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人社事业单位工伤待遇遇上调了吗?

(不断更新)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发通知的省份:安徽&
上海& 北京& 山西&
陕西& 青海& 浙江&
江苏& 天津& 宁夏&
河南&&贵州&
海南& 辽宁& 甘肃&
湖南& 吉林& 云南&
关于2015年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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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5〕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关于2015年新疆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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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175元的标准;对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改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发放,不再执行220元的标准&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分三个档次标准予以倾斜。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2015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2015年4月底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请于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
关于2015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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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15〕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同时调整。
1、“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审(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4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调整。
(三)“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在给予倾斜。
对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队转业部倾斜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第(一)、(二)、(三)、(四)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退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15)。
关于2015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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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字〔2015〕17号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 二、调整标准
&&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有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协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关于2015年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湖南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日起,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在上述普调基础上,对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了解,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属第11连调。在2005年至2014年间已实现“十连调”,去年全省285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20元,相比2005年的570元,增加1250元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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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20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关于2015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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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15〕9 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关于2015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增75元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本报海口4月2日讯(记者洪宝光实习生何劝)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生活费。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的养老金每月增加了167.5元。”家住海口海甸岛的云先生听说调整养老金后,兴奋地向家人说。退休之前,他缴费25年,去年底他每月的基本养老金是2000元。根据2015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通知,他每个月将增加75元养老金,另外将获得基本养老金1.5%增加待遇30元,和25年缴费每个月将获得补助62.5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我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生活费。另外,按照退休(职)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5%的比例,增加待遇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每月补助2.5元的标准。
  此外,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截至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2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2元。
  又讯(记者洪宝光实习生何劝)昨天,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起,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所需要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省财政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和其他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必须于日前完成。
  据悉,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及省委、省政府2015年度“为民办实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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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日起,对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87万企业退休人员。
  《通知》明确,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单独予以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累加照顾:截止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通知》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60元的,补足到560元。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后,退职生活费(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35元的,补足到535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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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宁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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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5〕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我区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二、调整时间
  日起。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4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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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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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发[2015]12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关于2015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2014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2015年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皖人社发〔20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
2014年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关于2015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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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14〕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4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按本人201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4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9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4年出生)、75周岁(1939年出生)、80周岁(1934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3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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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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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调整范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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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29号),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10.3%,月人均增加267元,全省共有28.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今年的调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同时考虑我省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进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二是继续向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上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提高了标准。在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70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通过连续1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位居第1,在全国位居第4。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抓紧落实,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问答
3月20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这是我省第11次连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1次连调,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大环境下,给企业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政府办好十项民生实事庄严承诺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号、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日起。
  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号文件、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号)规定执行。
  4、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答:人社部提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可以较好地引导和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因此,今年挂钩调整体现了与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两个因素挂钩,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
  5、今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答:今年我省继续向65周岁以上人员倾斜,与去年一样划分为4个年龄段,即65—69周岁、70—74周岁、75—79周岁、80周岁以上,每个年龄段增加水平在去年基础上提高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关爱。
  6、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答:2009年至2014年,我省连续6年执行国家关于“设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的政策,每人月均分别增加50元、50元、55元、65元、65元、65元,共计350元。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2014年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7、对调整水平为10%怎样理解?
  答: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将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
  8、今年增加的养老金如何发放?
  答: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仍然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1—3月份增加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保局给予补发并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或银行卡中。从4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9、今年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1—3月份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3月底前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可以在3月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到相关社保局咨询。省、市(州)社保局咨询电话为:省社保局:1、8235672;西宁市社保局:5;海东市社保局:9;海北州社保局:7;海南州社保局:5;海西州社保局:5;黄南州社保局:1;果洛州社保局:6;玉树州社保局:9。
关于2015年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本市继续调整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30元,3月份将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退职人员),惠及全市17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体现公平,兼顾效率。调整后的养老金随3月份养老金发放,1、2月份调整增加的部分一并补发。退休、退职人员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或者就近到区县社保分中心了解调整标准。
关于2015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号、浙劳险〔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倾斜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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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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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5〕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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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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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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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
  人均调整水平仍为10%,内涵要求较去年有变化&
  普调办法变化不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普调办法仍由固定额、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可以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今年的固定额部分由上年的每人每月40元统一提高到60元,增加了20元,这就使得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能得到一定保证。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仍为每满1
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3.5%增加,比去年下调0.5个百分点。&
  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继续适当加发养老金
  对于去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对于去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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