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中国人缺乏创新缺乏法治和民主问责

造成“前腐后继”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应该有三:
一、多年的中国文化传统之一是造成此种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上行下效。
二、查其主要原因还是:1、法治缺失。2、监督缺位。
三、究其根本原因还是:1、制度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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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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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与措施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我国问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我国现代法治的不成熟性决定了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法治化问责所要求的问责缺失、问责理念错位、问责体制不畅和问责滞后。(一)法治化问责文化缺失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社会文化情境有密切的渊源。[2]我国源远流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曾经长期坚持的高度集中的治理模式,使我国缺乏现代法治化问责所要求的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问责文化。⑴从国家角度看:重统治权威,轻权利需求。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视国家为自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统治事务即家庭内务,各级臣等不过是家庭内务的具体者,从根本上说,臣只有对君负责的义务而没有对民负责的必要;广大公众是天然的仆人和被管理者,劳动生产成为他们存在的根本理由和统治者对他们寄予的终极需求。所以,任何“主人真诚地需要仆人去监督其家庭内务”的设想都是不切实际的。现代高度集中的计划治理模式的前提假设是以者为主体的计划者所作的计划都是从被计划者的利益出发,被计划者只要按照计划者的计划行事就一定会获得利益。所以,作为被计划者的广大公众的最佳选择就是服从计划、履行计划,任何怀疑和否定计划和计划者的被计划者都无异于放弃利益而追求不利,显然,对计划者尤其是广大公众对计划者进行问责是非常不明智的、也是没有必要的。⑵从个人角度看:重明哲保身,轻匹夫有责。可以说,创新求变是人类思维的本质属性,任何社会都有对已有事实提出疑问甚至产生新的构想的人,但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他们所持的态度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我国封建社会家国一体且皇权无限,而广大公众的权利极为有限,专制统治对既有体制的过分依赖和官官相护的官僚作风使任何对现有制度和管理行为提出质疑和否定的人尤其是广大公众都有可能招致极为不利的后果,从而使公众不敢问责。在计划治理模式下,尽管广大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但我国一直未能建立起完善的对计划者进行监督的制度,更没有为广大公众对计划者进行监督构建畅通的渠道和提供有力的救济,使问责尤其是广大公众问责因为路径少、成本高、收效微而不愿轻易提起。(二)法治化问责理念错位权利保障、程序公正是法治化问责理念的重要内容,尽管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但与法治化问责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其突出表现是问责理念错位。⑴从问责形式的角度看:重权力问责,轻权利问责。从我国现有问责制度的规定看,我国问责执行的主体尤其是直接主体主要集中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机关,而私权利拥有者的广大公众和广大公众意志的代表机关(如各级及其常委会等)很少成为问责的执行主体。如在我国长沙、天津、重庆、大连、海口、昆明、深圳等7个地方性行政问责规范性文件中,有5个文件明确规定问责执行主体为市人民政府、1个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个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3]2009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问责执行主体也仅作如下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尽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某些问责尤其是提高问责效率的需要,但由于缺乏广大公众实质性的参与而使问责法治化所要求的实现和保障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价值追求难以从根本上真正实现,也与人民主权和权利本位的现代民主政治要求不相适应。⑵从问责目标的角度看:重应急效果,轻实质效益。由于行政问责主体设置的片面性和功利性,使行政问责主体与行政问责对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了行政问责主体在问责执行上的被动性和问责动机上的肤浅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责任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之后,主要出于平息事态、维护稳定的需要而展开问责,使问责的政治功能掩盖了以实现和保障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为宗旨的问责法治化的本质需要。其突出表现在,为了问责而问责以至于过分强调问责暂时达到的应急效果,忽视问责对国家、对社会长期发展应该发挥的维护权利、促进发展的实质效益。问责实质效益的发挥依赖于问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其中,实体正义表现为公众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它是程序正义的目的;程序正义表现为过程要公开、公正、透明,它是实体正义的保证。而我国的行政问责往往淡化甚至无视程序正义在保证实体正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片面追求问责效率,被问责官员往往“下也匆匆、上也匆匆”,公众总是不明不白,使问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应付舆论、息事宁人的工具,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应有的实质效益。(三)法治化问责体制不畅问责体制与国家的权力结构、法治环境和问责理念有着密切联系,这正是我国法治化问责体制不畅的主要原因。这种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⑴从问责主体的角度看:重同体问责,轻异体问责。我国行政问责执行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即行政问责主要以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同体问责模式为主。这种问责模式的忽视了现代法治化问责以权利问责为主体的本质要求,使问责缺乏正当性和彻底性,因为政府无法有说服力地排除公众对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结果的公正性提出的合理怀疑,从而使现有行政问责的公信力十分有限。近年频频见诸媒体的公众对被问责官员非正常复出甚至升迁的质疑就是很好的佐证:2008年10月,“4•28”火车相撞事故后不到半年,胶济线铁路再次出现超速事故,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因此被免职;2009年3月,耿志修以铁道部安全总监身份复出,算下来,他的复出时间是“5个月”。有显示,从2003年实施问责制以来,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其中大多数在并不长甚至可以说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重用。由此看出,在一些地方领导的观念里,问责制“异化”成了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4]⑵从问责对象的角度看:重形式对象,轻实质对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权力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自己的特殊性,在行政系统,有行政首长负责制、有集体负责制等。