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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09-02-15 &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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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常简称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随后,在中国,“和谐社会”便常作为这一概念的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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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 一、靠发检察建议促进和谐 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检察建议,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讲事实,摆道理,这样才易于被相关单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来风;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便于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二、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当前情况,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且负有法律的职能,所以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不动摇,不但要强化“严打”力度,更要加强防范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协调的职责,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四、靠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发展和谐 官吏腐败历来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五、靠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充分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运用好民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易宪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今年“两会”的主题,也是“两会”代表的共识及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三大任务之一。可以说,政府工作报告基本上是围绕着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在各个具体事项上展开。
现在要问的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可能?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有人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一种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人认为和谐社会是人气比较顺,心态平和,彼此交往谦让有礼、互敬互助。
对于前两种解释来说,比较大而化之,如果以此涵义,可能会让民众觉得到与现实相去太远,可望不可求,因此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合中国和谐社会之本义的。对于后者,则比较具体实在,但没有办法用制度与规则来界定。 社会掠夺泛滥破坏和谐
在本文来看,和谐社会尽管有它的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及经济基础,但这些基础归结到一点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能否根据个人的约束条件,来尽个人的社会责任及分享个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个人的努力能够通过社会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得到认可,不会受剥削与掠夺。
以个人应有的权利扩张为基础,以此就能够扩展到家庭和谐、组织和谐、社会和谐、国家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这种多层次和谐不仅是有机的、动态的,而且是具体的、实在的,应该体现在每一个人现实的生活中,体现在每一个人衣住行的点点滴滴上。而只有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才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之动力与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有不和谐的现象存在?如在中国,为什么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结构越来越扭曲,贫者居无片瓦富者豪宅遍布会越来越明显?为什么民众对房价的疯涨反应会如此之强烈?股市投资者会对股市的低迷大声呐喊?就在于中国现有的制度安排及法律规则出现某种程度的不公平。
正是由于制度规则的不公平,一方面不少民众应有的权利或是不能够真正分享,或是容易受到侵害与剥夺,另一方面又有人利用这种不公平大获其利,从而一部分人掠夺另一部分人,社会掠夺泛滥,和谐社会如何可能。
比如,中国的银行体系就是通过制度规则让整个社会大部分金融资源集中少数银行手中,然后行政机构又通过利率管制的方式来独享这些资源。在这里,通过利率管制,一方面国内银行以十分低的利率迫使全国民众的储蓄进入垄断性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又能够轻而易举地以高利差向企业与个人信贷。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规则使广大民众的财富流向国内银行体系及少数企业与有权的个人,同时国内银行与获得银行贷款的人也轻易地获得高利润。
国内银行是这样,国内股市、房地产等市场都是如此。可以说,如果这样一些制度规则不能够改变,和谐社会是无法建立的。
还有,中国房地产业为什么在短短的时间内涌现许多富翁?为什么中国的富翁一半以上会是房地产商?为什么中国的房价会在短期内节节疯涨?这既有在征地中对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掠夺,也有对消费者的掠夺,对全国储蓄民众的掠夺。因为,中国房地产业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把房地产市场所需要的要素(土地、资金、劳动力等)成本让全国民众来承担,而让房地产的收益归少数人所有。这种对民众利益的侵害,可能是目前中国社会不和谐的最大的根源。 个人利益必须受到保护
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可能?最关键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立民众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制度规则来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掠夺。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够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力得其所,社会和谐就得以形成。
当然,个人基本权利得以确立与保护就得有一套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因为,在市场中,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国家之间,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当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需要个人有正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有接受这些诉求并在决策过程中表达的渠道。
在中国的社会中,为什么恶性事情经常发生?为什么民众不能够通过正式的渠道来争取个人利益?原因在于这种机制没有建立,或是机制不畅通。
总之,和谐社会的核心不是理想,而是民众基本权利的享有与保护,而这种享有与保护得由政府来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有一套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这些都是中国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核心。没有市场经济,中国经济不能繁荣,没有和谐社会就不能长治久安。中国能否走向和谐社会,需要一点一点地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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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09-08-15 &匿名提问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人类追求和谐美德美好传统的扬弃与超越,是对现实中国与世界经验教训的批判与反思,是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再认识与再总结。中国正面临着新的战略机遇期,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正在给我们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党执政的社会基础需要继续巩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此种社会的建设,从社会的层面看,就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制度等的建设;从大学生的层面看,就是对大学生和谐美德的呼唤。“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后继力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大学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创新活力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新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作为先进知识的掌握者,民族创新精神的养成有赖于大学生的拉动。