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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晋中市人社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3名)_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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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晋中市人社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3名)
  2015年晋中市人社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3名)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日讯: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方法公开招聘33名市人社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
  三、招聘岗位及数量
  社会保险经办协理、就业服务协理和12333热线受理等33个岗位。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
  四、报名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制认识,勇于吃苦,公正无私
  3、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晋中市户籍;
  5、年龄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五、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法进行。报名网址:山西省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www.sxjz.)。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及材料
  报考人员可在日9:00至5月7日17:00登录山西省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www.sxjz.),在网站专题工作下方点击&招录考试登录&,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申请1个工作日后,请于日至5月8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进行网上缴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参加本次考试。
  3、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日9:00至5月9日17:00前进行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屏弃考试。
  4、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可于日至5月22日登录原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请与晋中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联系电话3075693。
  六、考试、体检
  考试以笔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重点测试应试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笔试、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常识、科技人文知识、社保基本常识、时事政治、省情、市情等,笔试采取闭卷方法进行,计分采取百分制。考生参考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且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全面备考】
  时间:日(星期六)上午9:00&11:
  地点:见准考证。
  2、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6月2日左右登录山西省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www.sxjz.)查询。
  3、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人数按招聘岗位总数1:2比例确定,与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是集体户的,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提供入学前生源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证明原件留存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在异地人才市场存放的,由异地人才市场出具加盖有效印鉴的复印件。
  (5)应届毕业由所在院校出具加盖有效印鉴的证明。
  资格复审时间:6月3日9:00&6月4日17:
  资格复审地点:市人社局三楼大厅
  招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屏弃。所产生的名额空缺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依次递补。
  4、面试
  面试由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总数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与最后一名入围者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计划招聘数,以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以后各环节人选。
  笔试、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如两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5、体检
  由局统一组织在市公立医疗保障定点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晋中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时,按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体检费用本人自理。
  6、培训
  拟招录人员岗前培训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考核
  考察考核主要是对入围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表现、业务能力、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考核,考察考核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时,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聘用及工资待遇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入围者如果出现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局每年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不胜任者予以辞退。
  合同期满,根据每年的考核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按2100.00元计发,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应缴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九、监督检查
  命题、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环节,由局纪检监察室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检举、申请投诉和控告,认真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3075639人社局纪检监察室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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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六安市人社系统就业促进工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六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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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六安市人社系统就业促进工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财政局:
现将《六安市2014年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六安市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六安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六安市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4年六安市人社系统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2014年就业促进工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实施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就业困难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2.8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二)通过购买服务,安置2500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开发261个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提供7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实践锻炼,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1000元/月的补贴。
三、实施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培训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健全统筹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
补贴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对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申请人均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不低于500元)。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培训成本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助。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守住底线&的基本要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这一底线不动摇、不松动,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实际需要与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重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基层、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 公益性岗位购买程序。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
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300元/月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补贴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同时,市县区按照规定,对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单位予以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除外)。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招聘对象。我省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满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人员待遇。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年均不低于18000元。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特定岗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补贴办法。特定岗位人员补贴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用人单位要按月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再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由个人承担。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对象和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见习对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补贴程序
补贴程序按《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将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评价体系重要内容,对每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县区,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价办法,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严格监督检查。使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和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进行督查,对培训机构、见习基地适时进行抽查抽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严禁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正面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就业工作,引导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努力消除就业歧视,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鲜活事例,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使广大群众树立通过勤劳致富改善生活的理念,使人民真正地认识到,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也是人民群众自身奋斗的目标。
六安市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368.35万,当年参续保率达80% ,当年参续保率=(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当年续保缴费人数+当年领取待遇人数)&目标任务数(含当年领取待遇人数)&100%,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2500元。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二)强化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加强基础平台建设,规范整理业务档案,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和落实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个人账户做实。加强领取待遇人员资格核查比对工作,防止重复领取、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科学合理的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今年的总体目标任务相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年终考核的重点是当年参续保率达到80%的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合理分解下达到县或乡(镇),不得层层加码。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总结借鉴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六安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作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相关规定,现就2014年我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适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慢性病首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4、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2〕76号)规定,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基金财务制度,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待遇水平,深入推进实施全市范围就医结算&一卡通&,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努力探索做好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
