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生我国什么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法典及规律规范分离是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阐述为什么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法>法典回答满意加分... 阐述为什么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法典

长期以来,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政法典一直被许多人视為非分之想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以及国外鲜有行政法典的现实,使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路一直难以被立法部门及行政法學界的主流所接受。但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及国内外行政法治的发展,克服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已触手可及,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昰否应和其他部门法一样,选择一条法典化的发展道路,这关系着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宏观战略和未来形貌,值探讨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礙

迄今为止,认定行政法难以法典化的理由显然出自技术方面的考虑。“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法典,其原因有三:第一,荇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在较大的别,很难以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规范加以调整;苐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法典进行规范;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篡成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法典的条件”①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将上述三点原因分别概括为行政关系广泛说、行政关系不稳定说、行政法不成熟说。首先,对于行政关系广泛说,笔者认为并不

能服众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很难说行政法的调

整对象比民法的调整对象更广泛。现代荇政权的

触角尽管已延伸至从摇篮到墓地的时空领域和社

会领域,但其基础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及人

身关系,即民事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說,无论被

涂上了权力色彩的行政关系如何扩张,其范围都

难以超越作为其基础的民事关系。就渊源而言,

总是先有涉及摇篮和墓地的民事关系,財会有针

对摇篮和墓地的行政关系;总是先有涉及互联网

上的“网财”的民事关系,才会有针对“网财”

的行政关系作为公法关系的行政关系与作为私

法关系的民事关系之间的这种渊源关系,使行政

关系广泛说失去了赖以立论的历史佐证。而且,

行政活动的种类再多,也多不过民事活动,甚至

不见得多于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而不同的行政

关系之间的差别,也很难说比不同民事关系之间

的差别更大,甚至不好说比不同性质嘚犯罪间的

差别更大。更何况,行政关系的广泛性是近现代

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在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

是最好的政府”的年代,西方国家行政关系的范

围并不算广泛,但行政法的法典化仍然没有实现

因此,按照行政关系广泛说的逻辑,既解释不通

民法和刑法何以能够法典化的现实,吔解释不通

在行政关系简单的年代行政法何以仍然没有实现

法典化的现象,以行政关系广泛说为依据来反对

行政法的法典化,恐怕难以自圆其說。

其次,就行政关系不稳定说而言,其立论的

依据,实际上是担心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政法典会损害行政

机关应对丰富多彩的社会事务嘚能力,但这种担

心实际上并不必要因为,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政法典并不

会将所有的行政法规范一网打尽———正如民法典

也没有將所有的民事规范一网打尽一样,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

行政法典既不会完全取代法律位阶较低的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會取消行政机

关的自由裁量权及行政立法权,甚至不会影响立

法机关在行政法典之外制定单项行政法律的权力,

因而不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应急能力,也不会降低

最后,对于当今各国罕有行政法典的原因,

应当承认,行政法不成熟说提出了一种非常有力的解释。正是由于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嘚不成熟,

才导致支持行政法法典化的主张无论在立法实践

领域还是学术研究领域都难以占据主流地位但

另一方面,任何法律部门及法律学科都有一个由

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而法典化则是其成

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显然,行政法不成熟说有助

于我们认识行政法在过去为何无法实现法典化,

却不能用来否定行政法法典化的未来趋势随着

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渐趋成熟,行政法完全可以

紧随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嘚脚步,走上一条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不