从大学生群体中流溢出的科学文化精神,从大学生群体中走出的富有创造能力的人群,其自身所带有创新的活力,播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大学生要以提高民族创新能力为己任,全面发展,学习科学精神和勇于创新精神,形成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各个领域中,全方位寻找自身所属的位置,加强基础性、前瞻性和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解决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不断增强国家整体实力。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文化基础大学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其自身所蕴涵的文化力量,在与社会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起着引领和整合的作用,大学的文化辐射,在不断地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作为大学文化的引领者,大学生应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学生要有较好的人文和社会科学修养。除了自己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有适应自己将来工作需要的外语水平,“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片面口号早已过时。列宁说的好,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武装自己,才能成为共产主义者。所以只有全面科学文化素质的人,才能大有作为,畸形片面的知识结构,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大学生应以一种守望的精神,入世的态度,勇敢地承担起社会教化的责任。当前,在社会思想、文化、价值多样的形势下,大学生群体要以其独特的价值体系对人类社会长期积累的文化进行严格的选择、认可、加工和整合,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要发扬大学生群体创新的品格,提炼出属于这个时代的新的大学精神,并使之成为大学乃至社会的一种文化意识,塑造出适合全社会的人文和科学精神,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文化品位,进一步发扬光大中国大学文化所蕴涵的人文、科学、创新等精神,让它服务社会,引导社会文化潮流。要发挥各种文化沟通和融合的桥梁作用,用大学文化整合社会文化,将大学的责任、大学所崇尚的精神以及大学“润物细无声”的教化功能,渗透到当代中国的文化理想和精神生活中去,丰富和提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和品质,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和消除腐朽、没落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总而言之,在这除旧迎新的时刻,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大学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和谐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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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共中心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什么是和谐?恐怕一万个人有一万个说法,有人说和谐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人说和谐就是长幼有序家庭和睦,有人说和谐就是贫富差距不悬殊,有人说和谐就是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早在春秋时期《左传》中有“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云:“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曰:“天人合一”,千百年来,人们对和谐社会赋予了太多的想象和描绘,善良而淳朴的愿望恐怕我们用一千零一夜也表达不完,述说不尽。总书记对和谐社会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我们所要建设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充分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队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重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律师队伍构建和谐社会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日常行为之中,首先在于明确和谐社会其本质属性。无论人们对和谐社会怎样想象、怎样描述或怎样定义,都不会偏离其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利益均衡,以人为本。(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在和谐社会中,通过法律为人们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之前有明确清楚的依据,从而趋利避害,作出使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决断。而在发生了矛盾纠纷之后,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对矛盾冲突作出及时的解决;更为重要的是,矛盾双方对于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能够心悦诚服。只有在法律的规束下,社会运转才能有条不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律师队伍的出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重要政治结构和实践模式。(二)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的社会。利益均衡,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坚持公平正义,必须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坚持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成员在收入和利益分配方面差距不断扩大,使社会矛盾、各种摩擦和冲突不断产生,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为了逐步协调这些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这就需要广大律师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全社会的均衡利益。(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诚信友爱要求全社会的人们互相帮助,老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布满活力是指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它要求一切积极因素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得到充分激发、社会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活力在政策上、制度上得到保证,劳动、知识、技术、治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利,又和谐相处;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从宏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意识形态诸方面的稳定和有序;从微观上讲,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内在结构的各个要素的相互协调和交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出来的重要特点,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的各要素的稳定和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产发展是实现生活富裕的条件,离开发展,富裕就无从谈起;生活富裕是发展的目的,脱离这个目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则是实现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所必须坚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正确处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之间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才会快速健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会尽快成为现实,也就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在一个结构合理、资源共享和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各社会成员彼此协作,形成稳定的内部机制;虽然有矛盾摩擦,但是能够在健全的协调机制下得到及时的调和,需要权利制衡,需要制度、观念等各种社会因素的配合,也需要各个社会群体的协作;其中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人群体——律师队伍,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实践证实,律师队伍已经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队伍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队伍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历史舞台上将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该法第25条列举了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其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熟悉,比如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治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假如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可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三、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要求能够及时化解。