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纹身的美容院询问笔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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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非法医疗美容案例引起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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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院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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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 Email:&&您是第《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实务》
( 石大爷实务指导+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注射透明质酸钠(即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进行“微整形”医疗美容。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无相应资质非法制售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
1、医疗美容培训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号)
“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和医药院校
培训师资:
医疗机构: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和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护士;
医学院校:具有医学教学资质教学人员。
培训对象: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医学院校: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生。
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监督,违规培训机构的违规培训行为(未涉及医疗美容行为时,如只讲课等)由人社部门查处,当违规培训发现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时(如打针,注射等),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实施医疗美容技术:
机构:无证行医;
人员:非医师行医。
2、“ 微整形”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的规定,所谓“微整形”项目多数是指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中“注射美容”及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抽吸、注射及填充及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
目前市场上开展的微整形项目主要有注射肉毒素除皱和瘦脸、注射美白针、填充剂注射隆鼻和除皱、自体脂肪移植充填、面部微吸脂、激光治疗等。通常也把微创双眼皮埋线手术纳为微整形。
开展“微整形”都需要具有哪些资质和条件呢:
第一,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第二,医师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学美容资质;
第三,进行微整形的场所卫生环境、无菌消毒情况要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进行注射美容的医生必须具备广泛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经验。
另外,“微整形”中所使用的透明质酸钠产品(如玻尿酸)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产品,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
3 、纹眉唇、纹身与洗纹身是否界定为医疗美容吗?一、关于“纹眉唇”是否界定为医疗美容?法规尚不明确且太乱,各地做法不一致:
1.若界定为医疗美容理由:
a.使用药物、技术、(医疗)器械及手术等方法,
b.使用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c.《目录》中有“眉修整术”
2.若不界定为医疗美容理由:
1.卫生部《医疗美容目录》尚未列入;
2.《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由于法规很乱,纹眉纹唇并未纳入“医疗美容目录”(更有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批复),建议针对“纹眉纹唇”谨慎处罚,但对生活美容机构应下达意见书:“因纹眉唇涉及使用医疗器械并刺入侵袭,具有极高感染危险,禁止开展”
同时对没有明确规定为医疗美容项目,若要推定属于,最好先下意见书说明认定理由,责令停止,若不停止再行处罚。
二、纹身是否为医疗美容?
答: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依据: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卫医政函〔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请示》(粤卫函〔2009〕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试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三、纹身和纹眉(洗纹身纹眉)是否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答:纹身和纹眉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4、双眼皮改单眼皮属医疗美容?
近日,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举报,反映该区某美容诊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举报人之前在该诊所接受了双眼皮改单眼皮手术,因手术效果不好与诊所发生纠纷,举报人向区卫生监督所举报,认为该诊所为其施行的双眼皮改单眼皮手术不在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范围内,不属于医疗美容手术,应归为“外科”下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专业”范畴,而该诊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下设二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因此该诊所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应予查处。
日起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做出了明确定义,即“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由此可见,医疗美容不是以“诊断疾病”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运用医学手段维护、修护和再塑人体,根本目的在于“美容”。
而对于“普通外科专业”的定性,则应当依据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诊疗活动的定义,即“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有“重睑成形术”,“双眼皮改眼皮手术”未列入目录。但“双改单”也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完全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其目的在于“美容”,而非“诊断疾病”或者“治疗疾病”,理应定性为“医疗美容”。因此认定该诊所未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决定不予立案。
所以说,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就不属于“医疗美容”,而应综合分析项目方法和目的进行认定。
5、“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既然是医疗美容行为,开展机构应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有医疗美容科。执业医师应取得美容专业《执业医师证书》。“超声美容”已列入《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美容皮肤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的批复
国卫医函[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求明确“超声刀”美容属性问题的函》(豫卫医函[2016]63号)收悉。经征求中华医学会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
6 、“水光针”是否属于医疗美容?
