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大代表会换届的意义几年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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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康美镇商会换届 苏清全当选会长
日11:55南安市工商联
  4月8日,南安市康美镇商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暨第二届理事会就职仪式在康美镇政府隆重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广西锦全集团董事长苏清全当选会长,福建省上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颐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志荣当选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共南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丁瑞金,南安市人大副主任、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席叶维新,南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小红,泉州市工商联调研员、副主席黄振骞,南安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总商会)等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以及部分异地南安商会、兄弟乡镇商会、康美镇党政领导、镇机关干部职工、镇直市属单位负责人、各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等20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南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小红、康美镇党委书记黄少伟分别发表讲话。
  张小红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南安发展改革作出贡献的广大康美乡亲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希望康美镇商会以此次换届为契机,团结带领广大会员企业整合各方面的优势资源,积极投身家乡南安的建设,乘势而上,为谱写伟大中国梦、南安新篇章作出更大的贡献。
  康美镇党委书记黄少伟充分肯定了商会的工作,并对商会工作提出三点建议:加强自身建设,增进商会凝聚力;发挥商会职能,提升商会号召力;树立良好形象,拓展商会影响力。
  新当选的会长苏清全在致辞上表示,在上一届理事会建立的良好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商会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康美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据了解,南安市康美镇商会有100多家会员企业,涉足房地产、金融、建筑装饰、鞋服、石材、五金、广告设计、医药及医疗器械、休闲娱乐、餐饮、商贸等多个行业。值得一提的是,商会中很多会员在外打拼数年,他们在创业成功后,依然情系康美,多襄善举,以各种方式参与家乡建设,帮助家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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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很难不坑爹的世道里,他们身先士卒地做起了不坑爹的表率。……厦门市南安商会换届 侯昌财连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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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厦门市南安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厦门凯宾斯基大酒店隆重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昌财再次当选会长。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诗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庄亨浩,厦门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培军,厦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石好荣,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部主任谭元生,厦门市工商联(总商会)职称办主任黄明,泉州市工商联调研员、副主席黄振骞,泉州市工商联投资促进部部长郑天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市长王春金,中gong南安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丁瑞金,南安市人大副主任、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席叶维新,南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常务副主席苏立新,中gong南安市委统战系统专职副书记洪国祥,南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李景志,中gong南安市英都镇党委书记王明章,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镇长黄文金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此次会议。
另悉,全球50个异地南安商会,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40多个南安社团,厦门地区80多个兄弟商协会嘉宾以及全体会员近1000人出席此次盛会,或发来贺电。
会上,厦门市南安商会向厦门福利中心捐资20万,并为在厦南安籍大学贫困生五年发放助学金50万元;会长单位源昌集团向商会慈善教育基金捐资30万元,商会常务副会长陈振华向商会慈善教育基金捐资10万元,商会监事长、港龙驾校董事长hong志华向商会捐赠车辆一部。
据悉,商会在这五年来,每年都会开展“双百”爱心助学活动,累计上千人次贫困中学生、大学生受到资助。侯会长表示,新一届商会设立的社会公益事业部,将继续把社会公益事业发扬光大。
南安市市长王春金、厦门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培军为会长侯昌财授牌
厦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石好荣局长为新任监事长hong志华授牌
与会领导为常务副会长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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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追回赃款共计90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下是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岩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国清,男,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中共泉州市委副厅级干部,曾任中共南安市委书记、中共泉州市委常委、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泉州市丰泽区,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德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国清犯受贿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国清及其辩护人陈德明、杨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骆国清在担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征地拆迁、用地审批、干部人事调整等事项上为吴某甲、叶某某、吕某甲等11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人民币650万元、164万港元、10万美元、黄金金锭1501克,共计折合人民币909.31945万元。