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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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9:47&&来源:陈奕杉
陈某出生于日,其已经在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陈某自认为身体状况良好,重新应聘了一家公司做门卫工作。2012年7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以陈某属于退休工人,与公司并未签订有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陈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
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现行《劳动》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
陈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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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来源:&&作者:何青夏
[提要]&&梧州市万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某网吧答辩称,原告廖×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案情]
  被告某网吧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日至日期间,被告聘请原告廖×从事服务员职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日被告因压缩成本、减少人员,与原告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日,原告向梧州市万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梧州市万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廖×与网吧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聘用关系,遂驳回廖×的仲裁请求。廖×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网吧答辩称,原告廖×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廖×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其没有领取养老金。
  那么,原告廖×与被告某网吧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原告廖×在被告处工作时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法院认定原告廖×与被告某网吧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据此,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某网吧支付原告廖×假日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合计2364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延伸]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但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进步与医疗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口素质增强,平均寿命延长,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接受(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两种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何青夏)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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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其中,社保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焦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大部分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不能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保待遇。&&&&(一)派遣公司中的社保问题&&&&通过资料收集与总结,发现较多劳务派遣公司中主要存在的社保问题有以下几个:&&&&1、劳务派遣公司社保业务外包影响到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缴纳,侵害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入保和变更办理不及时。大部分派遣公司承诺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三个月后为其补缴社保,但是否及时有效地补缴就不得而知。&&&&3、退保和注销办理不及时。如果不及时办理减员手续,新的用人单位将无法办理参保增员手续。如果由此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参保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从而形成应付劳动监察,实际工作却不断拖延的现象,使得更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5、劳动者个人信息易于泄露,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实务操作中的违规做法。在社保实务操作中最为普遍的违规做法就是要求劳动者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二)以上社保问题的原因分析&&&&1、经营地位不明确,经营的业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注册,收入核算以及税法方面无详细规定。&&&&3、混业经营问题,造成大规模裁员,甚至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4、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具体问题就有劳动合同问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和其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等。&&&&(三)劳务派遣公司社保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于解决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问题,应当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让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1、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2、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同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核,人员专业素质的审核等。&&&&3、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如制定劳务派遣业的税收制度。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尽快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使其法律单位明确。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问题,应改进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4、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工商和税务部门设置一套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核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不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如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我看到的一个案件,是一个工伤保险的案件,一个59岁的老清洁工在工作中受伤,根据法律要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也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产生的一系列劳动纠纷该如何解决也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引发诉讼较多,案件处理时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如离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了,则有关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目前常见的问题是,很多劳动者处于“退”而不“休”的状态,在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和才能,由此,他们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们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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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陈某已在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陈某自认为身体状况良好,重新应聘了一家公司做门卫工作。2012年7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以陈某属于退休工人,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陈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评析】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  最后,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再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陈奕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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