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划法院, 跨出历史性的一步
来源:人民法院报一版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揭牌,标志着我国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新型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这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中迈出的历史性的一步!
  上海三中院的成立,对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也是更好地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切实解决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长期以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公平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这项改革,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宪法所确立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培育社会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促进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司法规律,提高审判队伍专业素质,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更肩负着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重任。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一定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先行先试中全方位率先探索各项改革措施。要通过审理各类跨区划案件,鼓励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发挥新型人民法院审判机构的示范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各项改革,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成功经验;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要贯彻中央精神不走样,严守司法规律不越位,加快构建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司法职权,在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结合等方面闯出更多新鲜经验,在机构设置、法官配备、人员管理和机制运行等方面,努力成为各级法院司法改革的标杆和样板。
  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司法改革跨出的历史性的一大步。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大胆探索,既要解决好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努力突破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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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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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知道: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导语: 新华社刚刚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
凤凰知道: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导语: 新华社刚刚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令公众感到一丝困惑的陌生内容,但这一改革与四中全会提出的其他众多措施相比,大概将是普通公众最能够清楚感知,并将带来显著影响的改革。 为什么要设置跨行政区域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是这样的:(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 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 另外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如何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实质就是改变按行政区划的设置方法,改为按照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密度的大小来划分司法区,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一些国家早已在这样做。 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统一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违警法院设立于省属的区县市,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都设立于各省省会,而上诉法院则设立于大区。大区是根据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分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目前法国有96个省,分为22个大区,而上诉法院的数量则为35所,其中有30所设在法国本土,5所设在海外省。 在德国,从最低级的初审法院到高级的上诉法院全部属于根据联邦法律建立的单一性全国法院机构。全国有5个不同的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金融法院,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是全国性的,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只受本系统最高法院的领导。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主要根据案件多少、人口多少决定。州一级的高等普通法院,有的州设有3个,有的州则只有1个。全国共有16个州,设有25个高等普通法院。州的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也不相同,主要由州议会决定。原则上不能离居民太远,方便诉讼,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李贤华《跨行政区设置法院的两种模式》)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就8个重点领域提出45项重要改革措施。其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就国内一些国家机关的设置来看,已经有了这种模式。人民银行已经撤销所有省级分行,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说,人民银行分行管辖范围主要是根据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机构不重复设置的原则确定的,是依据金融监管工作量的多少,而不是地域面积大小。选择跨省分行的驻地,主要考虑了各地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地理交通条件诸要素。(吴奇伟《跨行政区划设立地方三级法院可行性探讨》) 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在全国不以省而以大区设法院,两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或者设立最高法院分院,两个市设一个中级法院,两个县设立一个基层法院,更多地设置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
[责任编辑:P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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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法院未来可期?
《跨区法院破冰》专题报道之一
发布: 11:15:35&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 本社见习记者 祁彪&
核心提示: 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下称跨区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第一案”。
& &&从只是停留在审判工作层面的管辖权变更(如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课题;由探索建立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扩展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标志着拉开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向深层次迈进的帷幕。
& &&有关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设立,是继续在现有的司法体系框架内小修小补(如对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还是伤筋动骨地修改立法或制定新法?是在目前新设立的巡回法庭和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名称中贴上一个&跨行政区划&的标签,还是在省级行政区划之外另起炉灶设立&超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纳入一切有识之士的视野,作为当前应用法学的首批课题。
& &&然而,要改变一个多世纪以来司法机关的设置总是与行政区划&同步配套&&如影随行&的格局,毕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后,改革目标如何实现?改革路径如何切入?跨区法院路在何方?
& &&本期聚焦关键词:跨区法院
& &&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下称跨区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第一案&。原告中铁十六局路桥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对涉及该企业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将其告上法庭。
&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跨区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案,距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还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从无到有,从提出设立跨区法院到正式审理第一案仅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这种司法改革速度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是少有的。
& &&&这次庭审的诉讼环境透明、有序、公开。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这种诉讼环境有利于当事人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
& &&通过此案,公众在感受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直观变化的同时,也对跨区法院真正来到自己身边也有了更加强烈的期盼。
& &&那么,到底什么是跨区法院,为何要设立跨区法院?作为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措施,跨区法院究竟何时才能不仅仅停留在试点阶段呢?