具体为:一、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骆国清先后七次共收受南安市明超大酒店总经理吴某甲所送人民币180万元、港币10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9.1622万元。二、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骆国清先后五次共收受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某所送人民币230万元。三、2008年,被告人骆国清收受福建省万事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甲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四、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收受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某乙所送人民币100万元。五、2010年1月,被告人骆国清收受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丁所送人民币8万元、黄金金锭三块,共计折合人民币48.527万元。六、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骆国清为南安市万家美针织有限公司在总部楼用地审批、企业经营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7年9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丙为感谢其所提供的关照而贿送的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0648万元。2012年,在纪委组织查办南安市腐败案件期间,被告人骆国清因担心该起受贿事实败露,遂将6万美元退还黄某丙。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在福建省东星建设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蔡某某开发南安市东星荷景园房地产项目及石材厂扩建征地等事项上提供关照与帮助,先后收受蔡某某所送港币30万元和20万元,共计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4.0663万元。2011年,被告人骆国清在纪委组织查办南安腐败案件期间听闻自己被举报,因担心受贿事实败露退还蔡某某港币30万元。八、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先后六次共收受广东中鸿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吴某某所送2万美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62003万元。九、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先后四次共收受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乙所送人民币20万元、港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63372万元。十、2010年上半年,北京凯盛源集团董事长苏某甲为感谢骆国清在推荐王某甲为南安市副处后备干部一事上答应帮忙,同时希望日后在其他事项上能够得到骆国清的关照,送给骆国清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2454万元。2011年8月,王某甲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中共南安市纪委立案调查,被告人骆国清担心本起受贿事实败露,便将2万美元退还苏某甲。十一、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骆国清先后二次共收受香港兴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丙所送人民币12万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骆国清,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吴某甲、叶某某、吕某甲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骆国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9.319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国清及其辩护人辩称,1.骆国清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行贿人黄某丙等人的三笔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首先,骆国清退还黄某丙的6万美元、蔡某某的30万港元、苏某甲的2万美元均是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的;其次,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骆国清是在南安市腐败案案发时怕自己被暴露而归还的证据;第三,骆国清收受该三笔款项均未为行贿人谋取任何非法利益。2.骆国清具备主动归案及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当天,单位领导打来电话约谈时,骆国清自知其经济问题暴露,已打算将问题向组织交代清楚,但在去看病人的路上被省纪检办案人员拦截,后主动跟办案人员回福州办案点接受调查,骆国清的行为属于自愿投案,且归案后还如实向组织交代了纪检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3.骆国清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骆国清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配合纪检及司法部门办案,认罪态度较好;案发第二天上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认为,骆国清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院结合近期国家贪腐案件的量刑情况,给予骆国清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国清于2005年6月担任中共南安市委书记,同年10月至2011年6月担任中共泉州市委常委兼中共南安市委书记。2005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骆国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甲、叶某某、吕某甲等11人在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用地审批事宜及干部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从中收受上述请托人所送的财物人民币650万元、164万港元、10万美元、黄金金锭1501克,共计折合人民币909.319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南安市明超大酒店总经理吴某甲所送人民币180万元、港币10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9.1622万元。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吴某甲的请托,为吴某甲在取得南安市时代新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及在开发该项目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用地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为吴某甲的朋友王某甲、连襟郑某乙在干部人事调整中提供帮助,从中先后七次收受吴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80万元、港币100万元。