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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金财、何文亮、何志鹏、朱金焰等人著作权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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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金财、何文亮、何志鹏、朱金焰等人著作权纠纷案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闽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  法定代表人刘菁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祥,男,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州市鼓楼区怡山水境巷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财,男,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莆田市城厢区城郊乡当坡村l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亮,男,1971年6月l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3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鹏,男,l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金山村7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焰,男,日出生,汉族, 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毅苍山,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郊乡十字街19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岩清,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l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国,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建仁,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昌,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金川村金山6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志军,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关安福村3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瑞珠,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镇海村东门头自然村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国发,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秀屿镇东沁村东沁18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春生,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元山,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秀屿区月塘村松树下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武武,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碧碧,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红华,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华,男,1962年7月 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城郊七步村郊东自然村8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国富,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少雄,男,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添,男,i94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合川市凉亭子办事处黄金街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贤,男,1943年11月 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柳坑村下卓5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关东大路 17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银添,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镇海村9组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生,男,1970年11月 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鸿,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英,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郊乡十字街19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北,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内城墙顶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明,男,1971年1月 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莆田市城厢区南门新村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狮,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下林村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荔武,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定金,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关东大路1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杰,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内文献路57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藩,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内梅峰巷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敢聪,男,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国章,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盖尾街北路15栋1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永海,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城南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仁,男,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莆田市城厢区渠桥镇大坂村1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才,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5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益双,男,1972年8月 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关仓后路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森,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关县巷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天粼,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德安县爱民机械厂8-025号。  林金财等42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朱赐清,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福建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志杰,男,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莆田市城厢区胜利路243号。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丽萍,主任。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荣斌,主任。  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霞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柏松,主任。  上诉人市设计公司因与林金财等42人、莆田市城厢区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区设计院)、第三人霞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祥、被上诉人区设计院委托代理人林建山、方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金财等42人以及原审第三人霞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间原城厢区城南乡人民政府(下称城南乡政府)为解决乡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决定集资建房,该集资房的A幢楼的图纸委托原告设计,但双方只订立口头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A幢楼的设计图纸。1995年5月间,城南乡政府要求将原设计的底层层高2。2米变更为2。8米,原告同意变更并按要求更改了设计文件。后该集资楼按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于1996年12月竣工,1997年初交付使用。1998年该楼房出现墙体裂缝。城南乡政府委托区设计院进行加固补强设计。该院按要求进行了加固补强设计。