司法地方化已成痼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根本上说,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都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从理论上说,无论司法区与行政区是否分离,都不应当影响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职能的&中央事权&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 &&但肖建国同时表示,在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难以达成司法的&中央事权&目标,造成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控制司法,司法权沦为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保驾护航&的工具。
& &&事实上,肖建国教授所说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早已经成了一种现象,例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和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挂钩。地方相关部门和领导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说情、插手、干预案件,造成诉讼&主客场&;某些时候,有些人大代表本身就是当事人,当法院依法作出对之不利的判决后,他们就将动用代表职权和影响,鼓动其他代表一起向法院投反对票;行政诉讼则可能受到干扰更多,导致了该类案件立案难、审判难、原告胜诉难。
跨区法院设立速度超出预期
& &&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所依据的法律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而当国家和地方利益冲突、地方利益和法律冲突时,司法地方化就会导致地方司法机关的天平向地方倾斜,这将极大地损害法院的独立与公正,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 &&因此,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方向,逐渐在司法实践领域和法学研究领域形成了共识,但何时向司法地方化&动刀&、如何&动刀&等问题直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才逐渐明朗。
&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肖建国教授认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探索行政区划与司法辖区的适当分离,换言之,就是要设置跨区法院、检察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助于去除法院的地方化色彩,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整性,真正还原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的特质。
& &&但是在这项改革被提出之后,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机关对于改革实施进程的预估都偏向保守。&这项改革写进了党的文件,但也不一定能短期实现,因为文件中写的是&探索&一下。&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2013年12月在《财经》杂志撰文,也采用&今后15年作为制定与实施的时间节点&来论述这项改革。
& &&然而,变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开始了。日至23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跨行政区划法院&首次被正式确立,随后这项司法改革的进程也以一种出乎意料的速度开展起来。
&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设立跨行政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进入制度设计阶段。
& &&日、30日,作为试点单位,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两家跨区法院相继成立。北京和上海之所以被选为试点,首先是两地作为直辖市,中院组成人员直接由市级人大产生,在制度上有着法律支撑;其次,当地都有着铁路运输法院,可以直接&借壳上市&,有着人员与硬件支撑,具有整建制改革的意义。
全面铺开尚无时间表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在谈起巡回法庭和跨区法院两大改革时说,跨区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跨行政区划审理重大案件,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等,设立跨区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权干扰审判权等问题,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
& &&而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将设立跨区法院表述为&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 &&通过《意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扩展和深入&设立跨区法院&这一司法改革的决心,但是从满怀希望期待此次司法改革的社会公众尤其学界的反应来看,目标与现实之间无疑是有距离的。
&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的两会提案指出:近期,上海、北京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挂牌成立,标志着此项工作开始试点启动。但从试点范围和格局设置来看,与四中全会精神和社会期待相比,尚有距离:一是试点区域仅限于本辖区内跨区、县,没有解决省一级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跨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过窄。二是试点的案件仅限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数量极为有限,且管辖的案件多为本辖区内的案件。三是依托铁路司法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其基层院却被排除在外,这不仅冲击原有铁路司法系统内部的组织管理结构,也未充分利用铁路司法系统既有的全国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优势。
& &&相较于民间巨大期待后的略感失望,体制内人员对于此类问题却有着几乎一致的态度。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外,胡云腾庭长也表示,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改革首先要强调的当然也是依法依规,一切改革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最高院探索设立跨区法院,其实分为两种,一种是跨省内行政区划的法院,另一种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目前限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直辖市设立跨区法院才合乎法律。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一定会设,但是具体什么时候设,怎么设,目前尚无明确方案。
& &&体制内外的两种态度,与其说是争议,倒不如理解为渴望早日实现法治梦想的相互促进。不管怎样,跨区法院试点的设立已经让公众看到了曙光,至于跨区法院这一司法改革的全面开花结果究竟是触手可及还是遥不可攀,还需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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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来源:求是分享到: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两天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式挂牌。这不仅仅是新设两个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将被载入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史册。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呢?
  首先,这是保障跨地区案件审判公正、避免诉讼“主客场”的需要。我国现有3500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其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对应,这样的设置模式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就地保障、就地化解矛盾,但所受制约也很明显。特别是在地方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以前,地方人民法院人员工资、审判业务和日常运行经费都需要同级政府保障,地方人民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客观而言是比较弱的。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能不能有效抵制地方的一些不当干预,往往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的个人自觉和地方法院院长是否有担当精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争议数额越来越大,特别是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引发的大量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牵涉地方利益,案件处理结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干预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按理说,在法制统一、健全的情况下,无论选择向哪个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判,不能因管辖地域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决。然而,现实中诉讼“主客场”问题的存在,往往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导致严重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这既不利于保障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也不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司法公信力。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有利于从管理体制上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其次,这是进一步明确司法管辖、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需要。在一些地方,跨地区案件办理遇到重重阻力,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有的则是因为相关案件管辖不明,因管辖争议和管辖权异议而增加当事人讼累,影响司法效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通过集中指定管辖,实现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确保特殊案件的裁判公正。对于一些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实行跨地区集中管辖,也避免在立案环节的推诿扯皮,防止老百姓求告无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后,这也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差异很大,一些法院存在忙闲不均、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目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改革,首先是在改造铁路运输法院基础上进行的。因为相对来说,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承担的办案任务不算繁重,且本身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特点,人财物等资源可以进行充分利用。依托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针对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为了方便群众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首先在上海和北京分别成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试点。
  根据中央通过的试点方案,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文件形式指定管辖下列案件:一是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四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仍管辖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有人认为,这次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新的专门法院,或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管辖特定行政区划内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其实不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并不是专门法院,也不是传统意义上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或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不对应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普通案件应当由对应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类似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法院,只能说其管辖范围是跨行政区划的,但它们并不属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配合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设立跨省(区、市)的人民法院或在省、自治区内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尚存在制度障碍。在法律没有修改或取得法律授权之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这项改革举措只能在直辖市内试点。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未来将按照改革要求,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法院与地方的相对超脱,进一步明确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使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大大降低,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制度保障。通过集中指定管辖,实现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确保特殊案件的裁判公正,也有利于统筹司法资源,优化司法管辖,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两个试点法院已经投入运行,但这还只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走出的第一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还面临着法律障碍问题、机制建设问题、管理保障问题等等,任务相当艰巨。我们首先要指导好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工作,同时总结好、运用好成功做法,为下一步推开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建设,积累经验、做好准备。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有力支持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将在中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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