具体是:(一)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30万元;(二)2007年年初,被告人骆国清在吴某甲的办公室收受吴所送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8.0914万元);(三)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50万元;(四)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骆国清在泉州市潮福城酒楼收受吴某甲所送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6378万元);(五)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六)2009年8月或9月,被告人骆国清在香港入住的城市花园酒店房间内收受吴某甲所送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6.4144万元);(七)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骆国清在泉州市泉州酒店收受吴某甲所送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018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某甲(南安市明超大酒店总经理,定居香港)的证言,证实骆国清在其投资开发时代新城项目过程中给予了关照,该项目是南安市水头镇顶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经骆国清交代,水头镇的党政领导同意其家族以山前村委的名义挂靠水头房地产公司开发,在办理项目用地和规划建设等手续过程中,骆国清出面交代了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在骆国清的关照下,其朋友王某甲从南安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拔为水头镇党委书记;其妻妹的丈夫郑某乙从水头镇党委副书记调回南安城区,被提拔为南安市经贸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多次送钱给骆国清:2006年下半年,到骆国清家中送30万元人民币;2007年年初,在明超大酒店办公室送30万港币;2007年下半年,到骆国清家中送5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上半年,在泉州市潮福城酒楼请骆国清吃饭时送20万港币;2008下半年,到骆国清家中送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下半年,骆国清来香港时在骆入住的城市花园酒店送30万港币;2010年春节前后,在泉州酒店请骆国清吃饭时送30万港币。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任南安市委书记期间,为吴某甲能取得水头镇顶乡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及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能顺利进展,在多个场合向水头镇、南安市建设局等部门领导打招呼;为吴某甲的朋友王某甲,亲戚郑某乙在提拔上进行关照。期间七次收受吴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港币100万元,其中在2010年春节前后收受的港币是20万元,而不是30万元。3.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事办)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等相关材料,证实骆国清于2009年8月和9月出访香港的事实。4.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水头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证人黄某戊补(时任水头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水头房地产公司)、陈某乙(水头房地产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水头房地产公司是水头镇政府全额出资注册的公司,具体工作由镇政府统一指挥,并抽调干部到公司兼任相关职务。2006年,山前村顶乡片区首期改造工程(又称时代新城)开始实施,要求由山前村委挂靠水头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开发的房产扣除需安置的外,剩余的可以商品房形式对外销售。工程项目实际上由吴某甲父子三人以山前村委的名义挂靠公司进行开发。5.证人傅某甲(时任水头镇镇长)的证言,证实水头镇旧城改造的荷楼片区和顶乡片区,共有三个房地产项目,分别是吴某甲等人开发的时代新城、蔡某某开发的东星荷景园和吕某戊等人合作开发的世纪新城,骆国清经常前来调研,并要求抓紧时间,全力支持项目建设。6.证人苏某某(时任水头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镇长傅某甲说骆国清交代要全力支持吴某甲前来投资开发顶乡片区的改造项目,其表示按领导的意思办后,把项目交由吴某甲开发。骆国清前来调研时,要求其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和加快建设进度。7.证人林某丁(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与骆国清到水头镇调研时,骆国清要求其对时代新城、东星荷景园、世纪新城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许可、商品房预售等相关手续审批上不能为难。在局领导碰头会上,其将骆书记的指示向大家作了通报,后该三个项目的相关手续都顺利地给予了办理。8.证人郑某乙(吴某甲的连襟)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任水头镇党委副书记(副科级),为能在乡镇换届时调回城区,妻子邱某某托姐夫吴某甲跟骆国清讲情。乡镇换届时,其调任南安市经贸系统党委任书记(正科级)。9.证人刘某乙(时任南安市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省里要求乡镇只能保留两名副书记。此前,骆国清已交代其提拔王某甲,并说已跟市委组织部沟通好。在其提议骆国清同意下,郑某乙作为经贸系统党委书记拟任人选,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10.水头镇顶乡片区首期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南安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证实水头镇顶乡片区首期改造工程的地块,以出让方式由水头房地产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建设安置房,后工程被列入南安市重点建设项目。11.中共南安市委常委会、组织部部务会议记录及任职文件等书证,证实2009年,王某甲提任为中共南安市水头镇委员会委员、书记一职;2011年,郑某乙提任为中共南安市经贸系统委员会委员、书记一职。12.汇率证明,证实骆国清收受吴某甲港币时,该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二、收受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某所送人民币230万元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叶某某的请托,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新华园等商住楼项目过程中的地块交付、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从中先后五次在家中收受叶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其中:2005年下半年收受80万元;2006年上半年收受50万元;2006年下半年收受20万元;2007年春节前收受50万元;2007年上半年,骆国清收受叶某某所送80万元后不久,退还50万元,实际受贿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叶某某(新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因公司于2001年在南安购买用于开发“新华园”商住楼项目地块的征地拆迁一直没能协调,2005年,骆国清到南安市任书记后,多次交代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和规划建设局局长,迁掉了一些建筑。