁,这是“民主”吗?有点民主常识好不好?民主就是由自家人决定自己的掌门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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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
第一章定义与概述
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
第三章收购预备
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
第六章收购执行
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第3条& 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
3.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3.3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4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收购程序概述
第4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4.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4.8.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第5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
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5.2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5.3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6条& 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
6.1如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作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6.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收购预备
第7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7.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7.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
7.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
第四章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8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和减少。
第9条&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9.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
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
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
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9.10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9.1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9.12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
9.13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10.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合同。
10.5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
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11.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纳税情况证明。
11.5如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应注意目标公司财务是否严格独立于股东个人财务,以便准确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范围。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
13.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13.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13.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
13.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
13.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13.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第14条& 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
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第15条& 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
15.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15.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收购意向达成
第16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收购标的。
16.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16.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4.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16.4.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16.4.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16.5收购款的支付。
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6.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17条& 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7.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7.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17.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17.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17.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第18条& 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8.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18.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8.2.1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8.2.2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18.2.3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2.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六章 收购执行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订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19条& 收购合同的起草
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9.1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9.1.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19.1.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1)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信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3)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作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4)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进而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19.1.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1) 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2) 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3) 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19.1.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19.1.5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19.1.6确定转让条件。
19.1.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19.1.8确定拟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
19.1.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9.1.10确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9.1.11限制竞争条款。
