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人员是否享受技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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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精神,集团公司决定对徐州本部资源枯竭、风险管控难度大,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张集、夹河、庞庄和旗山四对矿井实施关闭。 为稳步顺利实施矿井关闭工作,确保矿区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特制订本部四对关闭矿井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一、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关闭,创业分流、分放结合,积极稳妥、保持稳定。
二、人员分流安置
(一)职工内退
庞庄、张集、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册职工(含物业、实业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觃定符合办理内退条件的。
(1)有岗位、能分流的采掘人员和技能人才,能留则留;
(2)因伤、病不能工作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可办理内退;
(3)对井下辅助、地面服务等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本人申请后可办理内退。
职工办理内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根据企业效益和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冴,内退人员生活费浮动发放。
(二)临时待岗
距内退年龄2年以内,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认定后,可办理临时待岗,其生活费待遇也实行浮动发放。
(三)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内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对现有的异地项目部,千方百计维持原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确保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向异地项目部输送人员。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采取矿井整体托管、
工程承包、业务承包、劳务承包、劳务输出等形式,承接集团公司内、外部的厂矿区生产服务、生活后勤服务,努力增加职工的安置数量。
3.劳务合作。转变思想观念,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面向非煤行业积极开展劳务合作,组织后勤、辅助服务人员进行劳务输出。
4.待分流安置人员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集团公司分别逐月按放假工资的80%、60%、40%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5.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6.存量资源开发。盘活、利用工业广场等存量资源,积极组织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来进行创收增效。
7.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录用。
8.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积极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1)对距内退年龄5年以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内社会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2)对距内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1-3万元)。创业第1年社会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各单位要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由职工负担的社会、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须根据协议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的,后果自负。
(四)特殊人员的安置
1.人员。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有关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
2.工亡招工职工及其他有政策觃定的特殊人员,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
3.对统配大学生由各单位人才储备,幵积极组织参加创业,使之成为创业骨干力量。
(五)终止或解除合同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需求岗位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2.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幵按旷工处理,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省政府对矿井关闭有何政策?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纪要的精神是:引导资源衰竭、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省政府原则同意徐矿集团所属旗山、夹河、张小楼、张集煤矿关闭方案,方案报经省委同意后实施。矿井关闭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接收工作,周密细致制定方案,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稳妥解决各类矛盾问题,确保矿区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省委省政府对徐矿关闭4对矿井给予了很大的关怀与照顾,对内退、部分临时待岗人员等困难人群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不足部分由徐矿集团自行解决。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适应企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转变思想观念,理解支持关井,用实际行动为企业分忧解难,主动转岗、主动创业。
2.矿井关闭后,职工的分流安置方式是怎样的?
矿井关闭后,根据集团公司的内部需求及市场开发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成建制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相结合、煤矿生产业务与非煤业务相结合、全矿井托管与纯劳务承包相结合、生产服务与生活后勤服务相结合、长线与短线相结合的方式,分流安置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内退或临时待岗。
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内退?如何办理?
(一)内退办理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内退:
(1)矿井关闭后,无法分流安置的人员;
(2)因伤、因病,经单位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后不能工作的。
以上(1)项由各矿人力资源、纪监、工会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2)项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
(二)办理程序
职工办理内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经单位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办理。
(三)相关待遇
按集团公司现行内退生活费计算办法计算,根据企业效益及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变化情况浮动发放。
根据徐矿司〔2014〕9号文件,内退待遇为:&基本生活费+工龄津贴+职务补贴+专项补贴&,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其中,工龄津贴:在办理内退时工龄20年及以下为5元/年、21~30年为10元/年、31年及以上为15元/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从事井下岗位工作满9年的,按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年限每年增加5元(不满1年按照年计算)。内退后的工龄仍执行内退时的工龄津贴。
目前执行的基本生活费:庞庄矿1221元;夹河矿1268元;张集矿1221元;旗山矿1268元;庞庄物业1154元;夹河物业1154元;张集物业1154元;旗山物业1154元。
专项补贴:书刊费:工人5元,一般干部及初级职称7元,中级职称(技师)9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12元;洗理费6元;女工卫生费15元;建房互助金13元;煤水电补贴9元;住房补贴按原在岗时不变。
职务补贴:科级、副科级统一为25元/年;
4.什么情况下可办理临时待岗?如何办理?其待遇如何?