2006年,公司竞拍得到了南安市柳南小区和原河滨停车场地块,用于建“罗马家园”商住楼项目。因拆迁工作受阻,经写报告给骆国清后,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了。2007年,公司还承建了南安市二期水暖工程项目。2005年至2007年,其先后五次到骆国清家中送给骆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分别为:2005年下半年送80万元;2006年上半年送50万元;2006年下半年送20万元;2007年春节前送50万元;2007年上半年送了80万元,过一段时间退还了50万元。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到南安任市委书记不久,叶某某找其协调解决他之前在南安购买的一块地块的拆迁工作,其先后交代了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蔡某丙和城建局局长林某丁。2006年,叶某某请其帮忙解决他通过竞拍取得的柳南小区和原河滨停车场该两块土地拆迁工作,其要求柳城街道办事处书记卓某某赶紧落实。在叶某某开发的南安市二期水暖城项目上,其交代有关人员加快推进力度。期间,先后五次在家中收受叶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其中,2007年上半年收受叶某某所送的80万元,过了一个多月,考虑到与叶某某的关系像兄弟一样,收他太多的钱过意不去,并退还了50万元。3.证人蔡某丙(时任分管城建的南安市副市长)的证言,证实2006年,骆国清交代其加快落实叶某某在2000年左右购买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尽快把土地交付使用。4.证人林某丁(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骆国清曾为叶某某交代其要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与柳城街道办共同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5.证人卓某某(时任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主任、书记)的证言,证实骆国清到柳城街道办调研时,专门交代其要抓紧做好拆迁工作。6.新新房地产公司、南安市二期水暖城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征地协议书等书证,证实叶某某系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新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和2006年在南安分别购买了地块的事实。三、收受福建省万事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甲所送人民币100万元2007年上半年,吕某甲以福建省万事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省万事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扩大汽车经营发展的名义向南安市水头镇政府申请购买30亩工业用地。因迟迟未获批准,2007年下半年,吕某甲找到时任水头镇副镇长魏某某,通过魏某某与被告人骆国清胞妹骆某某的关系,由骆某某找骆国清帮忙解决。吕某甲并应魏某某的建议,改由福建省南安市万驰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驰达公司)申请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重新提交报告及材料。被告人骆国清应骆某某的请求,要求时任水头镇镇长傅某甲帮忙,不久获批水头镇朴二村集体未利用土地7454平方米。办妥相关手续后,吕某甲按照其与魏某某事先商量应支付被告人骆国清及骆某某“好处费”100万元的要求,于2008年5月左右通过万驰达公司财务人员高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先后经魏某某的胞弟魏某甲、魏某某之手交给骆某某,由骆某某再转交被告人骆国清。骆某某告知骆国清该款系吕某甲为感谢其的帮忙所送后,骆国清指使骆某某将款带回家中保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吕某甲(万事达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7年初,万事达公司以扩大汽车经营发展名义向水头镇政府申请购买30亩工业用地一直没有获批。大约半年后,其通过魏某某找骆国清的妹妹骆某某,再由骆某某找骆国清帮忙,且经魏某某提出改用其他名称重新申请,获批的机会更大后,其以万驰达公司的名义重新申请了用地。2008年5月,土地证(获批土地面积11.2亩)办好后的十几天,其按照之前与魏某某商量好的给付100万元好处费的约定,叫公司财务经理高某某去处理。2.证人高某某(时任万事达公司的财务)的证言,证实根据吕某甲的要求,其从银行取了100万元人民币,用纸箱装后拿到泉州的中国银行门口,在车上将纸箱交给一男子。3.证人魏某甲(魏某某的胞弟)的证言,证实受姐姐魏某某的委托,其到泉州市的一家银行门口,从一男子的车上接过一个纸箱,男子说箱里装有100万元人民币。4.证人魏某某(时任水头镇副镇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吕某甲就万事达公司向水头镇政府购买土地的事,让其通过骆某某找骆国清出面帮忙,当时其提出改用其他企业的名称申请,后吕某甲以万驰达公司的名义申请用地。其找骆某某帮忙后,骆某某反馈说骆国清已将此事交代了水头镇镇长傅某甲。2008年上半年,镇政府研究批准了万驰达公司用地11亩多,因之前其和骆某某在闲聊过程中,从骆某某的话中听出要辛苦费,故打电话给吕某甲,吕答应给100万元。其交代弟弟魏某甲将钱拿回来交给其后,其到骆某某家里拿给骆某某。5.证人骆某某(骆国清的妹妹)的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魏某某托其找哥哥骆国清帮忙万事达公司在水头镇购买地块办企业的事。其向哥哥骆国清提出后,骆国清当其的面打电话给水头镇镇长傅某甲。2008年上半年,其把万事达公司申请用地的报告等材料交给傅某甲。一个月左右,魏某某说申请买地的事批了,已通知企业交钱办手续,后魏某某带了100万元到其家里,让其转送给骆国清。二三天后,其将钱拿给骆国清,并对骆国清说该100万元是他帮那家企业在水头镇拿到地后,那家企业表示感谢送的。骆国清叫其把钱先放在其处,其又将钱拎回家,一直放在家里至骆国清案发。6.证人傅某甲(时任水头镇镇长)的证言,证实骆国清的妹妹曾到镇政府找其请求帮忙解决吕某甲申请工业用地的事情。7.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应妹妹骆某某的请求,打电话给水头镇镇长傅某甲尽量帮忙魏某某的朋友吕某甲在水头镇购买地的事情。几个月后,骆某某送来100万元人民币,说是吕某甲为感谢其在购地事项上的帮忙而送的,其叫妹妹说先放她那里,替其先保管。8.万事达、万驰达公司的基本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实吕某甲是万事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驰达公司2007年申请购买的地块,于2008年3月获得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四、收受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某乙所送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洪某乙的请托,为洪某乙在南安市官桥镇开发泉南家俱城项目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用地交付事项上及为洪某乙的朋友杨某某在干部人事调整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在办公室收受洪某乙所送人民币10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洪某乙(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和他人在官桥镇和水头镇交界处创办了泉南家俬基地,下半年从海南回来办事,其带了100万元现金到骆国清办公室,请骆国清帮忙协调泉南家俬基地周边80多亩地块的征地事情,并请求提拔在水头镇派出所任所长的朋友杨某某。