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一中2015高考2015年申请公住房居委会申批第一榜的名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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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广昌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13号)、《广昌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0】11号)、《广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方案》(广府办发【2015】57号)、《广昌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方案》(广府办发【2015】81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定开展我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保证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计划竣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位于B江镇新亭(108套)、工业园区(162套),户型分二室一厅、一室一厅两种。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2016年1月起租金标准调整为金钟岗、新亭小区每平方米2.6元每月,工业园区每平方米2.4元每月,城市低保户为每平方米1元每月(低保家庭采取先交后返方式补贴租金)。
三、租赁补贴标准
&2015年租赁补贴按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0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人口×10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四、申请资格要求
申请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我县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含)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未办产权证房屋),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城区有两套(含)以上房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3、家庭主要成员具有我县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日前迁入),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夫妻双方均为城区户籍的,原则上在男方户籍所在居委会申报。
5、单身未婚居民且年满28周岁以上或离异未再婚居民且离异满二年以上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申请。
五、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家庭常住户口簿;
2、家庭成员身份证;
3、现有住房拥有情况证明、收入证明;
4、低保证或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证明、居住证;
5、婚姻证明;
6、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农业银行个人帐号;
7、直系亲属住房拥有情况证明;
8、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范围
1、户籍在我县主城区,即解放路居委会、建设路居委会、建设东路居委会、胜利街居委会、揭家堡居委会、顺化渡居委会、羊面岭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
2、无县城户籍但在我县城区稳定就业且劳动合同经人事劳动局备案满一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日前,不含工业园区企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到工业园管委会另行申请),无县城户籍但在县城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办理居住证或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日前)具备第四条收入、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到服务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优先政策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对象为连续三次廉租住房摇号未中签家庭、复员退役伤残军人、军烈属、现役军人、省部级劳模、成年孤儿、大病至困、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八、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或房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已中签廉租房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家庭填写《租赁补贴续申请书》。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交居委会进行初审及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B江镇人民政府。
3、B江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及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县人民政府。
4、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后审批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5、已中签廉租房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家庭继续申请租赁补贴只需填写《续申请书》即可,申请后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发放2015年度租赁补贴。
九、申请受理时间及工作步骤
1、日至9月15日,各居委会完成申请受理工作;
2、日至9月30日,各居委会完成申请资料汇总、资格初审及公示(第一榜)工作;
3、日至10月20日,B江镇人民政府完成申请资格复审及公示(第二榜)工作;
4、日至11月1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完成申请资格审批及公示(第三榜)工作;
5、日前县财政局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6、日前县房管局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的摇号分配工作。
                
               广昌县人民政府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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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2015年度公租房申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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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高新办[2014]51号)等文件规定,宁波国家高新区2015年度公租房申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二期(凌云公寓东区公租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已取得高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婚带未满18周岁子女满两年或丧偶带未满18周岁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宁波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为44155元)。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
(二)引进人才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引进人才。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 全日制大专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毕业或参加工作当月起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包括集体户口)。
2.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高新区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或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高新办〔2011〕16号)规定原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现通过积分落户已取得高新区非农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1、2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之日仍与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申请前连续6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一)、(二)、(三)、(四)类申请对象须在市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或赠予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六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其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在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不得超过一套。
以上四类申租对象年限计算以2015年3月11日为截止日期。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所在单位已享受政府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已居住在各类老年房或敬老院等政府组织的养老机构,不列入申请范围。
二、房源情况
(元/O.月)
凌云公寓东区
晶辉路77号
一室户,约45m2
二室户,约65m2
三、配租原则
(一)申请人口1-2人,配租一室户住房为主;申请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
(二)申请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社、经发、社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剩余房源和申请人数制定配租方案,实行分类配租。
四、申请时间
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以受理点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五、受理地点
属于申请对象中(一)类人员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属于申请对象中(二)、(三)、(四)类人员的,由申请人通过所在企业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地址如下:
受 理 地 址
腊梅路49弄别墅房2号
杨木\路226弄3号三楼
新晖路394号
达升路322号
梅墟社区居委会
梅景路737弄59-60号
云杉路285弄132号
梅景路615弄18号
聚贤路99号蓝湾花园6幢14号二楼
创苑路516号10幢28-30号
经济发展局
广贤路997号
(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4号窗口)
宁波创新创业管理
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609室)
宁波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创苑路750号A座
梅墟街道办事处
枫香路378号经济发展科
新明街道办事处
丁香路118号经济发展科
六、其他事项
1、有关申请详细情况请到各受理地点咨询并领取相关资料,或登录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网站()查询。
2、未尽事宜以《宁波国家高新区公租房二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申租指南。& &&&&&&&&&&&&&&&&&&&&&&&&&&&&&&&&&&
宁波国家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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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2015年公共住房申请工作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广昌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广昌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13号)、《广昌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0〕11号)、《广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方案》(广府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定开展我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保证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房源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计划竣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位于B江镇新亭(108套)、工业园区(162套),户型分二室一厅、一室一厅两种。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租金标准为金钟岗、新亭小区每平方米2.6元每月,工业园区每平方米2.4元每月,城市低保户为每平方米1元每月(低保家庭采取先交后返方式补贴租金)。