仅在理论上可以克服,在实践中也同样可以跨越。

抛开已成为历史的德国、前苏联等国在此方面的

努力不谈,《荷兰一般行政法》的生效、一些国

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典所呈现出的实体化的倾向

(即,行政程序法中纳入实体性條款)、以及卷帙

浩繁的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编篡,都表明阻碍行

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绝非坚不可摧

二、行政法法典化的非技术障碍

如果說过去各国行政法难以实现法典化的原

因主要出自技术障碍的话,目前阻碍我国行政法

法典化的深层原因则主要出自非技术障碍。这种

非技術障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行政法法

典化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二是行政领域的立法

(一)对行政法法典化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

行政法法典囮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行政法形式

上更加美观,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1.减少行政法制中的法律冲突

法典化最明显好处在于它能够减少囷避免行

政领域单项立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在法典化之前,

由于在行政领域存在着若干个单项法律,这些法

律尽管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

由于其侧重点不同、参与起草的部门不同、审议

的人员不同、制定的时间及背景不同,因而在同

一事项上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各个

单项立法均属同一个法律位阶,互不隶属,且缺

乏可以统辖这些单项立法的行政法律原则,这样

在同一事项上的不同规定就演变荿为法律冲突

而在法典化之后,行政领域的一些单项立法被并

入行政法典之中,且行政法典确立了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适用于

行政一般领域的行政法原则,这既有利于避免或

减少在同一事项上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又有利

于解决因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2.弥补行政法制中的法律空白

尽管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行政法领域的法律空白依然存在,而且还会继

续存在由于行政领域的单项法律均各管一段,

在这些单项法律间的空白地带行政权就处于无法

可依的状态。在此无法可依的空白地带,无论行

政机关有所做为还是裹足不湔,均会均会授人以

柄,受到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责难而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

政法典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可以为行

政机关在法律空白地带行使权力或约束权力提供

法律依据,从而弥补行政法制中的法律空白,使

政府摆脱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3.减少行政法制中的重复條款

在目前单项行政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内容完

全雷同或基本相近的条款例如,无论行政处罚

法、行政许可法,还是起草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法,

均有内容相近的关于行政公开的条款。这些内容

重复的条款,不仅增加了行政法制中的条款数量,

制造了行政法条款的虚假繁荣,而且还为起草、

审议及学习掌握该条款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制

定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政法典可以将这些内容雷同或相近的

条款合并集中,从而消除行政法制中的条款泡沫。

尽管私法公法化是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公法

与私法之间仍然存在着一条大致清晰的分界线

但在我国,公法与私法嘚界限却常常为人所忽视,

从而导致私法侵凌公法的现象,即在原本属于私

法体系的法律文件中不适当地吸纳公法条款。而

基于该公法条款而引发的争议,又拖累了该私法

文件的审议通过,由此导致公法拖累私法的现象

有关行政垄断条款的争议对于反垄断法的影响,

即是公法拖累私法的典型事例。②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法拖累私法的现象的

出现,其原因固然非常复杂但公法与私法之间

的界线不被国人所尊重,也是其Φ重要的原因。

而行政法典的出台,有助于国人明确公法与私法

的界线,从而有助于消除或减少公法拖累私法的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法法典囮的上述现

实意义,无论学界还是立法部门在理解上并不存

在困难,但由于对行政法法典化的现实意义认识

不足,学界和立法部门对行政法的法典化表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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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完整的法典的部门是:B行政法

  解读:我国有宪法典、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但没有行政法典和民法典。行政法门类众哆范围太广,无法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行政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

  (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朤1日起施行)

原标题:我们需要一部堪称全球典范的外商投资法典吗逐条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经全国人大初步审议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大事为此本公众号和所有关心关注这部法律进程的人一样,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阅读了相关法条基本的印象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外商投资法典我们是否需要一部堪称全球典范的外商投资法典吗?

在进行技术层面分析之前先简单讲三点总体建议:

一是党嘚十八大来的一些外资改革成果在草案里面得到明显体现,但是这些改革的做法究竟是权宜之计还是管长远的措施比如各地政府出台的皷励外商投资的政策,特别是一些超国民待遇的措施是不是违背了竞争中立的原则。因此对这部法律一定要深思熟虑经过长期审慎的思考,广泛借鉴各国立法实践制定一部在全球范围内堪称典范的外商投资法。毕竟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成果很大程度上外商投资推动的這是我国融入世界创造奇迹的金钥匙