几天后,骆国清特地为泉南家俬基地征地的事,召集分管副市长和一些主要部门领导参加现场办公会,不到半年,80多亩地就征下来了,并很快办好了相关手续。不久,杨某某被提拔为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6年,洪某乙为了杨某某的提拔和请其抓紧帮忙协调泉南家俬基地项目的征地问题,到其办公室送了100万元现金。3.证人陈某某(洪某乙的姐夫)的证言,证实应洪某乙的要求,其从洪某乙的公司等处凑足100万元人民币交给洪某乙,并开车送洪到南安市政府办公楼。4.证人曾某甲(泉南家具城股东)的证言,证实其与洪某乙等人投资合作“泉南家俱城”项目用地,至2007年上半年才全部交付。5.证人杨某某(时任水头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05年,南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副政委的位置有空缺,其要求朋友洪某乙帮忙向市领导推荐。2006年下半年,洪某乙从海南回来,说骆国清书记已答应会关心其提拔的事。9月,其被调整为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6.证人黄某某(时任南安市委组织部长)的自书材料,证实2006年下半年,在酝酿南安市公安局领导班子配备时,骆国清交代其将杨某某安排进领导班子。7.证人傅某某(当时临时负责南安市委组织部的日常工作)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南安市委常委会召开研究决定杨某某等人人事调整的会议。会上,其按照骆国清在会议前几天的要求,将组织部之前拟好的干部任用方案向常委会作了汇报。8.中共南安市委常委会、组织部部务会议记录及任职文件,证实2006年9月,杨某某被提任为南安市公安局副政委。9.南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及会议纪要和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材料,证实2006年2月,泉南家俱城项目与官桥镇签订用地协议,9月南安市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确定完成地块平整任务后交由投资方建设。五、收受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丁所送人民币8万元、黄金金锭三块共计1501克,共计折合人民币48.527万元被告人骆国清接受黄某丁的请托,为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控公司)中标南安市电镀集控区项目后,在项目用地、生产水暖产品的企业进驻及项目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1月,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黄某丁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和“ZiJin”黄金金锭三块(共计重量1501克,价值人民币40.52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丁(华源集控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及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南安市政府为统一集中处理生产水暖产品企业产生的污水,建设电镀集控区项目,把生产水暖产品的企业集中在一块区域,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水。2007年,华源集控公司中标取得电镀集控区该项目,在骆国清的帮助下解决了项目用地事宜。第一期项目建成后,生产水暖产品的企业都不肯搬进公司,在骆国清帮忙下,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逐个企业做好搬迁思想工作,企业陆续搬进了公司。骆国清与中国银行福建省行和泉州分行的行长前来调研项目时,经骆国清的极力推荐,银行一次性批了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给公司。为表示感谢及继续得到骆国清支持。2010年1月,黄某丁到骆国清家中送了8万元人民币和三根金条。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某丁在承建电镀集控区项目时就项目用地的土地转让方面找其帮忙过几次,其要求副市长林某某抓紧协调;项目第一期工程完工后,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水暖企业搬迁入驻的工作;还向中国银行泉州支行推荐了黄某丁这个项目,希望在贷款方面得到支持。2010年春节前,黄某丁到其家拜年,送了8万元人民币和三根金条。3.贷款台账,证实2009年4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向华源集控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4.证人林某某(时任南安市副市长、电镀集控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证言,证实根据骆国清的要求,其参加协调了电镀集控区项目的用地事宜和要求南安市经贸局抓紧落实做好企业入驻的搬迁工作。5.证人黄某甲(时任南安市经贸局局长、电镀集控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蔡某某(时任环保局局长)的证言,证实电镀集控区第一期工程建好后,骆国清在调研该项目时,要求南安市经贸局、环保局等单位抓紧落实做好企业入驻的搬迁工作。6.证人马某某(骆国清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黄某丁到家中送了三块金条和8万元人民币。其叫女儿把金条存放到厦门的农业银行保管箱里。7.证人骆某乙(骆国清的女儿)的证言,证实父亲骆国清出事后,其将母亲拿来的存放在厦门的农业银行保管箱里的三块金条取出,交给检察机关的事实。8.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黄金金锭,检测报告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物证,证实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从骆某乙处扣押的黄金金锭三块。经福建紫金矿冶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共重1501克,“AU”均为99.99%以上;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金锭三块共计价值人民币40.527万元(骆国清收受时价)。9.南安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及会议纪要、南安市财政局预算拔款凭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南安电镀集控中心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框架合同等书证,证实南安市电镀集控区项目审批、建设、实施以及生产水暖产品的企业进驻的情况。六、收受福建南安市万家美针织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丙所送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5.0648万元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骆国清为福建南安市万家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家美公司)在总部楼用地审批、企业经营发展等事项上给予了帮助。2007年9月,被告人骆国清赴加拿大、美国等地公务考察期间,在入住的酒店收受随行的黄某丙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骆国清的关照而贿送的6万美元。2012年,在纪检机关查办南安市腐败案件期间,被告人骆国清因担心该起受贿事实败露,将收受黄某丙的6万美元予以退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丙(万家美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万家美公司曾想把总部搬到厦门,但骆国清极力挽留,其便向骆国清提出申请一块地给公司,2007年2月公司在原址边上批得了一块90多亩的地。2007年9月,与骆国清等人到美国、加拿大公务考察期间,考虑到骆国清对公司的关照,帮助解决了总部用地问题,还经常到公司考察,在有关会议上要求各职能部门支持公司的发展。为表示感谢并且希望骆国清继续支持公司的发展,在骆国清入住的温哥华酒店房间送给骆国清6万美元。