(一)办理条件
(1)距集团公司规定内退年龄2年以内的;
(2)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的。
以上(1)项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认定;(2)项中&因病因伤不能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或指定医院等部门联合鉴定;
&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由各矿工会、纪监、人力资源等部门组织联合认定。
(二)办理程序
临时待岗需要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或鉴定,单位批准。
(三)相关待遇
临时待岗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参照放假生活费待遇实行浮动发放。
目前集团公司放假生活费为:1276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浮动情况按比例发放。
5.哪些职工需要转岗就业?
矿井关闭后,对不符合办理内退,又不符合办理临时待岗的人员,全部实行转岗再就业安置。
6.转岗就业的去向有哪些?
(1)巩固发展异地项目部;
(2)拓展煤矿生产服务、生活服务项目;
(3)劳务合作;
(4)实业、物业等现有的生产经营性厂、店、公司,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5)存量资源开发;
(6)向集团公司新兴产业输送人员;
(7)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7.哪些职工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如何办理?
只要职工个人愿意,都可以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办理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应由职工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以前已签订的自主创业协议如何执行?
对原已签订自主创业协议的职工,维持执行原签订协议。
9.企业对自主创业职工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对距内退年龄5年以内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内社会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二)对距内退年龄超过5年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扶持政策有:
(1)前3个月享受临时待岗生活费待遇;
(2)创业期满6个月后,发放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为3000元,创业人员为3~5人以上的带头人创业奖励金为1-3万元);
(3)创业第1年社会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4)创业期满1年后,其职工社会、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根据创业效果评估后确定交缴责任,其评估结果要予以公示;
(5)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职工不顺利遇到困难的,适当延长企业承担单位部分社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时间
(三)各单位对创业职工在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10.职工有何政策?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有关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1-4级,退出工作岗位,执行伤残津贴;5-6级,安排适当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发放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的,与其他人员同样进行分流安置。
11.工亡职工子女有何照顾政策?
在分流安置时给予优先安排,不愿去异地工作、本部又无合适岗位的,可申请临时待岗,执行临时待岗政策。临时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期间应参加转岗培训,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12.什么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岗位需求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后终止。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失业救济金。
13.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救济金。
14.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如旷工等行为)及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
15.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
日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劳动法》和劳部发〔号第五条执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发给经济补偿金。
日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6.对不服从分流安置和转岗培训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按旷工处理,并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
