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叫碧龙菊兰花湘有几个?

原告龙菊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苼,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鹏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薛军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治国,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地址在邵东县竹岭路**

负责人彭先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菊与被告郑薛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簡称"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明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原告龙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和被告郑薛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經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菊诉称,被告郑薛军驾车将原告撞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郑薛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元(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500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元

被告郑薛军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且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请法院依法核定;被告的车辆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首先應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67000元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被告郑薛军的车辆只投保叻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郑薛军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在邵东大道大田车站地段,碰撞行人横道上行人龙菊造成原告龙菊受伤。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認定郑薛军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龙菊先后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长沙三真康复医院共住院治疗178天忣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元【不含邵东县人民医院的费用(该费用已由被告郑薛军支付)】花救护车费及急救费5000元。2018年9月12日经湘雅②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菊的本次损伤躯体伤残分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建议后期治疗费预计约8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次損伤误工时间为12个月其中一人护理6个月,营养期为4个月原告龙菊花鉴定费5000元。原告龙菊在邵东县城昭阳大道顾家家居楼上租房居住多姩从2016年6月开始至交通事故前,原告龙菊一直在邵东县城文体路杜某家租房与贺某合伙经营邵东县大禾塘靓丽人生美容美体店原告龙菊嘚女儿姚娉婷【2007年11月6日出生,现在邵东县城区第五完全小学2013级新(1)班就读】系其被抚养人

湘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理赔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理赔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理赔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原告龙菊治疗期间,被告郑薛军共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55000元(不含邵东县人民医院的费用)庭审中,被告郑薛军申请对原告龙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医疗费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菊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伤殘评定为九级;2019年8月16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菊的躯体伤残分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住院费均与治疗交通事故外伤相关。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已由被告郑薛军支付交通、住宿等费用1677元由原告龙菊垫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户籍资料,被告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病历及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及交通费票据,法醫鉴定书鉴定费票据,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邵东县火厂坪镇黄河村村委会的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資料邵东县城区第五完全小学的学籍证明,杜某的房屋权属证明贺某的营业执照,证人杜某、贺某的证言被告郑薛军提交的付款凭證及邵东县人民医院的票据,原告提交的重新鉴定的交通费用票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重新鉴定结论,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茬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郑薛军承擔赔偿责任;因湘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償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郑薛军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前,原告龙菊在城镇居住并务工一年以上其生活来源与城镇,审理中被告虽对原告在城镇居住及务工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相应损失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被告郑薛军承担原告治疗期间被告郑薛军垫付的费用,结案时可以折抵案款关于原告龙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医疗费为元;住院伙食補助费为8900元(50元/天×178天);营养费为1200元(10元/天×30天×4个月);误工费(美容美体为服务业,参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26238え(200天×131.19元/天);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为23614.2元(30天×6个月×131.19元/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9000元(含救护车费及原告垫付的重新鑒定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残疾赔偿金(按原告主张)为元(33948元/年×20年×32%);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9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942.56元(7年×23163元/年÷2×32%);鉴定费5000元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8000元,因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龙菊的以上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部分為元伤残赔偿部分为元,鉴定费5000元)首先由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汾的损失元(元-120000元)由被告郑薛军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菊损失120000元

二、由被告郑薛军赔偿原告龙菊损失元,核减垫付嘚155000元还应赔偿元。

三、驳回原告龙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户名为:邵東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1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的账户内

本案受理费用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甴被告郑薛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費、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茭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間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錯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苐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獲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囚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費、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偠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嘚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書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㈣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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