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书有几个

水域滩涂养殖证可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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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农村大众报微山讯 (通讯员褚新)“4月11日办完了养殖证贷款,我今年养殖乌鳢有了10万元的资金保证。”4月14日上午,微山县鲁桥镇七村养殖户张兆忠说。鲁桥镇位于微山县微山湖北部,28万亩水面,5万亩滨
  农村大众报微山讯 (通讯员褚新)“4月11日办完了养殖证贷款,我今年养殖乌鳢有了10万元的资金保证。”4月14日上午,微山县鲁桥镇七村养殖户张兆忠说。  鲁桥镇位于微山县微山湖北部,28万亩水面,5万亩滨湖,乌鳢养殖面积达到3万亩,成为全国最大的乌鳢养殖基地和集散中心,但也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乌鳢养殖资金投入高,每亩达到5万元,我们养殖户资金压力大,过去融资很难。”有着7亩养殖水面和15年乌鳢养殖历史的养殖户侯家林说。  为此,微山县2013年率先在全省开展渔业养殖证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3年,人行[微博]微山县支行出台了《微山湖水域滩涂养殖(植)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去年10月份,县渔管为15个乌鳢养殖户发放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鲁桥镇七村村委委员刘士功说。  “到今年4月中旬,已经有10家乌鳢养殖户与我们信用社签署了贷款授信协议,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权质押信贷业务手续,每家最高授信10万元人民币,三年内可以随用随贷。”微山县农村信用联社鲁桥分社信贷业务主管魏传伟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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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知识推荐专题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
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
&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05]22号 &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水域
  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    &
  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
  为科学利用水域进行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衢政办发[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县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持证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水域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养殖证制度的实施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
  养殖证发放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
  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
  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
  滩涂,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
  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池塘、外荡、山塘、坑塘、水库、滩涂及临
  时养殖区的水域。
  (四)养殖证发放对象
  用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放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乡、镇、村及有关单位和联片养殖基地、示范园区的承包业主。
  (五)养殖讧期限
  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滩涂15年,外荡,
  山塘、坑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六)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养殖证的发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办理
  l、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审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舍格的,在5个工作曰内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查符合规定的,须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报县人民政府
  批准。
  4、批准。对在公示期内无争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集体昕有或全民昕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报
  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滩涂。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供水、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山塘、水库等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必须在行洪、灌溉、饮用水等其它主功能正常行使前提下,核发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妨碍水域主功能正常使用的,临时养殖证有效期终止。
  (三)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养殖的,发给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证下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基本用途。
  (四)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不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核发养殖证;为方便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各乡镇、村可酌情留出一部分水面作为水源保护水域,不进行人工投饲养殖,也不发养殖证。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避须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各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以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以形成良好的
  工作氛围。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人员对管辖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材料。
  (三)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基本完成我县养殖证发放工作。
龙游县人民政府主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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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公示
芗城区人民政府 www. 