三、租赁补贴标准
2015年租赁补贴按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0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即(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人口×10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四、申请资格要求
申请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我县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未办产权证房屋),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在城区有两套(含)以上房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3.家庭主要成员具有我县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迁入),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夫妻双方均为城区户籍的,原则上在男方户籍所在居委会申报。
5.单身未婚居民且年满28周岁以上或离异未再婚居民且离异满二年以上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申请。
五、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1.家庭常住户口簿;
2.家庭成员身份证;
3.现有住房拥有情况证明、收入证明;
4.低保证或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证明;
5.婚姻证明;
6.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农业银行个人账号;
7.直系亲属住房拥有情况证明;
8.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范围
1.户籍在我县主城区,即解放路居委会、建设路居委会、建设东路居委会、胜利街居委会、揭家堡居委会、顺化渡居委会、羊面岭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
2.无县城户籍但在我县城区稳定就业且劳动合同经人事劳动局备案满一年以上(2014年8月31日前,不含工业园区企业)、无县城户籍但在县城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2014年8月31日前)具备第四条收入、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到服务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优先政策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对象为连续三次廉租住房摇号未中签家庭、复员退役伤残军人、军烈属、现役军人、省部级劳模、成年孤儿、大病至困、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八、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或房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已中签廉租住房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家庭领取《续申请书》。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交居委会进行初审及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B江镇政府。
3.B江镇政府进行复审及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县政府。
4.县政府组织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后审批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5.已中签廉租住房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家庭继续申请租赁补贴只需填写《续申请书》即可,申请后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发放2015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九、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31日)
1.2015年7月15日前拟定《广昌县2015年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2.2015年8月15日前组织居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完成政策培训工作。
3.2015年8月31日完成申请表格印制等前期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2015年9月1日完成申请公告发布工作;
2.201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居委会完成受理工作;
3.2015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居委会完成申请资料汇总、资格初审及公示(第一榜)工作;
4.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B江镇政府完成申请资格复审及公示(第二榜)工作;
5.2015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县政府组织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完成申请资格审批及公示(第三榜)工作;
6.2015年12月31日前县财政局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7.2015年12月31日前县房管局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的摇号分配工作。
十、工作措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广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组  长:陈 勇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邱义平  县房管局局长
       揭小毛  B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符萍英  县纪委第二纪工委书记
     杨文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曾国平  县信访局副局长
     陈 敏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理良  &B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饶  琛  县房管局副局长
     郑 晖  县房管局“两房办”负责人
     揭 倩  县房管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由邱义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饶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责任分工  县房管局: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申请工作方案、申请公告,负责申请资格审批公示、摇号分配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房管局拟定年度租赁补贴计划,负责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工作。  B江镇政府:负责组织各居委会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及申请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申报过程中群众信访和稳定工作。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过程全程进行监管,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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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溪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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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2015年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广昌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房管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广昌县2015年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非广昌籍)公共租赁
住房分配方案
为解决我县(非广昌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确保2015年度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配租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配租实行“五个公开”,即公开配租方案、公开配租程序、公开配租对象、公开摇号、公开配租,广泛接受监督。
二、配租房源
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待分配房源位于县城工业园区,已竣工达到入住条件,共113套(其中二室一厅42套、一室一厅71套)。
三、分配对象及申请条件
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广昌县乡(镇)及县直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三支一扶、村官、特岗教师服务期内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二)必须是非广昌县籍人员;
(三)本人或配偶在县城城区没有住房。
四、配租程序
(一)通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及条件、应提供材料等相关事项以发文、公告形式通知。
(二)申请及初审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填报申请表,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三)审核
各单位将初审好的申请表及汇总表上报审核,党群口单位报送至县委组织部审核,政府口单位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县委组织部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交县房管局进行房产拥有情况复审。
(四)审批
县房管局复审合格人员名单随年度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摇号分配。
(五)摇号
县房管局编制好待配租对象名单和待配租楼栋房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摇号分配,原则上已婚申请对象参加二室一厅户型摇号,未婚(离异)申请对象参加一室一厅户型摇号,摇号全程由县纪检、县公证处进行监督,摇号结果在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入住
摇号中签人在公示期结束后15天内到房管部门领取中签通知单及签订承租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租金、办理相关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取消配租资格,所中签房屋由轮候对象替补。
五、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
承租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房管部门将收回公租房,取消租赁资格,逾期不退回的,从取消租赁资格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房租并通报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一)承租人调离本县工作的,承租人或配偶在本地自建、购买、单位安排房屋及继承受赠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房屋转借、转租、转让的;
&(三)连续6个月内不交纳房屋租金及物管费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房屋的。
承租对象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入住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装修,如有进行装修的,在退出保障时,装修不予补偿,如有损坏房屋的,需照价赔偿。
承租对象应当每两年按要求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工作、家庭、房产等证明材料确认符合配租资格,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要求提供的,房管部门可以取消其租赁资格、收回房屋。
(一)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以权谋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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