17.长病人员怎么安置?
长病人员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参与分流安置(对各类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等不作为参考依据)。
18.借用及劳务人员如何处理?
由集团公司协调安排的借用人员仍按原意见执行;借用及劳务人员有劳务协议的仍按照协议执行;无劳务协议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否则回原单位参与分流安置。
19.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年金、失业金如何办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办理失业救济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只能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才能领取。
20.《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适用适应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四对关闭矿井(庞庄煤矿、庞庄物业公司、张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矿井关闭期间的人员分流安置。
21.《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自矿井停止回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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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煤矿2012年工资结算及内部分配管理制度
      杨庄煤矿2012年工资结算及内部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内部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我矿内部市场化,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确保2012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分配原则和要求
  1、坚持市场化结算原则。继续推行和深化内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内部市场化为手段,本着“为谁服务,向谁要报酬”的原则,突出“效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现职工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2、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3、坚持按劳分配和按技能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内部工资结算和分配管理办法,合理调整采煤、掘进、井下辅助、地面岗位人员间的工资分配比例,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加大工资分配向采掘一线、高技能岗位、责任重大岗位及苦脏累险等岗位的倾斜力度。
  4、坚持职工收入与业绩、贡献挂钩考核的原则。建立科区、班组、个人的层级考核体系。严禁未经考核以岗绩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5、坚持分配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职工收入构成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2012年我矿将核定计划工资总额分解为固定块工资、市场化工资、安全工资、经营效果工资、单项奖励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㈠固定块工资:是指年功工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各类带薪假工资、加班工资、其他津贴,以及班中餐、交通费等。
  ㈡市场化工资:是指岗绩工资(900元×岗位系数)、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班中餐纳入产品(服务)劳务价格,进行市场化结算的工资。
  ㈢安全工资:是指采掘辅助井下人员从岗绩工资中按一定数量切出的用于安全方面的工资。
  ㈣经营效果工资:是指与产量、盈亏、综合成本、重点进尺指标挂钩考核的绩效工资(300元×岗位系数)。
  ㈤单项奖励:是指按集团公司政策兑现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季度奖励、安全效果奖励等。
  三、结算形式
  采掘系统实行产品市场化工资收购制,辅助系统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市场劳务工资链式结算,以及单项工程发(承)包制;地面单位实行岗效工资定额考核结算制;机关实行部室工资承包,以及市场化差额分配制。
  四、固定块工资结算管理
  1、年功工资
  ⑴支付标准:
  ① 1~10年每年工龄津贴标准5元;
  ② 11~20年每年工龄津贴
