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转业(转业志愿兵退休年龄),中间空8年未中安置,因98年体制改革,企业破产,工人下岗,等原因未安置,档案

志愿兵转业安置_百度知道
志愿兵转业安置
我是一名志愿兵,于99年末转业,分到了当地建委,一直说没位置安置,于03年给安置到了下属的地建公司,可公司还是说没有位置,让等,后来,当我再去问的时候,他们说我以经下岗了,没有通知我,只是在我们当地的晚报上发了一份声明,我问他们我还没有上岗怎么下的岗,他们却说我是不报道,一直到现在也没能解决什么,请我,这种情况我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找当地民政局,这样大多是没什么结果的.仔细看下文件,自己的想办法上访吧,我们这样做了,也没什么结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志愿兵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两个字:关系!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86年入伍,在37001部队服役,2000年志愿兵转业回原籍。至今未安置应当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是86年入伍,在37001部队服役,2000年志愿兵转业回原籍。至今未安置应当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退伍军人致敬。
1,按照政策不应该被扣除,并转移到钢管厂想问你,你的士兵文件也被转移?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似乎不是很好。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98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98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一: 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六条 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你是末班车~! 98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二: 各行政公署,
  98年退伍军人补贴一:
  根据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六条
  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你是末班车~!
  98年退伍军人补贴政策二: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空军部队因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而安排的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提前1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有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接收,1999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月10日。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各军兵种大单位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日。
  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各地予以接收。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日,志愿兵填写为日,具体实施办法和生活待遇等问题以及各项要求按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士兵退出现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发电「1998」17号)执行。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各地一律不予接收,特殊情况的需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开始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政府机构精简、企业职工下岗给退伍安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由于部队有撤销、合并、改编等精简任务。使部分服现役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需提前退出现役,而且接收时间早与往年,接收数量多于往年,客观上造成了待分配期间过长,因此,今年对退役士兵加强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以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着眼于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的思想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明确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光明前景,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组织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安置;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由于落实党中央关于裁减军队员额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部队精简单位的退役士兵将于9月份离队,接收安置任务艰巨。在政府机构面临改革、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好这批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对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对部分精简单位9月份离队的退伍义务兵,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按时接收,将安置任务纳入1999年计划。对9月份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有条件的地市县也可在今年边接收边安置。各级政府要相应安排资金,做好9月份离队退出现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去做,要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今年,我省遭受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灾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我省抗洪救灾中做出了卓越贡献。全省上下掀起了空前的拥军热潮。各级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各接收单位要把对人民子弟兵的感情变为实际行动,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保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为加强宏观调控,解决部分&三权&在上单位安置难的矛盾,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强化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可试行安置任务部分有偿转移。对中、省直单位因特殊需要以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粮食关系。对在抗洪救灾中立功受奖和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工作。各地要加大对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力度,克服困难,确保伤、病、残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安置到位。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对以退伍军人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分隔线----------------------------
------分隔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志愿兵转业安置 的文章

 

随机推荐