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继承农村田地上没人了,田,山应该什么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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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农村搞什么田改,要拆我们的房子,怎么补偿?还有我们承包
我们那农村搞什么田改,要拆我们的房子,怎么补偿?还有我们承包的鱼塘也要推,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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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的,农民朋友只是享有使用权,房子是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国家给予相应补偿,鱼塘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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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外迁 水田私分有规定
【时间:日 10:58】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作者:欧雅歆】
【编辑:麦一帆】
  户口外迁后自家水田被私分,得知后欲收回田地,私分者却称生产队已收回不愿归还。近日,杨先生找到记者,希望法律帮问能一解疑惑,究竟自己还有没有该田地的使用权?律师:如果家里还有人户口在生产队,生产队不得收回他家的责任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需经村民同意。   防田地丢荒给人种,十几年后被私分了   1985年,家住福绵区某村的杨先生家以土地承包制落户了几块田地。由于长期在外,杨先生于1988年将田地租给同村村民庞某耕种。一年之后,杨先生家三人的户口随父亲迁入某林场,户口迁出后,杨先生并未申请将田地退还给生产队,也没有办理田地退出手续。1992年,庞某不再租种杨先生家的田地,由于不想丢荒,1993年起杨先生又将田地免租让给村民杨一(化名)暂时耕种,要求其缴清国家所要的费用即可,双方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达成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证明。   2009年,杨先生听说村里早两年开始发放水田补贴,但他家却一直没领到。回村一查发现自家水田竟然被几个村民私分强占了,他赶紧找到杨一询问情况,杨一说,由于他们家户口已迁出本村,生产队已经将他的水田收回另行分配了。   想收回田地遇到拦路虎   自己既没办理退田手续,回收说法也没有人通知,土地使用证还在手上怎么田地就被分了呢?为此杨先生辗转查证文件、询问村委及其他村民,都没听说有回收水田一事。有占田村民说莫名其妙就多得块耕田,自己也纳闷,就连生产队会计也未知晓有回收分田一事。杨先生又找到杨一,问他准确的收分田时间及有无政府发的收分田手续,杨一均回答不了。最后,杨先生找村委帮忙与占田村民协商,经过调解,大部分村民同意将田地归还,起初,杨一也同意将田地退还,还于2012年4月出具了同意退还的书面证明。杨一在杨先生家的水田里种植桉树,当杨先生让其将田地恢复原貌时,他却又反悔不愿退还水田。   经村委调解一段时间后,除了杨一及另一名占田的村民杨二(化名)外,其他占田村民均同意将田地归还。杨一、杨二认为,土地是生产队收回的,既然杨先生户口已迁出,就不应再享有本村土地的使用权。   杨先生了解到,生产队回收田地需到政府开具证明,政府收回他手上的土地使用证之后再重新发放另一份土地使用证给新的使用人。2012年,生产队队长同意为杨先生开具一份证明,承认杨先生并未办理田地退出手续,分地一事是在未经过杨先生一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杨一杨二却不买账,协商几年仍无进展。   律师:按法规调整承包土地需经村民同意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如果家里还有人户口在生产队,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生产队不得收回他家的责任田。   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后记:截至记者发稿前杨先生致电表示,经过司法调解,杨二已同意归还所占耕田,但目前双方对该田地的亩数还存在争议,具体还在调解中。 (见习记者 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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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电话:-8325双重户籍两份承包地发生转包纠纷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司家宏
  案情:1996年,徐先生落户在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明徐组,并参加了石沛村明徐组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当时,徐先生分得承包田10.3亩,包括:李及方田0.9亩、双塘坝下小秧田0.5亩、大埂坂田1.6亩、大山芹田1.4亩、庙大田楼头小田0.3亩、狗塘冲圣郢换田2.2亩、机台杠子稻场三块田0.7亩、秧田0.4亩、保平方田0.4亩、退田补田滩子田0.6亩。日,徐先生举家外出,将其四间房屋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戎先生,并就承包地与戎先生达成协议如下:“徐先生转让四口人土地给戎先生做,期间为二次承包期止,在期内不准借口做与不做,如有违反认损失一万元整”。戎先生接受流转土地后,将部分土地与其他村民进行了互换,栽种了雪松等树木。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换发给徐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徐先生要求戎先生返还田地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徐先生具有安徽省全椒县和灵璧县,有两个身份证、两个住所(即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明徐组24号、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高宅村三组149号),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田的粮食补贴。
  分歧:原告徐先生与被告戎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先生诉称: 2003年10月,其将自家承包土地10.3亩转给戎先生代为耕种。现多次找戎先生要回承包土地,戎先生拒绝返还。故诉请判令戎先生返还承包土地10.3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戎先生辩称:徐先生具有两个户籍,一户享受双重承包地,不具有诉讼资格。徐先生是将承包的土地连同四间房屋一并转让给戎先生的,双方签有协议,约定流转期限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该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无权要求返还田地。且转让的田地上已栽种了雪松等树木,流转期满才能成材,现无法返还给原告。徐先生手持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整个村民组均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田亩与实际耕种的亦不相符,所以徐先生所持的经营权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先生享受双重承包地是否具有诉权,以及徐先生流转给戎先生的10.3亩承包地是否应该返还。