标准10元;  ③ 21~30年每年工龄津贴标准15元;  ④ 31年以上每年工龄津贴标准20元。  ⑵根据职工实际出勤工日和本人工作年限,按照相应的年功工资日工资率和考核出勤班数,采用一步计算的办法按月计发,最高执行100%。  ⑶ 年功工资每年元月份核定一次,工龄按目前工龄津贴的计算方法确定,即年头相减加1。当年出勤工日,采掘工不满200个,井下辅助工不满225个,地面职工不满230个,当年工龄不累加年功工资。  2、井下津贴  ①支付标准:采掘工每班30元,井下辅助工每班20元。  ②采掘、井下辅助单位按照定额(定员)工数和津贴标准纳入劳务价格考核支付,进行市场化工资结算一并分配。其他井下固定岗位(工种)人员,按照当月井下有效出勤班数和相应的津贴标准,据实结算。  ③ 井下兼职作业人员、管技人员、机关职能部门井下工作满三小时以上的人员,执行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  3、夜班津贴  三班作业制的岗位人员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① 采掘工:15元/班;② 井下辅助工:12元/班;  ③ 地面工:6元/班;④地面值夜班:3元/班。  采掘、井下辅助单位按照定额工数、班次和津贴标准纳入产品综合价格考核收购,进入市场化工资结算总额,由单位自主分配。  其他单位按照岗位定员人数、制度工作日、班次、计划出勤率和津贴标准,实行单位夜班津贴费用总包干,超节自负。  4、班中餐  ⑴ 支付标准  ① 井下采掘直接工每工8元,月标准168元。  ② 井下辅助工每工7元,月标准147元。  ③ 地面职工每工6元,月标准126元。  ⑵ 发放办法  ① 采掘、辅助单位职工的班中餐按标准纳入产
品(劳务)价格中进行结算,由单位根据个人当月实际出勤自主分配。  ②井下科区的管技人员和采掘区队的井下辅助人员,以及从事井上下交叉工作的职工,在井下工作时按井下辅助标准执行,在地面工作时按地面标准执行。  ③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其他假期期间不享受班中餐。  ④ 职工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期间在半年以内的,按地面标准执行;学习、培训、进修期在半年以上的不执行。  ⑤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和职工疗休养期间,不执行班中餐。  5、其他津贴  ⑴回民保健津贴、岩尘补贴:由矿按有关规定考核支付。  ⑵班队长津贴、中高级工技能津贴、技师津贴,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带薪假工资、加班工资  ⑴职工带薪假工资:按照《杨庄煤矿2010年职工带薪假工资考核支付办法》执行。从2012年元月1日起,与带薪假工资待遇计算有关的固定工资标准,由680元调整为800元。  ⑵加班工资:职工在休息日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期内确需加班的,必须事先由单位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同意(签字),报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否则,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期内按要求加班的,按规定支付300%的基本工资,法定节假日逢公休日的,公休日顺延。公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日标准)计算公式:  ①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固定工资800元×岗位系数)÷21.75×300%;  ②公休日工资标准=(固定工资800元×岗位系数)÷21.75×200%。  7、交通费: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按15元标准考核支付。  五、市场化工资结算管理  ㈠采掘单位  矿对采掘生产区队的市场化工资结算,实行采掘“工程承包制”大包干管理。  1、实行采掘岗绩工资(900元×岗位系数)除去安全工资后连同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全部纳入采掘产品(劳务)价格,进行产品内部市场化工资结算。  2、对采掘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支付。如:原煤产量、成巷进尺,单项工程等,通过考核、验收计量,按照《采掘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对应的产品价格,进行市场化收购工资结算。同时,与质量标准化挂钩考核结算(见下表)。掘进总承包工程完工后,经验收评为优良品的,决算时矿给予适当奖励。  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备注  质量
标准化当月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与采掘区队月度市场化工资总额挂钩采掘工作面(头)检查评为优良品的,支付产品应得市场化工资总额的100%;评为合格品的,支付总额的80%;评为等外品的,支付总额的50%.系统内要及时将检查统计结果于次月5日前送交工资科  ⑴采煤原煤由调度所提供,掘进进尺由地测科负责验收。单项工程严格按照《杨庄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包干范围内,不再支付单项工程费用。  ⑵对于不便考核计量的采掘工作面搬家倒面或因矿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另安排工作的,支付影响工资。炮采工作面初放期间,产品价格提高40%。(影响工资支付标准,详见矿2012年劳务价格体系)。  3、采掘产品市场收购工资总额  当月预支的采掘产品收购工资总额=产品综合单价工资±质量标准化、安全效果考核工资+单项工程承包工资±其他奖罚。  4、采掘区队属地管理的机电维修工、综防管子工、下料回收工等辅助工的工资,按岗绩标准核入产品价格中统一结算,由单位按三、四级市场价格考核支付。  5、劳务输出四大辅助单位的服务工资核入采掘区队工资总额,实行链式结算。生产部技术科负责界定采掘工作面(头)包干范围,确定劳务服务项目价格,服务单位按照矿内部市场统一劳务价格向采掘区队挣取劳务工资。如:放炮、测气、综合防尘、钻探工程、物资供应、采区轨道修理、安装、拆除、维修等。  ㈡井下辅助单位  辅助单位市场化工资实行内部市场化运作,工资结算采取链式结算和直接结算两种形式。结算方法主要有:单项工程、劳务输出服务结算、固定岗位收购结算三种。  ⑴矿对无量可计、不便考核的固定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位劳务工资收购工资结算,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⑵对有量可计、便于考核的单项工程或岗位(工种)人员,按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中的价格,实行内部市场化劳务工资结算,形成产品服务市场。