答:“水光针”属医疗美容
水光针利用负压multi针在皮肤真皮层注入人体因衰老而流失的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素、PRP自体细胞等高端注射产品,使皮肤内吸收并储藏本身重量的1000倍的水分,唤醒细胞再生机能,重现修复皮肤枯萎断裂的细胞。在短时间内重塑紧致平滑富有弹性的肌肤。
水光针是近年来较流行的医疗美容方法,水光针是指通过水光枪将美容物质,如透明质酸或增白剂等注射到皮肤内,达到保湿、美白淡斑的目的,一般水光枪用的玻尿酸是相对小分子或是中小分子的透明质酸,它可以通过多针头的水光枪,直接注射到皮下,是目前较流行且直接有效的美容方法。
水光针,既不是水,也不是光,而是将玻尿酸(HA)以微针利用负压原理注入到不同深度的真皮层,这样你就躲过了表层蒸发和大多数人都会有的皮肤外油内干。
所以“水光”这名字取自效果而不是成分,让人可以很感性的被其引诱,是一个相当成功的包装案例,这就要归功于韩国同行们!其实水光针的原型是法国医学界的微针,用来刺破皮肤直达脂肪层甚至肌肉层,滚筒样儿的,然后在愈合中重建皮肤并加倍吸收营养。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7、注意分工与职责A:规定任务与职责分工:
二、工作任务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B:适用注意要点:
α:卫计部门负责美容医疗机构监管;
b: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监督,违规培训机构的违规培训行为(未涉及医疗美容行为时,如只讲课等)由人社部门查处,当违规培训发现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时(如打针,注射等),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实施医疗美容技术:
机构:无证行医;
人员:非医师行医。
c:生活美容机构由工商负责日常监督,发现开展医疗美容,移送卫生查处。但若有直接投
诉美容院非法行医,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同时,一定要注意生活美容机构也属公共场所经营机构,仍属卫生监管单位,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法规有明确规定,此规定属监管职责分工之特别规定,万一出现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出事,一定要依此文件据理抗辩,力争规避纪检部门处分。否则也实在太过冤枉了!!
d:医疗美容广告由工商负责监管。
e:若有直接投诉美容院开展医疗美容或培训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培训并实施了医疗美容技术,卫生必须必须及时依法查处,不能以相关部门末移送而不作为。 C:特别注意
新规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6〕61号)在对待医疗美容培训监管有所不同,许多人置疑当时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批复?其实当时制定批复是基于当时各部门都推责不管医疗美容培训,而媒体却又不停针对医疗美容培训要求追责,卫生孤掌难鸣,为避免基层追责而定。在当时有这个批复避免了多起因医疗培训的监督员追责,其实从“诊疗活动”法定概念理解,医疗美容培训确实不属“诊疗活动”,但是,由于当前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猖獗,已严重影响民众健康安全,国家为全程打击查处违法行为,明确要求把违规开展医疗美容培训,在培训中实施医疗美容技术按照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查处,合法合规,不容置疑,也不需要困惑其与批复冲突(其实不冲突),依据本规范文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即可。
过去大家都不管,卫监凭什么独担其责?我们下了批复,现在形势倒逼国务院多部门联动,对卫生是一大幸事。而且这个专项行动方案中,也明确了其它部门职责(如工商对美容场所的日常监督和广告监督),这种搏弈也是非常困难的呀。若当时无这个不管的批复,也就不会有现在的多部门联动,全部责任压在卫生不是好事。
尤其重要的是专项行动结束后,这个规范性文件仍是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依据。
8、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实案分析
案情简介:
某个体美容店私下是某甲和某乙各一半投资,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某甲,日,甲当心店内无证行医有责任,注销了营业执照,退出合伙,乙申领了营业执照,同日,该店被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发现该店三个月来一直非法医疗美容(乙承认之前和甲私下合伙,现在出事了,甲她也联系不上了)现在主体认谁呢?某甲?店已注销!某乙?但刚领执照?