2002年间该楼房柱和墙体再次出现多次裂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2003年集资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幢楼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市设计公司要求追加区设计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反诉主张林金财等42集资户拖欠其设计费31900元,但因未交纳反诉费,莆田中院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该案莆田中院一审判决后,有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正在本院另案审理当中。  原审法院另查明:日,莆田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原城厢区城南乡人民政府,原城南乡政府的辖域部分划归现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管辖。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其他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不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予查明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受委托设计城南乡政府A幢楼的设计图纸,后又按要求进行更改并依约交付该工程的设计图纸,因此原告与委托人之同存在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委托人有权使用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原告主张林金财等42被告剽窃其设计文件,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本案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委托人也使用了原告设计的图纸,因此不存在原设计合同解除的事实。原告主张与委托人解除委托设计合同是无理的,不予认定。区设计院在A幢楼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应原城南乡政府要求对A幢楼(危房)进行加固补强设计,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林金财等42被告、区设计院侵犯其知识产权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无理,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  42被上诉人在莆田中院起诉的关于城南乡集资楼A幢工程质量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写明:“原城南乡政府(现为镇海、霞林、凤凰山三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单位,。。。。。。给各原告(本案42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因此,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原城南乡委托原告单位设计”,是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城南乡政府)并没有签订设计A幢楼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6条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6条,上诉人与原城南乡政府也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  莆田中院在城南乡集资楼A幢工程质量纠纷的一案中认定:“双方(指原告与原城南乡)只订立口头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原城南乡某一个干部以42被上诉人的名义口头委托上诉人设计42被上诉人的A幢楼;也以这些人的名义口头解除委托。因此,上诉人只与42被上诉人发生设计的委托和解除委托关系。镇海、霞林、凤凰山三个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也没有承认与上诉人有A幢口头合同关系。  原审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至今不知道A幢楼施工的整个过程,也没有在A幢楼的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上签字认可。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8条,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没有履行原审所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城厢区设计院在A幢楼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应原城南乡政府要求对A幢楼进行加固补强设计,也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事实。”被上诉人城厢区设计院对上诉人的A幢工程图纸进行篡改,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8条第1项第5目,被上诉人城厢区设计院侵犯上诉人的知识产权。  上诉人对42被上诉人和城厢区设计院侵犯上诉人的知识产权在庭审中已经举证,而且被上诉人也都承认A幢楼使用上诉人的图纸。原审法院引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依据不足”,是适用法律错误。  林金财等42人在二审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莆田市城厢区建筑设计院作如下答辩:上诉人主张答辩人对其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篡改,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从未见过原城南乡干部集资楼A幢系由上诉人设计的文件,也没有对上诉人的工程图纸作过任何的更改。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原告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事实”是正确的。答辩人是为了抢险救灾接受原城厢区城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集资楼局部进行了加固补强设计。答辩人认为,在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后,对工程进行加固等设计,属于一项独立的设计任务,不存在侵犯上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为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根据林金财等42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该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建设单位是城南乡政府。  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城南乡集资楼A幢设计更改通知书》和林金财等42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该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可以认定,城南乡集资楼A幢图纸是城南乡政府委托上诉人设计的。上诉人主张该楼图纸是城南乡政府作为受托单位以林金财等42人的名义委托其设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集资楼A幢房屋本身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按照设计集资楼A幢设计图纸施工,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至于该委托合同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上诉人所提起的是侵犯其工程设计图纸知识产权的诉讼,根据诉讼标的,应理解为侵犯其工程设计图纸的著作权。林金财等42人是房屋的住户,没有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等任何方式使用上诉人的工程设计图纸,因此,上诉人认为林金财等42人侵犯其工程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应予维持。林金财等42人以上诉人等为被告提起资楼A幢损害赔偿之诉,是因其房屋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不能因此推定林金财等42人是该房屋的建造人。原审法院认定“原城南乡委托原告单位设计”,是正确的,应予确认。  上诉人起诉状中针对区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区设计院对房屋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该诉讼请求与本案审理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无关。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供,区设计院篡改其设计图纸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因此,上诉人认为区设计院篡改其设计图纸侵犯其知识产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有关区设计院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莆田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健民&&  审 判 员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王佳华&&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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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十大富豪都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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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十大富豪.jpg (100.71 KB, 下载次数: 0)
16:06 上传
  平海镇,隶属莆田市秀屿区,位于莆田三湾中部,东南两面临海,镇政府所在地距莆田市区43公里,离秀屿区址26公里,陆地交通方便。现管辖20个行政村,人口9.2万。平埭公路贯穿全境,平海港可泊万吨轮。宋至元属崇福乡武盛里;明至清属六正武盛里;民国时期属平海区、平海乡、埭头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属平海区,二十二区,平海乡,埭头区;1958年属埭头公社,1965年建平海公社,1984年改乡,1993年置镇;1997年,面积60平方千米,人口8.7万。
  平海镇贤人能人多,富豪也不少,下面就来看看平海镇有哪些富豪?