其中,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按照岗位标准纳入劳务价格一并考核,进入月度市场化工资结算总额。  1、采煤预备区  ⑴从事工作面安装、拆除、改造时,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结算劳务工资;从事其它单项工程或工作面原煤生产时,依照矿劳务价格体系中的劳务工资单价和当月实际工程量(产量)进行劳务工资结算。  ⑵从事综采或炮采工作面生产或试生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按采煤生产区产品市场化工资结算办法执行。  2、修护区  ⑴对巷道大修工程,根据大修工程量、劳务价格价进行工程立项,劳务承包。矿根据实际修护量和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结算劳务工资。  ⑵向矿提供一般巷修、斜巷清理、清挖水仓、峒室施工等一般工程,按矿内部市场化劳务价格总承包结算。  ⑶对于条件复杂、工作量不确定的工程,比照岩(煤)进尺单价进行结算。  3、机电科电管队:按现有岗位需求核定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富余人员的工资从纠正矿不安全供电行为和检查不完好机电设备的管理费中挣取。管理费价格纳入矿市场化劳务价格体系。  4、保运一区  保运一区向矿提供准时完好的服务,矿按规定核定固定岗位收购工资和市场劳务工资。矿对固定岗位收购工资,实行每月一核定,根据岗位的变更(增减)动态管理,经核定后的收购岗位 “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矿对市场劳务工资,按照劳务工程量或服务工作量,依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或单项工程承包协议进行结算。  ⑴机电安装队:根据提供的工程安装或工程拆除的市场劳务(服务)量,按《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化劳务价格体系》进行劳务工资结算。  ⑵保运(车间)队:矿按现有岗位需求核定岗位人员,实行
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其中,主井系统人员工资按照原煤提升量、提升价格结算,其中保运车间按0.476元 /吨,同时与块煤拣出量挂钩考核,运转队按0.902元 /吨。富余人员的工资从单项工程中挣取。  5、保运二区  通过向矿和采掘单位提供优质保运转服务(如开车、维修、安装、回收等),挣取矿及采掘单位市场劳务工资。  对部分不便计量考核的固定岗位(工种)人员,实行岗位收购工资结算,并对收购岗位实行每月一核定。经核定后的收购岗位执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政策。  单项工程工资的结算纳入劳务市场,按照劳务工程量或服务工作量,依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或单项工程承包协议执行。  ⑴采煤机械化队  矿分系统核定岗位人员及基础工资,按被服务系统皮带煤量价格进行结算。  系统名称核定人员吨煤价格(元/吨)备注  主暗斜井140.173各系统煤量价格测算基础中已包括掘进煤巷后运机械化煤量及修护煤巷煤量。  -  Ⅳ  Ⅲ  WⅢ  ⑵采掘安装队  ①为采掘工作面接替进行安装、拆除、回收工作,按照矿内部市场价格体系中规定的劳务单价,由矿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劳务工资。  ②从事隶属采掘包干区域范围内的安装(拆除)或其他单项工程量,由采掘区队负责工程监管、验收,并按矿统一价格支付劳务工资。  ③采掘安装队计件劳务工资价格,详见《杨庄矿2012年内部市场化劳务价格体系》。  ⑶供电队  矿按现有岗位需求核定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富余人员的工资从单项工程中挣取。  5、运输区  运输区向矿和采掘及其他井下单位提供物资运输、乘人车服务等,矿及被服务单位向运输区支付运输费用。  ⑴对部分不便计量考核的固定岗位(工种)人员实行岗位收购工资结算,并对收购岗位实行每月一核定,经核定后的收购岗位执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政策。  ⑵市场劳务工资的结算:按矿车皮运输市场化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年度各单位使用的矿车总数(包括采煤区运煤车量、掘进进尺及巷修的排矸排煤车运量、井下材料车量、各类机电设备车量等),制订矿车使用指导价格,即33元/车,每月按量结算运输费用。运输区为谁运送物资,向谁挣取运输费。单项工程费用的结算依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和《单项工程承包协议》结算,一并纳入运输区月度应得市场劳务工资总额。  6、通风区  通风区为矿和采掘单位提供通风安全生产保障服务,挣取矿及采掘市场劳务工资。对不便计量考核的岗位(工种)人员,实行岗位收购工资结算,并对收购岗位实行每月一核定。经核定后的收购岗位执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政策。  为采掘单位提供放炮、测气、瓦斯钻孔等服务,采取链式结算的方式,由采掘单位负责考核验收,并依照矿内部市场劳务价格和服务量,及时向通风区结算劳务工资。  单项工程工资的结算,按照劳务工程量,依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劳务价格体系》或单项工程承包协议执行。  ⑴ 放炮队  ①放炮员向采掘区队提供放炮服务,采掘单位以劳务票的结算形式进行内部交易,支付其劳动报酬。  ② 火工品管理工:矿按现有岗位需求核定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富余人员的工资从单项工程中挣取。  ⑵通风监测队  为矿提供的通风、测气、瓦斯管理、封闭等工作,由矿每月按核定的固定岗位人数实行岗位工资收购,支付岗绩计时劳务工资;为采掘包干区域内提供通风、测气、瓦斯管理、封闭、
