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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始终坚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坚持“两手抓”,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大力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持续跟踪检查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及时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充分发挥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要重点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的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是否保障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关注政府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展和效果情况,以及财税、金融、产业、外贸等政策落实情况。要切实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整改意见,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每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深化财政审计。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重点检查进入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的分配过程是否规范合法并逐步减少。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力度,严肃查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促进税收政策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关注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清理情况。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特别是要关注清理办公用房中出现的空置和停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后出现的“烂尾楼”问题,关注有关“小金库”和“吃空饷”治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相关规定的执行和清理情况。  (三)深入开展民生审计。民生审计要坚持纵向到底,循着资金流向走,从政策要求、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一直追踪到项目、追踪到个人。要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保障性住房分配、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并跟踪检查以前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预留时间和人力,做好全国统一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摸清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等情况,揭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擅自降低收费和缴费基数等影响基金安全和可持续性的问题,关注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问题,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在完成好上述任务的同时,各地应结合实际,关注“三农”、教育、医疗等民生资金和项目情况,推动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要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定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确保效果,坚决杜绝脱离本单位审计力量实际,只求数量,不顾审计质量的做法。建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备制度。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真正把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推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要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特别是要关注责任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依法依规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完善。  (五)深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投资领域改革,关注政府投资的规划布局和投向结构情况,促进发挥政府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政府投资和承担偿债责任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揭示粗放管理、乱铺摊子,以及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强化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相关审计机关要继续做好四川芦山、云南彝良和鲁甸灾后重建等跟踪审计工作,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资金审计,做好援藏、援疆项目的审计,确保实现政策目标。投资审计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介入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环节。  (六)推进资源环境审计。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资源环境审计,促进依法有序和节约集约有效使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重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审计,揭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征收供应、耕地保护和矿业权审批、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查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积极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法,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积极推进资源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在各专业审计中密切关注资源环境审计内容,形成资源环境审计合力。  (七)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增强敏锐性,注重揭示财政、金融、民生、资源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继续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关注政策执行、风险管控、信贷投向、不良贷款、互联网金融和潜在风险隐患等。严肃查处非法集资、违规放贷,以及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八)切实坚持“两手抓”。要始终坚持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提高绩效。各项审计都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始终。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项目审批、土地交易、重大物资采购、银行贷款发放、国有股权转让、矿产资源交易、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案件线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惩治权力运行中的贪腐行为。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查深查透,同时要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把文件精神吃准、吃透、吃深,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央部署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立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按照中央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形成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长效机制。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谋划审计、实施审计,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十三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意见办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指导和考核,全面促进提升本地区审计监督水平。  (二)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力度,利用好财政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平台,加大各领域审计项目的统筹整合力度。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对重点问题、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突破,特别是对涉及本地区的重大审计项目,要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整体作战。积极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向审计机关定期报送电子数据,加大数据的集中和关联分析力度,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思维、技术和方法的途径。积极推广“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的数字化审计方式,着力提高审计的准度和精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网审计,不断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全面运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和审计成果及时准确统计。  (三)要切实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把好审计质量这条生命线,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的审计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要通过加强审计现场审核、审计报告审理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工作,强化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要高度重视审计法治工作和审理工作,配齐配强相关人员,审计法治工作机构和审理机构要严格履职尽责,严把审计质量关。  (四)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各级审计机关既要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坚持审计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审计标准和审计保障法定,特别是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依法查处,决不手软,又要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要在“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正确把握和深入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既不能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查处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专业公司和事务所等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要依法清理基层审计机关经费提成和设立专户的做法,对经费保障不到位的,要按照中央规定,积极向本级政府反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要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各级审计机关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法公开审计结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加大整改跟踪检查力度,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公告审计整改情况。要积极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解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误读误解误判,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要大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更好地适应新要求,承担新使命,必须坚持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从严管理审计队伍。要强化纪律建设,深入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坚守党纪国法和道德品质“两条底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严防投资审计领域的廉政风险;要强化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要求,下大力气整治“庸懒散”、“骄娇暮”,切实做到“实、高、新、严、细”;要强化能力建设,省级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的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对法律绝对忠诚,敢于审计、善于审计,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勇于担当、无私无畏的审计铁军。  &&&&&&&&&&&&&&&&&&&&&&&&&&&&&&&&&&&&&&&&&&&&&&&&&&&&&&&&&&&&&&&&&&&&&&&&&&&&&&&&&&&&&&&&&&&&&&&& 审计署&&&&&&&&&&&&   &&&&&&&&&&&&&&&&&&&&&&&&&&&&&&&&&&&&&&&&&&&&&&&&&&&&&&&&&&&&&&&&&&&&&&&&&&&&&&&&&&&&&&&&&&&&& 日    &&& (此件我署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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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5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来源:审计署科研所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专门从事审计理论研究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审计机关审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是目前我国审计领域唯一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  为了推动审计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审计科研水平,培养高层次的国家审计理论研究人才,促进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指导。根据审计署对我国审计及相关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理论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的需要,工作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收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遵纪守法,无不良经历;  2. 近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证明,进站前能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所学专业适合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研究课题;  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敬业精神,科研成果突出;  4. 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5. 具备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二、计划研究课题  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2.审计大数据分析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研究。  3.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研究。  三、招收名额  工作站2015年计划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共3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导师由审计署领导和科研院所专家担任。  四、相关福利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正式职工的岗位级别标准确定,其他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站不招收自费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报名程序   1. 凡符合招收条件并申请来本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请在日前,在计划研究课题中选择一个题目,撰写申请理由和初步研究设想,并向工作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申请表(请点击下载:);  (2)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复印件;  (3)两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本人博士学位论文及近期两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5)身份证复印件;  (6)身体检查情况表;  以上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2. 工作站坚持“公开招收,严格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工作站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在北京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号,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6  电子邮件: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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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5年第23号公告:2015年5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
2015年5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
(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5月,审计署继续开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从审计情况看,有关地方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推进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北京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营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圈、搭建“众创空间”、优化投资机制、推进人才特区建设、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天津市滨海新区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将多个部门分别审批变为“一颗印章管审批”,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还存在部分建设项目推进缓慢、财政资金申报使用不规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一、24个建设项目推进缓慢
  (一)黑龙江省水利厅未及时会签文件,3个水利项目仍未开工。
  日和29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下达黑龙江省2014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1.27亿元,要求尽快分解下达、开工建设。省水利厅8月13日将投资计划分解至11个项目后,省发展改革委2日内据此起草分解投资计划的请示送水利厅会签。但水利厅至9月16日才会签完毕报省政府批准。至10月14日投资计划正式下达时,水利项目施工黄金时段已错过,11个项目当年未能开工。至日,其中3个项目仍未开工(计划投资1.1亿元)。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水务局未及时上报项目建议计划,导致全省17个水土保持项目未能及时开工。
  日和7月16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下达黑龙江省2014年水土保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9000万元,要求尽快分解下达、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7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和省农垦总局在8月1日前上报项目建议计划,其中涉及省农垦总局所属水务局负责的项目3个。该水务局直至8月29日才将项目建议计划上报省农垦总局,9月5日经省农垦总局正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比要求时限晚了1个月。9月26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汇总审核后正式下发投资计划。由于该水务局工作迟缓,导致全省17个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错过水利项目施工黄金时段,当年均未能开工。
  (三)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项目获批1年仍未开工。
  2009年4月,发展改革委批复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总库容1.35亿立方米、总投资16.1亿元(后调整至23.78亿元),资金由山东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日,枣庄市政府为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召开专题会议,在市财政局已汇报有11.7亿元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仍决定由市财政、枣庄金庄生建煤矿、滕州市政府和山亭区政府等出资,并协调各部门出具承诺函。2014年4月,发展改革委根据山东省上报投资和筹资方案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中央财政补助4.04亿元。之后,枣庄市政府一直未作正式研究和部署,建设资金缺口至日尚未解决,移民迁建调查等工作也未实施,项目一直未能开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一期工程项目进展缓慢。