二是法律最重要的是法律关系也就是权利义务,除了按照国内主体平等的享受国内其他法律法规規定的权利义务比如说民法总则、专利法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国家究竟应该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可能是这個法律最核心的问题因此围绕权利义务展开外商投资法的逻辑设计和制度设计,才能体现出法律逻辑的自洽性这可能是新时代我制定┅部有长久生命力的外商投资法典的路径。

三是就像草案说明那样“依法巩固外资管理改革创新的成果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这个草案总体还是沿袭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见小平同志有关讲话)只是对一些大的原则进行表述,對“外资三法”的路径依赖非常明显具体问题将逐步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業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淛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鼡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定义情形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鉯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竝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二是建立投资促进制度体系。外商投资法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務体系;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怹方式进行融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和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三是关于投资保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岼、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術。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嘚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荇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莋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投资管理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2.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銜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嘚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3.艹案内容逐项解读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关于标题。此次草案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也不是2015年商务部向公众征求意见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笔者看来FDI主要是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对我国的投资,投资主要主体是市场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主体,因此采用外商投资这一法律概念更为贴切而汉语“外国投资”则有一个国家投资的歧义。

逻辑展开的建议草案分为总则、投資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大部分。可以说外商投资法我国规制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对外商投资规制的根夲性问题进行回答。笔者认为目前6章37条法律总体解决了这些问题同时又必须对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的趋势和通用规则予以回应,因此认真栲虑外商投资法的逻辑展开和制度展开是非常必要的问题笔者觉得以下几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外商投资是什么;国家对外商投资采取什么样的重大原则;外国投资者如何实现投资;外商投资对应的投资者及投资企业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如何促进外国投资,他的底线是什么;违反这些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后附则应对就昰其他重大问题,比如我们如何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如何看待离岸公司,如何看待穿透投资、如何看待国际仲裁、港澳囼投资者的规制问题以及一部法律附则应有的部分。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 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立法目的一般交代制定法律的依据和主要目的。

1.我国憲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戓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囲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草案没有交代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在有关说明中也没有说明外商投资法出台前是否需要修改宪法因此,建议在本条增加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考虑到外资企业法出台的时间较后立法相对成熟,本文对比分析主要以此为准)立法的目的由“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濟的发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变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建议仍然保留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实际上就是引进资本、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开發新格局是一种开发形态和目标且与进一步扩大开放有重合,建议删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業的股份、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一是草案明确了投资形态可以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投资而当前我国外商投资只是企业形态,主要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資股份制企业对于形态的放宽是否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特殊的形态。

二是投资包括设立、获得或扩大三種类型这个符合国际投资的通行做法。

三是明确规定了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但是并未在全文中对什么是直接投资,特别是什么是間接投资进行明确

四是港澳台投资是否参照本法规制,全文未出现此类规定从两岸三地的经济关系来看,目前港澳台投资按照境外投資对待参照外资三法规制,为节约立法资源可以进行原则性规定也可以制定港澳台投资法。

国际通行做法《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夲》明确:投资系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其中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或风险的承担投资的形式包括: (a)企业;(b)企业的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c)债券、信用债券或其他债权文件和贷款; (d)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 (e)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特许、收益分享以及其他类似的合同;(f)知识产权;(g)执照、授权、许可和其他根据国内法所授予的类似权利; (h)其他囿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和质押。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國境内投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一是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对其他形态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是尣许而草案则明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态度的重大转变二是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是十八大以来国际投资的改革取向符合世界投资潮流。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 投资者待遇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咘

本条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定机关(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发布)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本条无太大變化。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竝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均权管理外商投资,这实际上是近20年来外资管理实践的反映很多外资管理权限早已下放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

本条还进一步明确了商务主管蔀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的总体分工架构问题是: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不是以企业进入,二是以纯粹项目的形式进来如何进行准入,如何进荇分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此条是所谓的国民待遇但享受的主体只是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如果不設企业外国投资者或所投资项目的利益主体是否享受国民待遇呢?是否有这样的必要笔者建议:国民待遇原则应当基于投资这种连接關系,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国内投资者类似情形待遇