防尘、风水管路工程等委托服务工作的,由采掘区队负责工程验收、考核、支付市场劳务工资,实行链式结算。富余人员的工资从单项工程中挣取。  ⑶钻探抽放队  除按现有固定岗位核定的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外,其余一律按单项工程承包协议,从被服务单位或矿挣取劳务工资。  ㈢地面及机关单位  1、机电维修区  机电维修区实施市场化工资全部切除。以设备维修、自制加工及外出劳务等服务项目,挣取市场劳务费用作为工资。职工工资=劳务费用+年功工资+其他津贴补助。  ⑴综采维修车间:综采综掘设备及配件管理6个固定岗位,实行固定岗位工资收购。其他岗位人员在综采正常生产的期间,市场化工资纳入机修车间考核结算;在采煤准备区从事综采安装、拆除期间,市场化工资纳入工程费用考核结算。  ⑵机修车间(机厂):矿每月由工资科依据机电科、物管科、经管科出具的验收单及综合考核结果,按照矿核定的劳务价格标准结算劳务费用。具体加工修理价格详见《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化价格体系》。  ⑶支护车间:根据当月工字钢、U型钢、单体、铰接顶梁、铁(塑)鞋等支护品的加工、修理数量,依照《杨庄煤矿2012年内部市场化价格体系》劳务单价,进行月度劳务工资结算。  ⑷机电维修区在不影响矿综采综掘设备维修、单体支架维修以及支护品加工的同时,要积极承揽新区安装拆除、设备和单体支架维修、加工等工程,积极对外创收,矿按照创收额适当的比例计提奖励。  2、煤管科  市场化工资全额切除,实行煤炭销售收入计提工资制。以现有岗位人员的岗绩工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为基础,按年煤炭销售量195万吨,销售收入9.75亿元为考核目标,按8.61元/万元计提工资。  3、安监处  ⑴安监处专职安监员及管技人员实行市场化工资(含下井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全额切除,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挣取劳务工资。劳务价格详见《杨庄煤矿2012年安全信息市场化价格手册》。  ⑵安全信息站信息员的市场化工资,由矿每天按3个岗位进行收购。  4、物管科  矿对物管科锯房人员实行加工费用提取工资制,其余人员劳务工资按照超市销售额元/万元提取。  5、武保科  矿对专武干事、金库保管员、监控、门卫岗位人员,实行规定岗位工资收购;其余人员的市场化工资,一律从纠正不文明行为、防火防盗、治安综合治理等服务项目中挣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其他地面、机关单位  实行部门劳务工资总额收购制。其中,核定人员按岗绩工资(岗位系数×900元)标准进行收购,进行内部市场化运作,并以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结果结算。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㈣后勤单位  后勤单位按岗位核定人员。定员内人员岗绩工资按岗位系数×900元的标准执行。工资分配实行内部市场化运作,与服务质量满意度挂钩考核。  1、满意度考核以班组为单元。  2、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3、具体考核由矿文明委负责,采用随机抽查、月末定期检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每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⑴ 随机抽查依据满意度考核标准,现场打出满意度考核分数,标准
分为100分。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⑵ 定期检查标准分为100分,检查时间为每月25~31日。  ⑶月度考核得分加权计算。随机检查权重40%,定期检查权重60%。后勤系统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4、市场化工资结算:根据月度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得分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工资收入。  ⑴当月满意度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全额支付市场化工资。  ⑵当月满意度考核得分95分以下,当月市场化结算工资=市场化工资总额×满意度考核得分÷100。  5、各单位的岗位人员以2011年12月末人数为基础,依据集团公司定员标准并结合岗位实际核定,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因矿结构性调整造成人员增减的不在此列。  6、各后勤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矿各项工资分配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市场化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工资科审核备案。  7、根据集团公司政策,进一步扩大物业后勤劳务承包范围(包括职工食堂、洗衣房工广绿化,选矸、装卸、炮泥制作等),积极做好物业后勤 “一对一”对接服务工作。以一流的服务质量,走出矿门,积极创收。矿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劳务工资承包,根据挣取劳务工资的额度,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市场化工资总额调控  2012年矿实行分线年度工资总额管控制,各线内部工资分配不得突破各自宏观控制的工资总额(详见附表)。  ㈠考虑到井下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其它客观影响,采煤、掘进系统在按产品价格结算总额的基础上,每月预留结算市场化工资的2%作为分管领导调节基金,具体使用在生产条件恶劣情况下的工程承包和借资等,各系统严格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㈡为保证工资的动态平衡,防止收入波动过大,考虑到生产的不均衡性和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计划的对接,实行工资节余和借资管理制度。  