但无论何种形式,相应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往往在行政决策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由于我国党政分开的理论假设和制度构建,又使将党委主要领导直接作为行政问责对象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所以,在问责实践中,难免出现主要决策者不能被问责而次要决策者被问责的问责错位现象。再加之同体问责中不可避免的权力优位作用的存在,使低位阶权力者去承担高位阶权力者应承担的责任的“替罪式问责”在我国大量存在,如被问责对象中一直是副职多而正职少、执行者多而决策者少。(四)法治化问责制度滞后近年来,尽管我国问责制度建设尤其是数量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与问责法治化要求仍不甚相符,主要表现为问责制度的滞后性。⑴从制度发展的角度看:重制度颁行,轻制度统一。我国目前已颁行的问责制度,除散见于相关中的规定之外,专门的问责制度集中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的问责法律法规,不仅位阶低、适用范围有限,更重要的是制度之间相互抵触、同责异罚的现象比较明显,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到2010年9月止,我国各类有关问责的规范性文件有230多部,其中,专门规定问责的有国务院部门规章性质的和有国务院规定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有50多部,[5]它们在问责依据、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信息来源、问责救济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有的更是相差甚远。如:有的规定问责对象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行政首长,有的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前者的范围远远小于后者的范围。即使2009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由于在制定主体与问责范围等方面与行政问责范畴的不同,使其很难达到统一行政问责规范的效果。⑵从制度内容的角度看:重实体规范,轻程序规范。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和观念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的主要体现是,在50多部专门规定问责的、带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问责程序的规定大多都十分简单、零散且过于原则化。有的地方在问责启动程序上仅规定由政府首长启动,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这种规定赋予了市长在决定问责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难以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地方问责规范虽然有几个条文,但是过于笼统概括,如《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行简易程序,具体为受理、调查、处理、送达、复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做出之前,视具体情况,可暂停责任人职务。”[6]这种过于原则化的规定若没有相应的具体细则,其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就难以控制,最终会因为其可操作性差而影响行政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突出权利本位,塑造问责文化影响我国法治化问责文化形成的因素很多,如传统思维习惯、政治演进过程、物质生产条件等,但从根本上说,贯穿于其他一切因素之中且对我国法治化问责文化尚未确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权利本位的缺失。权利本位思想的缺失是我国传统习惯思维中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长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我国政治集权模式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商品等现代生产方式长期难以充分发展的内在原因。权利本位思想缺位的必然结果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漠视和轻视以及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畏惧和无奈,因而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行政问责中“重统治权威,轻权利需求”和“重明哲保身,轻匹夫有责”传统文化现象的存在。要使我国建立起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现代法治化问责文化,一是建立起真正体现权利本位的国家权力结构。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这就决定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既是现代国家权力产生和建构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所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的构建必须遵循“由权利产生权力、由权力制约权力、由权利否定权力”的逻辑主线,使国家权力行使者在权利否定权力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权力因权利而存在,使私权利拥有者在权力服务权利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监督国家权力就是维护自身权利,从而树立权利意识、促进法治问责。二是大力开展真正维护权利本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每一部充分体现公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都会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因为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认可,使公民对权利的认识由抽象到具体、由模糊到明确、由不可触及到可以预测和可以操作,为公民捍卫权利提供了可能的路径。如《行政诉讼法》、《劳动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行无不是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助推器。同时,每一次充分体现公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司法实践尤其是经典判决都是公民乃至整个社会法治意识进步的生动教材,其宣传法治的作用往往是一般的灌输和说教所难以企及的,中外法治进程中均不乏此例。如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孙志刚案”和推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7]因为它们都以最直接的方式、最有效的结果向公众展示:无论面对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权利的维护不仅是正当的、现实的,而且是应该的、必须的。(二)保障公众参与,更新问责理念理念,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种主观思想认识,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经过长期认识和判断而形成的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总和。法治化行政问责要求以权力受到制约、程序保持公正、权利得到保障为其基本理念,而我国行政问责却出现了“重权力问责,轻权利问责”和“重应急效果,轻实质效益”的理念错位。因此,更新行政问责理念,应从根本上依赖于公众广泛而有效的参与。一是只有公众参与问责才能真正实现由“权力问责”走向“权利问责”。权力问责与权利问责的区别在于:权力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的存在和延续,而权利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尽管现代民主政治从逻辑上诠释了权力产生于权利并服务于权利的内在联系,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独立和膨胀的天性,所以,权力一旦由权利产生之后,其背离权利甚至侵害权利的冲动和举动就从未停止过,而且这种背离和侵害在民主意识欠缺和民主制度欠成熟的国家则愈加明显。在我国,要使问责能真正羁束权力且使权力始终服务于权利,拥有权利的广大公众采取各种方式广泛而有效地参与问责过程不仅是根本路径而且是根本保证,也只有这样,法治化问责理念才能真正形成和深入人心。