发布机构:芗城区农业局& 稿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9号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将林延财位于大房农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予以公示。
水域、滩涂
水域、滩涂
水域、滩涂
所有制性质
东至24&3235′
117&3221′
西至24&3250′
117&3218′
南至24&3240′
117&3222′
北至24&3243′
11月13日至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我站联系(联系人:吴震亮,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 &&&&&&&&&&&&&&&&&漳州市芗城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 2014年11月14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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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 为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养殖证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我部决定扩大养殖证制度试点范围。现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
  &&&&&&&&&& & 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进度月报统计表
  &&&&&&&&&& &&&4.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二年三月五日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地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编制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四)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法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试行方案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将工作方案于2002年3月底报我部。
   我部将成立由主管副部长为组长,渔业局、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完善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抓好示范,以点带面。2002年我部将重点抓好20个联系点(另行通知),各省要在每个地市抓好不少于1个联系点,进行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示范,总结经验,做到以点带面。力争在9月底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三)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在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要求各省定期填写统计登记报表(见附件3、4)。同时派出督查小组,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抽调骨干力量,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统筹兼顾,全面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养殖业管理制度。今后,养殖业的发展政策要与养殖证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以养殖证制度统筹各项工作。凡是涉及养殖业发展的政府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渔民转产转业、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要审查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附件1: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试 行 规 范
   为贯彻实施新《渔业法》,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产业协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试行规范。
   一、工作依据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如下:
   一是法律依据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有《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二是立足现有。根据现有的工作基础,如《中国浅海滩涂渔业区划》、《中国内陆水域渔业区划》、《渔业发展&十五&规划》等中央和地方有关区划、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新《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结合考虑全面实施我国渔业战略调整和养殖水域、滩涂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滩涂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加快完善和推进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养殖规划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各地在进行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规划,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战略;同时,要考虑到目前以渔为生的渔民和因产业结构、规划调整转入养殖的渔(农)民对养殖水域滩涂的依赖性,为他们今后的发展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2、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
   规划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并根据已有区划规定,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使用功能。在具体规划时可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养殖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养殖布局规划。
   3、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如:水产原种场等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商品鱼基地等。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4、规划与调整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规划对水域功能的定位作用,协调处理各产业水域滩涂的使用纠纷,做到水域滩涂使用功能明确、产业布局合理。同时,将规划与调整结合起来,通过规划的实施,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环境优良的水域,尽可能地减轻近岸及湾内养殖压力。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
   各地应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客观反映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及开发前景,发挥地方水域滩涂的资源优势。
   四、实现目标
   通过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实现以下目标:
   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2、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依法保护商品鱼基地等重要的养殖域、滩涂;
   3、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5、为建立以养殖使用证为核心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五、编制机关及批准机关
   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在各省上报的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渔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业部编制完成,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特点,规划编制应以县级养殖步域滩涂规划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编制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避免毗邻行政区域间的养殖水域、滩涂在进行规划时出现重叠现象和今后管理矛盾的发生,毗邻行政区域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界和争议水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
   六、编制程序
   1.准备阶段
   a.组织成立各级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编制组。
   领导小组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主要职责:统一部署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基本要求,审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审定规划成果;协助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技术指导组由领导小组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论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协助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对编制工作中的矛盾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评审专题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果。
   编写组成员由渔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b.编写组拟定规划编写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经技术指导组论证后,由编制组遵照执行。
   2.编制阶段
   a.编写组根据规划编制大纲(附后)的要求,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
   b.专题研究成果经技术指导组论证后,由编制组汇总完善,并按照编制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规划,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c.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技术指导组会议论证,并由领导小组审定。