1、节余管理:采煤、掘进及井下辅助单位月度最高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系统平均水平的1.4倍。超过规定以上的部分,作为单位的工资结余存入单位工资帐户,由经管部工资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用于以后月份以丰补歉。  2、借资管理: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月度预支工资低于系统当月人均工资水平80%以下时,方可向分管矿领导申请使用工资结余或在系统(线)内借资,借资后的工资水平不得高于系统当月人均工资水平的90%。但月度连续借资不得超过二个月,年度累计借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若因单位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任务、安全没有完成的,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不得动用节余或申请借资。  3、还资:借资单位在借资的次月要根据月度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额度分期还资。当月人均工资收入水平超出系统平均工资水平以上的部分,必须无条件用于还资。  七、经营效果工资的考核与支付规定  经营效果工资与矿井月度的产量、盈亏、综合成本等经济指标挂钩考核,实行层级考核、二次分配。  以矿井一级考核分配为前提,根据内部绩效考核政策规定,对各单位经济指标细化考核,按在岗人员分配(下达)到各单位。各单位要按照内部市场化考核结果,量化兑现,完成二次分配。实行岗位薪酬差异管理,根据个人季度累计市场化工资总额,按比例系数分配。具体考核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八、单项奖励支付规定  按集团公司和矿政策规定而兑现的单项奖励,按有关奖励规定执行。  九、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考核与结算  管技人员的市场化工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及各种奖励,不列入单位工资考核范围,由矿单独核算,另行支付。  ㈠ 采掘单位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的考核与结算  1、实行采掘生产单位正职的市场化工资,与所在单位在册工人当月平均实得市场化工资收入(剔除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因素)的1.5~2.4倍挂钩(采掘单位人员超过200人的或掘进管理三个队的,单位正职挂钩系数同比增加0.4,掘进包头的人员不增加);副职执行正职的80%,一般管技人员执行正职的60%。  2、掘进(基建)区的副职、工会主席的挂钩工资,按分管掘进队(包队)在册工人当月平均实得市场化工资及相应的挂钩系数核算;包头队长所在
队完成任务的,市场化工资按本队当月在岗人均1.5倍执行,否则执行0.7倍。  采掘正职市场化工资挂钩考核标准表  任务完成(%)小于-121以上  工资挂钩系数1.51.82.02.22.4  ㈡井下辅助单位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考核支付  1、运输区、保运一区、保运二区、通风区正职的月度市场化工资,按照当月采掘单位正职平均市场化工资的0.22倍、本单位工人平均市场化工资的1.58倍执行,副职(主技)执行所在单位正职的0.8倍、科区技术员(不含队级管技)执行正职的0.6倍。  2、修护区正职的月度市场化工资,按照本单位在岗工人当月市场化工资人均的2.2倍执行。副职(含主技)执行正职的0.8倍、一般管技执行正职的0.6倍。  3、采煤准备区管技人员在生产准备期间,按照本单位在岗工人当月市场化工资人均的2.2倍执行;从事工作面原煤生产期间,按照采掘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考核支付办法执行。  ㈢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管技人员月度实得挂钩工资总额,统一下达给单位进行自主分配。由单位正职根据个人当月业绩、出勤、精细管理考核结果等情况自主分配后,将分配结果报送到纪委、监察部门联审,工资科负责兑现到个人。  ㈣管技人员下井班数考核及待遇规定  矿对井下岗的管技人员当月个人无井下出勤,或下井班数达不到最低出勤班数规定的(详见安全1号),工资及奖金待遇一律按照地面同级岗位标准执行。  ㈤地面单位和机关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考核支付  1、机修区、煤管科、武保科等市场主体单位正职的月度劳务工资,按照本单位工人平均劳务工资的2.0倍执行,副职(矿聘副科级)执行1.6倍,一般管技人员纳入工人考核支付序列。  2、其他地面和机关单位,矿考核部门正职,正职对副职、科员每天的劳务量进行工资收购,并上墙公布。同时,做到工资月有结余,季度二次分配。  3、地面、机关单位每超员一人,扣减单位正职劳务工资的2%,月度考核,月度兑现。  ㈥物业后勤单位管技人员市场化工资考核支付  后勤单位管技人员的工资分配基数,以2011年12月末核定的岗位人员平均基数为基础,并与单位月度服务质量满意度考核结果挂钩结算。通过单位严格管理、减人提效,工资基数浮动计算,因矿结构性调整造成人员增减的不在此列。矿每月将实得分配工资总额统一下达给单位,由单位正职根据个人当月业绩、出勤、精细管理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自主分配,报送到工资科进行兑现。同时对单位的超员情况进行考核,单位每超员一人,扣减单位正职劳务工资的2%,月度考核,月度兑现。  十、市场化工资内部分配管理  ㈠ 实行层级管理、层级考核、层级分配  1、矿作为一级市场主体,负责向二级市场主体(基层科区)进行指标分解考核,定期进行市场化项目检查。  2、各二级市场主体负责向三级市场主体(班组)指标分解考核。  3、各三级市场主体负责向四级市场主体(个人)指标分解考核。  4、各单位必须建立科区、班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和内部劳务价格体系。严禁未经考核分配市场化工资。凡未做到市场化支付劳务工资的,扣除管技人员工资总额的50%。  ㈡ 坚持精细化管理、实施市场化运作  1、精细化管理贯穿于安全、生产、经营每一个环节。精细化管理考核结果要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分配。  2、实施市场化运作的单位,要将工资分配全部纳入内部市场化结算体系,按照“收入-非工资性支出=工资”的原则进行结算。二级、三级市场主体单位要将结算延伸至班组、个人,实行两次分配。单位二次分配的预留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化工资分配总额的20%。  ㈢ 体现精干高效,减人提效。着力推进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合理定编定员,不断优