全面实施市级统筹。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2〕76号)要求,全面实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基金财务制度。
2014年,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深入推进实施全市范围就医结算&一卡通&,并逐步实现全市统一规范运行,继续完善医保信息网络系统,积极创造条件与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连接,以联网结算医疗费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资金筹集
1、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今后,个人缴费标准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2、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3、对低保、残疾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按照《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的意见》(六政办〔2008〕31号)文件执行。
4、大学生缴费标准按照《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教办〔2008〕6号)规定执行。
5、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对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要直接划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6、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220元,省财政补助85元,县区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一般市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180元,省级财政对市级补助70元,对县级补助105元;市级财政配套不低于70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35元。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县的医保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全市参保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号)执行。
(五)保障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我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原则上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2、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及比例。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限额12万元/年,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限额8万元/年。报销比例见下表:
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4、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为30%;门诊特殊治疗报销比例为75%。
5、慢性重症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长期血液透析病种的报销比例为80%。慢性病病种、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6、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保底报销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40%的,按照40%比例给予报销。
7、实施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3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20元。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8、建立城镇参保居民生育补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600元、剖宫产按照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9、对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报销住院起付线。
10、在校学生交叉参保发生医疗费用,凭原件到居民医保结算费用的,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定;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凭发票复印件和结算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余额报销手续,两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其医药费的总额。
11、新生儿参保登记。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为40元,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12、大病救助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按《六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管理
(一)医保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地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各高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和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办〔200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各高校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经办管理与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各统筹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统收统支的市本级与所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相关制度和职责,明确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责任。
各统筹地区要以现有的城镇医疗保险管理资源为基础,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人群的范围和数量和实际工作量的增加,充实和加强工作人员。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建设的机遇,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促进医疗保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定点医师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就医结算管理。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制定简便易行的经办服务流程,方便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就医,努力做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即时结算费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行跨地区就医委托管理和异地联网结算等服务。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重点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五)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改革,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基金预算制度,积极推行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切实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管理,探索医保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安市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2014年起我市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大病保险要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突出重点人群、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
坚持统筹协调。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协同发展,共同构筑&保基本、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4、坚持整体推进。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保障范围
1、大病救助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报销,设定封顶线,城镇居民(含大学生)为16万元,未成年人为20万元。
2、大病补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保障水平
1、起付标准。(1)大病救助保险。2014年城镇参保人员(含大学生)住院费用为8万元;未成年人住院费用为12万元。(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根据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2、支付范围。(1)大病救助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支付范围严格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但可根据医疗救治需要放宽至合规费用。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以下项目不纳入支付范围:
(a)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b)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c)《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d)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e)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f)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g)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
(i)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j)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k)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
3、支付比例。(1)大病救助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5%。
(2)大病补充保险补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费用分段比例
起付标准(元)
200000以上
&&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急诊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导致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颁布标准1-10级,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元(1级4000元,2级3600元,3级3200元,4级2800元,5级2400元,6级2000元,7级1600元,8级1200元,9级800元,10级400元);导致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
4、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15年底,我市大病保险政策实现与省级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并轨。
三、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准。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居民(含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1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报销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首先使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招标确定一家承保商业保险机构。
四、保险方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一家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市医保中心与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二) 市医保中心按照各县区当年参保人数和每人每月保费的乘积于每年的7月、12月、次年的4月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统一缴纳保费。
(三)参保居民发生的大病保险报销、补助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代为结算,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再与医保经办机构据实进行结算。
五、结算方式
(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省内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费用,按现行的基本医疗结算方式和程序执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由医院按医保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参保人只须向医疗机构缴纳个人应支付部分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以现金的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出院后60日内持出院小结、住院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摆上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面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社、财政、发改委、卫生、保险业监管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将好事办好。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大病保险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大病保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2014年六安市人社系统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 单位:人
省下达任务
就业促进工程
就业技能培训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
大学生就业见习
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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