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国有企业落实八项规定自查报告的有关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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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文件冀国资党字〔〕号&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委、纪委:《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国资委党委年月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精神,并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省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监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日趋严峻,对企业各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监管企业各级党委和纪委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上来,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监管企业各级党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当好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企业各级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一)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监管企业各级党委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意见》和省国资委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冀国资党字〔〕号),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责任分解到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确保领导有力、组织周密、责任到位。.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谈话、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督促领导班子充分履职、密切配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切实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支持查办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查办案件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充分发挥办案治本功能,确保查办案件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对拟提拔企业领导人员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考察等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主动接受各级监督。.持之以恒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探索经济成分多元化企业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开展民主评议,着力解决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质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用好四大法宝,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体制机制上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完善国有产权(资产)转让、项目投资、物资采购、对外合作、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领导和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上级关于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创造良好条件。(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监管企业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守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坚决贯彻上级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动员部署和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对党委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和下一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廉洁从业的表率作用。(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监管企业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坚决克服只抓业务工作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和行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任务亲自抓、具体抓,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分管部门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廉洁从业的表率作用。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监管企业各级纪委要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加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室,加强检查考核,推动任务落实。(二)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以一为主两报告为主要内容的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三)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企业联合重组、产权交易、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职工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化信访举报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强案件管理和办案安全工作,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五)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紧紧抓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肃整治损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六)强化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七)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内监督,组织协调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对党员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八)加强对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认真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能,突出对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廉洁风险防控和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等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九)推进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相关制度的清理、修订、完善工作,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健全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十)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保障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监管企业各级党委、纪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思想教育,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一)实行签字背书。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出了问题,要倒查和追究责任。(二)开展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室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三)实行纪委约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时,由纪委有关负责同志采取约谈形式,听取相关企业党委、纪委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提醒警示落实好责任,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纳入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五)定期述责述廉报告工作。各级党组织每年月日前和月日前分两次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月日前向省国资委党委、纪委提交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各级纪委每年月日前和月日前分两次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要经常听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六)强化年度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考核作为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挂钩,在一定范围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七)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倒查追究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点名道姓通报典型案件。&&&&&&&&&&&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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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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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党组关于
学习贯彻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党委,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近期,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委发〔2014〕18号),对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纪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治任务,是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的重要保证。省委文件(闽委发〔2014〕18号)是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重要依据。各高校党委、各市、县(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党组要组织专题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要求上来。要从新形势下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高度,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全局高度,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担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高校党委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高校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全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省纪委&四转一强&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业,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紧密联系实际,细化责任任务
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细化职责要求,梳理责任清单。当前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自由主义、组织懒散、纪律松弛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一次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细化党委&一把手&&四个亲自&和党委成员&一岗双责&的具体任务,防止主体责任泛化、虚化。
全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聚焦主业,把案件查办和作风建设作为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突出教辅教材选用、基建后勤、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科研经费、入学招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围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教育系统风清气正。
三、加大追究力度,传导责任压力
责任追究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保证。没有责任追究,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全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坚持不迁就、不袒护,用好责任追究这一&杀手锏&,发挥教育、警醒、震慑和惩戒作用。要结合落实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意见》,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凡是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要追究党委有关领导的责任,也要追究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真正把责任层层传导下去。同时,要把握政策界限,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准确把握省委文件规定的责任追究23种情形、责任追究方式以及启动程序,确保责任追究定性准确、量纪适当、程序合规。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落实合力
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注重协调,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合力。各高校二级院系、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学校)及下设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责,做到上下联动。党委(党组)要自觉接受纪委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高校党委要增强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力量;设党委的中职学校和中小学,有条件的要成立纪检监察机构,无法成立的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并指定依托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确保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全覆盖。各级纪委要勇于担当,严肃执纪,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委要督促组织、宣传、人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全力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党委和纪委要注重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的作用,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党组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12月8日
抄送: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省属中职学校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央巡视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
一、党委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着力构建干部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与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健全反腐败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同时,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成长。
(五)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落实&一岗双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党委&一把手&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做到&四个亲自&。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亲自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举措;亲自听取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对年度重要工作,亲自分解任务、督促落实;亲自上廉政党课,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亲自把关、跟踪问效;对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亲自约谈、监督整改。
(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针对重点环节,尤其是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环节,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四)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组织力量进行督促办理。及时研究解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要坚持主动作为,加强请求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
我省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必须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完善。
(一)&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廉责办[2003]4号)要求,于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推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逐步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三)谈话提醒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16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巡视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部署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五)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整改到位,并进行通报曝光。
(六)专项巡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重视巡视成果运用,把巡视成果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到纪检监督与案件查处、班子配备、制度完善等工作中。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由省委巡视组开展专项巡视。各级党委(党组)要支持与配合巡视工作,对巡视移交问题要深入分析研判,整改落实到位。
四、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健全机制、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一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进一步推动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高效协调开展。
(三)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四)强化改革推动。支持各级纪委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积极支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巡视工作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部署,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加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教育,严格组织管理和组织程序,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二、严格执纪监督,弛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对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党内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一)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出差、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强对廉政准则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二)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督促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熟人经济&、行政中梗阻、行政不作为以及&庸懒散&等问题,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严肃查办案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
坚决惩治腐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严格把握办案政策。全面把握查办案件的力度、质量、效率、安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线索移送、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案件移送等协作程序,健全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
四、严厉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一)加强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责问题,要实行倒查追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监督责任的追究。凡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主动向上级组织写出检查报告,并自请处分。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纪委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凡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要责成有关党委(党组)、纪委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并开展以案例剖析为主的警示教育;需要追究责任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上级纪委为主,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
五、深化制度保障,促进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健全制度,深化改革,提高制度执行力,有力有效推进监督责任落实。
(一)报告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
(二)书记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综合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常规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由上级纪委负责人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责任提醒制度。纪委领导和班子成员定期与所联系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谈话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反映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干部,除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外,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四)考核评价制度。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要综合运用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履职监督、干部考核和绩效考评重要依据。
(五)自我监督制度。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纪检机关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改进方式方法,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接受监督,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各级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执纪监督问责,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监督。加大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 &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
(三)发生严重后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第七条 &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大案要案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八条& 党委(党组)对管辖范围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查处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推迟、拖延查处,或为有关责任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三)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第九条& 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制度不落实的。
第十条& 纪委(纪检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研究部署,不落实责任;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严重问题不查处纠正,或隐瞒不报;
(三)报告工作制度不健全、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以致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职不力执纪不严的;
(四)对下级纪委(纪检组)报告的问题不研究、不指导、不处理,以致下级无法有效履职的。
第十一条& 纪委(纪检组)内部监督不力,以致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纪委(纪检组)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
(二)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致使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
(三)对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有本细则第五至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有本细则第九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五至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九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收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故意不追究的,应当要求下级党委(党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领导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落实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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