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有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证的是不是国家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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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证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吗?
福建-福州&06-22 12:5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泉州市农村户口独生子女证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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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42298关于有独生子女证却不能享受政策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有独生子女证,1994年就拿的,但因为我生女儿时罚过款,前两年他们说不能给我享受浦 江对有这种证的的优惠政策,后来我就因这原因没参加妇检,现在他们又说要收回原来国家给的2000的保险,如果他们当初说罚过款的人不能享受国家独生子女的政策,我当时也就不领了,也许我的第二个孩子现在也应该8岁了吧,现在我老公年纪也大了,女儿也13了,现在是生也不是,不生也不是,我是不是能用法律拿回我这么多年的损失,他们一句话,浪费的是我们的青春,我不争馒头也得争口气,2000本是小钱,但人活着不就是为了一口气,希望谁能帮帮我
父母有一方已故独生子女费该如何享受
农村旧村改造时,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42条,独生子女证在分配村综合大楼等集体利益时享受二人是否合法。如果村里只分配给独生子女证享受1人或1.2人,是否侵害了独生子女家庭利益。 如侵害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利益该如何维权。
我想请问下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楼房算不算集体福利?独生子女买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给予优待?
各位你们好:
我是济源市一名下岗职工。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关于独生子女证的有关政策。过去我在部队不存在办证的问题转业后也没注意这个事。现在夫妻都下岗了,国家也出台了独生子女的相关政策。我到居民社区咨询,回答是‘孩子已超龄’不能办。我又向济源市计生委咨询,回答是‘孩子已超龄不能办,不过正在向省里有关部门申请,等待结果吧。’
各位,以我对法律的理解,独生子女证是夫妻合法生育的证明,不应该有年龄限制。只要是合法的、即使我60岁了,孩子30岁了,也不应该剥...
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在没有读书前,父母就离婚了,
离婚前我是独生子女,已经有一份独生子女证书,父母离婚后,
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父亲,而父亲再婚又生了一个孩子,但是户
口本上只有我和父亲两个住户,而我的独生子女证书已经丢失了
,我现在还算独生子女吗?另外我的母亲现在还没有再婚生孩子
,如果想从新申请一份独生子女证应该怎么办?
现在独生子女未满18岁的,是不是拆迁可按2个户口算呢?国家是不是有颁布这个拆迁规定?
我和女儿是农村户口
老公是城镇户口
2005年办的
独生子女证
我们夫妻今年都是40岁 都是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 孩子是93年生的
可我的孩子当目前为止没有享受到任何形式的
包括 中考加分等
他爸是城镇户口 不能加分
那我的孩子到底该享受国家的哪些优惠政策泥?是不是向别人说的 钱被别人私吞了?希望专业人士帮帮我!!!!我的孩子马上高考了
能否享受加分泥????急急急急
独生子女费的享受原是父母双方各自单位发放一半,当有一方已故后又该如何享受呢
我是湖南株洲人,我家三口人都是农村户口,现在住房将被征收,我儿子才1岁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书,请问政府有没有关于对独生子女拆迁补助的政策。
夫妻一方未达到已婚年龄办理了结婚证,但是我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而且小孩已经21岁了。现在当地政府以我违反了计划生育法为由,把我这次集体土地征用款独生子女多占一人份额的权利剥夺了,我因此找计生部门理论,他们的答复是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不能享受奖励政策,请问这合法吗?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85725
我是黄冈麻城的我家是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证,按国家政策应该有独生子女补贴但为什么我父母一分也没有拿到
我家是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证,按国家政策应该有独生子女补贴但为什么我父母一分也没有拿到啊
提问者:湖北-黄冈倾销补贴浏览1253次 16: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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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独生子女费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付一半,即为50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16:49: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36266称赞:154应该去问你父母的单位或街道 18: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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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国家对未结婚人退休后有补贴吗-55BBS 我爱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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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结婚人退休后有补贴吗
春之雨:你好 我市相关部门解答实行货币化房补问题
日起,我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停止分房,进而全面实行货币化房补,房补从此成为职工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1999年我市开始房补   据悉,在1998年市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基础上,日起,我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从此以后,我市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了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形成了住房多元化投资渠道,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解决住房的主要途径是个人购买,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拨款和单位原有建设资金转化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在我市,房补政策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房补实施“老人老办法”   “老人老办法”针对的对象是,日(含)前调入本市参加工作,符合住房分配条件,又未分到住房的职工,可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计发货币补贴,即房补。但考虑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仍按单位职工分楼排队顺序分期分批一次性补齐。具体补贴办法:无房户货币补贴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贴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贴面积购房款。对没有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按原房改政策,以货币形式补差,货币补差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差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差面积购房款。   房补的“新人新政策”   “新人新政策”指的对象是,日(含)之后调入本市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参加工作第3年起开始发放购房补贴。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付前5年的购房补贴,其余部分分15年逐月补贴。购房补贴额=职工月固定工资×职务补贴系数×购房补贴比例系数。其中,固定性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系数分别为:工勤人员、科员1,副科级1.1,正科级1.2,副处级1.3,正处级1.4,副厅级1.5,正厅级1.6;购房补贴比例系数为60%。优惠政策夫妻只能一人享受。 按规定,夫妇中一方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另一方不得领取购房补贴;夫妇中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原房改政策购房、租房;领取购房补贴的单位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结婚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房补保证领满20年   对于未领足20年购房补贴离、退休的职工,按其离、退休时补贴标准继续领取购房补贴,至满20年止;在计发补贴期间,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在原计发补贴月数基础上继续发放补贴,连续累计满20年为止。   另外,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本人账户中的购房补贴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按原房改政策已购买了平房(不含按住宅楼一楼标准计价的平房)的职工,单位条件允许,可将原平房按当时售价退给产权单位后,享受购房补贴。   职工如何领取房补   明确住房货币补贴、补差程序。各单位确定的住房货币补贴和补差人员,本人填写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职工住房货币补差申请》,职工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计算表》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计算表》一式3份,单位持职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3份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核准审批后出具《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通知单》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通知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将其补贴或补差款直接划转到单位个人账户(账号按个人身份证号编制)。   享受货币补贴的无房户职工购房时,持《售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购房补贴划转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而享受货币补差的职工,则持本人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划款(支取)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另外,按规定,我市财政非供给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
