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什么是反向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的答案:D
D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复杂.通常依据的理论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等,在此即不一一展开.具体至该项,甲与乙各投未至致死量的毒物,但二者所投药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被害人丙之死亡结果的出现.对此,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即"多因一果"),故应肯定甲和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类型,又被称之为"重叠的因果关系".因此,该项仅以"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即认为"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
A项:该项中,虽然乙身负重伤的结果是甲故意伤害的原因行为引起的,应当肯定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甲将乙送至医院救治后,由于介入异常的外界因素即医院发生火灾,致使乙被大火烧死.对此,火灾的介入导致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受重伤后可能出现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该项描述的事实,实质上,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施暴,造成乙休克,但甲误以为乙已死,并为隐匿罪迹,即将乙投入湖中,但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外力致害,而是因溺水死亡.对此,学界通说认为,对甲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因为甲的施暴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其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特异体质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该类情形,由于甲在乙胸口的猛推导致乙心脏病的突发,二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同时,对于具有心脏病的乙而言,因甲猛推而发病并不是异常因素的介入,不中断前述"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首先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具有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条件之一.最终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然应当视甲对乙具有心脏病是否存在主观认识及其主观意图而定.故而,该项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是恰当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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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判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举例说明判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在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中,如果明确说明了一个变量的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作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因x的变化导致了y的变化”.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x和y有相关关系;(2)x、y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3)x的变化在时间上先于y的变化.例如,如果说“社会整合程度影响越轨行为”,那么,首先“社会整合(社会组织中一个人与大多数人相结合的程度)与“越轨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之间是相关的,它们共同起变化.其次,假如控制其它可能与“越轨行为”相关的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等),“社会整合”与“越轨行为”也仍然是相关的.最后,在时间上“社会整合”的变化先于“越轨行为”的出现,由此可以认为这种关系是因果关系.如何看待《大数据时代》中提到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对科研有什么启发?
这是《大数据时代》中三个观点中最受争议的一个观点,提出这个问题有几个目的:1,想收集一些这方面更有力的证据和实例;2,这种观点会对科研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悲观的说)?或正面一些,会对科研有哪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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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书中的大量例子都是可以查询的,同时我也认为是可靠而有意义的,我也比较认同。目前相关关系使用离个人最密切的网商,同时包括我们目前的大量网页设计或手机app设计也是基于大量数据研究得出的最受欢迎理论,以目前书中的例证自寻拓展,我觉得随处可见相关关系研究在目前日常生活中的渗透。第二个问题抱歉我腹黑的笑了。相关关系应该说是目前科学发展的基础,虽然有大量的科学理论是以逻辑推导的来的,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是先发现相关关系,再研究因果关系,通过科学的研究方式,最终提炼出目前我们所认知的理论体系。在当前时代主要是因为获取大量数据和处理大数据的能力使我们可以更快的获得相关关系,特别熟对大数据的炒作导致这种最基础的研究方式收到了相当的追捧,但本质上这种研究方式是我们一直在使用的,只是更多的使用的是样本统计的说法。但是鉴于时代的发展速度和社会需求,深入的研究相关关系有时候意义甚于研究因果关系,甚至在部分使用过程中,因果关系已经没有意义。之于在科研上来说,相关关系是可以让我们更快的发现指向因果关系的风向标,同时更快速的排除不必要的行为,以加快研究进度(想想爱迪生其实也是用的研究相关关系的方法再次发明电灯泡),特别在研究复杂系统时,使用大数据进行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效率很高的。综上,我个人认为相关关系的研究是一种提高研究效率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有量变引起质变的作用。副作用我认为是在于炒作和错误的使用这个方法,类比于菜刀杀人是不应该研究菜刀的发明是否错误的。
只发现相关,无法解决问题的全部,只有在相关的基础上找到因果才能真正讲好故事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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