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丢失……老板让做的与原件一致的公章是s私刻单位公章的 …我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某公司员工,老板要我替他和别人签合同但是公章是老板私刻的。如果别人告公司合同欺诈,我是否要负责_百度知道
我是某公司员工,老板要我替他和别人签合同但是公章是老板私刻的。如果别人告公司合同欺诈,我是否要负责
是某公司员工。如果别人告公司合同欺诈,我是否要负责,老板要我替他和别人签合同但是公章是老板私刻的
提问者采纳
否则你老板干嘛不自己签呢私刻的公章的名字是不是你们公司的注册名称?如果合同上签的是你的名字,那你就有责任,最好自己留个后手,电话录音或者有授权书?法人代表是你老板本人吗?如果是正规的公司干吗要私刻公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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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非你可以证明自己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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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刻假公章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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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企业法律顾问王刚||企业公章有备案,私刻使用应担责
淄博王刚律师
  【淄博企业法律顾问王刚,为您提供淄博企业法律顾问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导读: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私刻印章,即使该印章与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企业也要对加盖私刻的印章文件、合同承担不利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律师事务所  2014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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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时间为日的收条落款部位收款单位处盖印的“北京某科技公司”红色圆形印文与“北京晨报”剪裁页中间部位骑缝章处盖印的“某科技公司”红色圆形印文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盖印的“某科技公司”红色圆形印文原件不是同一枚公章盖印形成。  在鉴定意见书面前,原告科技公司承认在公司备案公章以外,曾另行刻制了一枚公章,也曾使用该公章办理过相关文件。但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尽管收条上的公章与其自行刻制的公章一致,但原告没有收到过钱,也没有向被告出具过收条。  二、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律所退还其交纳的法律服务费,律所则提供了收条证明已将该款项退还科技公司。对该收条上所盖的公章,科技公司已认可是其自行刻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中也曾经使用过该公章。故尽管该公章并不是科技公司的备案公章,但科技公司使用过该公章对外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现科技公司既不能对律所提供的盖有该公章的收条做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需要讨论的问题  企业印章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据和工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的印章如同公民的身份证一样,对外代表着企业的身份。在日常生活之中,一旦企业在相关的文件、合同上加盖了企业印章,应当视为本单位对该文件、合同的认可。正是由于企业印章使用对外代表着企业本身行为,对外产生影响企业的法律效力,因而企业自身应当健全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承担不利责任。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载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制作企业印章并非能够随意而为,印章制作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报备案。公司在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注销旧印章,刻制新印章,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公章的唯一性,也就保证了企业身份的一致性。  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刻企业印章,就会出现一家企业,多个公章的情况,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存在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私刻印章,即使该印章与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企业也要对加盖私刻的印章文件、合同承担不利责任。  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原告科技公司在单位备案的公章外私刻一枚自家单位的公章使用,其意图姑且不作考量。纠纷产生后被告律所出示了加盖该公章的收据,尽管收据上的公章与原告单位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原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确实使用了该印章可以认定。  从证据规则上来讲,被告律师事务所提供了收据证明其已经还款后,在原告科技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对被告律所提供的收条予以了确认,进而依据证据规则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理的。  更多淄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请拨打王刚律师电话:【免责声明】:“淄博律师王刚”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杨【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王刚律师,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施工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经济民事合同纠纷,婚姻遗产继承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劳动争议。电话:。----------------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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