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丰润区招聘信息八一年入伍的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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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八医院
医院别名: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二级甲等
联系电话:/3260645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16号
问:唐山市丰润区对退伍转业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by 何魏巍
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同样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相关机关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志愿兵退休待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1972年12月入伍,1979年转志愿兵,1986年2月转业,现己退休,请问:现对志愿兵退休有什么规定
本人72年入伍,79年转为志愿兵,86年2月按21级正连职转业进厂,2014年2月面临退休,不知退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厂里讲:不知道!谢谢!
70年当兵,83年志愿兵转业到首钢,有8级军伤。现在退休连住房都没有。请问这种情况的待遇政策是什么?应该找哪个部门?具体有文件吗?谢谢
我现在是一名山东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一名退休职工,我是1970年当兵,当兵14年,在部队期间转为志愿兵,后因部队裁军日移交北京市人民政府安置于北京通号公司,1986年调至庆云县邮电局工作。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指出: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志愿兵(士官),退休费、军衔等级工资,按退休干部...
我现在是一名山东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一名退休职工,我是1970年当兵,当兵14年,在部队期间转为志愿兵,后因部队裁军日移交北京市人民政府安置于北京通号公司,1986年调至庆云县邮电局工作。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指出: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志愿兵(士官),退休费、军衔等级工资,按退休干部...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特殊待遇,志愿兵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否?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特殊待遇,志愿兵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否?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特殊待遇,志愿兵转业地方企业退休有否?
同是改制企业、同是职业军人的军转干部和军转志愿兵,为何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有人过问;而军转志愿兵(1972年入伍、1979年转为志愿兵的)的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 问题补充:
相关文件四个:
文件一: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行政法规及文件 >
【颁布部门】国务院【法规文号】国发〔1978〕75号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国发〔1978〕75号  (国发(1978)75号一九七八年三...
尊敬的大律师:你好!
我们是09年水利退休人员.想找你们了解1下我们退休后的待遇问题。
我们自退休以来从末享受退休待遇,根据国务院“2002.45”号文件关于水利工程水管体制改革通知精神.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可我们现在的养老会由单位给我们交.工资也有单位按照南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人均1干元左右而且还不能按时.至今发到6月份.津贴补贴就12年发了210元.造成这批?退休老人生活相当困难,我们多次找有关部门无果.请大律师出主义.我们这种情况找那里去说.是否受法律保护.谢...今日天气预报:
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丰润政办函〔2015〕28号)的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部门概况
民政系统共有正式在岗工作人员134人(其中公务员23人,干部24人,工人82人,二线人员5人),离退休人员113人(其中离休干部6人),合计247人;局党委共有党员150人,在职党员104人,离退休党员46人。
1、机关基本情况。局机关设有9个职能科室,分别为: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科、优抚和退伍军人安置科(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福利和救灾救济科(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科(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政权和地名区划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服务审批科、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下属单位情况。我局下属12个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个,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光荣院、截瘫伤员疗养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低保核查中心,其中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其余的机构规格均为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6个,婚姻登记处、老年公寓、殡仪馆、燕山陵园管理处、社区服务中心、殡葬服务站,其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指导全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全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和培训工作;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负责全区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检查以及社区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代区政府审批村(居)委会;负责全区乡镇之间和区邻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
(三)主管全区拥军优属工作。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工、民兵及现役军人的评残提等、注册工作;负责军属优待工作;负责革命伤残军人、三属抚恤优待及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工作;承办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的双拥工作;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革命烈士史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救灾工作,掌握灾情,指导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物,扶贫抚优;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检查督促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七)负责区内外严重灾害的援助和捐赠,组织、协调、开展全区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及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
(八)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负责全区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
(九)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制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对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十)负责全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查处非法社团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统计全区民政事业指标;负责审计各项业务专款。
(十六)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负责地名书图的编制出版。
(十七)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扶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事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推进少数民族集居村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组织培训宗教工作干部。
(二十四)组织对全区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发展趋势和动向,为区政府提供可供参考的政策性意见。
(二十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工作;管理全区民族识别和民族鉴定工作。
(二十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兴办社会服务和福利事业,推动教会自养。
(二十七)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外国外地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二十八)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二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执法机构及职权分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三定&方案及&权力清单&工作规定,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共36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监督2项、其它行政权力9项。具体如下:
(一)执法科室
1、行政服务审批科
执法职能: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收养登记。其他事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
执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地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审批职能;负责行政事项的审批咨询、申报材料的审查、受理、审核上报和审批;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并监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各行政审批项目按业务指导关系,做好对上、下级的业务衔接工作,管理本部门窗口的日常工作。
2、社会事务管理科(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职能:行政处罚事项:殡葬处罚;对违法、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罚。行政确认事项:事实无人抚养及孤儿的确认;弃婴救助。其他类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执法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职权范围:负责全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审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管理站工作。