19.1.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9.1.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1.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9.1.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19.2收购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
19.2.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9.2.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9.2.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19.2.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19.2.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19.2.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9.2.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19.2.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19.2.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9.2.10联合会议纪要;
19.2.11谈判记录。
19.2.12上述附件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增减。
第20条& 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项目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第七章 收购合同的履行
第21条& 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21.1为收购各方拟订&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
21.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21.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1.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22条& 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22.1股东变更申请书;
22.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2.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2.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22.5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22.6收购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22.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23条& 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23.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收购方。
23.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23.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23.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第24条& 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生效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以外,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股权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股权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刘宁、章雯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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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第九次新疆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金山当选新一届新疆律师协会会长发布时间: 19:10:40【】【字体:
】【】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11日电 记者 潘从武 今天,第九次新疆律师代表大会闭幕,金山当选新一届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
  新当选的新疆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会长金山在发言时表示,新疆律师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将和新疆4000余名律师团结一致,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全力推进新疆律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希尔扎提·巴吾东说,新疆全区广大律师要忠诚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自身独特的职能优势,努力成为政治坚定、精通法律、忠诚履职、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新一届新疆律师协会要不负重望,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着力完善律师协会组织体系,搭建更多的律师参与行业事务、发挥作用的平台,建好“律师之家”,当好“律师之友”,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据悉,新疆全区目前共有律师事务所430家,各族执业律师4272人。八届新疆律师协会以来,全区律师共承办诉讼案件188463件,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37071件,民事诉讼代理148052件,行政诉讼代理3340件,非诉讼案件88542件,法律援助案件31887件,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19049家,解答法律咨询、代书50.65万件,业务收入共计16.97亿元。
· · · · · · ·事不避难,义不逃责——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淼律师
事不避难,义不逃责
——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淼律师
了解谭淼律师,首先要从他精心编纂的那部体例独特的刑法工具书开始。访谈中记者才得知,谭淼律师早在2003年博士毕业刚到检察院工作之初,就深感既有刑法工具书的体例不尽完善,遂萌生编纂一部体例更加理想的刑法工具书的念头。自此他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倾注在了该书之上。谭淼律师道:“这部《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的最大创新在于其体例,即开创了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该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最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种注释体例能够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深度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记者详细研读后发现,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的确非常独特新颖。许多刑法工具书中,各个司法解释是作为一个整体附在相应刑法条文之下的。在这种“块对块”式注释体例之中,读者只能找到相应司法解释,而不能直接找到其中关于特定刑法概念的对应解释,这一工作留待读者自行解决,故“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只是一个不求甚解的“半成品”。而“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能够帮助读者一步到位准确找到所需信息,可谓“成品”。例如,该书将盗窃罪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再分别加以解释。再例如,将受贿罪拆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再分别加以解释。类似的例子在全书中不胜枚举。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真是一件“成品”,极大的方便了读者。当然,这是编纂者倾注大量心血的结果,成品,“诚品”也。有人说,对未来越有信心,对现在就越有耐心。从谭淼律师对这本书倾注了十二年心血的巨大耐心之中,我们也真切地看到他对于这本书未来的坚定信心。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谭淼律师,继续分享他的思想和心路历程吧。
面对记者的盛赞,谭淼律师却自谦地说自己只是一个资质平平的人,奖学金、三好学生这类荣誉也从未与其结缘。但这些并没有妨碍他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节奏稳步前行、追求成功直到今天。