  第一名:周建成
  身家15亿
  ,1971年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江堤村,家乡位于平海湾。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5年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现任上海东方伟业集团创始人、上海东方伟业集团董事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厦门政策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名:黄银贤
  身家10亿
  ,1962年11月出生,莆田秀屿区平海镇人,现任上海三银集团董事长、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在上海的莆籍企业家中,黄银贤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家。高中还没有毕业,黄银贤便开始弃学从商,先是在福州的一家小五金厂里做学徒,并自学完成大专学历。通过多年的积累,数年后他拥有了自己第一家五金店,并在家乡兴办起五金标准件制造厂,开始闯荡市场。
  第三名:陈国祥
  身家5亿
  ,1967年出生,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人,现任莆田市祥冠鞋业公司董事长、浙江祥生集团董事长。多年来,陈国祥向社会累计捐赠慈善公益款人民币近亿元。天道酬勤荣誉归,他先后被评为绍兴市优秀共产党员、 浙江省房地产十大慈善之星、绍兴市送温暖先进个人、 绍兴关工委帮困助学模范。
  第四名:许奇峰
  身家4亿
  ,1960年出生,香港人,祖籍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早年曾留学加拿大,主修工商管理和财会,现任香港侨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侨红工业有限公司、侨红玩具有限公司、新望发展公司、侨雄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新俊发展有限公司、奇嘉发展有限公司、侨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五名:黄国雄
  身家4亿
  黄国雄,秀屿区平海镇溪边村人,莆田宏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六名:黄国富
  身家4亿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士,人送外号“宝石富”,在国内外的珠宝业享有盛名,任莆田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台湾天然宝石集英联谊会海外会长、秀屿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长、莆田市星光宝石有限公司董事长、莆田市荔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七名:陈雪峰
  身家4亿
  ,1976年出生,原籍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东美村,中腾时代集团董事长、中共党员、全国青联委员、福建省人大代表、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福建省青联副主席、北京市工商联木业商会会长、北京福建木业家具商会会长。
  第八名:郑春光
  身家2亿
  郑春光,秀屿区平海镇人,莆田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九名:郑文水
  身家1.5亿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西柯村人,任妈祖玉器有限公司董事长、莆田市翡翠协会会长、莆田市第六届人大代表,秀屿区第三届人大代表。
  第十名:林建肯
  身家1.5亿
  ,1968年出生,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现任莆田市新永丰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林建肯被莆田市团委等12家单位评为市青年创业成就奖;2008年5月,被团省委评为福建省青年创业奖;2009年9月,被评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2010年,被评为2009年度莆田市十大民营企业经济人物和莆田市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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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莆田人都挺有钱的,就我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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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人脑子聪明,有经商头脑和大环境,会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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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还是忠门镇和东庄镇这两个地方更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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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的土豪没一个是我认识的,不然就去抱大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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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钱也和我们没多大关系,只有自己成为有钱人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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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是万能的,没钱却万万不能。您所在的位置: >
东南网莆田1月26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近日,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村民通过本网直通屏山——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该村2009年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每户收取1000元立户费,可至今依然是只见水管不见水,日常饮用水仍是靠自家打井抽水,而近一两年抽出的井水已经可以喝出淡淡的咸味了。对此,秀屿区水务相关工作人员对东南网表示,赤坡村已经通水,但因源水不足,无法24小时通水。至于该村民反映的“只见水管不见水”一事,他表示会前往了解。
秀屿平海镇办公室主任黄宗强告诉东南网,该村是于2009年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每户征收1000元立户费,早前自来水管已经入户,至于为何无水,建议咨询秀屿区水务局。
据莆田秀屿区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林先生介绍,该村水源来自东圳水库,由于源水不足,秀屿东峤思源水厂无法对该村保证24小时供水,“只能晚上或者早上通半天水,但基本上每天都会通水一次。”对于赤坡村是何时开始通水的,该林姓工作人员表示已记不清。不过,针对该村民反映的“只见水管不见水”一事,他表示会前往了解。
【网友留言】
网友“jiekeychen”: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到目前为止的日常饮用水皆是靠自家打井抽水,近一两年抽出的井水已经可以喝出淡淡的咸味了。09年村里按照计划开始筹备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每户收取1000元立户费,到现在只见水管不见水啊。水关系到生命健康,希望有关领导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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