   3.协调论证阶段
   a.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编制组继续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评审稿。
   b.由各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组成的专家组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c.编制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规划送审稿。
   4.上报批准阶段
   规划送审稿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应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2002年7月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考虑到维护传统养殖渔民的合法利益和水产养殖业今后发展的需要,编制规划应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所有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水域、滩涂均应视为养殖水域、滩涂进行规划。
   (二)养殖功能区域划分方法及规划重点
   按照养殖水域、滩涂利用程度,可将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已养区、未养区。
   已养区规划方法及要求如下:
   1、与总体规划相协调。凡已有水域、滩涂统一规划(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的地方在制定养殖规划时要按统一规划确定的养殖功能区进行规划,不得超越综合规划的范围。确需修改的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并重新公布后,方可执行。
   对违反规划、已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港口、船舶锚地等重要通航水域、军事要地、海底电缆铺设区等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要结合养殖规划的制定进行调整。
   2、明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具体范围。明确所有(全民、集体)水产养殖区水域、滩涂的范围,依法保障现有养殖渔(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3、划定重要养殖水域和养殖保护区。在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内划定商品鱼基地、城市产区重要养殖区域、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对上述水域做出特别标识,予以重点保护。
   4、明确养殖区的功能。按照养殖区域的性质,划分为深海养殖区、浅海养殖区、滩涂养殖区、海水池塘养殖区、淡水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河沟养殖区八大类及临时养殖区(临时养殖区是指已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的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利用行为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
   按养殖品种划分,上述各不同性质的养殖区可划分为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和其他养殖种类五大类。
   5、对养殖生产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对养殖规模过大、密度过大、养殖结构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使养殖规模、密度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养殖品种结构渐趋合理,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水域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水产养殖病害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规划应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与交通、旅游、水利等其他各业协调发展。
   已养区主要用于安排传统养殖渔民,在此前提下,如有可能,可调整出相应的区域用于安排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7、按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根据养殖规划要求绘制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各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
   未养区规划方法及要求如下:
   1.与总体规划相协调(同已养区;确定未养水域、滩涂规划范围)。
   2.确定重要养殖水域和保护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对水产养殖业有较大影响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产、繁育区域及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保护水域、滩涂,包括水产原、良种场等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为满足水产养殖苗种供应和养殖生产种质资源保护的需要,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应列入规划,使其为我国养殖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考虑到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点,在确定保护区范围时不宜过小。
   3.划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该区主要用于优先安排传统渔民,其次用于安排需转为从事水产养殖业的转产转业捕捞渔民以及由于规划调整需要安排的养殖渔民。此区的大小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传统渔民的数量、需要安排的转为从事水产养殖的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数量、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安排的养殖渔民的数量以及本地目前传统渔民的人均养殖面积等情况而定。
   4.水产养殖开发区。养殖开发区是指除重要养殖水域和保护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所划定的上述水域、滩涂以外的,目前尚未得到开发利用的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养殖开发区的规划,应主要依据自然条件、水文气候条件和生物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特点,对该区域的水域、滩涂进行分类规划,确定主要功能和发展重点。对该区域的开发利用应优先考虑养殖渔民对养殖水域、滩涂的需求。对其他方面的需求,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5、确定各养殖区范围和功能。(养殖区功能的划分同已养区)。
   6、绘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明确标出上述水域的范围和功能。
   (三)功能重叠问题的处理
   编制规划时,如功能区域内出现两个或多个功能间发生重叠的情况,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a.一致性功能重叠的处理。当各功能间在开发利用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助于发挥综合效益,那么该区域多功能并存。
   b.不一致性功能重叠的处理。当各功能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兼容时,应确定主导功能,剔除与之不能兼容的功能,然后按照重要程度确定其他功能的顺序。
  附件2: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
  &&&&&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综合评价
   1.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包括地理位置、地形特点、水域类型、水域滩涂面积、可养面积和地质地貌等因素。
   2.水文气候条件
   包括气温、日照、降水量、径流量、地下水、水质、水温、水色、盐度、营养盐、海流、波浪、潮汐、天气等因素对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3.生物资源状况
   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可养殖品种的种类结构、数量和区域分布,养殖品种的原、良、苗种场的位置、面积及种类、数量。
   二、养殖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着重介绍过去十年来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和内容,分析未来十年内水产养殖业的前景,内容包括:
   1.水产养殖生产基本情况
   包括水产养殖业的总产量增长情况、总养殖面积和利用率、养殖单产平均水平、养殖渔业劳动力数量、养殖渔民平均收入等总体情况;
   按照养殖水域类型、养殖方式、养殖品种等划分的分类养殖产量、养殖面积和利用率、养殖单产水平等情况;
   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数量、面积和保护品种等。
   2.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3.水产养殖业目前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潜力
   4.水产养殖业前景展望
   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1.总体规划
   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发展方针、总体思路和实现目标等。
   2.区域布局规划
   a.各区域功能、范围
   包括按照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功能区域划分方法和有关说明所确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范围和各功能区域范围,尤其要确定渔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预留区范围。
   b.分功能区域规划
   对实现目标、发展重点和支持保障手段以及养殖结构和布局、养殖模式、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密度、水质标准、水域环境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重要养殖建设项目等内容进行全面规划。
   3.实施和保障措施
   四、养殖水域、滩涂分布和规划图
   1.养殖水域、滩涂总体分布图
   包括已养区、未养区。
   2.养殖水域、滩涂总体规划图
   包括已养区、未养区(未养区中应明确标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范围)。
   3.按照区域特点划分的养殖水域、滩涂分布图和规划图
   4.按照养殖品种划分的养殖水域、滩涂分布图和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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