正如上文所言,谭淼律师的求学之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向成绩平平的他在高二文理分班时才开始卯足了劲儿学习,最终于1989年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他非常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仅重视警察职业技能的学习,还广泛涉猎政治学、哲学、史学和军事战略学等其他领域,大学毕业时还报考了北京大学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政治思想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可惜以几分之差而无缘北大。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东风吹来满眼春,神州大地重新掀起了改革开放的浪潮。1993年大学毕业时,谭淼主动要求到建省刚五年的海南岛工作,不久又主动申请从海南省公安厅调至正在组建中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1公安局工作。新设公安局的全部业务都是零基础,正是这种特殊的工作环境,造就了谭淼律师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精神和敢于一切从零开始的胆气。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这次修改立法使谭淼对这部直接关系人权保障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律萌生了浓厚兴趣。当年还靠不上“度娘”,只能靠剪报,于是谭淼律师找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将有关资料剪下来加以整理,在本单位作了一次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小型讲座。正是这次非常偶然的讲座让谭淼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997年他考取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2000年又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不幸被其卫兵杀害,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而这时正好是谭淼复习考研的关键时刻。记者很好奇他是如何平衡工作和学习之间的尖锐矛盾的,在学习条件那么艰难的情况下还敢跨专业报考刑事诉讼法学这一热门专业。谭淼律师回首往事,只是淡淡地说:“这纯粹是兴趣使然,无知者无畏嘛,当时哪里知道刑事诉讼法学有那么热门那么难考,早知道这样,也许就不敢报考了。‘严打’期间睡眠严重不足,三更半夜出警归来,就在办公桌上倒头一睡,哪里还谈得上充裕的学习时间。如果非要总结出什么秘诀,那就是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能很快‘转换频道’,利用片刻时间静下心来读几段书。”谭淼律师更坦诚道:“这也许与当年系统学习过中国政治思想史和中国政治制度史有关,毕竟司法制度本来就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虽然跨了专业,但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本科‘不务正业’学过的政治学理论在考研时居然起了无形的帮助作用。”
1998年10月谭淼与硕导崔敏教授的合影
硕士导师崔敏教授对谭淼律师的最大影响,就是严谨治学的态度。除了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谭淼还第一次真正意识到自己写作能力的严重不足,第一次真正懂得了“写作使人精确”的道理。于是他痛下决心,潜心研究写作,特别是系统地研读了章振邦的《新编英语语法教程》一书,将英语语法的逻辑和严谨用来指导中文写作,竟收到奇效。2000年,谭淼同时考上公安部和中国政法大学,究竟是到公安部工作,还是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他再次站到了人生转折点上。最终他选择了师从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人之一陈光中先生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继续深造,硕博连续六年严格的学术训练,为其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2003年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谭淼选择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先后在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和研究室等部门工作,并担任庄伟(2003年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第七名)和金轶(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第二名)的助手。在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的悉心指导下,谭淼承办了35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案件越是疑难复杂,他越是用心钻研,非要搞深搞透。我国刑事政策长期以来是“从重从快”惩治犯罪,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则要穷尽有罪的一切可能性,尽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工作量远远高于作出“起诉决定”的工作量,但他依然对这种“从轻从慢”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工作乐此不疲。正是这段扎扎实实的办案历练,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检察业务工作虽然繁重,但他还是尽量挤时间坚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撰写了数十篇既有实践价值又有理论深度的学术论文,还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各类奖项。
2009年初,谭淼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辞职,一切又一次从头再来。一个青涩少年从湖南北上求学,再南下琼岛,再北上求学,从“新警察”到“新检察官”再到“新律师”,在他的生命中,时空随着新的职业角色一直在不停转换,转眼间人到中年。
2003年6月谭淼博士毕业之时与博导陈光中、卞建林教授合影
功夫在诗外
谭淼于2009年初转型成为“新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几年来承办了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数十件。经过摸索和实践,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辩护风格,一是高度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挖掘和分析,寓观点于叙事之中,紧扣案件事实阐述法律意见。二是通过缜密的思维,寻找个案中真正的突破口,并用清晰有力的逻辑表达出来。三是善于克服法学外其他专业知识壁垒,避免成为刑事辩护的专业障碍。聆听谭淼律师娓娓道来的刑辩故事,记者发现他的思维方式的确与众不同,而这种独特风格的形成,或许是功夫在诗外吧。
谭淼律师在总结其刑辩风格时经常强调:“一位称职的刑辩律师除了要关注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还需要重视和研究运用法律的方法。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有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者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通。’把完成任务与方法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讲得多好!工作方法反映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才能充分调动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思维,知识是僵死的、刻板的;有了思维,知识就被激活,方可发展,方法才是根本。只有掌握了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刑辩律师才能真正决胜于法庭之上。总之,律师较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方法问题尤为重要。”
孙子曰:“知彼知已,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谭淼律师在体制内有过长达十年的工作经历,他非常清楚控方有多么强大,也就非常清楚刑辩业务要想做出成绩有多难。当然,惟其艰难,刑事辩护业务才更有魅力,胜诉才更有成就感。
谭淼律师从小就爱读军事战略学方面的专业书籍,尤其熟读那些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经典战例。《中国人民解放军36位军事家军事思想精粹》《刘伯承传》《徐向前传》和《粟裕传》等一系列军事战略学的书籍就是他的枕边书。他认为:“无论在哪个国家,控方的力量总是强大的,而辩方在战略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刑辩律师的法律知识,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意志力。战争是敌我双方综合力量的较量,而强胜弱败又是战争的普遍规律,在以弱对强的战争中,要取得最终胜利,还是要靠自己的力量超过对方。但战争不仅是技术和武器的较量,更是意志和智慧的拼搏。历史一再证明,技术和武器上落后的军队不一定战败,但是意志和智慧上逊色的军队则每战必败。毛泽东明确指出:‘战争的胜负,主要决定于作战双方的军事、政治、经济、自然诸条件,这是没有问题的。然而不仅仅如此,还决定于作战双方主观指导的能力。军事家不能超过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外企图战争的胜利,然而军事家可以而且必须在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战争的胜利。军事家活动的舞台建筑在客观物质条件的上面,然而军事家凭着这个舞台,却可以导演出许多有声有色、威武雄壮的话剧来。’”当记者问到:“您认为优秀刑辩律师的品质有哪些?”谭淼律师很严肃地说:“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必备品质,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惧强敌,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在强敌面前毫无斗志,没有血性,那么必败无疑,如果内心恐惧了,那么就一事无成。例如,毛泽东主席提出:‘从本质和长远上看,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因此,无产阶级在战略上要藐视一切敌人和困难。同时,它们又是活老虎、铁老虎、真老虎,因此无产阶级在战术上要重视一切敌人和困难。’”谭淼律师还引用了中国共产党几位军事家的军事思想来印证。例如,彭德怀元帅就经常说:“战略上以弱对强,战术上以强击弱”。彭雪枫将军认为“战斗勇气上要以一当十,战术配置上要以十当一”。
孙子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朱德总司令常说:“战略战术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变。一切最好的战略战术,都是实事求是、合乎辩证法的。”他将用兵主张概括为:“有什么枪打什么仗,对什么敌人打什么仗,在什么时间地点打什么时间地点的仗,即根据部队的装备、敌情、时间和地形等各种条件来决定战略战术。”徐向前元帅则强调:“因时、因地创造新的战略战术。”一谈到军事战略战术思想,谭淼律师更是激情澎湃,俨然成为了一位军事战略家,让记者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军事战略强调灵活多变,而谭淼律师在其刑事辩护经历中,则常常提到“刑辩律师是通过偶然性去抓住必然性的人”。他说:“每个案件的承办人都是不同的,同一类型的刑事案件也许存在完全不同的问题,而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也许又存在相似的问题,具体问题的存在总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而一个偶然存在的问题最终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突破口,归根到底还在于这种偶然性的背后是否蕴含着必然性,否则无法对裁判者产生积极影响,有效辩护依然是一句空话。”随后谭淼律师以自己承办的两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道理。他说:“其中一个案件是从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和被告人的商业秘密不一致的角度,推导出被告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商业秘密的结论。而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甲曾经在A公司工作,后跳槽到B公司,再从B公司跳槽到C公司。现B公司报案,称甲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就是论证B公司并非是该特定技术信息的权利人,而是其通过不正当手段从A公司所获得,而甲在C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不仅与B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在本质上完全相同,而且与A公司的技术信息也没有本质区别,故甲并没有侵犯B公司的商业秘密。”