二是只有公众参与问责才能真正实现行政问责维护权利、促进发展的实质效益,而不是仅仅追求应急效果。问责实质效益的发挥依赖于问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其中,实体正义表现为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程序正义表现为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保证,也是问责发挥实质效益的关键,而从本质上说公众参与才是程序正义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基础。一方面,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经常性决定了公众参与问责必须依赖有效的程序,否则就会出现无序问责;另一方面,公众参与问责的权利要真正摆脱利害权力人的干预,法治化的程序设置是最有力的保障,否则,权利问责最终将走向虚化和人治化。在我国,公众参与问责除了公民个人通过法治化程序直接参与问责外,更多地是通过能够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特定组织依照法治化程序行使问责权。这种特定组织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组织是通过公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如代议制机关;间接组织是指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的组织再通过一定程序产生并赋予特定功能的组织,如政府有关机构、司法机关等。法治化问责程序(如公开、透明等)能够有效规范特定组织的行为,排斥个别人或少数人意志的专断,从而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贯穿问责的始终,以保证问责实体正义的实现。(三)强化权力制约,健全问责体制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都是监控权力运行的具体形式,权力制约强调的是以权力合理分配为前提条件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权力监督更多表现为权力内部不同组织之间的约束,尤其是上级对下级的事后监督。相对于权力制约来说,权力监督一直是我国控制权力运行和防范权力滥用首要的机制安排,因为它契合了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曾经实行的高度集中计划体制的需要,即“监督制度在中国非常发达并有顽强的生命力,究其原因,它与中国社会以权力为核心的精妙绝伦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与官僚体制相关。”[8]但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的权力监督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权力控制需要且弊端日益显现,我国行政问责中“重同体问责,轻异体问责”及由此衍生的问责对象选择上“重形式对象,轻实质对象”的现状就是例证。要真正根除“谁来监督监督者”和“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现有问责痼疾,我国必须强化权力制约、健全问责体制。在着力构建有利于公众直接参与问责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两方面建设:一是改进现有行政问责机制,关键是合理界定行政体制内的问责主体,增强并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从实质上建立起独立于行政权的体现权力制约要求的行政问责机制。这种问责机制在问责主体的设置上,突出其异体性、制衡性和权威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使议会(我国是人大)和法院成为其主要形式。如美国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等,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9]在问责形式的选择上,应突出其外部性、他律性和威慑性,如建立弹劾制度,使自律性的引咎辞职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因为弹劾具有他律性,具有足够的威摄力,弹劾制度的存在就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四)加快统一立法,完善问责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主要以地方政权机关为主,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方面,不同地区的问责规范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造成了同事不同罚、同责不同罚现象的大量存在,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基本理念相去甚远。所以,从全国看,行政问责的社会效果十分有限。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显,必须改变“重制度颁行,轻制度统一”;“重实体规范,轻程序规范”的现状,而加快统一立法,完善问责制度,已成为提升问责公信力、体现政府责任心的必然要求。加快统一立法、完善问责制度的重点在于:一是必须提高立法层级。目前,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是我国行政问责立法的主要形式,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和法规,如全国人大立法或国务院立法。依我国立法惯例,对于某些有待进一步的立法事项,一般先地方或部门实践,待时机成熟时才上升到国家层面。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已经过多年、多地方、多部门的立法实践和实际操作,其立法意义、规范构成和实践要求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应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否则,长期不统一、低层次的问责乱象将严重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二是必须统一问责规范。问责规范的统一,要求问责制度在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设计上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包括问责主体的产生和类型、问责对象的性质和范围、问责事由的内涵和外延等都必须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特殊情势下的特殊规定只能是统一原则前提下的例外,从而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尊严,从国家层面、从制度上克服我国现实问责中普遍存在的问责规范不统一现象。三是必须突出程序建设。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从古至今的法律制度建设一贯忽视或轻视程序规范的制定,使执法或司法的程序缺乏依据。近年来,尽管程序法制建设有了快速发展,但与现代程序正义的法治要求依然相距甚远。纵观我国数十部有关行政问责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除浙江、深圳、公安部等制定的少数法规、规章中辟专章规定问责程序外,绝大多数法规、规章中的问责程序均散见于实体规范中且条文少,难以操作。所以,在统一立法中必须突出程序规范、开辟专章规定,避免过于原则和脱离实际,从而使行政问责在公正的可操作程序保障下实现其维护公众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法治目标。
本文作者:张华民 工作单位: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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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建国、民主立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主张,是实现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事业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就从无产阶级革命的一般规律上阐明了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目的和实现途径。