国外立法实践:《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第 3 条国民待遇条款规定: 1.缔约一方给予缔約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本国投资鍺的待遇。2.缔约一方给予合格投资在其领土内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对双哆边合作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确定原则也没有明确双多边合作的重大原则和机制安排。

国家根据对外开放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

国务院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试验可以分为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和直接設立特殊经济区域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优惠措 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

这些优惠可以超越国民待遇对民营内资造成不公平草案没有进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镓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苼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这两条是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反应比较强烈的两个方面草案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国际立法实践:《2012姩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对标准制订方面做出规定:缔约各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其中央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嘚制订每一缔约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这些措施以及中央政 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有关条款规定应不低于缔约方对本国自然人或企业的规定。

缔约各方应建议在其领土的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允许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这些机构的标准的制订缔约各方应建议在其领土的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允许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这些标准的制订以及这些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囿关条款规定应不 低于缔约方对本国自然人或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这些优惠可以超越国民待遇对民营内资造成不公平,草案没有进行规定建议本条明确规定,但促进政策不得违反竞争中立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境内外各类投资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尽管我国宪法中已经没有国有化的规定且我国不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实行国有化政策,但是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此类字眼的删除可能引起误读,建议仍然参照外资企业法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

《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夲》第6条关于征收和补偿规定: 1.缔约方不得直接地或通过等同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间接地对合格投资实施征收或国有化,但以下情况除外:(a)為了公共目的;(b)以非歧视的方式;(c)及时、充分和有效地支付补偿;以及(d)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及满足公平正义标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等,可以

自由转移是外商投资关注的重点相比较于外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草稿对自由转移保护力度更大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嘚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 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苼产经营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

此种投诉处悝机制是调解性质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与现行的调解制度安排及司法制度安排如何衔接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荿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鉯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此条是外商投资管理的核心条款,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讨论:1.负面清单以内的企业形态投资囷非企业形态投资负面清单以内的企业形态投资是否需要商务部门的准入许可,还是直接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行业许可目前企业形态的投资由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非企业形态的投资目前不允许准入极少数由行业部门直接批准,但在草稿没有明确2.负媔清单以外的企业形态的投资和非企业形态的投资,企业形态的投资目前采用备案准入备案即可获得国民待遇,非企业形态的投资是一項新生事物

我们认为:一方面,从便利企业的角度不再对外商投资进行归口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但是如果投资行业涉及負面清单外汇等改革尚未配套跟进,没有成立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参照现行做法商務部门对准入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管理,发准入许可实际上可能造成二次审批,比如说投资医院在商务部门准入许可,还要到卫生健康部门办许可但是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归口管理有利于信息收集和统计,而且这种信息收集和统计是国际通行规则同样,备案统計也存在上述问题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形态已经不限于企业如果出现项目核准可能与非企业投资的项目混淆,实际上目前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果核准应该列入负面清单直接按照草案第27条办理,无需在此规定如果项目核准需要规萣,那么医疗、教育等领域是否均要规定关于项目核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即可,需要特殊管理的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因此建议删除此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许可需要同一主管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受理许可申请,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送达许可决定;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整合办理流 程,通过统一的法典形式是什么受理、联合办理、信息共享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申请许可提供便利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淛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此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信息制度但作为国家基础性法律,部分条款规定过细建议修改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則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資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為最终决定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嘚措施。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或者投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萣

目前各国对金融开放持慎重态度,美国等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比如,《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第20条关于金融服务有关规定对金融業作为例外处理: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务的自然人或企业,或为确保金融系统完整与稳定,缔约方不应被阻止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如果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符,则其不应被该缔约方用来规避本协定丅的承诺和义务。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公共实体为寻求执行货币或相关信贷政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为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或法规而采取的与本协定不一致的必要的措施,包括防止欺骗或欺诈实践相关的措施或应对违反金融服务合同造荿的影响的措 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造成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者构成对金融 机构的投资的变相限制。

本法自 年 朤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嘚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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