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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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举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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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
6月30日上午,福州市老年大学协会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领导班子,聘请名誉会长,研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工作的意见。会议由福州市老年大学常务副校长、协会会长郭永灿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董澄代表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以及新一届理事会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审议通过了第四届理事会经济审查情况报告。
会议选举产生了34位理事,11位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了新一届会员费收费标准。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就地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继续聘请市人大原主任、老年大学校长赵守箴担任名誉名长;选举市人大原副主任、老年大学常务副校长郭永灿担任会长;选举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老干部局原局长王玉琴,市交通局原局长董澄,台江区政协原主席、市老年大学艺术团团长高珠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老龄办副主任、老年大学副校长郑永登等4位同志担任副会长;选举董澄兼任秘书长。
赵守箴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指出,虽然近年来协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协会发展的空间、工作潜力还很大。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分析认清形势,明确今后工作,通过协会这一渠道,来指导、引导老年教育发展途径,争取更大实效。他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年教育工作要树立“三种观念”:一要树立责任观念。老年大学协会肩负着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紧迫感,让广大老年人文化生活更有质量、身体更健康、活得更加快乐。二要树立服务观念。要增强服务老年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意识,要及时收集聚焦老年人的关键问题,积极反映了解老年人的心声、所思、所盼,帮助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让广大老年学员充电储能,带动家庭,奉献余力。三要树立统筹考虑、系统安排的观念。老年教育是系统工程,要抓住工作重点,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开展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使各项工作全面开花。他强调,要按照“发展、提高、创新、创业”的八字方针做好下一阶段工作;要把老年教育发展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加强各校的规范化建设,办出各具特色的精品课程;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老年教育发展新途径;要把老年教育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做,造福更多的老年人。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陈燕,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倪为民,市民政局社团办主任周坚民到会指导并讲话,市老年大学常务副校长高翔、副校长陈学光、张庆建、专职副校长刘丹峰等出席会议,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和各会员单位代表共61人参加会议。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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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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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有什么区别?
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是:
(1)党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会议不是党的领导机关,它只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解决时,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代表名额的决定和产生办法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级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不需要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部分代表可不采用选举办法产生。
(3)职权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职权,党章有关条款分别作了规定。
2.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去处理的;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3.党的基层组织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党的基层组织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后,党的委员会要将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决定通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
4.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下级党组织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报告时,应持慎重态度。首先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延期换届选举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不能成立或不充分,不能批准;其次对于延长期限不明确的,要在批复中明确具体延长时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再次上级党组织批准下级党组织延期换届选举后,要注意了解情况,帮助下级组织创造条件进行换届选举。
5.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6.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委员的提名和产生程序一般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8.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9.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候选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时,其候选人应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不得直接指定候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但必须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候选人名单。
10.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临时工、轮换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11.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2.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单位,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党员较多,为有利于党的委员会同离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安排离退休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13.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4.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中有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必要的。在酝酿候选人时,党组织可以向党员说明这一点。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
15.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6.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怎么办?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7.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或常委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18.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
不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9.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如何提名?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上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20.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或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3)推选(通过)监票人;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2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2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是否按应到会人数计算?
《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在原所在党组织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23.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要不要排列“次”、“届”,怎样排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亦相应排列届数。
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次”、“届”排列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排列计算方法。但是,如遇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的届数,均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次”、“届”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24.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25.预备党员可否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委员、书记、副书记?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以上职务。
26.预备党员可否担任党委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预备党员可以担任党委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担任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如各部的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因为这些部门的负责人不需要选举产生,而是由党委任命的。
27.党委书记可否选聘?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党委书记是不能选聘的。
28.党委委员离退休时,要不要免去其委员职务?
党委委员是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除了离休、退休后离开这个选举单位到其他地方安家的可以免职以外,一般不能采取免职的办法。
29.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党员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党组织的重大问题要在大会上讨论决定,为了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又便于统一认识和决定问题,代表名额必须适度。代表人数过少,不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代表人数过多,又不便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现在规定的代表名额幅度,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
30.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怎样掌握这个原则?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要把党员人数作为分配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主要根据。(2)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以利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某些单位虽然党员人数较少,但工作性质特殊,为了保证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能顺利地贯彻落实,从工作需要出发,可以分配适当的代表名额,不宜简单地按照党员人数多少分配代表名额。
31.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一般是:(1)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的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2)选举单位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3)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4)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32.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33.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4.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5.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
36.上届党的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不能。任何人都不能不经选举而作为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37.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38.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不能。党的基层组织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应当予以保障。
39.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40.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41.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42.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所作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是确认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单位的划分情况,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有多少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代表;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以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情况。(3)正式党员人数、代表的人数、当选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4)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5)提出对选出的代表的资格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意见,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3.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44.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45.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如有人对个别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问题又一时查不清楚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属于一般性问题,虽然一时查不清楚,但不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准予参加代表大会,会后由选举单位继续进行审查的意见,请预备会议作出决定。如果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虽没有查清全部事实,但就已清楚的问题看,已明显影响其代表资格的,可以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暂不让其出席会议的意见。至于是否撤销代表资格,待问题全部查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确需撤销代表资格的,可按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撤销代表资格的办法处理。
46.代表大会闭会后,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应如何处理?
代表大会闭会后,党组织接到揭发代表问题的信件,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足以确认不具备代表资格,则应责成原选举单位党组织讨论,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揭发的问题发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之后,则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严肃处理。一般可不再撤销其代表资格。
4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8.召开党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须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49.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
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在地方党组织而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5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51.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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