  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及管网一期工程经钦州市发展改革委2008年9月批复同意立项,2009年12月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3.52亿元,计划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运营。至2015年4月底,项目累计到位中央财政资金2045万元,完成投资15 783.34万元(占总投资的44.9%)。由于钦州港管委会调整大榄坪工业区排水管网规划,钦州市政府增加该污水处理厂工程服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污水管网专项规划迟迟不能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广西北投水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向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报污水管网工程专项规划,至日一直未得到批复。
  (五)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快速路(一期)工程项目进展缓慢。
  2011年12月,经海口市委办公会研究,海秀快速路(一期)工程(全长14.3公里,概算总投资70.51亿元)由海口市政府主导采用BT模式建设。2012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颐公司)签订融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约定采取概算包干方式,由新颐公司自有资金出资20%,海口市政府为新颐公司银行融资部分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其后,新颐公司未按合同实施,项目进展缓慢,但由于合同未明确建设资金到位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认定、处罚措施,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至日,项目已开工29个月(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仅为25%。
  (六)甘肃省兰州市民政局负责实施的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进展缓慢。
  2010年12月,中央财政安排兰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防灾减灾资金1.51亿元,兰州市民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至2015年4月,该局除使用项目资金1551万元用于建设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外,已安排的10个应急避难场所均未开工,造成13 549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在兰州市财政局闲置4年多。
  二、21个单位(部门)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不规范
  (一)福建省华安县经贸局和财政局直接或串通企业骗取中央补助资金4334.6万元。
  2012年以来,华安县财政、经贸等主管部门与企业串通,采取编造营业执照、工商注销通知书、税务注销通知书、项目环评材料、关闭验收证明,甚至直接假借企业名义等多种方式,骗取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4334.6万元,涉及48家企业。资金到位后,华安县政府连续2年召开县长专题会议研究资金使用方案,决定用于其他企业下岗职工安置2012万元(实际用于县投资管理公司等单位归还银行借款等),分配给骗补企业830万元(具体去向不明),其余1492.6万元沉淀在县财政局。
  (二)四川省古蔺县以虚假文件取得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351万元。
  为取得2014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日,古蔺县政府组织召开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工作会,要求各部门配合县安监局申报工作,并安排县安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为72户企业统一开具虚假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县级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注销证明。5月,县安监局、财政局在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下开具关闭小企业验收证明,并将开具时间填写为当年3月。经逐级上报审核后,四川省财政厅下达对其中70户企业补助2351万元。至日,70户企业均未关闭到位,补助资金滞留在县财政局。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至5月15日,古蔺县实际关闭和注销49家企业,还有21家企业未完成注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811.41万元仍滞留在县财政局。
  (三)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筹集的10亿元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3个保障房项目尚未实施。
  2011年,重庆市南川区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南川区北固片区公共租赁房等3个保障房项目名义进行债券融资,经南川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相关部门为其出具发行债券有关手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文件助其准备发债申请资料,经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上报发展改革委批准,该公司取得了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发行资格,于2012年9月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2012年10月,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将10亿元债券资金用于各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征地拆迁等不属于发行债券指定3个保障房项目的事项。至日,10亿元债券资金被用于其他方面,应于2014年7月前竣工的3个保障房项目也未实施。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未向发展改革委报告,也未作进一步处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沉淀。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尽快落实到企业。12月14日,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市据此制定资金管理细则。至日,区财政已安排引导资金46 700万元,但由于梧州、防城港、贺州、崇左4个市配套资金不到位,北海、防城港和贵港3个市财政、工信部门未及时出台资金管理细则,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6个市工作推进缓慢等原因,仍有27 615.7万元资金未安排使用,影响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政策落实。
  三、18个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全到位
  (一)辽宁省阜新市和葫芦岛市2014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进展缓慢,存在多报新开工任务完成量的问题。
  1.2014年底,阜新市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31 991套(计划投资58.14亿元)全部完成。经核实,实际新开工15 099套(完成投资16.6亿元),多报16 892套(占52.8%)。至日,2014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仍有10 407套未完成。
  2.2014年底,葫芦岛市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新开工目标任务15 056套(计划投资28.35亿元)全部完成。经核实,实际新开工10 646套(完成投资15.49亿元),多报4410套(占29.3%)。至日,2014年新开工目标任务仍有3500套未完成。
  (二)吉林省四平市多报2014年度棚户区改造新开工任务完成量及整改情况。
  2014年,吉林省下达四平市4个地块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9365套(计划投资18.34亿元),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当年11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部完成,并作为年度任务完成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实际多报8165套(占87.2%)。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该局2014年底又编造完成基础打桩6938套、其余1227套预计日前完成打桩等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跟踪审计发现,至日仍有6356套未开工(占67.9%),多报完成整改量5129套(占73.9%)。
  (三)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违规出台文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各地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10年,上海市政府明确规定对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违反以上规定,出台文件要求大型居住社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市属动迁安置房等各类房屋,按比例分摊征收市政公建配套费(与配套费使用范围一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也违反以上规定,联合出台文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征收配套费。审计抽查闵行区马桥镇景城馨苑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项目和北上海8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发现,马桥镇景城馨苑项目中用于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的部分被违规征收市政公建配套费5355.24万元;北上海8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被违规征收配套费8598.25万元。
  (四)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清理取消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2004年2月,原广东省建设厅(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园林绿化工程和管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且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省风景园林协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没有资质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至2015年3月,由于省住建厅作为园林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一直未清理有关通知文件,也未及时规范园林协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资质培训收费行为,省风景园林协会仍然依据省住建厅通知举办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考试及培训,并发放合格证书,2013年和2014年共收取培训费用130.5万元。
  对上述问题,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责编:朱江、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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