案件评析:
甲乙均无医师资格,均先后设置了美容机构,并在机构内均实施了医疗美容行为~均具有设置和行医行为~属牵连行为~应当择一重罚~所以应当直接依据《医师法》39处罚。不用再纠结设置行为,因此也不用考虑营业执照的领取与注销情形。
由于甲巳下落不明,且对甲违法行为只有乙指认,证据尚不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关于立案条件(明确违法人和确切证据),可另案调查处理,而对乙由于已符合处罚条件,本着“及时”原则,先行立案处罚。
先立案依据《执业医师法》39条对乙处罚,同时案卷中注明对甲另案调查处理。
思考与建议:
司法解释修改后,如何适用法律查处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二00五年三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容易出现问题:
1.对于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处罚时,很难证明该非法行医点巳构成“医疗机构”规模;
2.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末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犯罪情形;若对非法行医者继续适用《条例》44条处罚,即使构成2+1.公安也有可能以“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不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条件而拒绝接受。
3.对于非医师行医者应当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执业医师法》,普遍通过批复适用《条例》,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风险。
4.新司法解释将刑法中“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限制在了“医师资格”(即只考虑是否取得了《医师资格证》)所以,医法解释中的“医师资格”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即只要有资格证的人员在刑法上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被吊销执业证的因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仍然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
适用建议:
A,对医师设置的简单行医场所(无店招,无设备等)根据《卫政法发【2005】81批复~依据条例44(回避医疗机构概念);
B,对医师设置的初具规模的黑诊所(有店招,有设备等)~依据《医师法》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C,单纯设置者(自身不参与行医)依据条例4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D,对非医师行医直接用医师法39条处罚,构成2+1立的移送。
9、医疗美容机构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按超范围处罚?
特別规定: 1.《临床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国家卫计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七、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王贝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超范围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注意:特别规定适用不再强调47条前置(即超出登记科目),直接适用处罚部份。
10、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案例只限内部交流) 【 案情简介 】 2015 年 4 月 26 日,卫生监督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对位于某市某某城市广场 2 号公寓楼 1339 室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诊所(以下简称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 、在该诊所内有一美容诊疗床、一台紫外线消毒灯、一张治疗车、一只药橱和一只存放药品的冰箱。在药橱内存放有若干盒瑞蓝牌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批号 12894-1 ,每支 1ML, 生产商 Q-Med AB ;还有伊婉牌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批号 IDC13003, 每盒 1 支 , 制造商: LG life Sciences,Ltd ;在室内的冰箱内存放若干支注射用 A 型肉毒素,规格每盒 100 单位 ,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在室内的治疗车上存放着一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批号 1407252 ,盒内还有 2 支利多卡因注射液;治疗车上还存放着一瓶碘伏消毒液,批号
,已打开使用过;治疗车还有一瓶 75% 酒精消毒液。批号
,已经打开使用过;治疗车上还有打开的氯化钠注射液,批号
;药橱内还存放着 1ML 、 5ML 等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 2 、治疗车下面有一垃圾桶,垃圾桶里有使用过的药品盒、使用后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安瓿、使用过的棉球、棉签等废弃物。 3 、在该诊所内里有名叫潘某某和顾某某等 2 名女性消费者正在接受美容治疗、咨询(以上现场有照片为证)。 4 、程某某在某市某某城市广场 2 号公寓楼 1339 室内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程某某本人未能提供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该诊疗场所就程某某一人单独执业。 5 、在诊所内,顾客潘某某提供了一份由程某某书写签名的“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的“ A 型肉毒素注射治疗皮肤皱纹咬肌肥大等知情同意书”。潘晓洁还提供了今天治疗后、程某某收取 1600 元手术费用后出具的中国银行 POS 机消费签购单。 6 、在诊所内一张方桌上有 POS 机一台,未发现程某某开展美容诊疗活动的登记簿和收费账目。
卫生监督员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6 月 30 日依法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顾客潘某某、房东王某某和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业务院长葛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核实。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1 、程某某在某市某某城市广场 2 号公寓楼 1339 室内开设美容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顾客潘某某进行了 A 型肉毒毒素注射(瘦脸)。 2 、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3 、在没有得到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程某某偷用了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的“ A 型肉毒毒素注射治疗皮肤皱纹咬肌肥大等知情同意书”,程某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与该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4 、根据租房协议和询问调查,确认程某某从 2015 年中旬开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时间未超过 3 个月。 5 、程某某已收取了顾客潘某某 1600 元手术费用,开具了中国银行 POS 机消费签购单,确认非法所得 1600 元。
【案件处理】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016修订后是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二)、(三)项的规定,责令程某某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并给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百元( 1600 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肆千元( 4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一、本案是一起隐蔽性高、反检查能力强的非法医疗美容案件。程某某租用公寓楼个人住宅开设医疗美容诊所,采取在 QQ 群、微信群发布服务信息等手段拉客,在公寓楼下确认是真正需要美容的顾客后才带到诊所里进行“一对一”的注射、手术,隐蔽性非常高。程某某还盗用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的医疗文书,掩盖其非法性质。同时,程某某在签署医疗文书、收费时,签名为“程某”的假名字, 以种种手段来逃避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处罚。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反应,联系公安部门人员和新闻记者,组成两个小组,到达现场同时展开叫门检查和询问调查,确保搜集证据充分、准确。由公安人员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检查、辨别程某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社会关系,为本案能够顺利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良好基础。卫生监督员在查处过程中反应迅速、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分别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和顾客潘某某制作了比较准确的询问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摄像拍照和药品、医疗器械清点证据保全,为本案能够顺利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线索。
二、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链条清晰,相互映衬。一是有确凿的现场检查情况,包括该诊所内摆放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在该诊所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和顾客潘某某、医疗美容后产生的医疗废物和程某某收费用的 POS 机等内容的描述;二是有举报者同时作为顾客的潘某某在该诊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的询问笔录和她缴费时程某某出具的中国银行 POS 机消费签购单;三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在该诊所内的询问笔录;四是有房东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租房协议,与程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这为判定程某某在该诊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期限提供了有力证据;五是有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业务院长葛某的询问笔录,与程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排除了程某某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与盐城某某某整形美容医院有关,从而确认单独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为违法主体。
