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规定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口就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吗

我是事业单位某员工,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和平常晚上值班,国家规定有值班或者加班费吗?我是在编人员 我是事业单位某员工,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和平常晚上值班,国家规定有值班或者加班费吗?我是在编人员 如题,我是事业单位某员工,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和平常晚上值班,国家规定有值班或者加班费吗?我是在编人员 没有加班费的啊
公务员阳光了
事业单位绩效了(即使没绩效)也是没有加班费的
这是常识
楼上说的只适用于企业 劳动法明文规定:
1、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
2、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以外都算加班,加班费为正常工资的1.5倍,
3、周六周天加班费是正常工资的2倍,
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正常工资的3倍。结婚国家规定公司有补贴么-55BBS 我爱购物网 &&结婚国家规定公司有补贴么 结婚国家规定公司有补贴么 如果是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应为120天(国家规定不低于90天,辽宁省规定产假增加60日)。生育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  …… ……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8条其他回答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芳护理假15天 ? 婚假 、产假 、护理假期(jia3 qi1)间;工资 、奖金(jian1 _gong1 zi1 _jiang3 jin1)照发 ? 农牧民晚婚 、晚育的;减免夫妻双芳一年的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库呻计划生育条例(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新疆执行的探亲假期规定: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安置条件:①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②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不属企业军转干部范围。解困措施:①退休人员(包括内部退养)。以昌吉州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②在职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补助到这一水平;③下岗失业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的养老保险;从今年起以上年度昌吉州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为下岗失业人员补助生活费;④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昌吉州上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为参加医保人员每年补助社平工资6.5%的医疗保险和36元的大病保险;⑤发放医疗补助。分年龄段为每名企业军转干部每年补助400-1000元的医疗补助,直接打入个人医疗帐户;⑥发放取暖费。对没有取暖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昌吉州平均水平给予补助;⑦个案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或子女就学困难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给予个案救助。⑧重点补助人员。对师、团职干部、功臣模范、参加过核实验、1954年11月入伍并参战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特殊照顾 产假百科名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目录执行细节分类待遇规定维权产假相关规定职场妈妈应享受的8大产假福利展开编辑本段执行细节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编辑本段分类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编辑本段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编辑本段维权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编辑本段产假相关规定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编辑本段职场妈妈应享受的8大产假福利1.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3.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4.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丈夫休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6.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7.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8.生育保险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生育医疗费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详细情形如下: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工资: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相关案例解析:  口述:我于去年6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年9月份,已有14个月的工龄可以享有5天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8月份时公司也以公示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公司休假的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安排的.我在9月份初向公司递交请假单,请了婚假和路程假还有年假,因中间有法定的中秋节假期,所以我的休息时间为月6号最后一个工作日,9月7号,星期天,8号---12号是法定的3天婚假,因离家路程较远,又请了两天路程假,13号---15号3天公司放了3天的中秋节假,16号---20号我请了5天的带薪年假,21号星期天,我于22号正常上班.请问我这样请假违反什么规定吗?公司在计算9月出勤时只去掉了中秋天3天的时间没算,其它的8号---12号,16号---20号共10天每天8小时,算了我80个小时的欠班,并减掉我的4.5个小时加班后还欠75.5个小时的加班,并在当月薪水上扣除了我178.97元的工资款,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吗?我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自我去年6月11号进公司以来,都是每周6天*8小时工作制,在8月份初的时候公司公布了休假制度时一并公布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8小时,当时职工有疑问提出,结果当月工资发放时,工资单上显示的为,以前的每天都有的各种补贴取消了一大部分,取消的部分以星期六加班费的形式发放,公司这样做合理吗,但在9月份时公司在中秋节放假时有一个星期六未上班,我因为请假回家结婚20号的星期六,共两个星期六未上班,但9月份工资单显示的星期六加班费和8月份工资单上显示的星期六加班费用一样多.请问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国家的什么规定 首先请问你结婚了吗??如果没有你什么也得不到。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然而这并不表明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根据国务院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你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是合法婚姻请参见――《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另外每个地方,甚至每个城市关于生育方面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因为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下面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其他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有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应当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女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及计划生育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书面告知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付,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联系单,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计划生育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三)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分娩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四)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二十条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男职工,应当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生育 保险 办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 共印:一八○份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制度问答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妇女灵活就业,本市从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待谓。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具所在单位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具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7.参加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有转帐功能的银行存折(原件或复印件); 银行存折目前仅限于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三)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复印件)。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征(原件和复印付)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妇女可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是如何计发的? 答: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和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目前生育妇女可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第三条 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条 避免公司的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第三章 福利对象第五条 公司福利对象:1. 正式在职员工;2. 非正式员工;3. 离退休员工。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第四章 福利项目第六条 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1. 法定节假日;2. 病假;3. 事假;4. 婚假;5. 丧假;6. 探亲假;7. 计划生育假(产假);8. 公假;9. 年假;10. 工伤假。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第七条 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第八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1. 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2. 书报费补贴;3. 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4. 洗理费补贴;5. 交通补贴;6. 生活物价补贴;7. 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8. 服装费补贴;9. 节假日补贴;10. 年假补贴。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第九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1. 医疗保险;2. 失业救济保险;3. 养老保险;4. 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5. 员工家庭财产保险。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第十条 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第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每年组织旅游和休养、疗养。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结婚、生日、死亡、工伤、家庭贫困均有补助金。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1. 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 劳保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辞职或退休、退职离开公司时,须交还劳保用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第十七条 保健费用。1. 凡从事有毒或恶劣环境作业的员工须发放保健费。2. 对义务献血的员工,除给予休假外,发放营养补助费。(结合你们公司情况筛选点出来用吧)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如果你是住院那可以像公司申请医疗假期一年内可享有两个月的医疗假期,医疗假期间员工可以享受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工资,至于报销,你一进公司和公司就、签订合同起公司就应该为你购买保险,为什么说(公司现在正在办理三金)难道没有给你购买保险?只要购买了保险这其中就有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你做手术只要有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报销!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即时购买保险你也可以去找他,现在国家规定必须给职工购买报销,如果没有即时给你他也会帮助你的 下面给你参考: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 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 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扫描下载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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