朱德总司令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战略要寻找敌人的主力,战术要寻找敌人的弱点。”林彪认为,“应综合考虑敌我双方的条件去判断敌人薄弱部位。敌之薄弱有三种,虽然好打但与主要部署无关;与强点相联系的弱点;既是弱点又是要害的地方。选择突破口,最好是打第三种弱点,其次是第二种,实在没有这两种打才打第一种。”彭雪枫将军同样认为“应当集中主力打敌一点。在战略上是打击敌之强者,但在战术上是打击敌之弱点。”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谭淼律师始终自觉运用这些军事战略思想来指导办案。例如,他在深入研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后发现,“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再想翻供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中,重点不是从是否行贿和受赂方面进行辩护,而是从“利用职务之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方面展开辩护,因为这两方面不仅是与行贿或受贿同等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且还是由行贿人或受贿人以外的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的,这个角度的辩护观点更容易被裁判者所接受。
谭淼律师道:“在司法实务中,涉黑犯罪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存,如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迫交易案、寻衅滋事案等等。通常是最引人关注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相对薄弱,而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据自成体系,且确实、充分。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法律特征中,‘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这两个要素是该罪的本质属性,但相关证据往往相对薄弱。我遂选择以‘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其辩护的重点。”&
谭淼律师继续分享道:“刑事辩护当以哲学的底线思维作为指导思想。底线思维体现为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律师绝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扬长避短往往只是一厢情愿的事,短处往往会被控方死死抓住不放。”随后,他还引用了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的观点“辩护律师的最佳策略首先是对自己的客户做有罪推定。法律人一定要努力把可能影响最后结果的每一个不利和有利的条件都摆出来,不能只想着为自己提气鼓劲,想着自己多么占理,甚至不能只关心法律上的所谓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切与之可能相关的问题,都要进入写作者的分析视野,并要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做出一些审慎的判断和推断。”这种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其实就是底线思维的具体体现,也是谭淼律师始终坚持的刑辩思路。
谭淼律师从事辩护工作,总是高度重视控方的证据和主要观点,善于将控方的“有罪”证据巧妙地解构为辩方的无罪证据。例如在谭明书行贿一案中,控方指控谭明书通过向当地拆迁办主任行贿而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其关键证据就是一份《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称:“鉴于谭明书有《确权申请书》和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调查材料,同意以《确权申请书》为依据给予补偿。”谭淼律师提出该《确权申请书》只是单纯表达意愿的方式,即使作假也不是犯罪行为,这一辩护观点被审判长当庭认可。在将《确权申请权》从有罪证据之中排除以后,则只有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调查材料才是认定谭明书是否具有补偿资格的唯一依据。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走访的五位当地居民当中,有三位居民明确肯定谭明书的房子确系1992年以前所建,而其余两位居民则对此不置可否,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否定谭明书的拆迁补偿资格。谭淼律师经过这一番抽丝剥茧式的层层深入分析,最终将控方的“有罪证据”戏剧性地转化为对辩方最有利的无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一个高明的刑辩律师,就是善于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从不利的一面中看到有利的因素,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事物的全貌而不是抓住细枝末节片面地看问题,这也是辩证思维的具体体现。
常言道,细节决定命运,但谭淼律师更看重逻辑。“单纯的细节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只有那些能够与整体逻辑融为一体的细节才有实质意义。通常整个案件只有一个逻辑,而细节归根只是局部。”记者发现,谭淼律师的每一篇辩护词也包含了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精彩细节,但这些细节高度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服务于一个中心论点,简直就是一篇小论文,这或许就是其受过多年严格学术训练的痕迹吧!
谭淼律师在北京大学授课
不喧哗,自有声
自2009年初辞职转型做律师,转眼间已是七年光阴。正因谭淼律师有过四年的从警经历、六年的从检经历、七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以及其间六年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经历,警察、检察官、律师和学者这四重职业身份使他能够从多角度换位思考问题,做到与控方“交锋而不交恶,对立而不对抗。”当记者问及他对当前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死磕派”的看法时,谭淼律师道:“当前的执法环境已经有了历史性进步。近年来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深入人心了。”他还引用荀子的话“自知者不怨天,知命者不怨人,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以自勉。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谭淼律师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2015年11月,经过公开竞选,他顺利当选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积极为首都律师业的新发展献计献策;他还担任着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和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理事,利用这两个学术平台积极参与司法改革。
谭淼律师一直与法学界保持着经常性的互动交流,现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大刑辩讲堂》授课老师,担任着中国政法大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导师,国际关系学院兼职教授,常年讲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此外,谭淼律师还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济南大学、(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等京内外诸多高校,作题为《刑事辩护中的唯物辩证法》《法律修改中的语言现象》等专题讲座。2016年1月,谭淼律师还参加了由田文昌老师组织的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培训班,近距离学习原汁原味的美式法庭交叉询问技巧。
回首往事,谭淼律师总不断地说自己是一个幸运儿。漫漫求学路上,幸有名师指点;从警四年,有幸参与创建一个地市级公安局;从检六年,在首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还有幸得到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和一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耳提面命;辞职后又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而今在年富力强的年纪,庆幸赶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金时代。因此,他说自己更有理由也更有信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也为提高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尽一份绵薄之力。“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有效辩护,告诉世人,‘我们荣幸地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指控的罪行。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谭淼律师深有感触道。
赵伟主编采访谭淼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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