在法律人群体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公权,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不可能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法学家更多地侧重于学术上的研究,与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距离;律师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代理、鉴证服务,化解当事人对在纠纷中的不良情绪,让当事人了解把握法律、法规,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使行为错误的人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并甘受惩罚,使行为正确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正义得到伸张。而律师的严格准入条件和执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易于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作用。(二)律师是和谐社会公权力的制衡者。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通过其对法律的把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思维能力,对公权力形成程序上、权利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对于行政机关,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律师经委托可以代理人的身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对于公、检、法国家机关的诉讼活动,律师依法指出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滥用公共权力或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和司法熟悉上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正当地行使权力,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利益的目的。(三)律师是法律制度进步的阶梯。当前,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律师在大量的媒体上,在公益活动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针政策,小到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律师都能积极参与并及时发现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律师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熟悉。在此基础上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调研报告、议案、提案,促使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提出修改建议和法律意见,从而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正是律师不断制造案例,善法才能从纸面上走进现实,恶法才不断面临诉讼的挑战,渐渐从法律文本和现实中消失,个人权利才能成为一个不断被发现和扩展的领域。因此,律师队伍是法律制度进步的阶梯。四、和谐社会应大力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凸显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当前很多工作在第一线的律师都会有律师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的感受。首先表现在司法机关的歧视,司法人员因为“官本位”的思想,对律师经常不屑一顾,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是常有的事。律师应该准时到庭,而公诉人可以姗姗来迟,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甚至被驱逐出庭,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很多老百姓的熟悉中,庭审时律师的辩护形同虚设。其次,表现在有关部门的偏见。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社会,在执业过程中难免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这是律师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承办法律事务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有的行政部门却经常拒绝查证,说是只有公、检、法人员才能查,碰到这样的情况,律师就不得不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找熟人找关系疏通。即便是有的部门答应律师查证,也要收取这费、那费。难怪有人会感叹“中国律师是弱势群体”。因此,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突出律师的社会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提高律师地位和作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一)为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创造条件。律师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各个党派、社团等政治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为此各社会部门聘请律师对其提供的调研报告、议案、提案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建议政府聘请律师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指导措施、各项政策的制定,对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合宪、合法和化解政府行政风险;建议国家机关的信访部门聘请律师对群众上访的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帮助国家机关理顺群众情绪,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协扩大律师代表和委员的名额,引入律师从政的机制,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扩大律师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影响力,使律师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律师享有豁免权一般而言,律师豁免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在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行政当局前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豁免权的要义在于免除通常的侵权责任,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被法律追究的权利,保证律师完全自主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代理和辩护,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西方国家大都规定有律师的辩护豁免权,而我国则没有类似的制度。《律师法》第22条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从广义和从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对律师予以保护的要求。但是,这一规定未能反映出律师豁免权的基本含义,其内容过于原则。笔者认为,考虑到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作用,非凡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律师工作的困顿处境,我国确有必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综上所述,律师队伍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但是当今中国,律师队伍的地位没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随着全社会摒弃对律师的偏见以及对律师行业日益尊重,律师队伍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加重大贡献。参考文献:(1)《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 法律出版社(2)《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张军、姜伟、田文昌主编(3)《关于中国律师地位的思考》---《法学文献数据库》首页上一页 1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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