三、不足之处。虽然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程某某已经承认开展美容诊疗活动期间,每月的营业额大概五六千元,但由于没有具体帐目、处方、收费票据等可查,尽管卫生监督员想方设法,尝试通过公安部门调取程某某收费使用的中国银行 POS 机相关消费记录,但是没有得到相关银行的配合,所以在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上,仅仅只有顾客潘某某缴费的 1600 元,未能获得其他顾客的消费记录,无法再认定其他的违法所得,这是本案的一大缺陷。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公众号欢迎关注!请给些宝贵意见和文章,谢谢!
2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 2017 〕 5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网信办、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海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需求日渐旺盛,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注射透明质酸钠(即玻尿酸)、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进行“微整形”医疗美容。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无相应资质非法制售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危害和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2018 年 4 月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 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 ) ,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覆盖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医疗美容培训,广告推广全链条,以查处案件为抓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手软,严厉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单位,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建立严重违法犯罪者“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坚持破立结合、打建并举,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注射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在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是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二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注射美容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专业培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开展,培训师资和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微整形”等医疗美容培训行为,查处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加强广告监管,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加强互联网和美展会“微整形”相关信息监控,清理互联网不良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牵头负责专项行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加强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负责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定期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报送互联网不良信息监测结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三)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微整形”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
(八)行业协会。配合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 2017 年 5 月 -10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省份进行督查。
(二)阶段性总结阶段( 2017 年 11 月)。各地区、各部门总结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巩固阶段(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4 月)。各地区、各部门对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和“回头看”,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组织对部分地方进行抽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建立专项行动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处级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美容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强化自律,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行动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要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设立全国投诉举报电话( 010- ),并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官方网站( www. )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职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查工作,了解基层专项行动进展,协助解决基层工作问题困难,扎实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实。对于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扎紧制度的笼子;二是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完善医疗美容相关标准、项目目录,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出台措施加强医疗美容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要求;四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五是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项目、价格,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报告属地卫生计生委及其监督机构;六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政策制定,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21.医疗美容:
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生活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行为。
22、执业资格:
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应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2)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护士应具有注册护士资格,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机构执业资格: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2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2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隆颏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2)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 (3)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4)其他: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皮肤扩张器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2.二级项目。 (1)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2)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3)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 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不良文饰修复术 乳房及躯干: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4.四级项目。 (1)头面部: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 牙齿漂白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 瓷贴面修复 嵌体修复 桩核冠修复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 全瓷冠修复 临时冠修复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 固定矫治器矫治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拔甲术 刮除术 腋臭手术 足病修治术 酒渣鼻切割术 自体表皮移植术 毛发移植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皮肤磨削 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
24、N个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卫医政函[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内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 国中医药政函〔2009〕42号
吉林省卫生厅:
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医管司转办你厅有关中医诊疗行为判定请示的函后,即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被举报方为患者实施诊脉、量血压、看舌苔、开具中药方及其说明让患者服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视为中医诊疗行为。
二、对于非医师运用其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帮助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 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法(2000)6号《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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