  土地是承包户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事关农民切身长远利益,影响农村长期稳定。在目前国家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直补以及承包土地可以依法有偿征用和流转的情况下,部分抛荒弃耕和转包他人代耕的农户又要求返还土地,此类纠纷在农村很多,妥善处理对保障民生、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新农村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主要依据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徐先生具有两处户籍,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确定其拥有承包地的经营权证书没有撤销,依然享受经营权证书记载的田亩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因为双方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土地经营的转包,不影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有归属。故戎先生提出徐先生没有诉权,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本案中,徐先生日在将其房屋出售给戎先生同时,对诉争的承包田进行了处分,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协议虽然注明“转让”,因协议上没有发包方的确认,实际应为转包,协议还明确了转包的期限为二轮承包期结束。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戎先生接受徐先生承包地后,栽种了树木,所种的树木至二轮承包期结束时才能成材,如返还损失巨大。现徐先生举家迁出,在该村民组已没有住所,即使收回承包地本人也难以耕种,且徐先生另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田的粮食补贴,该承包地是否返还对其生活不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戎先生继续承包诉争的土地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及有关民事政策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0元,由原告徐先生负担。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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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多,这给不少乡村土地耕种和确权带来问题。昨日,梅县区南口镇南龙村村民宋碧香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她名下有一丘田(约0.5亩),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包产到户时同村村民黄尊贤家的责任田,到了1998年“二轮延包”时调整至自己名下。不过,近期黄尊贤一家想要回土地,双方为此产生争论,希望记者能够帮忙解疑答惑。
3家人因两丘田权属引纷争
  ●本报记者&罗诚浩 见习记者&李胜发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多,这给不少乡村土地耕种和确权带来问题。昨日,梅县区南口镇南龙村村民宋碧香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她名下有一丘田(约0.5亩),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包产到户时同村村民黄尊贤家的责任田,到了1998年&二轮延包&时调整至自己名下。不过,近期黄尊贤一家想要回土地,双方为此产生争论,希望记者能够帮忙解疑答惑。
  三家人因两丘田权属引纷争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南龙村。据村民介绍,最初分田时黄尊贤一家分得的两丘田,目前分别由宋碧香和黄能华经营。其中南龙村2队中心段第4丘田(0.75亩)是黄能华在管理,而三角圳的一丘田(0.5亩)则由宋碧香管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宋碧香和黄能华,他们向记者出示了梅县人民政府在1998年发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面明确记载了中心段和三角圳两丘田的权属。&目前,田地转租给老板种草,租金为1000元/亩/年。&宋碧香说,也许看到有利可图,黄尊贤一家想要回土地。
  为何黄尊贤的这两丘田会登记在他人名下呢?据宋碧香回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黄尊贤在韶关工作,家里的田分到了他的母亲、爱人和两个女儿名下,后来其爱人和女儿也&农转非&迁走了,田地无人耕种。宋碧香说,当时村里有不少人&农转非&,他们留下的田地都无人耕种,但又要交公粮,村委会就将田交由留在当地的人来耕种。&我们在1986年左右开始耕种黄尊贤一家的田地,一直到1998年&二轮延包&时调整到我们名下。&
  不过,黄家的说法却不大一样。据黄尊贤的爱人说,当时分田到户,她和两个女儿都有份,只不过缺乏劳动力,向村委会申请找人代耕。&一开始找人代耕,要求每年交还100斤粮食,但无人愿意,后来有人表示只要交我们名下的公粮就愿意代耕。&黄尊贤的爱人回忆说:&当时跟生产队口头协议,只是找人代耕,以后还可以要回田地。&另外,按照黄尊贤的说法,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他爱人的户口迁到南口镇上,而两个女儿的户口则是迁到了韶关市,所以应该属于他们,不是政策性收回的。
  相关部门
  按政策计入他人名下田地难收回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联系了南口镇农业站,该站林姓负责人表示,宋碧香等人已经向镇里咨询过此事,按照宋碧香的说法,1998年&二次延包&时已经计入宋、黄两人名下,那权属就比较明确了。&具体的事情也不是很清楚,因为时间比较久了,之前也无听到这方面的反映。&随后,记者试图联系南龙村委书记,但是一直未能联系上。
  记者还从南龙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了解到,从1998年村集体土地&二次延包&时所登记的底册看,这两丘田已经登记到黄、宋两人名下。&好像是注明公田转包过去的,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
  记者还向市农业局咨询相关信息。据了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998年&二次延包&时登记在黄、宋二人名下,说明先前的承包人已经同意土地收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再将田地发包给他人,按照这个情况黄尊贤要收回去是比较难的了。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承包方户籍迁入地为小城镇,则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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