&&&&争取、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带领人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的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其重大民主政治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在深入总结和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后深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观。一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二是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始终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其他事业一样,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重大进步,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如何体现,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有效地实现,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各方面情况差异很大的国家,实现、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新课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答案,只能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进行实践探索。
&&&&在我国60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曾一度走过很大的弯路,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而又极其复杂、艰巨的宏伟事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要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还要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坚定地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前进。要实现上述要求,只有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备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使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全社会成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有可能做到。人们从自己的社会实践和实际生活中越来越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途径和基本方式。
三、新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重要经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成就和进展。
&&&&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取得新的重要进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修改宪法,健全并突出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原则。三是加强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四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五是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健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六是完善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制定完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加强和规范人大组织和职权的重要法律。
&&&&我们还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党和国家活力、反对官僚主义、调动基层和人民积极性。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党和国家领导机关正常换届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巩固和发展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四是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五是改革和调整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领导体制,推进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形成了职能明确、协调配合、充满活力、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六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集思广益,促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七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才制度,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为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和发展空间。八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制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我们在各方面形成了一整套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治制度,同时我们还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的实践经验,成为我们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完善。
&&&&重要经验可以作多方面、多维度的总结和概括,其中以下三点值得特别提及和重视。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和最显著的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为主要制度载体和主要民主渠道,推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使之统一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立足实践,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走自己的道路,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坚持中国特色民主观。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即: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是要坚持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统一,使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方面工作做到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并为实现“八个能否”开辟广阔发展空间。
四、新形势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作出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同时指出:“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政治惯例等各种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以法治化为主要方向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中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制度,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四)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和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渠道。分层分类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聚集社会正能量。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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