月,骆国清的秘书叫其到骆国清家里。到骆国清家后,骆国清拿了一个装着6万美元的袋子叫其拿回去,没有说明退钱的原因。其想应该是南安市有些国家干部被查处,骆国清可能担心出事。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为了使黄某丙把公司总部留在南安,其指示相关部门尽量满足黄某丙提出的要求,黄某丙提出把公司厂房前面的一块地批给公司建总部经济楼后,其当即答应。此外,其多次到黄某丙的公司调研,帮忙解决了一些具体事项。2007年9月,与黄某丙等人一起到加拿大考察期间,黄某丙为表达谢意,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万家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到其住的酒店房间送了6万美元。2012年上半年,南安市干部因经济问题陆续被立案查处,担心案件牵扯到其。因为送钱给被查处干部的老板中,有些也给其送钱,且其在南安任书记长达6年,提拔了一些现被查处的干部,他们中有些人通过老板给其送钱,为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和责任,退还了黄某丙、蔡某某等人送的钱。3.中共南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及中共泉州市纪委工作说明等材料,证实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南安市公安局部分领导干部、南安市原副书记陈某甲、南安市原政法委书记傅某甲、南安市康美镇原党委书记王某甲等十七人先后被南安市纪委或泉州市纪委立案调查。4.省外事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证实2007年9月,南安市组团赴美国、加拿大考察,骆国清、黄某丙均为该商务考察团组成员。5.证人林某某(时任南安市副市长)的证言,证实陪同骆国清到黄某丙的公司调研时,骆国清要求其加快该公司总部经济楼的征地拆迁工作。6.证人林某丁(时任南安市规划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骆国清要求其在审批万家美公司有关拆迁、规划、建设等手续时,不能影响公司的建设进度。其在局领导碰头会上为此要求相关部门对万家美公司的审批给予关照。7.万家美公司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安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等书证,证实万家美公司申请新建厂房的用地于2007年9月获批;该公司总部建设列为南安市重点建设项目。8.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黄某丙是万家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汇率证明,证实骆国清收受黄某丙美元时,该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的基准价格。七、收受福建省东星建设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蔡某某所送港币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4.0663万元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蔡某某的请托,为蔡某某在开发南安市东星荷景园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用地审批,在石材厂扩建征地等事项上给予了帮助。蔡某某为表示感谢并能得到骆国清日后的关照,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的春节前,分别在泉州市潮福城酒楼和骆国清的家中贿送骆国清港币30万元和20万元,共计港币50万元。2011年6月,被告人骆国清在纪检机关查办南安市委原副书记陈某甲腐败案件后,担心受贿事实败露,且听闻自己被举报,遂到蔡某某办公室退还港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蔡某某(福建省东星建设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在开发东星荷景园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骆国清多次交代水头镇的相关领导给予了支持。2007年,公司扩建用地事项上,其请求骆国清帮忙解决,骆国清交代了随同调研的水头镇书记和镇长。为得到骆国清关心支持其在南安企业的发展,2008年春节前,在泉州市潮福城酒楼送给骆国清30万元港币;2009年春节前,到骆国清的家中送给骆国清20万元港币。送第一笔钱30万元港币后,骆国清曾打电话叫其把钱拿回去,但在后来的几次见面中,骆国清都没有提及把钱拿回去的事。2010年或2011年,大概在7、8月份,骆国清突然到公司退了30万元港币,但没有说明退钱的原因。当时社会上有很多传闻,说群众举报骆国清在任市委书记期间收了很多人的钱,省纪委准备调查。其想骆国清应该是担心案发才退钱,要不然不会在送钱两三年以后才退。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经常到蔡某某经营的东星石材厂等企业调研,要求参加调研的人员落实、协调好厂房扩建用地的事。蔡某某在开发荷景园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其交代水头镇领导要加快建设进度。蔡某某为表示感谢,同时方便日后的帮忙,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的春节前送给其港币30万元、20万元。2011年5月左右,因南安市公安局的领导干部和南安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陆续被查处,其中陈某甲被立案,加上之前社会上传言有人举报其,很害怕收钱的问题暴露,所以到蔡某某的石材厂办公室退还了蔡某某送的30万元港币。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想起还收过一次蔡某某送的20万元港币,因考虑已退过钱,该20万元港币就没有再退。3.中共泉州市纪委工作说明等材料,证实2011年5月始,南安市部分领导干部先后被南安市纪委或泉州市纪委立案调查,其中南安市原副书记陈某甲于日被采取“两规”措施。4.证人苏某某(时任水头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蔡某某在开发商品房项目过程中,骆国清要求其加快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到蔡某某的石材厂调研时,骆国清要求其抓紧落实厂房扩建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5.证人傅某甲(时任水头镇政府镇长)的证言,证实骆国清到水头镇调研时,要求水头镇领导对时代新城、东星荷景园和世纪新城该三个项目给予支持。6.证人林某丁(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骆国清曾交代其要加快东星荷景园等项目的审批手续。7.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及证人陈某乙(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戊补(时任水头镇副书记)的证言及水头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蔡某某开发的东星荷景园房地产项目,挂靠在水头房地产公司名下开发的情况。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证实蔡某某以其钢结构公司的名义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厂房扩建用地的事实。9.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蔡某某以其或儿子蔡某丁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南安市水头镇设立了福建省南安市东星石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10.汇率证明,证实骆国清收受蔡某某港币时,该外币折合人民币的汇率换算。八、收受广东中鸿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吴某某所送2万美元和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62003万元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吴某某的请托,为吴某某协调解决厂房租赁纠纷及提拔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主任丁某某转任书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从中先后六次收受吴某某为取得骆国清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2万美元、港币10万元。