8条其他回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第三条 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条 避免公司的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第三章 福利对象第五条 公司福利对象:1. 正式在职员工;2. 非正式员工;3. 离退休员工。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第四章 福利项目第六条 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1. 法定节假日;2. 病假;3. 事假;4. 婚假;5. 丧假;6. 探亲假;7. 计划生育假(产假);8. 公假;9. 年假;10. 工伤假。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第七条 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第八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1. 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2. 书报费补贴;3. 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4. 洗理费补贴;5. 交通补贴;6. 生活物价补贴;7. 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8. 服装费补贴;9. 节假日补贴;10. 年假补贴。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第九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1. 医疗保险;2. 失业救济保险;3. 养老保险;4. 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5. 员工家庭财产保险。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第十条 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第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每年组织旅游和休养、疗养。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结婚、生日、死亡、工伤、家庭贫困均有补助金。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1. 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 劳保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辞职或退休、退职离开公司时,须交还劳保用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第十七条 保健费用。1. 凡从事有毒或恶劣环境作业的员工须发放保健费。2. 对义务献血的员工,除给予休假外,发放营养补助费。(结合你们公司情况筛选点出来用吧)
这个小东西,还真是非常重要的,办好多事都需要用到它。第一,持证人的工资有独生子女这项补贴,退休时候会有国家补贴,而办理获取补贴时这个证就是重要物证,没有证就不给你补贴,在铁岭退休后可以领取几千块的政府补贴,我妈妈刚刚领过~哈。第二,是个公证处采信的重要物证,办理很多手续都很需要它,例如:户口,结婚证丢失,财产继承,再婚啥的。总之,有这个东西就能证明持证人,已经结婚,并且只有一个亲生子女,可以证明这家人的直系亲属关系,有了它办很多事情都能少走弯路
房补保证领满20年  对于未领足20年购房补贴离、退休的职工,按其离、退休时补贴标准继续领取购房补贴,至满20年止;在计发补贴期间,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在原计发补贴月数基础上继续发放补贴,连续累计满20年为止。  另外,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本人账户中的购房补贴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按原房改政策已购买了平房(不含按住宅楼一楼标准计价的平房)的职工,单位条件允许,可将原平房按当时售价退给产权单位后,享受购房补贴。  职工如何领取房补  明确住房货币补贴、补差程序。各单位确定的住房货币补贴和补差人员,本人填写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职工住房货币补差申请》,职工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计算表》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计算表》一式3份,单位持职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3份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核准审批后出具《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通知单》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通知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将其补贴或补差款直接划转到单位个人账户(账号按个人身份证号编制)。  享受货币补贴的无房户职工购房时,持《售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购房补贴划转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而享受货币补差的职工,则持本人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划款(支取)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另外,按规定,我市财政非供给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
如果你领取过独生子女证,退休时夫妻双方分别可以领取一笔独生子女奖励费!(每个地区奖励费用不同)一次性拿取!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支付。退休时带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申领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大 连 市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大 连 市 人 事 局 文件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计生委发[2003]40号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  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计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起实施。《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一次性的补助费以及婚假、产假、护理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退休后的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因企业(单位)改制、撤消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由所在企业预留资金,以备支付。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以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待遇: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条第(1)、(2)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三、职工婚嫁、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3日的基础上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日的基础上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日以前已退休且享受每月增加5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4月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已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计划生育补助费的,不再调整。《转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大计生委发[1999]1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
如果你是住院那可以像公司申请医疗假期一年内可享有两个月的医疗假期,医疗假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工资,至于报销,你一进公司和公司就、签订合同起公司就应该为你购买保险,为什么说(公司现在正在办理三金)难道没有给你购买保险?只要购买了保险这其中就有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你做手术只要有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报销!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即时购买保险你也可以去找他,现在国家规定必须给职工购买报销,如果没有即时给你他也会帮助你的 下面给你参考: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 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 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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