3、基层政权和地名区划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职能。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非法地名的处罚。行政监督事项:标准地名使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执法依据。《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职权范围:负责全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村& (居)委会的建设、换届选举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先进乡镇村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以及村、居委会成员的培训;负责全区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检查以及社区建设的倡导、宣传和发动工作;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代区政府审批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全区乡镇之间和区邻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建设;贯彻国家和本地政府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区、乡镇、街道、住宅小区、行政村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地名标准化处理及上述地域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对全社会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地名档案的建立和地名书图的编纂出版。
4、社会福利和救灾救济科(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职能:行政给付事项:临时救助待遇核定;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定;扶贫资金发放。
执法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全市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山市丰润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职权范围:负责自然灾害查灾、核灾、救灾,救助灾民,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转移安置;负责全区内外严重灾害的援助和捐赠,组织开展全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负责捐赠物资及救灾款、物的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范敬老院管理,提高敬老院整体水平,扩大集中供养率;对区截瘫疗养院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地震造成截瘫人员中的&三无对象&入住截瘫疗养院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福利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评比工作;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的年检、汇总上报;负责新办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核汇总上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5、优抚和退伍军人安置科(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职责:行政给付事项:抚恤资金的分配;60周岁以上农村及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其他类事项:农村残疾退伍士兵安置;追认革命烈士的申报(初审);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现役军人的评残提等、注册工作;指导全区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
执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河北省贯彻光荣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职权范围:拟定本区优抚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分配和管理全区优抚事业经费;申报全区革命烈士卷、做好对革命伤残军人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属)的抚恤工作;申请伤残等级的调整及伤残抚恤工作;对全区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更换和管理伤残军人的假肢及附助器械;承办全区双拥工作;指导全区陵园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退伍安置法规、政策,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农村入伍二、三等伤残军人的申报工作;负责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的调查研究、计划编制、督促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安置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转业志愿兵和省批特殊情况退伍军人、异地安置退伍军人档案的审查、接转、审批等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建房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农村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退伍义务兵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负责军队交接军休干部和军退职工的协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抓好军休干部建房工作;指导干休所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执法事业单位
1.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行政给付事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其他类事项:老年证(优待)核发。
执法依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暂行)》、《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职权范围: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规划,拟定实施方案;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健全和完善老龄管理基础工作;负责全区《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各种适合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负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高龄老人和贫困老人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执法职责:行政给付事项: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执法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职权范围: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社会救助;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执法职责:行政给付事项: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落实。
执法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
职权范围:负责接收军队退休干部、伤残士官、无军籍职工以及家属生活安置、子女上学等问题;负责退休干部和伤残士官建、购房事宜;负责落实现有离退休干部、伤残士官以及士愿兵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4.婚姻登记处
执法职责:行政& 确认事项:对结婚、离婚关系的确认,的确认。
执法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职权范围: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四、执法程序
工作流程即行政执法流程。(具体流程另行明确)
五、行为规范
(一)评议检查
1、评议检查的要求
评议检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检查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科室的执法行为。评议检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2、评议检查的程序
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科室、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在认真总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本科室、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总结材料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审查和提出检查意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局内设执法科室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各内设执法科室的检查意见。
局班子会议确定检查意见: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对内设执法科室的检查意见建议,确定相关评价。
3、评议检查结果的应用
评议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工作目标责任制评议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检查结果为优秀的执法科室,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的执法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责任追究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其必须补交的材料;
4.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许可决定,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确认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确认的;
7.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
8.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没有举行的;
9.作出行政许可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没有向社会公开的;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
1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认定不清的;
14.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确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15.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1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7.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8.在行政诉讼中,没有积极应诉的;
19.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的;
20.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的;
2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包庇、纵容的;
23.工作执行完成后,没有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的。
24.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六、组织保障
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组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协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正执法违纪现象,督导执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1、丰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2、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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