具体是:(一)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骆国清在深圳市五洲宾馆收受吴某某所送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8087万元);(二)2007年年底,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吴某某所送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80914万元);(三)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骆国清在家中收受吴某某所送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346万元);(四)2008年年底,被告人骆国清在泉州市潮福城酒楼收受吴某某所送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64567万元);(五)2009年9月,被告人骆国清在香港城市花园酒店房间内收受吴某某所送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76096万元);(六)2009年年底,被告人骆国清在深圳市五洲宾馆收受吴某某所送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7609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某某(广东中鸿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其向骆国清提出帮忙提拔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主任丁某某,后丁某某从主任转任为书记。2009年8月,其在水头镇建的厂房因租约问题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找到骆国清帮忙后,在陈某甲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2006年至2009年,为与骆国清搞好关系,其先后六次共送给骆国清现金2万美元和港币10万元,其中:2006年下半年,骆国清到深圳出差,其到骆国清入住的五洲宾馆房间送了1万美元;2007年年底,到骆国清家中送了3万元港币;2008年中秋节前,到骆国清家中送了1万美元;2008年年底,在泉州潮福城酒楼送了3万元港币;2009年下半年,骆国清到香港参加南安商会举办的活动,其到骆国清入住的城市花园酒店送了2万元港币;2009年年底,骆国清到深圳参加南安商会举行的迎春酒会,其到骆国清入住的五洲宾馆酒店送了2万元港币。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左右,吴某某请求其帮忙提拔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主任丁某某,过了两年左右,该办事处书记的位置空缺,其马上交代时任南安市委组织部部长刘某乙,把丁某某转任书记的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2009年,吴某某因在水头镇老家的几间店面的租约问题发生纠纷请其帮忙解决,其交代陈某甲尽快处理。从2006年至2009年,吴某某为与其搞好关系,先后六次送给其2万美元和港币10万元。3.省外事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香港南安公会有限公司《邀请函》等书证,证实骆国清于2009年9月赴香港的事实。4.证人刘某乙(时任南安市组织部长)的证言,证实向骆国清征求溪美街道办事处书记人选时,骆国清明确提出由丁某某接任。5.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证实2010年4月,丁某某任中共南安市溪美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一职。6.证人陈某甲(时任南安市委副书记)证言及《协议书》,证实2010年10月,吴某某的厂房租赁纠纷,经陈某甲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九、收受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乙所送人民币20万元、港币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3.63372万元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林某乙的请托,为福建南安市官桥粮食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桥粮食城投资公司)在南安投资中国粮食城项目过程中的建设审批,及对该项目大门沿线国道实施降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先后四次收受林某乙为表示感谢及日后的继续关照而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港币4万元。具体是:(一)2007年9月,被告人骆国清赴境外公务考察途经香港参加香港南安商会活动期间,在入住的城市花园酒店房间内收受林某乙送的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87276万元);(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骆国清在泉州酒店收受林某乙送的人民币10万元;(三)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骆国清在泉州市悦华酒店收受林某乙送的人民币10万元;(四)2009年9月,被告人骆国清在香港城市花园酒店房间内收受林某乙送的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7609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乙(官桥粮食城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及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林某乙在香港注册了总公司,公司在国内经营粮食城过程中先后注册了官桥粮食城投资公司等八家公司,在南安市官桥镇投资的中国粮食城规模比较大,占地1000多亩。由于粮食城大门路口与沿线的324国道路段坡度大,出入车辆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要求对这段国道进行降坡改造,但没有解决。骆国清到南安任职不久,经林某乙请求,骆国清交代时任南安市委副书记洪某某主抓,此事很快顺利解决了。林某乙为表示感谢,且能与骆国清继续搞好关系,共送给骆国清四次现金,其中:2007年或者2008年,骆国清带队到香港招商引资,在骆国清入住的酒店送了1万港币或者2万港币;2007年或2008年春节前后,在泉州酒店请骆国清吃饭后送了10万元;2008年或2009年春节前后,在泉州悦华酒店请骆国清吃饭后送了10万元;2009年下半年,骆国清到香港出席香港南安商会召开换届活动,在骆国清入住的酒店房送了1万港币或者2万港币。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帮助林某乙的中国粮食城项目解决了项目规划问题和项目大门口的国道路段降坡问题后,林某乙为表示感谢和继续与其搞好关系,先后四次送其钱财:2007年下半年,在其入住香港的酒店送了2万港元;2008年和2009年的春节前,在泉州一家酒楼吃饭后各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下半年,在其入住香港的酒店送了2万元或者3万元的港币。3.省外事办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香港南安公会邀请函等书证,证实骆国清先后于2007年9月和2009年9月到香港参加香港南安商会活动的事实。4.证人洪某某(时任南安市市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官桥中国粮食城大门的路段比国道路段低了不少,因视线问题发生几起交通事故,投资人林某乙曾多次要求南安市政府解决。2005年,骆国清到任南安市市委书记后,叫其抓紧落实处理,后市政府对该路段的国道进行了降坡处理,与粮食城大门路段基本持平。5.证人林某丁(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与骆国清到粮食城项目调研时,骆国清要求其要全力支持该项目的规划、建设。