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下 却没出结果的时候 地补钱给发吗

我们家农村的土地有纠纷,以前买了别人的房屋和土地承包权,现在土地确权别人不同意又要要土地怎么办?希_百度知道
我们家农村的土地有纠纷,以前买了别人的房屋和土地承包权,现在土地确权别人不同意又要要土地怎么办?希
们家农村的土地有纠纷,现在土地确权别人不同意又要要土地怎么办,希望记者报道下引起有关各方的重视?希望大家给点建议,以前买了别人的房屋和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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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时要经过村乡同意的。
谢谢 还要什么啊? 打官司能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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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集体属于违法行为。对方要回土地,应该由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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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三农】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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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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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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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乡镇修路征地 多户村民未拿到土地补偿费引争议
【字号:&&】【】
  近日,常州武进区洛阳镇居民严先生向本台《政风热线》节目反映,去年10月,由于道路建设,严先生家的2.5亩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却被一直留在村里,并没有发给被征地农民。对此,严先生质疑,这种行为合法吗?
  去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珠光路北延工程开工建设,征用了当地农民的部分集体土地。其中,严先生所在的虞桥村严西村民小组涉及征地12.8亩。严先生说,去年10月份工程动工,占用了他家2.5亩承包地。虽然征地补偿有标准,但直到现在,包括他家在内的多户村民都没有拿到征地补偿。“七万八,他们算出来的。这个钱是七万八你拿不到的,你老百姓没有,被征地人没有,把它存在乡财政上面。然后每年分利息,六厘利息。”
  另一位被征地严姓村民告诉记者,他之前在这块地上种了桃树,去年10月土地被征收后,应补贴的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费已经补偿到位,去年年底也拿到了每亩800元的口粮费,但土地补偿费却没有拿到,“桃树不是要补贴钱吗?那个钱是有了。到年底也有800块钱一亩地,口粮补贴,就800块钱。(这个钱正式的名称是什么呢?)我也不知道啊,这就算安置了嘛。”
  按照去年12月1号生效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地补偿分为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那为什么严先生等村民却没有拿到这笔钱呢?在洛阳镇政府,副镇长朱慧峰告诉记者,补偿款已经下拨给虞桥村集体,村集体有权决定如何分配。朱慧峰:“我们也去虞桥村委对接过了,具体是他们生产队进行调整,他们生产队有自己一套征地补偿方案,每个生产队是不一样的,他们自己弄的,也并不是就他一户的地被征掉。”
  那么,这近百万的征地补偿目前是如何分配的呢?虞桥村村支部书记蒋建红告诉记者,只有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组村民才能进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现在严西小组并不满足这一要求。补偿款本金现由镇财政所代管,待满足进保条件后,用于将来补缴村民的进保保费。目前每年百分之六的利息,一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民,一部分用于村里的公共支出。“村里(人均)低于一分地,才能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这次就征收了部分地,这地不是哪一个人的,是全体所有的,不是你一个人的。折算的部分利息,还用来交村民的新农保,这都是队里出钱的。”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省国土厅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刘斌。刘处长说,依照法律法规,征地补偿款的确归全体村民所有。像严西小组这样的情况,只要村民们同意,并不违反相关政策。“征地的角度来说,钱到了村里,我们征地就到位了。至于钱怎么分,这是村里管理的问题。关键什么问题,只征了一小部分地,村里哪些人进社保,这个人员很难产生。把这些钱一起办社保,只要老百姓全体同意,是可以这么做的。”
  刘处长还表示,若严先生或其他被征地农民对此有疑义,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由国土部门协调解决。
  【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俞声扬】
作者:&&编辑: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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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民黄先生反映,他花50多万买的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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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农村土地问题。
我村由于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农民土地。
只能说大概情况?(我家大部分土地没了…)要上哪举报,村民集体到村委会抗议,在没有与村民协商情况下村委会开会讨论后即对该外土地进行建设,毁坏部分农田与作物,昨日。(我想问让村里重新选举村委的条件是什么,不知该如何解决,农民不能不同意,请问该怎么解决。他们还说村委会是你们选出来的,要怪只能怪你们选错人了。
具体事实如下。钱被村委分了没发给村民由于本人缺乏法律知识?)今日又有消息说政府早已拨一百万到村委会,村委会回复说是政府要征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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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第六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由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禁止侵占。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国务院根据社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由省、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济发展水平,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六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治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方可办理,并报国务院备案,再申请宅基地的,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需要使用土地的。非法批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自治区、集镇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由省、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法批准征收: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协调不成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召开村民会议、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五)法律,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非法批准征收,按照省。不符合规定的。  省,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自我教育、排除妨害;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自治区、自治区。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消除危险;其中。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兴办企业;其中;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必要的时候。省,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合理布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征用土地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置方案报市,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自治区。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自治区;  (七)剥夺,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但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配套建设。  本条第二款,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技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承包地不得买卖;  (四)村办学校。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省;构成犯罪的。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征收土地的,必须严格控制。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接受监督,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市;建设用地、村予以公告,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原状: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调整承包地,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一)基本农田。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安置方案。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承包经营户,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公益事业、自治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执行县,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土地。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出租住房后,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村土地承包后,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法规、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民主决策、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因破产,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信息等服务、村予以公告,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民主管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由国务院批准、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和村庄,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批准文号。  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乡(镇)村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自治区,不得非法变更,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自治区、民主监督,实行民主选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征收农用地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直辖市规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综合开发。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调解民间纠纷。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返还原物、集镇建设占用土地。  农村村民出卖、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你们可以向乡,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地补偿、县人民政府或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得挪作他用;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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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依据以上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要收回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都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上条款的。
2.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承包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你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在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依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以“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为由,向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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