化系统、科区、班组内部劳动组合,力求做到采掘一线人员适量,辅助二线人员精干,地面机关三线人员紧缩。  ㈣ 内部工资分配和考核要求  1、制定计资标准和考核办法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按照“收购到多少产品(服务),支付多少劳务费用”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务价格体系及考核办法。区队分配和考核办法要做到详细具体、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分配办法经单位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经管部工资科备案。  2、采掘区队和井下辅助单位内部市场化工资分配,要打破岗位界限和岗位系数,一律实行全额浮动。个人市场化工资初次分配额要以每名职工每天挣取的工资为基础,月终累计乘以精细化考核%发放。同时,区队要按照《职工市场化工资结算日卡》工资分配额及时登入工资台帐,进行网上、墙上公布。  ⑴初次分配数额:市场化产品工资结算总额的80%。  ⑵二次分配额度:市场化工资结算总额的20%部分(含当月各种罚款)。  ⑶区队市场化工资二次分配,应按照当月二次分配额占初次工资分配总额的权重为基础依据进行分配。  ①职工个人初次分配工资=个人当月应得市场化结算劳务工资额×精细化考核%;  ②职工个人二次分配工资=职工个人初次工资分配额×区队二次分配系数;  ③二次分配系数=二次分配总额(扣除各种罚款等因素)÷当月初次分配总额。  ⑷井下津贴、夜班津贴、班中餐,因已经进入产品的综合价格,初次分配时必须明列个人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班中餐。  3、加强分配监督,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各单位职工的“天天工资”分配额要及时进行上墙和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克扣职工工资,每月矿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工资分配情况,对克扣截留工人工资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十一、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力市场转岗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按地面一岗(1.0)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支付。各类津贴和奖励按地面一岗标准执行。“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按地面一岗(1.0)工资标准加年功工资、交通费支付。  2、内部待岗人员工资,待岗期间按固定工资(800元/月)的80%加年功工资支付。  3、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⑴对职工的降薪处理,按职工惩处条例规定的比例执行。  ⑵职工受下列处分者,停止执行一切工资待遇,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  ①停职检查期间,按固定工资加年功工资标准生活费。  ②留用查看处分、缓刑留用处分人员生活费标准:上岗工作的人员按同岗位岗绩工资的50%支付,不上岗工作的停发生活费。  ③留用查看、缓刑留用处分期满后,恢复工作的按所在岗位工资标准考核支付。  4、借用人员工资支付  各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必须经矿主要领导同意,借用人员工资由借用单位支付,被借用人员实行易岗易薪。  5、内部退养政策  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原内部退养政策,地面机关及后勤单位的职工(不包括劳动合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审批后,可办理内部退养:  ⑴男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的;  ⑵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或工作年限20周年以上的;  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6级的;  ⑷缺员单位、关键岗位、特殊工种不予办理内部退养。  6、经集团公司
劳动工资部审批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按固定工资(800元/月)加年功工资支付。考虑我矿超员较多,为鼓励职工内退,对在2012年度内办理内退的在岗职工,继续实行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统一执行500元/人?月(从内退审批之月起至日止)。  7、为鼓励职工调往新区(袁一、袁二、刘店等基建矿井或筹备处),凡2012年个人调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一季度调动的奖励3000元,二季度调动的奖励2000元,三季度调动的奖励1500元、四季度调动的奖励1000元。  十二、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杨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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