6.官桥粮食城投资公司、福建省公路管理局、中共南安市委关于改建南安官桥内厝村至下洪村路口路段的建议、通知及专题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官桥粮食城投资公司大门路段的国道324线南安官桥内厝村至下洪村路口,于2005年进行降坡改造,2006年完工。7.汇率证明,证实骆国清收受林某乙港币时,该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的基准价格。十、收受北京凯盛源集团董事长苏某甲所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2454万元2009年,苏某甲应时任中共南安市溪美镇党委书记王某甲的要求,就推荐王某甲为南安市副处级后备干部一事,向被告人骆国清打招呼寻求关照,骆国清予以应允,但王某甲最终因自身问题未能被提拔。2010年上半年,苏某甲为与骆国清搞好关系,希望日后在其请托的事项上包括提拔王某甲一事,能继续得到骆国清的关照,到骆国清的家中送给骆国清2万美元。2011年8月,王某甲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被告人骆国清担心本起受贿事实败露,委托妻子到北京退还苏某甲贿送的2万美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苏某甲(北京凯盛源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王某甲在其老家康美镇担任党委书记时,叫其帮忙向骆国清推荐为副处级后备干部,其就此事打电话给骆国清,骆说会关注。几个月后其回泉州老家,到骆国清家里送了一套西服和2万美元。送钱给骆国清是为与骆搞好关系,老家的亲戚朋友如果碰到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另外请骆国清推荐王某甲副处后备干部的事虽没办成,但为王某甲出点钱、办点事,王某甲以后也会对其亲戚朋友多加关照。2011年,骆国清的妻子到北京把钱退还给其。当时已听说南安市有些干部出事了,想到这种情况后把钱收下。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答应帮忙苏某甲把王某甲推为南安市副处后备干部一事后,有意关注了解王某甲,但当地群众对王某甲的反映不是很好。副处后备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时,还特别交代组织部部长刘某乙,但刘某乙汇报称王某甲的品质有问题。不久的一天,副处后备干部的推选工作已经开始,苏某甲到其家里送了一套西服和2万美元。其对苏某甲说王某甲这个人确实不行,提拔的事情希望不大。苏某甲说即使这次帮不了也没有关系,接下来如果还有机会再关照。苏某甲送钱的目的非常明确,一是苏某甲请其在王某甲推选为副处后备干部的事情上给予关照;二是与其搞好关系,便于日后在南安有困难或事情找其帮忙解决。苏某甲送钱过后的一年南安市一些干部因为经济问题陆续被立案调查,加上苏某甲请其帮忙把王某甲推选为副处后备干部的事没有办成。当时妻子马某某正要去北京探亲,就叫妻子把苏某甲送的2万美元退还。3.证人马某某(骆国清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老骆说南安一个叫王某甲的干部出事了,此前苏某甲因王某甲提拔的事情找过他帮忙并送了2万美元。因怕王某甲供出苏某甲后,苏某甲把他牵扯出来,所以老骆叫其到北京把苏某甲送的2万美元退还。4.中共泉州市纪委工作说明等材料,证实2011年5月始,南安市部分领导干部先后被南安市纪委或泉州市纪委立案调查,其中王某甲于日被采取“两规”措施。5.证人王某甲(时任南安市康美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曾叫苏某甲帮忙向骆国清请求推荐其为副处级后备干部。在一次闲聊时,苏某甲说他为这事送了2万美元给骆国清。6.证人刘某乙(时任南安市组织部长)的证言及中共南安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南安市副处后备干部推荐活动之前,骆国清曾交代刘某乙了解王某甲的德才表现。因群众、干部对王某甲在作风、经济和班子团结等方面有诸多反映,在5月8日的南安市委常委会上,王某甲未入围副处级后备干部考察人选。7.汇率证明,证实骆国清收受苏某甲美金时,该外币折合人民币的汇率换算。十一、收受香港兴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丙所送人民币12万元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骆国清接受林某丙的请托,为林某丙协调解决企业商标纠纷及林某丙的朋友王某某在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于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前在家中收受林某丙所送人民币各6万元,共计1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丙(香港兴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及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香港兴达集团注册地在香港,从事生产“九牧王”商标的洁具,厂址位于南安市码头镇枫林村,企业名称是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林某戊为董事长的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也在南安市境内,产品的商标是“九牧”,也是做洁具产品。2007年春节前,两公司发生商标纠纷,林某丙请求骆国清帮忙后,南安市的分管领导副市长王某乙、常务副市长刘某甲前来协调过几次。2008年春节前后,林某丙还请求骆国清提拨时任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的朋友王某某。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前后,林某丙分别到骆国清家中各送了6万元人民币。2.被告人骆国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应林某丙的请求,交代南安市常务副市长刘某甲、分管经贸副市长王某乙等人共同协调林某丙的公司与林某戊的公司发生商标纠纷的事,还交代组织部长刘某乙,帮忙把林某丙的朋友王某某提拔为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林某丙在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前到其家里各送了6万元。3.证人刘某甲(时任南安市常务副市长)、黄某乙(时任南安市副市长)的证言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至2007年间,黄某乙和刘某甲根据骆国清的要求,多次组织工商、质量监督局、经贸局和外经局等单位共同协调林某丙和林某戊二家公司的商标纠纷,但没有协调成功,后因商标纠纷发生诉讼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时任南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的证言,证实其与林某丙关系很铁,林某丙曾说他跟骆国清的关系不错,多次说有机会会帮其向领导推荐。2006年9月,除担任原南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职务外,还被提拔为南安市公安局副局长。5.证人傅某某(当时临时负责南安市委组织部的日常工作)的证言及中共南安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及任职文件,证实2006年9月,南安市委常委会召开研究决定王某某等人人事调整的会议。会上,傅某某按照骆国清在会议前几天的要求,将组织部之前拟好的干部任用方案向常委会作了汇报。日,南安市委组织部任命傅某某任南安公安局副局长。另查明,被告人骆国清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在办案机关掌握其部分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交代了其在任南安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并积极退赃,已被暂扣人民币891.5万元、29.3万美元、263万港元。上述事实有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审查经过及暂扣收据予以证实。微南安微信号石博天下,水暖万家,成功故里。你想订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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